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基督的升高


所以上帝將祂升為至高,又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腓二9)。

談論過基督的降卑﹔現在要來談祂的升高。先前,我們看見了公義的日頭在日蝕中﹔如今你將看到祂從日蝕中出現,在祂的榮耀中毫無遮掩地照耀。安波羅修說:因此上帝已將祂升高祂高過一切

基督的升高在於什麼?

基督的升高,在於祂第三日復活,升天,坐在父上帝的右邊,並在末日來審判世界。上帝在哪方面將基督升為至高呢?

這裡不是指祂的性,因為祂無法比原來的樣子更加升高,在祂的降卑中,祂的性並沒有變低﹔照樣,在祂的升高中,祂的性並沒有變高:而是指基督以中保的身份被升高,祂的人性也升高了。

基督在多少方面被升為至高呢?在五方面,上帝將基督升為至高:

1、在祂的稱號上。

2、在祂的職分上。

3、在祂升天的事上。

4、在祂坐在上帝右手邊的事上。

5、在上帝因設立基督作全世界的審判的事上。

上帝使祂在稱號上升高了

1、祂被升高作主。

"……主耶穌的名從此就尊大了(徒十九17)。

在祂的主權上來講,祂是主﹔祂是天使和人類的主。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祂了(太廿八18)。基督的手上拿著三把鑰匙:墳墓的鑰匙,好在復活的日子開啟墳墓,使人復活﹔天堂的鑰匙,祂為祂所喜悅的人開啟天堂的門﹔地獄的鑰匙,祂把被咒詛的人鎖在烈焰中的監獄裡(啟一18)。

在這位主面前,萬膝都要向祂跪拜。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腓二10)。在這裡的名是指祂自己﹔向那位聖者耶穌,向祂上帝性的王權,萬膝都必要向祂跪拜。跪拜就是臣服,所有的人都必須降服上帝,在祂面前為兒子或為俘虜,降服祂為主或為法官。我們要以愛和忠貞親吻祂,當以嘴親子……”(詩二12)。我們不僅僅必須靠在基督的膀臂中,靠祂得救,我們也必須要為了服事祂,而將自己俯伏在祂腳前。

2、基督被升高成為君王。

那時保佑你本國之民的天使長(原文:大君)米迦勒,必站起來……”(但十二1)。

有些人認為在這裡是指被創造的天使而說的,然而祂就是基督,恩約的使者。祂是大君王。

"……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啟一5)。

其他君王的王權都來自祂﹔祂的寶座是超越天際的,天使和天使長都是祂的僕人。因此基督在祂榮耀的稱號上被升高。

上帝以升天高舉基督

因為升天就是升高。

聖經明確的告訴我們:祂升到天上去了(路廿四51)。並且弗四10說:那降下的,就是遠升諸天之上要充滿萬有的。因此祂高過穹蒼。祂是升到最高天,這就是保羅所說的三層天。有關基督的升天,我們要注意兩件事情:

1、祂升天的方法。

當基督升天的時候,祂給祂的門徒祝福。"……就舉手給他們祝福。正祝福的時候,祂就離開他們,被帶到天上去了(路廿四50-51)。祂沒有留下房屋和田產,然而祂留下祂的祝福給他們。

祂以得勝者的身份升天。你已經升上高天,擄掠仇敵……”(詩六十八18)。祂勝過了罪惡、地獄,以及死亡﹔並且祂的得勝也是信徒的得勝。祂為了每一位信徒勝過罪惡和地獄。

2、基督升天的果子。

祂的升天使聖靈降在我們的心裡。

祂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將各樣的恩賜賞給人(弗四8

既然祂高升到霄之上,雲彩就好像祂得勝的戰車一樣,祂將祂的靈賞賜給了我們﹔就好比在君王加冕時,慷慨的把禮物賞給他所喜悅的人一樣。

上帝設立基督作全世界的審判而高舉基督

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約五22

在審判的那日,基督將被升高到極點。

人子在祂父的榮耀裡,同聖天使降臨……(可八38

祂將穿上與父上帝同等威嚴的刺繡袍子﹔且祂將與祂的聖天使降臨。(太廿五31

祂將在軍隊的前導下來施行審判,並將被護衛天使引領至祂的座位前。基督將要審判世上的審判官,祂將審判定祂罪的彼拉多﹔世上的君王要離開他們的王位,來到祂的審判台前。這是上帝最高的法庭,自此,再無上訴之機會。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基督完成贖罪的兩大目的,第一就是除去百姓因墮落而要受的咒詛,第二是恢復上帝的形像並與上帝有交通。明顯此二項對於得救是非常重要的。因亞當與他後裔 所具盟約上的關係,所以全人類自那時以來,就生在亞當墮落的情況中,而基督的目的就是拯救的百姓脫離這種情況,把他們放在聖潔與蒙福的情況中。

為 了完成此項目的,降世為人取了人性,而與人發生一種重要的關係。然後,作為盟約上的元首與代表者,正如亞當為人的元首把人帶入罪中一樣,在律法前採取了他 們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規條,另一方面親自忍受了他們因過犯所應受的刑罰。這樣過了那特別的生活,受了那特別的死,即如我們在福音書中所看到是。 的這兩方面的工作,就是“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

  在教會歷史中,有許多的神學討論,涉及基督被動的順服(雖不常提此名),但卻很少涉及自動的順服。結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認基督為他們受苦與受死,但卻忽略基督所過聖潔、無罪的生活也是為他們的緣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代表他們而作的,為要獲得永生。

   稍一回想就令我們知道,基督的受苦與受死,雖然在償還被百姓所欠上帝公義的債上完全有效,但不過乃是在一種消極服事的意義上。祂的死既然屬乎刑罰的性 質,所以才能解救百姓脫離所掙扎的債務,但不能為他們預備積極的賞賜。其效果即是把他們帶回亞當墮落前的地位,也就無任何功德的零點。能救我們脫離罪及其 結果,但不能為他們在天堂有所樹立。在天堂的生命乃是經過一試驗期間完全遵守道德律之後的賞賜。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償還百姓的罪債以後就停止了,那麼他們仍 如亞當一樣,仍須藉著工作之約賺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亞當一樣,如果悖逆了還得受永死。但工作之約已經有了,而且失敗了。很明顯的,如果第二次企圖獲致救 恩,那就得另有計劃。

救了一個人脫離苦境,這苦境已經證明是他自己無力逃脫的,反而又把他放在同一的苦境中,這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上帝既然救了的百姓,就不能讓他們再一次照樣淪亡。這一次主動的是上帝,不是人;作為根基的,非行為,乃恩典(那乃是上帝向罪人白白的、無須功德的愛或恩慈);結果是注定成功,不會失敗的。

因此基督本著的人性,在眾人中為一完全的常人,三十三年間在地上藉著那些無罪的生活,完全順服了道德律,這樣就完成了救贖工作的第二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基督無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對上帝對人所過的完全之愛與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記載在聖經中。“並沒有犯罪,口裡也沒有詭詐”(彼前二22)。

希伯來書的著者說,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七26)。

耶穌說︰“因為我常作所喜悅的事。”(約八29)

就是魔鬼也給作見證說是“上帝的聖者”(路四34)。

當被釘十字架的時候,禱告說︰“父阿,赦免他們。”

但 從來沒有說過,父阿,赦免我。當那些最大的聖徒們快要殉道的時候,往往傾心吐意地要重新認罪;企圖得到赦罪的意識。但在耶穌的生平中根本找不到罪惡意識的 蹤跡。沒有認過罪,也未曾在聖殿裡為自己獻過祭。在死的時候,在與父上帝之間沒有密雲的影子,除了為別人的罪擔當了罪的結果。

  藉著那無罪的完全生活,耶穌為的百姓獲得了積極的義,就是歸給他們的義,並為他們得著了天上的生命。

凡基督所作的並所受的乃是為他們所作的、所受的。他們在基督裡得以完全順服律法,也在基督裡忍受了他們罪的刑罰。由於被動的順服,他們被救脫離地獄;由於自動的順服他們得進天堂。

