一、經院學派的恩典觀
有一點
我們看出,在經院學派中盛行的見解,就是同意奧古斯丁派,而不同意伯拉糾與半伯拉糾派的見解。雖然後者說開始有信心與繼續有信心,乃在於屬血氣之人的能
力,可是一般說來,經院學派都主張人若沒有神充足恩典(Sufficient
Grace)的幫助,是無法有信心的。這就與奧古斯丁的思想同出一轍,可是不那麼完全,因為奧古斯丁說還必須有有效的恩典(Efficient
Grace)。在經院學派當中,關於恩典的題目,沒有普遍一致的見解。蘭巴德彼得的見解與奧古斯丁的見解,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廣被接受。蘭氏認為解釋恩
典的性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但是他寧願傾向於恩典乃為在人裡面行使的超自然能力,並在行動之恩(使人以信心轉向神)與協同之恩(與人意志合作,發生預
期有效的結果)之間加以區分。唯有前者是最先賜給人的(只有前者是沒有人的行動而在人心中作成的),並且純粹是白白賜給人的恩賜。再進一步所賜給人的恩
典,乃在乎人意志的同意與合作,不然無法得到。人的自由意志是唯獨靠神恩典的協助,才能有所活動,並且獲得預期的效果。 哈勒之 亞歷山大的說法,與蘭巴德彼得是相一致的,但是他又提出另一個區分,就是經院神學的特性,他說到白白賜下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ns),施贈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ta),與使人蒙悅納的恩典(gratia gratum faciens)。阿奎納多馬以不同的意義來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就決定了這些名詞後來的用法。他雖然使用「使人蒙悅納的恩典」這個名詞,是指著一切超自然 的輔助,目的是叫領受者本身得到補贖,但他卻把「施贈的恩典」這名詞,僅限於白白的恩賜,目的在為別人的好處,而非求領受的好處。論到「使人蒙悅納的恩 典」,他在「運行的恩典」與「協同的恩典」之間作一區分。前者更新人的意志,而後者在合作上予以輔助;前者可稱之為充足的恩典,而後者可稱之為有效的恩 典。
二、經院學派的信心觀
在經院時期,有一普遍的傾向,就是以知識為方式的信心(僅對真理的同意),與屬靈情感的信心(能夠產生善行)間有所區分。蘭巴德彼得在此作了三項區分,
即信神、神的信實與基督徒的信。前兩項實際上的意思是說到一件事,那就是接受神所說的為真實;但後者是指深一層的信心,藉此信心我們才能與神有交通。蘭巴
德彼得說,信神是一件事,也就是信他所說是真的,與在神裡面有信心是另外一件事,那就是說,相信他就是愛他,到他那裡去就近他,並加入基督身體中成為肢
體。他也在相信信經、教義的信,與因信稱義的信之間作了一個區分。 在蘭氏之後,通常理智的信與為愛所形成的信之間又有所區分,此外,又特別宣稱理智上的信是為稱義作準備,只有為愛所形成的信才是使人稱義的信。同時,作神甫的認為,叫信徒無條件的服從教會的權威,乃是信心主要的特性,所以有些神學家就鼓勵這種觀念。
三、經院學派的稱義與功德觀
奧古斯丁對稱義與成聖的混淆,不但未加以澄清,反而為經院學派更為加強。他們的一般教訓就是說,神將成聖之恩注入人的心中,使著人得稱為義。在神那方面
包括成聖之恩的注入與赦罪,在人這方面包括藉著信心與懊悔,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轉向神,當然,那最後的一部份並不包括嬰兒,因為在嬰兒裡面完全是神的工
