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贖罪的滿足說

    在尚未適當瞭解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白人類罪惡的性質與影響。聖經明明告訴我們,罪是公開背叛神的律。雖然罪的外部表現不一,例如殺人、強搶、**、謊言、褻瀆、拜偶像、驕傲、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論罪的種類如何複雜,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論到罪的恰當定義要算是更正教公認信條上所說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違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並且是為了人的好處才賜給人的。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啟示,或者說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變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對神忠心甘願轉向給魔鬼,雖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正在服事魔鬼。但聖經上說:「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三8)保羅受神差遣對外邦人傳道,「要叫他們的眼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的權下歸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穌也曾說過:「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對反對祂的法利賽人,祂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八44)。

    罪的性質既然如此,那麼神的刑罰如此嚴峻地臨到罪,也就不令人驚奇了。罪的刑罰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是在人類一開始就清楚對亞當所宣佈的刑罰。先知們也把這刑罰重複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在新約中也提到,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我們已經指出,死不僅是指肉身的死,即靈魂與身體的分離,同時根本上也是指屬靈的死,那就是靈魂永遠與神分離。根據這廣泛的意義,死是靈魂被棄的一種狀況,一如魔鬼的靈所遭遇的。這包含立刻喪失神的憐憫,罪的意識,道德的天性(結果當然是繼續再犯更惡的罪),和地獄的痛苦。為順服所應許的賞賜,正如創世計和聖經別處所記載的,乃是生命,正與罪的刑罰相反,而且這生命並非是我們所知,,僅屬肉身的生命,乃是永遠的生命,有如聖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亞當既為神所安排,作人類的代表者,那麼他的順服或悖逆,得賞與受罰,就都與他的後裔有直接關係。由於亞當的揀選而定了世人的命運——墮落。結果是悲慘的,因為由於墮落,亞當把自己和他的後裔都一同帶入敗壞、罪孽,與定罪的景況中,在此景況中,人的理智不認識屬靈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實無法從這景況中逃脫。

    罪的刑罰與人的屬靈性情有根本關聯,已從亞當犯罪後,雖然靈性已死,覺得自己與神遠離,但還活到九百三十歲的事實上看出來。從亞當未重生的後裔身上也顯明了此項真理,因自從那個時候以來,人已走在罪惡的道路上,同樣厭棄公義,喜愛犯罪。

    律法反對罪惡的不變性

    神賜給人的道德律,起初並非是武斷專橫的宣佈,乃屬神性的一種表白,表明神的屬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與神的性情帶入更親密的和諧中。這在神的命令和威嚇的刑罰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絕對與這性情相衝突的,因此不能輕輕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動上,都表明祂是一位聖潔、公義與信實的神。以聖潔的神來說,祂恨惡罪,向罪發烈怒。以公義的神來說,祂嚴重謹地賞賜義者並刑罰罪,因為嚴正的公義對犯罪者受罰,義者得賞是等量齊觀的。神不能將順服者的賞賜給那悖逆的人。這位神也是憐憫人的神,由於是祂的憐憫,祂願意拯救人的靈魂,但祂也是公義的神,由於他的公義,祂必要刑罰罪人。祂是信實的神,祂也必將祂所宣佈的(刑罰過犯者)見諸施行。祂若不能刑罰罪,祂必得將罪的刑罰除去,同意不刑罰罪,或者自己與罪有分,否則就妨礙祂自己的屬性,並且也破壞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時候,不能只藉著饒恕就輕輕忽視或取消了,刑罰是必得受的,因為這與神的尊榮和公義的存廢有關。雖然神的慈愛是多麼願意救人,但祂的律法若得不到滿足,祂也不能這樣作。所以聖經的真理是這樣:「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罰的代價)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假如人有悔改歸向神的能力,那麼人也就不能因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裡,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殺人犯、強盜、奸犯、騙子,不能因為他懊悔了,就饒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償還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間務必弄清,否則,法官是不答應他的。我們清楚知道,作惡者必擔當他自己的刑罰。尤其是犯了特別凶暴的罪過,我們都感覺到那作惡者必受報應,如果道德秩序容許這樣的人,那麼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感覺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與人悅納的根基。愈誠實悔改的人,愈承認他需要補償與贖罪。

    幸運得是,神藉著所預備的救贖滿足了祂自己的聖潔、公義並人的良心。祂赦免罪並非僅僅因為祂漠不關心,也不是因為祂完全是慈愛的神並不注意其他;乃是在祂本身中,並由於祂自己為刑罰所付之犧牲,所以這犧牲就解脫了人的責任並為人預備得進天堂的義行。正如羅賓臣博士最近說:「十字架並不是妥協,乃是代替;並不是解除,乃是滿足;並不是抹消,乃是在寶血、憂苦與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並不是欺騙公義。聖潔得到報答,罪惡受了刑罰,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被控,經法官判決入獄。律法是無情的。他不能因懊悔當初不該揮金如土,毫無節制,以致有今日結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釋放。必須有人承當其損失。不是債主就是債戶。但如果此時欠債者之友人甘心願意為他償清債務,那就可以立刻得釋放。事實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復,是因律法得到滿足。基督教贖罪的道理也是這樣。基督為祂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樣——祂為我們還清罪債。那就是十字架的意義。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祂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擔當罪的刑罰,憑純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讓罪人不受刑罰,或者用一種鬆弛的、輕忽態度對待罪,那麼公義將歸於泡影,恐怕祂是被過於善感的情緒所控制,這對任何人是顯而易見的。在原初創造時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將道德責任的深刻意識栽植在人心裡。如果以後祂不按照那偉大的原理去行,那祂就是對自己不忠實。因為祂不但是慈父,也是公義的審判者。祂不能讓祂公義的律法毫不受罰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這赦免絕不是用一種輕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愛與憐憫既在赦免罪惡上有所彰顯,這赦免就絕不是以一種未能表明罪之為罪的方法來彰顯,罪乃是神所恨惡,令神痛心的事,直接與神的聖性相反,破壞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則,人必被引人歧途,以為自己是逍遙法外,滿不在乎,對於神給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當的瞭解與尊重。