賴恩得救

  根據保羅的教訓,我們得救並非靠自己所得的義,乃是靠所加給的義,這是很清楚而確定的。他堅決斥責那些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而不服上帝之義的人(羅十3);他又聲稱他甘願犧牲萬事,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腓三9)。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    義。(林後五21——那就是,我們的罪與刑罰都轉到基督身上,的義行與聖潔則轉到我們身上。他對以弗所人寫著說,我們原是上帝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二10)。注意他沒有說這品格的改變是因為我們自己的善行,乃是將這工作歸給上帝,並且說這改變的目的是使我們可以在善行上結出果子來,並且這並不是我們原有的,乃是以先為我們預備叫我們行的,他聲明說,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著善行的觀念。如果人能夠自救,就用不著基督道成肉身來蒙羞受苦。如果是那樣,當然也是用不著這樣作。基督不但為我的罪受苦難,也為我們預備天堂,這兩件事已經完成,我們在上帝的看顧之下是安全的,我們應當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聖經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上帝自己所預備的。絲毫沒有人的行為在內。因此,聖經著者總是提到人得救是憑著上帝的恩典,不是因著人的行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聖靈所賜的,是一種恩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的恩賜,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我們是蒙上帝的恩典白白稱義(羅三24)。人自己的義在上帝的眼中,如同破亂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著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保羅說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西三11), 我們可以加上一句說,人在那工作上是毫無所有,他自己也沒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實上,我們只是接受者而已;我們從未把適當的報酬交給上帝,我們總是 從有所領受,直到永遠。善行是得救的結果與明證,絕非以功德為得救的根基。行善的宗旨並不是為得救,乃是因為我們得救了,所以才表顯出因得救而有的愛心與 感恩之心。對上帝存正當動機動善行是我們得重生的結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們所應作的就是贊美上帝,藉遵守的誡命榮耀,並盡可能的彰顯的榮耀。正因得救 是本乎恩,並非因行為,所以就是一個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個強盜,只要他悔改,歸向耶穌,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著者曾說過,主 張起初所賜給亞當的完全順服的律法是不變的。並且上帝從未曾表示律法的要求太嚴,刑罰太殘酷,必須予以廢除或減輕。(上帝公義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須受刑 罰,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們主張基督為的百姓採取了代替行動,為他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賠償,這樣就抹殺了從亞當而來的咒詛和他們現在一切的罪,並藉著無罪 的生活,為他們完全遵守了亞當所破壞的律法,如此為的百姓賺得了永生的賞賜。我們相信得救的必要條件,不拘現在或從前都是完全順服,基督的功勞歸給的百姓,作為他們得救的唯一根據。)他們得進天堂唯有披戴耶穌的完全義袍,一點不是因著自己的義。這樣,恩典——純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條件,乃是基督為的百姓作了代替。
   站在律法前取了他們的地位,替他們行了他們所不能行的。此加爾文主義的原理給我們一個深刻的印象,就是當初賜給亞當的律法的絕對完全與不可變更的義務。 既不廢弛,又不放棄,乃正當地尊榮了律法,表現了它的卓越性。這樣對於那些因基督擔當他們的罪而得救的人,也同樣對於那些因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上帝都執 行了律法的威嚴。   
  基督工作的充足性,關於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的教義,在韋斯敏德公認信條中有詳盡的闡明。那裡說主耶穌因完全的順服,並藉著永遠的聖靈,將自己一次獻給上帝為贖罪祭,就滿足了父的公義;並且非但使父所賜給的人與上帝和好,也使他們在天國裡得著永遠的基業(八章5節)。

在要理問答中,回答什麼是稱義?的一問說,稱義是上帝白白恩典的作為,由此上帝將我們一切的罪惡都白白的赦免了,悅納我們在面前為義人;這都因將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而我們惟獨憑信心接納了。
   我們既然更徹底的完全明白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們看它是具有自動的一方面與被動的一方面,我們就絕不能想這兩方面的工作在的生活是可以分開 的。我們不能說自動的順服是由的生來完成,被動的順服是由的死來完成,因為這兩項工作是在不同的程度上互相聯關的。在一生當中,在一切的思想、言語與行動 上,完全順服了道德律。在地上生活的每一片刻都包含著蒙羞與受苦,或二者兼備——為一位 榮耀的 君王,宇宙的創造者,又聖潔,又豐富的全能者所受的羞辱,真是我們能力所想像不到的,如同生在馬槽裡,經過三十三年的期間受為人的限制,忍受撒但的試探, 以聖潔敏感的性情來與惡人接觸,聽見他們的嘲笑與咒詛,又遭他們仇恨與攻擊,經歷疲倦與饑餓,在整個公開的宣教中,都瞻望那極其恥辱與痛苦的十字架之死。

自 動的順服在什麼地方也沒有比在十字架上所表示的更為顯著,因為在那裡,特別當受苦的時候也抵擋一切試探,而不懷疑上帝,或怨恨的仇敵,毫不怨憤那些辱待的 人。在整個的生活中,被動的忍受有如自動地順服,自動地順服有如被動的忍受。基督在這方面的工作,雖在性質上是分清的,但在時間上卻是互相連結的。這兩方 面工作的綜合才為我們獲得那奇妙、完滿的救恩。

加略山上被釘十架

  死於十架當然是慘苦已極。例常的規矩是把十字架放平於地,然後令被釘的人躺臥其上,有一兵丁用釘子釘穿手腳於木頭上。然後把釘在其上的人豎立起來放在已鑿妥的洞,任他受痛苦,直至死時方得以解脫。人間所製造的痛苦沒有再勝於釘十字架的。然而這正是基督為我們所忍受的。
  論到基督受苦真正的深刻性我們不能明白。因為我們知道的有限。肉身的痛苦正是一個正常人在十架上所受的苦。可是那還不止於此,也不是受苦中最重要的部分,喊道︰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指 明一項比肉身更甚的屬靈痛苦。我們已經看見,原來加給罪的刑罰不僅僅是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即肉身的死,乃是靈魂與上帝的分離,那就是屬靈的死。因為耶穌不 但受了前者的痛苦,也受了後者的痛苦,所以發出了那絕望的悲鳴。當那時候耶穌被掛在十字架上,為的百姓獻上贖罪祭,在的人性與父神中間存在的那超凡的屬靈 關係就完全斷絕,而且當在地上生活的整個期間使得到豐潤的上帝已經掩面不再看顧。人性的靈魂在客西馬尼園中開始大大地驚疑並受極度的痛苦但如今卻完全與上帝的光照斷絕關係。既如常人一樣,在知識與理解方面有限,所以完全感到這種苛責的苦楚,在與撒但從事此最後決鬥,在屬世的生平中罪惡世界的力量又不斷地想挫敗的目的,所以的人性完全無法理解父神這樣棄絕義人的靈魂是什麼意思。
   不但一切特殊的恩典離棄,就是一切普通的恩典也離棄。沒有止痛藥能鎮靜的痛苦。他們往往給那些被釘十字架的人麻醉劑,為了可以解除一些痛苦。無疑那兩個 被釘的強盜是接受了此種待遇。但耶穌拒絕了,知道這種藥品將會使不致擔當於此刻所欲擔當的罪擔。所有的朋友都與遠離,只有的仇敵仍在那裡嘲弄。的衣服(這 也是普通恩典的賜予,衣服是在人類墮落時預備為遮蔽身體並約束人的罪用的)已被奪去,使赤身羞恥。光(也是普通恩典,並最大者)拒絕了,因為有三小時被棄 留在可怕的黑暗中受痛苦。加略山說明空前絕後的景象。因為耶穌並不是被動地受苦與死亡,好像一個無助必得死的人一樣,乃是自動地,好像一個守時刻的人或像 一個要完成目的的人一樣。假如我們能夠看入基督的內心,我們就能見證宇宙所未知的、極大的掙扎。遠超過被動的受苦者,向那些目擊釘十架的人顯現,憑著滿足 上帝的公義來支持宇宙道德的砥柱。因為耶穌代替罪人的地位站在上帝可畏的審判台前——極其恨惡的審判者面前。

公 義的嚴峻與無情加於其上。當忍受與父的屬靈關係斷絕的時候,那就是實際等於下到陰間;因為陰間是根本與上帝斷絕,是一種完全與上帝同在相反的環境。這並不 是說的靈魂受到滅亡之人所受的痛苦;因為沒有個人的罪。也並不是說這種情形在死後仍要繼續。一切在十字架上都完成了。及至所應受的苦都完了的時候,上帝的 光又照射在的心靈中,我們听見勝利的呼喊,成了(那就是,上帝為人的救恩所預備的贖罪已經完成了);在此以後即立刻發出那愛情特重的表詞,父啊,我將我的靈魂將交在你手裡。

這一切詳細的記載,說明了我們不得不承認惟有基督自己為我們的得贖付上了完全的代價,絲毫沒有任何人為的幫助。這樣,由於上帝無限的憐憫為我們預備了惟一可能的道路,藉此罪人可以得救,使的名字永遠得著榮耀。
  畢竟,此基督教贖罪的教義豈不能當作基督受苦與受死的惟一合理與必然的解釋麼?上帝在這世界已經定規罪與苦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那裡沒有罪,那裡上帝就不能加予苦難——那 就是不能苦待無辜的簡單理由。若是刑罰無辜的,就不是公義的。基督的受苦,除了代替(不是為自己,乃為別人)以外,沒有其他的解釋。因為本是無罪、毫無玷 污的,卻受極刑的痛苦與羞辱,就如同罪人中罪魁。若基督的受苦不是代替別人,那麼上帝自己就要為無故叫人受苦而遭到永遠的非難。
  況且,如果有人反對基督的受苦是代替的,那麼甘心上十字架一事就絕對不合理——事實上那是無恥的自殺行為。聖經清楚的教導是甘願接受這苛責︰我為羊捨命……沒有人奪我的命,是我自己甘願捨的。(約十15-18)當彼得動刀的時候耶穌斥責他說︰收刀入鞘吧,我父給我的杯,我豈能不喝呢?(約十八11

這 自然就十分明顯,沒有一個人,連一個無罪的天使也不能有權處置他自己的生命。這種特權只屬於創造人的主。但基督有那權柄,因為是宇宙的君王。既因在裡面有 屬上帝與屬人的生命,所以有權處理自己而不害及自己和其他的任何人。當我們在代替、滿足、犧牲的教義亮光中得以看見基督的死顯為屬上帝的偉大成就,一榮耀 的祭司作為,藉此彌賽亞獻上自己為的是確保上帝的公義,罪人得以與上帝和好。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在十實架上的死並非普通的死,乃是上帝為百姓所預備救贖的 偉大處理。
   如果基督不是照所聲稱的那樣道成肉身,犧牲性命為多人的贖價,那麼獨神主義派、新神學派說贖罪的教義是一個極大的欺騙就算言之有理,而且若有什麼人相信 他能僅僅信靠一個在一千九百多年前於巴勒斯坦被釘十字架的猶太人而得救就是愚蠢的。基督教的教義若不是真實的,有如聖經所教訓的,我們得救是靠著基督超自 然的工作,有如歷代敬虔人士所信仰的,那麼我們就得藉著一些人文主義或自然主義的系統,即如懷疑派與不信派所信仰的來救自己。
   根據純正基督教的教訓,基督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是我們屬靈與永遠生命的根基。罪必須受罰的要求既然由基督以代表者的資格已經滿足,所以並無損害於公義; 而且既然以代表者的資格度過了完全順服道德律的生活,所以屬靈潔淨與永生的恩賜已經當作百姓的權利和特權賜給他們。拯救他們脫離地獄,又把他們安放在天 堂。在今生和來世沒有一樣福氣不是應當感謝基督的。