作,如此一來,因信稱義僅僅包括恩典的注入與原罪的赦免。 1、經院學派論稱義
經院學派一般都同意在稱義中所包括的,但卻從未想過基督之義是僅僅歸給罪人的,然而,在稱義中各不同本質的次序決定上,則意見各殊。根據阿奎納多馬,最 初是有恩典的注入,然後才有自由意志的轉向神,其次是將自由意志轉向抵擋罪,最後是罪得赦免。而哈勒的亞歷山大與波拿文土拉卻主張另外一個次序,即轉離 罪,恩典的注入,罪得赦免,與自由意志轉向神。但恩典注入的那一剎那,人就生發懊悔之心,罪就被恩典逐出。
敦司蘇格徒則有完全不同的見解,他所瞭解的稱義包括兩項神的工作,那就是罪得赦免與藉成聖之恩內心的更新。實際來說,二者雖是同時的,但在次序上來說,罪得赦免在恩典的注入之先。
經院學派說稱義是立即的作為,但是天特總會卻說稱義是逐漸增進的。關於稱義之恩的確保,阿奎納主張這並不是一般信徒所共有的,必須根據恩典的外部表記,才能夠得到合理揣測的滿足,也只有那些為宗教緣故有所作為或多受苦難,又藉著特殊啟示的人,才能得到稱義的確信。
2、經院學派論功德
與自由恩典教義並行,並關係到稱義的,就是其次的功德教義。德性的功德素質,特別是在善行上所表顯的,在中古世紀非常盛行,幾乎沒有任何著名的經院學派 神學家反對。阿奎納多馬將功德分為兩類,就是「賺取的功德」(Merit of Condignity),嚴格的公正上來說,得報賞是應該的,並且這功德唯獨屬於基督;與「施贈的功德(而非賺取的)(Merit of Congruity),意思就是人能給予賞賜並且人也能得到這功德。然而他的門人多馬派卻更為極端,主張一個人在稱義之後,由於神恩典的幫助,才能得到賺 取的功德,那就是使他在神面前有所作為、在神身上有所要求。敦司蘇格徒的弟子否認此點,但主張在稱義前的善功,可以得到一致的功德,且根據這個而能得到恩 典的增進。他們主張神性的完全,使得神不得不將人所賺得的恩典傳給人。
3、天主教拯救論最終的型態
天主教論神恩之應用與支取上,採取了下列的形式。在教會之內所生的孩童,就已接受了重生的恩典,包括在洗禮時恩典的注入與罪得赦免。然而,在後來受福音 感化的人,也領受到充足的恩典,那就是聖靈的光照悟性,並加強意志;他們能抵抗,但也要順服神的工作,並隨從聖靈的引導。藉著順服並與神合作,他們為稱義 之恩預備自己,此種預備包括了下列七種成份︰(1)同意教會所報導的真理;(2)看見自己有罪的景況;(3)盼望神的憐憫;(4)開始愛神;(5)憎惡 罪;(6)決志遵守神的誡命;與(7)願意受洗。
清楚看出,信心在此並沒有佔重要的地位,但卻與其他的預備程序相協調;信心只不過是對教會教義作理智上的同意(fides informis),並且是僅藉著愛所分賜的恩典(gratia infusa 即澆灌的恩典,藉此成為由愛所形成的信心),而得到稱義的能力。這稱義的恩典才是稱義的根基,為七種預備程序中的首要項目。
在此七項預備程序之後,因信稱義就隨著洗禮而來。稱義在乎於恩典的澆灌(超自然的功德),然後才有罪得赦免,而此赦免的多寡程度又與實際上勝過罪的程度 相稱。稱義是白白賜予的,而非靠那事先預備項目而賺得的,並且是藉著守誡命、行善事來保守稱義。在澆灌的恩典中,人領受了超自然的能力作善事,如此本著基 督所賺得的功勞,才能得到所有其他的恩典和永生。因此,神的恩典再一次地使人賺得救恩,但卻無法確定這稱義的寶貴恩賜,將持續到多久,可能因不信或犯什麼 大罪而失掉;然而,因為補贖之禮,包括懺悔、認罪、赦罪與補贖的工作,則又重新複得。罪孽與永遠的刑罰,藉著告解(罪得赦免)得以免除,但罪的暫時的刑罰,只能藉著補贖的工作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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