基督升高對我們的意義

看!基督在地上和在天上的不同景況。哎呀!這個情況是如何改變的啊!當祂在地上的時候,祂躺在馬槽裡﹔如今祂坐在寶座上。過去祂被世人所恨惡,受責罵﹔如今祂被天使敬拜著。

過去祂的名被羞辱,如今,上帝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腓二9)。當基督在地上的時候,祂以僕人的身份出現,以一個僕人的身份托著盆子並帶著毛巾,洗門徒的腳(約十三4-5)。如今祂穿上君王的袍子,世上的君王將他們的冠冕拋棄在祂的面前。

基督在地上的時候,是個憂傷的人﹔如今,祂被喜樂的油膏抹著。在地上的時候,祂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如今祂受到加冕。當基督為世人的罪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天父掩面不看祂﹔如今基督被安置坐在上帝的右手邊。

先前,祂似乎沒有任何的佳形美容(賽五十三2)﹔如今,祂是父榮耀所發的光輝(來一3)。

哎呀!這是何等的改變啊!基督被上帝大大的升高著,上帝將祂升為至高。

基督是先降卑,然後升高的嗎?那麼,我們可以學得謙卑,是邁向真正尊榮的方法。

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路十四11)。

這個世界視謙卑為可憎的,但,這是得尊榮的不二法則﹔自高之路就是墜落﹔升高之路就是自卑。謙卑使我們在人的心目中被升高,且升高到天上較高的寶座上。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太十八4)。他將在上帝的國度裡有更大程度的榮耀。

基督,首先遭受患難,然後被高升。在此,我們看見患難必在尊榮以先。許多人想要與基督一同受榮耀,但他們卻不願為祂受苦。我們若能忍耐,也必和祂一同作王……(提後二12

惡者先掌權,然後受痛苦﹔然而敬虔者先受痛苦,而後掌權。要前往康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除了穿過海峽之外,別無他路﹔苦難是通往天堂的惟一道路,十字架是得冠冕的惟一方法。在天上的新耶路撒冷是快樂的城市,黃金的街道、珍珠的城門﹔但我們首先必須穿過污穢的泥濘之路,經過許多的責難和患難(徒十四22)。

我們必須像基督過去所成就的一樣進入榮耀裡﹔祂首先遭受到了羞辱和死亡的痛苦,然後才被升高坐在上帝的右手邊。

基督何時道成肉身

  在時候滿足的時候。

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加四4)。

及至時候滿足的時候,我們必須明白,就如安波羅修(Ambrose)、路得(Luther)、拉辟特的哥尼流(Cornelius a Lapide)所說的,這一句話是指根據父上帝所預定的時間。

更詳細的說,及至時候滿足是指有關彌賽亞的預言都應驗的時候﹔且律法上的影子和預表性的象徵都被廢除的時候。

以上帝的教會而言,這會激勵我們﹔雖然我們目前看不到在教會中有我們所切慕的平安和聖潔,但當時候滿足、當上帝的時間來臨、憐憫成熟的時候,那時上帝的拯救將會出現,上帝將駕著祂救恩的戰車降臨。

“血”字的意義

   “血”之一字在神學的用語中當然要被視為比方來理解。“血”字與基督贖罪的死是異字同義的,它表明了基督為救贖的子民所付出的代價。或者今日有許多人認為 “血”字討厭,故願意以自己的善行來獲得他們的救恩。但是在新約中不但屢次提到得救並不是靠行為,而且直接提到基督的“血”有三、四十次;並且在舊約中也 多次提到祭牲的血,那就是預表基督的死。歷代以來得救的事惟有依賴基督。

舊約的聖徒用上帝所指定獻祭方法敬拜上帝,也正如我們在新約時代的人仰望同一位救主一樣。上帝對摩西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

當血傾倒的時候人或牲畜就死了。根據禮儀,成就贖罪的血是用喪失犧牲者的生命得來的。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中,我們看到逾越節的記述,是用灑血的方法來拯救以色列頭生的脫離死亡。在每年的贖罪日,大祭司灑公牛和公山羊的血在施恩座和壇的四角上(利十六1-34)。舊約中各種的血禮都是預表後來基督為他百姓的罪獻上自己而成就的大犧牲。
  關於“血”在新約的教訓中是很清晰的,主設立晚餐時曾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

保羅也屢次申明此真理︰“現在我們既靠著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免去上帝的忿怒。”(羅五9

耶穌基督……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豐盛的恩典。”(弗一37

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弗二13

基督“藉著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西一20)。

希伯來書的作者把基督的工作與古以色列的大祭司的工作對比一下 說︰“基督已經來到……大祭司……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 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上帝,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上帝麼?” (來九11-14)。

約翰寫著說︰“他兒子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在啟示錄中贊美救贖主的詩歌說︰“你配拿書卷,揭開七印,因為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上帝……曾被殺的羔羊,是配得權柄,豐富,智慧,能力,尊貴,榮耀,頌贊的。”(啟五9—12
   所以任何人都不應該討厭“血”字。既用基督代贖的死為我們買來了救恩,並且受苦與死亡是用血來表明的——那麼舊約新約屢次提到血也就是當然的。許多人都 企圖用自己的方法得救,藉做教會的教友,簽名立志,或以為自己有決心,有功德等等,但這一切的方法都是無效的。寫新約聖經的人三令五申地說到,基督工作的 效力是在於的死,的血,的十字架。我們可以說現在各種不同的贖罪觀是否合乎聖經,只需用他們把基督的死放在什麼地位上的方法來判斷就可以。
  對未得救的人說得救是因基督的血,他們就認為是非常不合理,且毫無意義。但聖經論到未重生的人說︰“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以後又用對比的方法說︰“在我們得救的人卻是上帝的大能。”(林前一18)凡經歷由此信心而得潔淨與赦免的人,就知道被釘而復活的主能拯救凡靠上帝進到面前的人到底,除以外,別無拯救。
  除非基督為別人犧牲而命, 否則我們就不能知道是為什麼死,我們已經看出上帝起先歸予罪的刑罰就是生命的喪失,也正如其他刑罰一樣,只在觸犯律法時會招致。雖然基督自己沒有犯過罪, 但卻受死亡的刑罰。因此受死是為別人的罪。如果不是這樣,的甘心受死並且死在三十三歲年華,在人看來也是最大的愚昧,其實也是犯罪的自殺。

非僅為殉道者之死

   許多人否認基督之死有任何贖罪的價值。最普通的反對意見是說死僅僅是殉道者的死。但這距離事實甚遠,如果基督之死基僅為殉道者的死,基督教的顯著教義就 欠缺了正當的根基。即在經文記載中也很清楚的包含著深一層的意義。可以用保羅的話來比較對死亡的看法和感覺︰“情願離世”(腓一23),“我離世的時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顯現的人。”(提後四6—8

耶穌臨死的時候充滿了憂傷︰“我現在心裡憂愁,我說什麼才好呢?父阿救我脫離這時候。(約十二27)路加記著說︰“的汗珠如大血點,滴在地上。”(二十二44)當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時侯絕望地喊著說︰“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太二十七46) 司特朗博士說︰“如果基督僅僅是一個殉道者,那麼就不是一位完全的模範;因為許多殉道者在死的時候都顯出視死如歸、從容就義的精神來,甚至在受痛百的最後 一剎那,還能說燒他的火是一“薔薇花床”。基督在客西馬尼園以及在十實架上所受的苦,明顯可知主要並不是肉身的痛苦,乃是心靈的憂傷。”

  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在的人性上來說,成為百姓的真正贖罪祭,因此必須獨自受苦。上帝不能與罪有絲毫關, 因為罪在上帝的眼中是深惡痛絕的。在舊約贖罪祭是由公羊的肉在營外被焚了表明的,甚至祭物本身也被視為可厭、污穢。因為在獻祭者的心目中它是代表其罪,而 且也與他的罪有某種關聯。所以耶穌暫時被上帝掩面不看,付上救贖的整個代價,因在自己的身上負擔了罪的一切刑罰。天地黑暗喊著說︰“我的上帝,我的上帝, 為什麼離棄我。”就表明了上述的真理。不但感到被釘的痛苦,也嘗到與上帝親密友誼關斷絕的苦味, 因從來沒有與上帝隔絕過。耶穌在人性上既然受到常人一樣的限制,所以必須經歷與父上帝隔離的情景,暫時不能知道末日之時刻,且要受痛苦和饑餓。但當被釘在 十字架上的時候,因為負擔罪惡的重擔,非常人曾擔負過也永不能擔負的,所以就經歷了一個可怕的經驗,是任何殉道者所不能經歷的。與基督所受的苦相對照,基 督教的殉道者們當他們將生命傾倒的時候就深深覺得有上帝同在。如果基督的死僅是殉道者的死,就令我們感到恐怖與失望,因為這說明了空前最聖潔的人在他最困 難的時候卻被上帝棄絕了。
   根本上死就是靈魂與上帝隔離;肉身上的死(或言靈魂與身體的分離),不過是靈魂與上帝隔絕的一個比較次要的結果而已。耶穌雖然受到滅亡之人在地獄中所經 歷的痛苦,但背負子民的刑罰,確實受到了本質的死,那就是與上帝隔絕。所受的苦與的子民將要受的痛苦(假如因他們為自己的罪的緣故),在受苦感覺與時間上 雖未能完全一致,但由於基督受罪的無限價值與尊貴,也能完全等於他們所受的苦。
   我們應當知道基督受痛苦與死亡的轄制,不是的神性,不過是的人性而已,就好像基督的人性受試探饑渴疲倦等。因為我們未能完全了解基督兩性間的關系,所以 在我們自身內,靈性與肉體二性合一也未能分清。根據我們自己的經驗我們知道所經歷的,就如同我們人所經歷的一樣,那就是是上帝而人。此後者的事實是非常重 要的,因為解明了為什麼救贖的工作有無限的價值,能救凡信靠的人。再者,當我們還未充分理解二性間所有的關系,類似也未能包括各要意點,我們也許可以說的 神性(當釘十字架時)不但完同情其人性,也平靜而清澈地俯視其人性,正如皓月當空照耀狂暴的海洋一樣。
  明顯可見救贖的工作比原始創造的工作更偉大。而救贖及其廣泛的影響,也可以算為人靈魂之屬靈的再造。當上帝創造諸天鋪張穹蒼的時候,雖然需要的大能與智慧,但不過是由於所說的命令完成的。這樣的創造是比較容易的,詩篇上提到“他手所作的工”(八3),“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三十三9)。 但當上帝完成救贖工作的時候,叫基督取了人性的軟弱,降生為寒微之子,經歷今世的艱辛,受辱罵,被國內政治與宗教的領袖所棄絕,遭殘殺,死於十字架,被 葬,暫受死權拘禁。雖然創造之工是由於運用能力與智慧所完成,但救贖之工卻只有在上帝這一方面受到無限之犧牲才得以完成。人的靈魂比身體的價值要貴重得 多,所以拯救人的靈魂也比原始的創造工作更偉大。此救贖工作已成為歷史的中心。
  我們並不是暗示人的救恩是由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說︰“你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約十七4)以及“成了”(約十九30)。 這都是與主為人的罪所預備的客觀救贖有關聯。但降世為使人在主觀上成為公義與聖潔的大目的卻尚未成就。既因護理之工系在創造之工以後,所以罪人的主觀得潔 是繼續不斷的,正如基督所買來的救贖,為聖靈應用在所欲賜給的人身上。這就進到重生、稱義、兒子名分、成聖與得榮耀等工作。
   基督的死顯然為基督教救贖教義的中心真理。它是連結其他重要教義的環節。……此重要的真理記述如此清楚,並時常在聖經中發現,那麼誠實留心的人就不能跟 新神學派一樣說,基督教的本質乃在於效法基督的榜樣,或說基督教會的主要目的乃在建設世界新秩序。當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效法基督的榜樣, 這是很明顯的。到時機成熟時,根據正義與改善生活情形的新社會秩序,將要在基督教的原則下漸漸興起,首先由個人生活開始,藉著個人而推及社會,在許多小範 圍的社會群眾中,我們已看到這新興程序的結果了。但基督贖罪的死並不是我們可以模仿的。因為基督在的死上取了人的地位而代之,並滿足上帝的公義,這公義是 罪人自己絕對無法滿足的。基督教根本不是一種社會運動,乃是救贖的宗教,所闡明的除罪之法是極其清楚的。

基督降卑讓人得高升

耶穌基督因取了我們的肉體,使我們的本性更加高貴。如今,我們的本性遠較始祖亞當墮落之前,更加地高貴,如皇室般的特權。

在始祖墮落之前人本性的純潔光景中,我們是按上帝的形被造的﹔然而如今因基督取了我們的樣式,我們與上帝和好了﹔我們本性的高貴勝過天使的地位。

基督取了我們的肉體,使得我們遠比天使更親近祂。天使是祂的朋友,而信徒是祂肉中之肉,祂的肢體(弗五30﹔一23)。

基督人性上的榮耀,將會加諸於信徒的身上。

贖罪的滿足說

    在尚未適當瞭解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白人類罪惡的性質與影響。聖經明明告訴我們,罪是公開背叛神的律。雖然罪的外部表現不一,例如殺人、強搶、**、謊言、褻瀆、拜偶像、驕傲、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論罪的種類如何複雜,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論到罪的恰當定義要算是更正教公認信條上所說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違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並且是為了人的好處才賜給人的。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啟示,或者說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變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對神忠心甘願轉向給魔鬼,雖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正在服事魔鬼。但聖經上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三8)保羅受神差遣對外邦人傳道,「要叫他們的眼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穌也曾說過:「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對反對祂的法利賽人,祂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八44)。

    罪的性質既然如此,那麼神的刑罰如此嚴峻地臨到罪,也就不令人驚奇了。罪的刑罰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是在人類一開始就清楚對亞當所宣佈的刑罰。先知們也把這刑罰重複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在新約中也提到,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我們已經指出,死不僅是指肉身的死,即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同時根本上也是指屬靈的死,那就是靈魂永遠與神分離。根據這廣泛的意義,死是靈魂被棄的一種狀況,一如魔鬼的靈所遭遇的。這包含立刻喪失神的憐憫,罪的意識,道德的天性(結果當然是繼續再犯更惡的罪),和地獄的痛苦。為順服所應許的賞賜,正如創世計和聖經別處所記載的,乃是生命,正與罪的刑罰相反,而且這生命並非是我們所知,,僅屬肉身的生命,乃是永遠的生命,有如聖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亞當既為神所安排,作人類的代表者,那麼他的順服或悖逆,得賞與受罰,就都與他的後裔有直接關係。由於亞當的揀選而定了世人的命運——墮落。結果是悲慘的,因為由於墮落,亞當把自己和他的後裔都一同帶入敗壞、罪孽,與定罪的景況中,在此景況中,人的理智不認識屬靈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實無法從這景況中逃脫。

    罪的刑罰與人的屬靈性情有根本關聯,已從亞當犯罪後,雖然靈性已死,覺得自己與神遠離,但還活到九百三十歲的事實上看出來。從亞當未重生的後裔身上也顯明了此項真理,因自從那個時候以來,人已走在罪惡的道路上,同樣厭棄公義,喜愛犯罪。

    律法反對罪惡的不變性

    神賜給人的道德律,起初並非是武斷專橫的宣佈,乃屬神性的一種表白,表明神的屬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與神的性情帶入更親密的和諧中。這在神的命令和威嚇的刑罰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絕對與這性情相衝突的,因此不能輕輕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動上,都表明祂是一位聖潔、公義與信實的神。以聖潔的神來說,祂恨惡罪,向罪發烈怒。以公義的神來說,祂嚴重謹地賞賜義者並刑罰罪,因為嚴正的公義對犯罪者受罰,義者得賞是等量齊觀的。神不能將順服者的賞賜給那悖逆的人。這位神也是憐憫人的神,由於是祂的憐憫,祂願意拯救人的靈魂,但祂也是公義的神,由於他的公義,祂必要刑罰罪人。祂是信實的神,祂也必將祂所宣佈的(刑罰過犯者)見諸施行。祂若不能刑罰罪,祂必得將罪的刑罰除去,同意不刑罰罪,或者自己與罪有分,否則就妨礙祂自己的屬性,並且也破壞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時候,不能只藉著饒恕就輕輕忽視或取消了,刑罰是必得受的,因為這與神的尊榮和公義的存廢有關。雖然神的慈愛是多麼願意救人,但祂的律法若得不到滿足,祂也不能這樣作。所以聖經的真理是這樣:「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罰的代價)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假如人有悔改歸向神的能力,那麼人也就不能因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裡,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殺人犯、強盜、奸犯、騙子,不能因為他懊悔了,就饒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償還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間務必弄清,否則,法官是不答應他的。我們清楚知道,作惡者必擔當他自己的刑罰。尤其是犯了特別凶暴的罪過,我們都感覺到那作惡者必受報應,如果道德秩序容許這樣的人,那麼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感覺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與人悅納的根基。愈誠實悔改的人,愈承認他需要補償與贖罪。

    幸運得是,神藉著所預備的救贖滿足了祂自己的聖潔、公義並人的良心。祂赦免罪並非僅僅因為祂漠不關心,也不是因為祂完全是慈愛的神並不注意其他;乃是在祂本身中,並由於祂自己為刑罰所付之犧牲,所以這犧牲就解脫了人的責任並為人預備得進天堂的義行。正如羅賓臣博士最近說:「十字架並不是妥協,乃是代替;並不是解除,乃是滿足;並不是抹消,乃是在寶血、憂苦與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並不是欺騙公義。聖潔得到報答,罪惡受了刑罰,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被控,經法官判決入獄。律法是無情的。他不能因懊悔當初不該揮金如土,毫無節制,以致有今日結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釋放。必須有人承當其損失。不是債主就是債戶。但如果此時欠債者之友人甘心願意為他償清債務,那就可以立刻得釋放。事實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復,是因律法得到滿足。基督教贖罪的道理也是這樣。基督為祂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樣——祂為我們還清罪債。那就是十字架的意義。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祂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擔當罪的刑罰,憑純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讓罪人不受刑罰,或者用一種鬆弛的、輕忽態度對待罪,那麼公義將歸於泡影,恐怕祂是被過於善感的情緒所控制,這對任何人是顯而易見的。在原初創造時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將道德責任的深刻意識栽植在人心裡。如果以後祂不按照那偉大的原理去行,那祂就是對自己不忠實。因為祂不但是慈父,也是公義的審判者。祂不能讓祂公義的律法毫不受罰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這赦免絕不是用一種輕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愛與憐憫既在赦免罪惡上有所彰顯,這赦免就絕不是以一種未能表明罪之為罪的方法來彰顯,罪乃是神所恨惡,令神痛心的事,直接與神的聖性相反,破壞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則,人必被引人歧途,以為自己是逍遙法外,滿不在乎,對於神給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當的瞭解與尊重。

    因為神的公義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僅為輕輕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種屬性,要求罪必須受相當的刑罰。近代新派神學的著述幾乎不提罪的可惡,我們深以為憾。只有那些對罪具有薄弱、浮淺觀念的人,才以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們否認贖罪的需要。但在我們良心的深處會告訴我們,我們是罪人,並且我們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聖潔為慈愛的根基與條件

    神屬性當中最主要的並不是愛,乃是聖潔。祂的聖潔可以解作祂本有的公義或聖潔,因此祂要永遠支持自己的道德優越性。祂創造了宇宙,並造人類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些都當表顯祂的聖潔——在積極方面是幸福與公義有關,在消極方面是災禍與罪惡有關。慈愛就其本而言,若不是為聖潔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動的。事實上,聖潔根本是慈愛的基礎與條件,如此罪若沒有贖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須有相當的刑罰來抵銷罪。許多希臘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們的神卻是聖潔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祂不能與罪妥協。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權的旨意,當然就不需要贖罪了。比方在回教裡,因為特別強調神的主權,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屬性都視為微不足道,當然也就不會覺得「滿足神的公義」是必須的。回教主張神可以為所欲為任憑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學無比的超越性,由於其清楚地與強調地要求神的公義與聖潔必須得到支持,並人輕侮公義聖潔的罪必須受罰這一點上顯明了。新派神學把神的公義與聖潔混合了,並以為神不用贖罪也可以赦免罪。但這種輕易的樂觀主義,既不知神的聖潔所蘊蓄者為何,又毫不明了罪惡的可怕性。

    神是愛當然是聖經清晰的啟示之一。如果神不愛我們,我們就只有永遠滅亡,這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愛並非神之全體,並且愛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現出來。神也是公義的,祂必須刑罰罪。希伯來書的著者說,神對作惡者的態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會的出版書報多提到神毫不區分的愛,都以為神是太好了,不會追究人類的罪。我們若不徹底明了神的聖潔、公義與正直乃其他崇高觀念的根基,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神愛的深意。簡言之,我們可以說,新神學派說神是愛,所以不需要贖罪,但真理是:神是愛,所以祂預備贖罪。

    這樣問題就來了,何為真愛?我們可以說,當某人真願意叫別人得好處勝過自己的時候,那他真是愛那人。這互相關連的真理是:「當某人寧願自己受苦,不願他人受屈的時候,這就是真愛。歸根結蒂,我們可以說,有兩項道德原理統管人的行動: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最高目的,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別人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是自我犧牲,這是犧牲的原理。神在自己與其百姓間所表明關係,乃是這第二個原理。所以人能聽到那最偉大的信息,「神就是愛」(約壹四6)。那乃是說:神那聖潔的屬性要求向人活潑地表現。而人也因此才配與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顯的愛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現的都偉大。那是非言語所能形容的愛,「全能創造者的神,為祂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贖之愛乃發源於三位一體的神,並在神對人的態度上有所表現,並不是在人對神的態度上;因為人只會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現敵對與仇恨。」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愛了,「(約壹四10)「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贖罪是神愛祂百姓的結果,而非原因。因為神愛人,所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們顯明了聖父的慈愛,就是提倡恩典之約的那位,也顯明了聖子的愛,祂親身完成了救贖,更顯明了聖靈的愛,祂使這愛在我們心中發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羅賓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說明,他說:」在神自己的屬性中就有永遠之愛的關係。「神就是愛」。因此這自動愛是在三位一體各位格間存在的愛,這愛進入了罪惡的世界,從神偉大永遠的愛中,從三位一體的心懷中流露出加略山的愛。在創立世界以前就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遠的兒子將天上的大愛帶入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懸於髑髏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祂的榮光,代代得其光的潤澤。——十字恩言,二八頁。

    論及贖罪最顯著的經文,要算是羅馬書三章二十五、二十六節了。這裡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在此我們得知,(1)神立基督為有效的贖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與受死;(3)到此時神才救人而無須要求刑罰罪,因為由於祂的慈愛,祂先行預備了救贖者。此時祂決定準備充分並公開顯示刑罰罪惡;(4)此犧牲的目的是,雖然神赦免並拯救罪人,卻也顯明祂自己是公義的。因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經拯救罪人,雖然那時人的罪未受到刑罰,祂的公義未得彰顯,但到底神救了人,並且在世人與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罰是必須的。舊約時代的祭牲並非是真贖罪,只不過是表記而已,是指向以後要來的真正贖罪。浸信會的神學家司特朗博士大膽地說:「在基督犧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說神的治理需要辯明。基督的贖罪就是對白白釋放罪人所有攻擊的總答案。」

    因此贖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祂雖然赦免罪人,但也能顯為公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因為神自己(藉著基督的位格)曾擔當罪的刑罰,所以如今祂能顯明自己是完全公義與聖潔,同時又能將赦免與永生賜給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們已經說過,人的情形在墮落以後是完全無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與神疏遠,假如念及神就表現出一種反抗和敵對的態度,他對神的態度乃是敵對的。用聖經的名詞來說他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墮落的情況中,他仍能行善(這當然是從他自己和人的眼光來看)——他仍能愛家庭,誠實與鄰舍相處,調濟貧窮,安慰傷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這些事,完全是出於自私或人道主義的動機。他們沒有一件事是以榮神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贈百萬巨款去興建一所醫院,但他決不會為基督之名的緣故,將一杯冷水給主的間徒。不拘善行怎樣好,他對神的動機都不正。因此他們有一腐化的原則、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靈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約三3)、經歷聖靈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處於此種淪亡與絕望的環境中,卻只有一個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須有另外一位具備無限價值與尊榮,甘願採取人性並得到神的同意,受人們應受的刑罰。祂高尚的位格給予祂的犧牲以無限的價值,這犧牲正與罪人應受的刑罰相等。於此就論到基督教三位一體教義的重要性。因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個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體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質相同,權能榮耀相等。惟因此項事實,所以三位一體中的一位若獻上自己為神人之間的中保是可能的,因祂具有無限的價值與尊榮的位格,若當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無限價值的贖罪工作。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果真這樣作了,獻上自己,作神人之間的中保。為完成此項工作,祂必須道成肉身,聯合神性與人性於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們的靈魂與身體的聯合一樣。唯有基督,本著祂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資格接受刑罰,履行義務。在全宇宙中並無他人足資擔當此任。光有人的犧牲是無效的。只有父神與聖靈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贖。全部聖經只有在祂的肉體正式來到人類當中時,我們才能明白那重大的關係;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贖工作的記載並祂為人所成就的。簡言之,聖經可以說是「救贖史」因其中所論的主題乃是人類的原始創造、墮落、墮落之後的情形、神對人類刑罰的容忍、長期預備救贖主降臨、既來之後所成功救贖的性質、救主的升天與再來。那時祂要指定所有得永遠賞賜的人。

    結果我們看出,為完成救贖之工,基督未能善終。祂的死是要特別顯出神公義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祂所以死,就是因為罪的刑罰乃是死,祂的死如果是慘遭意外暗殺,或死於偶然事件,或死於病老,那麼那就不會是出神公義所要求的滿足來。可是當祂被列在罪犯中,於審判台前被控,受人證之協迫,並依法被處以死刑,釘在十字架上,而且死於韶華之年時,我們就曉得這是義人遭受罪人的刑罰,簡言之:就是為我們罪人而受刑罰。祂的死不僅是肉體上的死,乃是一種特別的死,在這個死上祂經歷了神報復罪的嚴厲性。若與舊約贖罪的禮節相比較,就清楚看祂是我們的負罪者(Sin-Bearer)。祂所受的苦並不是為祂自己的罪,乃是為祂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們的罪名,也為他的緣故。所以保羅能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於直接反抗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又犯罪到無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樣,所以就明顯可見,只有無限價值的贖罪才能挽救他脫離此種苦況。但這並不是說這一位基督,在暫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當於祂百姓將受的永遠刑罰。乃是說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聯合神人二性,那末祂所受之苦的價值即會與其全體百姓所當受的苦相當或更大。所以祂才適足救贖一切信靠祂的人。祂的苦無論在類別上或時限上都與他們的苦不同;因為祂個人無罪,不受悔恨之苦,並且祂的苦只在小時內即告消失,然而他們卻由於無止息的執迷於罪中而繼續受苦到永遠。一個有限者永遠受不完刑罰,但一位無限者卻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結束刑罰。雖然祂所受的苦與罪人所承當的不同,但這苦的類別、等級和時限卻乃是為了顯出神的公義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有當那神聖的一位代替受苦時才完全合法,且也與他們的刑罰相等。只有當我們以及略山為啟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時,我們才看出那幾小時所受的苦難完全足以拯救千千萬萬的人類。誠然,聖經中所闡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觀念,乃是藉著祂替代的受苦與死,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並藉著祂替代的順服賺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祂為救主的人都領受(1)從罪孽裡得拯救,所以他們不再為罪受刑罰與痛苦;(2)從罪的權勢得解脫,所以他們能得潔淨而過聖潔的生活;(3)在天永遠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習慣以為人能夠行作萬事的人看來,基督的死與藉寶血贖罪的救贖當然是毫無意義的。當我們首先提到十字架對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希利尼人看為愚拙,但在我們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與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時候,有些人就以為這話是討厭的。那些新神學派的人,將十字架流血贖罪的道理解作神殘忍的要求,說一個人將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時又相信是慈愛的,這是有意地,或無意地諷刺基督教的教義。按著聖經清楚的教訓,承當罪惡刑罰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滿足了祂自己公義的要求,為的是祂可以救人。因為「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這道理並不是難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點,只要接受就可使靈魂得救。實在說來,十字架的救法並不是人發明出來的,因為人都以為,要得救就必須自己作些善事。賴恩得救的辦法是與人在世界中所見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麼事,什麼人都要以論功行賞的條件來評價,所以人很難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國偉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說:「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絕不是由人的頭腦所發明的。」一切的異邦宗教與哲學系統都是教訓人賺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闡明賴恩得救的方法,聖經屢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難處,老早就預告人靠自己的善行來得救是不成的。

    商務上的債與罪債之分

    贖罪的滿足說時時受到攻擊,說基督的犧牲不過是被當作一種商務上的處理。但這可以大有分別。在商務的欠債上,重點不在乎誰付,乃在乎所付為何,既已償付所欠者,事實上,欠債者就不受任何義務的約束。如果有第三者甘願付債,債主只得接受,並無其他要求。這不能算是他對欠債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應得的。但罪債可與此不同。在此種情形上,責任不但在所虧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須受所指定的刑罰,而且還必須得犯該罪的那人去受刑罰。此刑罰代替的受苦,還必須得到在上有主權者或審判官的許可。如果得到許可,這乃是對犯人一件屬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權利是從擔當苦難的代替者產生出來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並非是以這種處理來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種時機、此種條件上,事先由主權者與代替者之間取得諒解後,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並不是在祂受苦的時候才歸在祂子民的帳上,乃是歷經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條件上,按著父子聖靈間所定之密約的條款,以個人的身份歸給他們的。因此,神在賜這些恩益上乃是絕對的主權者,救恩是純粹出於恩典。就每個人的情形來說,祂可以按祂心所喜悅的,賜予或保留這恩益。這樣基督的代替受苦對得救的人來說乃顯出無限的好處,對於那些不得救而承當自己罪惡的人們,也並無任何損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務的欠債;(二)贖罪的滿足說;(三)妥協的辦法(低於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某電機匠欠一地主的債務一百鎊;無力償還。假設有一富足的弟兄還足此地主一百鎊,這就算為合法的替代者,在實際上就撤銷了欠債,雖然債主吹毛求疵地拒絕。基督贖罪的滿足說,按事實上來說,並不是這種商務上的意義。還有第二種的假設:如果這好心的弟兄並不富足,但他也是一個能幹的電機匠;他看見地主正要蓋房子,他就提議願為他效勞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價來償還他貧窮弟兄的債務。另一方面,此項提議並不是「合法的代替者」,並不強迫債主接受。他可能說,他已經雇了夠多的電機匠,並且工資業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議。但如果他以為接受此提議對他是方便的,雖不能得到現款,但他能為他所要求的提供實際的等值物,同時也是公平的。這是滿足說。根據保證人與債主之間的條約,欠債者可因之得到釋放。」(——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爾文主義的神學系統中所應用的同一原則,主張基督為祂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滿足。)「但這裡又有第三項計畫: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種公司資本股票一紙,根據其票面價值正為一百鎊,人人都知道這股票是有價值的,但價值很少。可是他卻到債主那裡說:『我的弟兄和我現在敢說能夠還清你的債務。我們提議請你接納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債務,說明你已得到滿足的付款。』如果債主同意,則此項付款係為接納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義系統中就應用此同一原理,主張罪人既無力向神還清罪債,但由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順服,乃以較低的條件提供救恩,以「信心與福音的順服「為所根據的條件,恰如無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們要問,基督所成就的滿足就等於這些麼?我們堅決地說,基督的滿足不止於此。這種誹謗神的觀念為許多經文所拒絕,即如賽四十21;五十5。這也是羞辱神,說祂好像承認一種法律上的共謀,將真理與公義的一切標準置於混亂中。根據此種原則,吾人難以看出『滿足說』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張基督作成了刑罰上的滿足,乃因祂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罰。」(Theology,p.504)

    福音書與書信之對比

    近年來有些批評家想藉著對比耶穌的教訓與保羅的教訓來懷疑贖罪的道理。耶穌並未廣泛地論到贖罪,固然不錯。但仔細考查祂的教訓就看出祂時常暗示到贖罪的實際性,並且有些時候表顯得很清楚。因為在福音書中沒有比在書信中那樣更著重贖罪,所以有些人說真實的基督教就當以前者為根據,而後者必當遺棄。

    但此種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當吾人回憶到耶穌在世之使命並非在傳福音,乃在作成贖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傳——所著重的是犧牲,非在傳述的時候,是明顯可知的。在十字架被傳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犧牲;如果我們想到當初使徒對把握贖罪意義的遲緩,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節後,此事就更加顯明了。當初耶穌自己聲明祂自己的話是不完全的,祂說祂有許多事要告訴門徒,只是他們不能領受,並應許聖靈來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約十六12,13)。況且,這種靜默在耶穌這一方面正是我們所期望的,因為成大功,立偉業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舉頌揚救贖之價值者乃被救贖之人,而非救贖者。

    關於此點,吾人應當記憶福音是補充書信的,而非書信補充福音,有如多人習慣所說的——書信既然論及救贖事宜的闡述,而福音則主要是論及填充我們對於基督其人的知識,並表明付以何等無限代價作獲得的救贖。事實上福音書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論到耶穌在世生活最後三年內所發生的事件,論到祂的收場末後景況尤為顯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與最後一週有關——明顯可見,主之最大工作,並非是祂的生活,乃在祂的死。而且祂所立的二大聖禮之一——聖餐,目的就是要在祂子民的心中紀念祂的死。事實是這樣,福音與書信聯合堅稱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礎。

    全世界向來都指摘猶太人將基督釘死,而猶太人反而拒絕,或將責難推在羅馬人身上。但最近由一位猶太人在對美籍猶太人的演講中,關於此整個事件予以真實的分析。在有人問他:「殺耶穌的是猶太人嗎?」這個問題之後,他用以下的話回答說:「由廣義方面說,耶穌的死並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貪污與羅馬人本丟比拉多的優柔寡斷對這件事來說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約教訓我們,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為,祂的死是犧牲的;凡有頭腦跟隨耶穌的人,不拘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責難猶太人,要為在加略山所發生的悲劇負同等責任。」

    「是誰的罪孽?誰把這重擔放在祢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災禍。

    主耶穌啊,是我拒絕了你,

    將你釘在十字架上。」

    「歷代的鴻溝於今開通。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離的誤會與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認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裡我們的百姓被領入這悲慘的行為中,藉著彼拉多與羅馬兵丁,整個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有罪,都應當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對贖罪性質的真正瞭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責任乃在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並且也根本在我們這歷代得蒙救贖之人的身上。雖屬殘忍,然而比起當時釘耶穌的人還算次要。

耶穌基督所完成的使命有兩大目的

  第一是除去人類的咒詛,此咒詛乃是人悖逆墮落的結果;第二是恢復人與上帝的關,使人重新得到上帝的形。二者關救恩至。基督此項使上帝與人和好的工作,我們稱之為贖罪;此教義乃是基督教教義系統的核心。
  事實上,關於此教義之知識我們必須以聖經為根據,然後才能知道上帝所啟示給我們的。哲學與人的推測,實際上不能解決此項難題。現在我們就聖經關於贖罪所教訓的予以系統的說明,並顯示此正與重生之人的渴望完全符合。
  保羅在闡明基督教真理最簡略的陳述中說︰“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為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林前十五3) 在此段敘述中首先提到基督的死。“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乃是初代教會所傳信息的基本事實,是她信仰的根基。但一提到這簡單的事實,馬上就有許多重要的問題 發生。為了獲得關於此重要真理的理智了解,我們必須徹底知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是什麼,並如何成就的。我們絕不容讓我等信仰之中心教義,在一種秘與模糊的教訓中,而自以為滿足。這並不是說一切的秘 都可澄清;但論到基督的死,聖經確有充分的解釋,這是一切謙虛求教者所欲求知的。關於基督之死的原因,是每個基督徒所應當知道的。既然相信聖經是上帝賜給 人的話,那麼聖經所記有關基督之死的敘述,就暗示一般的基督徒是應當明了的,我們不可因為一些人反對“贖罪論”就阻止了我們的研究。反而,我們應當以研究 基督之死為我們的工作與特權,在聖靈的引導之下“查考聖經”,直至得到能滿足我們心魂靈的理解與確實的信念而後止。
   救恩計劃的主要梗概已清楚地啟示在聖經中,所以盡量熟知上帝所啟示給我們的那個計劃,乃是我們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聖經說我們是墮落人類中的一個,上帝已 賜下的獨生子作為我們的救贖,我們靠才能得救,並不是依賴我們自己的行為。實哉,無論什麼人若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之,就必得救。可是,接受這些事實並履行 之,僅表顯微小限度的信心而已,但如果我們對上帝的話特別留心,上帝必將救恩的知祝更豐富地賜給我們。
   從贖罪論的背景來說,我們必須記得,在上帝創造人以後設立了這些道德律,藉以治理人,並嚴肅聲明違背此律者必要受嚴重的刑罰。為了試驗人的順服,除了分 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準許人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上帝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故意違背了上帝的吩咐。由於人的悖逆,不但敗壞了自己的道德 性,也遭受了上帝預告的刑罰。由於上帝已向人表示美意,賜人極大的自由,並且人也明知這悖逆的結果是什麼,所以人是罪惡滔天的;因為人由於悖逆故意遠離上 帝而效忠魔鬼。況且,亞當的墮落不但敗壞了自己,同時也敗壞了他的後裔,因為在受試驗中,亞當是他後裔的代表。如果讓人單獨受刑罰,他非僅經歷肉身的死 亡,也要受屬靈的死,那就是永遠與上帝分離,無止息的在罪惡與痛苦中。墮落的人類在道德上已經污穢有罪了,正如墮落的魔鬼及其使者一樣,被棄絕遭受它們的 噩運,毫無改善自己的願望與能力。再者,墮落的人類無法付出代價去拯救別人,因為每個人都有罪。即或能找到一個義人,他也甘願擔當別人的罪,那麼最多他只 不過能救一個人而已,因為他僅是一個人。除了三一的真以外,沒有一個人能夠,或願意代替別人,沒有一個人能代多人受苦而死的。也沒有人有絲毫理由據以來要求免受律法的刑罰。所以他的情形誠然是絕望的。
  幸而人有一位上帝,也甘願替他完成此項工作。主耶穌基督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道成肉身,為我們完成了兩項工作︰一方面藉著自己的受苦與受死除去了罪的刑罰,另一方面藉著的完全順服道德律,恢復了人的聖潔與生命。如此救贖了無數的人(參看彼前一189;啟五910;七12;十五34)。

基督犧牲的無限價值

  關於贖罪論的主要神秘性,顯然在於上帝願意接納基督不該受的苦,正等於罪人所當受之苦的事實。這樣問題就發生了,無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當受的苦, 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詳細一點說,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子民所受的苦,所受的那苦難怎能救千千萬萬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們願意信靠基督? 還有人問這個問題,上帝(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無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實這個問題是錯誤的)
   明顯可見末後的這個問題是不正確的,而這卻是此問題的核心。因為當上帝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時,並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在此轉移上並無第三者,因 為基督就是上帝,道成肉身的上帝。許多人未能將此點存記在心,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們反對整個的基督教系統,當然他們認為這系統是出於幻想、虛構和不 正當的。如果上帝除掉一個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個平常人身上,那誠然是對公義的惡意搗毀,正如獨神論派與新神學派所攻擊的。
  由於基督為上帝的事實,所以的價值與尊嚴是無限的,那麼我們敢斷言基督之被釘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極惡,而且比全人類釘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嚴重。以賽亞告訴我們將人與上帝比較,上帝是偉大的,“萬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塵”(賽四十15)。基督之神性與創造主之職權已為約翰所闡明,他說︰“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萬物是藉著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造的……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造的,世界卻不認識。”(約一1310)保羅說︰“上帝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又在另一處說︰“因為萬有都是靠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造的。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而立。”(西一1617)就是記載原始創造的創世記第一章也聲明了此同樣的真理;因為要以新約的見解來看,創造是由於三一真神的協議,“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保羅用更生動的言詞也記述了此同樣的真理,他說這世界的君王“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當他提到“上帝的教會”的時候,那就是“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罪惡之人將上帝釘在十字架上真是滔天的大罪。關於贖罪論不拘怎樣說,也不能說基督所付之罪債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們為受自己的刑罰所付出的代價還小。
   為了更清楚說明基督之死的無限價值,我們想到一個簡單的比喻。例如我們都曾殺過許多小蟲,好像螞蟻甲蟲蚱蜢等。當我們耕田或放野火的時候,或者殺死千千 萬萬的昆蟲類,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殺害過無數的飛禽走獸,也未可知。雖然如此,但我們在良心並不覺得受譴責。假如我們殺了一個人,我們的良心就會責備我 們,並感到非常的不安,因為我們犯了殺人罪。假設說全世界所有的昆蟲或走獸都被我們一齊殺死,我們的良心也不會覺得受譴責。此種不同的理由就在於人是本著 上帝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蟲或動物有無限量的價值。照樣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上帝。不但比一個人有價值,而且的價值遠超過全世界人類的總合;因此基督受苦與 受死的價值是足能拯救上帝所認為合適而要選召的那麼多人。基督當然不會像人一樣永遠地受苦,他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會像全人類所遭遇的痛苦總合那樣大。然 而,因為是有無限價值和尊嚴的一位,所以上帝才認為所受的苦,正好與被救贖的人們所應受的相等。
  當我們這已蒙救贖的人,念到被釘十字架的可怕記載,我們就當記得,受苦受死乃是為我們的罪,甘心做我們的替身,不拘我們是否親身釘在十字架上,我們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為了明了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須記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實,受苦被釘十字架乃在於的人性。按人的方面來說︰我們是一個包括靈與物二性的 生命聯合體。關於人的二性,無論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們整個人。比如某人是好的,頭腦清楚的,快樂的或憂慮的;由此我們便可以說他是好的,有知識的,快 樂的或憂慮的一個人。比如他的身體重一百五十磅,破一足或患疾病;由此我們也能確認他是體重如此,遭受如此的一位。我們屬靈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權柄和支 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發生的事上卻都可以指出我們整個的人來。同樣,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聯合,因此可以 說在任一性所經驗的事上都是自身曾經驗過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於是上帝受苦,的死(在真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上帝替子民的死。這就說基督的死 乃是一偉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贖罪的大工,也是宇宙歷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麼某種的贖罪是必須的。上帝的公平要求罪當受罰,義當受賞。如果上帝不罰罪,不罰義,就不能算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闡明的律法,就 是罪的刑罰乃是死(當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靈魂永遠與上帝隔絕),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須受刑,否則上帝的尊榮與聖潔就受影響。在猶太人獻祭的 制度中蘊含著代刑的觀念,此種觀念叫他們深知公義的上帝是不能與罪妥協的事實,並且罪是應受,而且必要受刑罰的——就是分所應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的神性中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榮。雖然基督救贖之工已成,但仍保留復活的身體,直到永遠;如此表明了上帝與人合一並對人無限之愛的最有力證據。

我們的刑罰歸給基督並無何不公平

  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有時反對此教義,他們的理由是說為一人的罪而刑罰別人不公平的,並且說代刑的觀念是令人憎惡的。

我們回答說此並無何不公平之處,受刑的這一位不是別人,就是制 定律法者,雖然說違犯者必受如此如此的刑罰,但為了愛罪人,就自己甘心接受罪人當受的刑罰,同時又為罪人的革新預備一切。在財政上我們也看得出這並沒有什 麼不公平,債主赦免欠債的人,並自己甘願受損失。上帝在救贖的範圍中所作的也正與此相彷。自己擔當了這損失而釋放了我們。
如果在人墮落之後,上帝以宇宙主權治理者的身份,本著在世人與天使面前彰顯慈愛與憐憫的屬性為目的,甘願付上人類所欠的罪債,當然沒有反對此種行動為不當的餘地。

保羅告訴我們這正是上帝所作的︰“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愛我 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罪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 就是他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慈,顯明給後來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二4-8

救贖的工作及其目的、方法與結果,除了以上的經文之外,實在不能有更清楚的說明。
  無怪乎獨神論者與新神學派反對基督教的贖罪論。他們既然看耶穌只不過是一個人,所以根據他們的眼光看來,贖罪根本算不得什麼,不過是裝腔作勢而已,羞辱人的知識也羞辱上帝。

基督若不是兼有神人二性,整個的基督教就要淪愚昧。假如基督不過是人,那麼就不能比司提反、胡斯、林肯或其餘的殉道者多拯救些什麼人。

上帝並不是將有過犯之人的罪放在一個好人身上,乃是親身擔當人所犯的罪;這就是贖罪論教訓我們什麼的是上帝所成就的事。

基督之死的意義

  如果我們將世界偉人服務的方式與基督救贖工作的方式加以對比,就立刻看出其間顯著的差異。世人的服務是在他們活著的時候,基督在世雖然度過無匹的服務 生活,但工作的頂點卻是在一生將結束的時候,我們的得救顯然是在與的受難與受死。福音書中的一切記載都與基督生平中的後三年所發生的事件有關,大約福音書 三分之一的記載,多論到生平最後一的事,我們普通稱之為受難。這清楚地指示我們,基督主要的工作不是在活著的時候所完成的,乃是在的死所完成的。彰顯神的慈愛與公義並不是基督的榜樣與教訓,乃是的死;因此,十字架乃是基督教出的表號。
  當耶穌傳道的後半期,就屢次提到上耶路撒冷去受死。馬太說︰“從此耶穌總指示門徒,他必須耶路撒冷去,受長老、祭司長、文士許多的苦,並且被殺。”(太十六21)路架說︰“耶穌帶著十二個門徒,對他們說︰看哪,我們上耶路撒冷去,先知所寫的一切事,都要成就在人子身上。他將要被交給外邦人,他們要戲弄他,凌辱他,吐唾沫在他臉上。並要鞭打他,殺害他。”(路十八31-33)當在那榮耀的登出變像時,摩西和以利亞顯現與耶穌談話,論到︰“耶穌去世的事,就是在耶路撒冷將要成的事。”(路九31)當時機成熟要承受既定的命運時,是“定意面向耶路撒冷)(路九51),深知等待的是些什麼。由這威嚴壯烈的決定,奔向十字架毫不躊躇,致使門徒“希奇”也“害怕”(可十32)。對門徒說︰“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十二50)愛屬自已的人就愛他們到底,到世上來特為救贖他們,所以甘願受苦,完成指定的工作。在上述和其他許多經文的記載中,已顯示早已預備受死,成為工作中最顯著的部分。
  基督之死的特殊目的乃為他人求得赦免,這是聖經明顯的教訓。“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這是主設立晚餐時說的,主晚餐的聖禮,歷經世代為門徒信守,為要紀念的死(太二十六28)。“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我為羊命。……我父愛我,因為將命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的。”(約十151718
  只承認基督為教師,而拒絕為流血贖罪的救主是不夠的。在耶穌與尼哥底母的談話中,鄭重地拒絕了那恭維的客套話,“我們知道你是從上帝來作師傅的”,並聲明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上帝的國。同樣,“耶路撒冷的女子”為主哀哭,雖然是出誠懇的哀憐,主卻顯然地拒絕,因為她們不認識主之受苦並非為自己,乃為別人,“不要為我哭,當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哭”路二十三28)。聖殿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這象上帝之路已為眾人開通,但這事的發生不在受洗時,亦非在論八福的山上,乃在被釘十字架受死後。
  關基督之死的同樣教訓,已在全部新約聖經中發現。例如保羅深知他已領受到由相信基督而來的潔淨,故以贖罪之死為其神學思想的中心。“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上帝使那無罪的(即上帝),替我們成為罪(即把罪當受的刑罰放在身上);好叫我們在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21)“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為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羅三25)“我曾定了主意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主耶穌基督並釘十字架。”(林前二2
  彼得說︰“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二24)約翰說︰“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二2)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又說︰“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九26)約翰在啟示錄中則以“穿著濺了血的衣服”來描寫勝利的基督(啟十九13)。
   就是在舊約中此教義也預言的很清楚。在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記載著︰“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 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耶和華以為贖罪祭……要使許多人 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他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5-12
  上帝指定羊羔為古代以色列獻早晚祭的主要祭牲,因為羊羔在一切家畜動物中是最馴良,最可愛的動物,由此表明了犧牲者的無辜與固有的價值。如此教導百姓知道他們的罪已得赦免,並且他們活著惟獨因為有另一位的無辜與功德代替他們而受死。當“上帝的羔羊”用在基督身上的時候,就令人想起舊約的獻祭是不斷地指著的死說的。例如施洗約翰指著耶穌說︰“看哪,上帝的羔羊,背負世人罪孽的。”(約一29)彼得說︰“我們得贖……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在啟示錄中把被贖的人們描寫成︰“是用羔羊的血,把衣裳洗白淨了”的(啟七14)。基督與百姓的關既然表明溫柔的屬性,用愛心管理他們,我們就越發明白那一切反對的人是心懷惡意的。

恩典之約

上帝任憑世人在罪惡和愁苦中沉淪嗎?

  不!祂為所揀選的人設立恩典之約,要藉著一位救主,救他們脫離罪惡和愁苦,進入被拯救的地位。

  我必與你們立永約(賽五十五3)。人因著墮落被陷入悲慘的旋渦裡,無法自拔﹔但上帝喜悅與他們立一個新的約,要藉著一位救主,拯救他們的性命。

  以下我所要論述的最大重點是,上帝已經與祂的選民立了一個新的約。

  這新約是什麼呢?

  它是上帝與墮落的人所立的一種嚴的盟約和契約﹔在此約中,我們的主決定要成為我們的上帝,我們要作祂的百姓。

  這新約有些什麼稱呼呢?

  (1)它在結卅七26中 被稱為和平之約,因為此約上具有上帝與謙卑之罪人復和的印記。在這約被訂立之前,上帝與人之間只有敵對。上帝不愛我們,因為得罪上帝的受造之物,不可能為 聖潔的上帝所愛﹔而且我們也不愛祂,因為被上帝所定罪的罪人不可能愛上帝﹔因此雙方有一場戰爭在進行。但是上帝在新約中找到了使兩方復和的方式,所以稱它 為平安之約是很合適的。

  (2)它被稱為恩典之約,並且是合宜的﹔因為當我們破壞了頭一個約,拋棄自己的時候,上帝甘願再設立一個新約,這是出於祂的恩典。恩典之約,就好比船觸礁之後,所剩餘漂浮於水面上的木板

上帝甘願與罪人交涉,並以祂智慧和憐憫的作為,使叛徒在祂的新約裡面有份,都是出於祂白白的恩典啊!這是恩典之契約,因為這是屬君王的約定,其間滿有恩典的條款﹔那就是說,上帝甘願將我們一切的罪,扔在我們的背後祂會甘心愛我們(何十四4)。祂會賞賜我們接納此恩約的憐憫之心,並且賞賜我們力量去遵守這約中的條款(結卅六27)。這一切純然為恩典。

  上帝為什麼要與我們立約呢?

  這是出於上帝對我們的寬容、恩寵,及關心。一位暴君是不會與奴隸立契約的,更不可能尊重他們。上帝決定與我們立約,要作我們的上帝,這是祂加在我們身上的尊嚴。這約是使上帝的百姓與外邦人分別的記號。我要……與你立定永約(結十六60)。當耶和華上帝告訴亞伯蘭,祂要與他立約時,亞伯蘭俯伏在地,把臉朝下,感到非常驚訝,榮耀的上帝居然樂意恩待他(創十七2)。

上帝與我們立約,讓我們緊緊地與祂聯系著﹔因此在以西結書稱為被約所約束。上帝知道我們有一個圓滑詭詐的心,因此祂持定心意的用約來約束我們。在我們與上帝立約之後,人若離棄上帝,是極不敬虔並令人憎惡的事。

  恩典之約和上帝與亞當所立下的約有什麼不同?

  1、第一個約的條款較為嚴厲。因為:

1) 亞當只要犯一點小小的罪,這個約就失效了﹔但是許多的失敗卻不會使恩典之約失效。我承認,最小的罪即是違背這約,但卻不會使它失效。就像夫妻之間的結婚關 係,可能會有許多彼此得罪的失敗,然而每一次的失敗卻不致使婚姻之約失敗。如果,上帝因為我們每一次地背約,而因此毀約的話,那將會是悲慘的事情﹔然而, 上帝卻沒有這麼做,祂反而在祂的怒氣中紀念祂的慈悲。

2)第一個約被破壞之後,罪人就沒有任何挽回的機會了,一切希望之門都被關上了﹔但這新約卻允許罪人有挽回的機會:它給予罪人悔改的空間,並提供了一位中保。新約的中保耶穌(來十二24)。

  2、第一個約是憑人的功勞來進行的,第二個約是靠信心來進行的(羅四5)。

  但,恩典之約中不也要求人的功勞嗎?

  是的。這話是可信的,我也願你把這些事,切切實實的講明,使那些已信上帝的人,留心作正經事業或作留心行善'……”(多三8)。

但,恩典之約裡對功勞的要求,不像功勞之約裡對 功勞的要求一樣。功勞之約對善行的要求是得生命的必要條件﹔而恩典之約要求善行,僅僅只是為了表明重生生命的存在。在第一個約裡要求善行為救恩的基礎﹔在 新約裡,上帝要求善行是為了證明我們對祂的愛。首先,在第一個約裡,上帝要求善行好使我們稱義﹔在新約裡,上帝對善行的要求是為了表彰祂在我們身上的恩 典。
  恩典之約的條件是什麼呢?

  最基本的條件是信心。

  為什麼信心比其他的恩賜,更能成為新約的條件?

  這是為了要使受造之物棄絕一切的自誇。信心 是謙卑的恩賜。假如悔改或功勞是新約的條件,則,一個人會說,是我自己的義救了自己﹔可是,如果這是出於信心的話,其中有何可自誇的呢?信心,由基督那裡 銜取了一切,並歸一切榮耀給基督。它是一個極其謙卑的恩賜,因此,上帝選擇這個恩賜來作為契約中的條件。

  若信心是恩典之約的條件,擅敢行事的罪人就要被摒棄在此新約之外了。這些任意妄為的罪人承認有恩典之約,也接著說他們必定會得救﹔但是你曾聽過一種沒有條件的合約嗎?這新約的條件就是信心,如果你沒有信心,你就和這約沒有任何的關係。

關於”恩典之約”

我們看到上帝擁有奇妙的良善,竟和我們這樣的人立約。

當天使墮落的時候,上帝並沒有和他們立約。即便在人墮落之前的純潔景況下,上帝與我們立約,這對上帝而言,亦是一種極大的屈尊﹔更何況是在人墮落之後,在我們與上帝敵對的狀況下,對上帝而言,更是何等大的屈尊!

在恩典之約裡我們可以看到上帝至極偉大,純淨的愛。並祂對罪人憐憫之心的作為。

這是一個婚姻的盟約,耶和華說……我作你們的丈夫(耶三14)。

在這新約裡,上帝把祂自己交托給我們,難道祂還能給我們比這更多的嗎?祂把應許賜給我們,難道有什麼比這更可靠的承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