    因為神的公義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僅為輕輕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種屬性,要求罪必須受相當的刑罰。近代新派神學的著述幾乎不提罪的可惡,我們深以為憾。只有那些對罪具有薄弱、浮淺觀念的人,才以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們否認贖罪的需要。但在我們良心的深處會告訴我們,我們是罪人,並且我們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聖潔為慈愛的根基與條件

    神屬性當中最主要的並不是愛,乃是聖潔。祂的聖潔可以解作祂本有的公義或聖潔,因此祂要永遠支持自己的道德優越性。祂創造了宇宙,並造人類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些都當表顯祂的聖潔——在積極方面是幸福與公義有關,在消極方面是災禍與罪惡有關。慈愛就其本而言,若不是為聖潔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動的。事實上,聖潔根本是慈愛的基礎與條件,如此罪若沒有贖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須有相當的刑罰來抵銷罪。許多希臘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們的神卻是聖潔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祂不能與罪妥協。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權的旨意,當然就不需要贖罪了。比方在回教裡,因為特別強調神的主權,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屬性都視為微不足道,當然也就不會覺得「滿足神的公義」是必須的。回教主張神可以為所欲為任憑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學無比的超越性,由於其清楚地與強調地要求神的公義與聖潔必須得到支持,並人輕侮公義聖潔的罪必須受罰這一點上顯明了。新派神學把神的公義與聖潔混合了,並以為神不用贖罪也可以赦免罪。但這種輕易的樂觀主義,既不知神的聖潔所蘊蓄者為何,又毫不明了罪惡的可怕性。

    神是愛當然是聖經清晰的啟示之一。如果神不愛我們,我們就只有永遠滅亡,這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愛並非神之全體,並且愛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現出來。神也是公義的,祂必須刑罰罪。希伯來書的著者說,神對作惡者的態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會的出版書報多提到神毫不區分的愛,都以為神是太好了,不會追究人類的罪。我們若不徹底明了神的聖潔、公義與正直乃其他崇高觀念的根基,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神愛的深意。簡言之,我們可以說,新神學派說神是愛,所以不需要贖罪,但真理是:神是愛,所以祂預備贖罪。

    這樣問題就來了,何為真愛?我們可以說,當某人真願意叫別人得好處勝過自己的時候,那他真是愛那人。這互相關連的真理是:「當某人寧願自己受苦,不願他人受屈的時候,這就是真愛。歸根結蒂,我們可以說,有兩項道德原理統管人的行動: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最高目的,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別人的利益為絕對的動機,或者說是自我犧牲,這是犧牲的原理。神在自己與其百姓間所表明關係,乃是這第二個原理。所以人能聽到那最偉大的信息,「神就是愛」(約壹四6)。那乃是說:神那聖潔的屬性要求向人活潑地表現。而人也因此才配與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顯的愛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現的都偉大。那是非言語所能形容的愛,「全能創造者的神,為祂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贖之愛乃發源於三位一體的神,並在神對人的態度上有所表現,並不是在人對神的態度上;因為人只會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現敵對與仇恨。」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愛了,「(約壹四10)「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贖罪是神愛祂百姓的結果,而非原因。因為神愛人,所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們顯明了聖父的慈愛,就是提倡恩典之約的那位,也顯明了聖子的愛,祂親身完成了救贖,更顯明了聖靈的愛,祂使這愛在我們心中發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羅賓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說明,他說:」在神自己的屬性中就有永遠之愛的關係。「神就是愛」。因此這自動愛是在三位一體各位格間存在的愛,這愛進入了罪惡的世界,從神偉大永遠的愛中,從三位一體的心懷中流露出加略山的愛。在創立世界以前就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遠的兒子將天上的大愛帶入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懸於髑髏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祂的榮光,代代得其光的潤澤。——十字恩言,二八頁。

    論及贖罪最顯著的經文,要算是羅馬書三章二十五、二十六節了。這裡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在此我們得知,(1)神立基督為有效的贖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與受死;(3)到此時神才救人而無須要求刑罰罪,因為由於祂的慈愛,祂先行預備了救贖者。此時祂決定準備充分並公開顯示刑罰罪惡;(4)此犧牲的目的是,雖然神赦免並拯救罪人,卻也顯明祂自己是公義的。因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經拯救罪人,雖然那時人的罪未受到刑罰,祂的公義未得彰顯,但到底神救了人,並且在世人與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罰是必須的。舊約時代的祭牲並非是真贖罪,只不過是表記而已,是指向以後要來的真正贖罪。浸信會的神學家司特朗博士大膽地說:「在基督犧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說神的治理需要辯明。基督的贖罪就是對白白釋放罪人所有攻擊的總答案。」

    因此贖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祂雖然赦免罪人,但也能顯為公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因為神自己(藉著基督的位格)曾擔當罪的刑罰,所以如今祂能顯明自己是完全公義與聖潔,同時又能將赦免與永生賜給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們已經說過,人的情形在墮落以後是完全無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與神疏遠,假如念及神就表現出一種反抗和敵對的態度,他對神的態度乃是敵對的。用聖經的名詞來說他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墮落的情況中,他仍能行善(這當然是從他自己和人的眼光來看)——他仍能愛家庭,誠實與鄰舍相處,調濟貧窮,安慰傷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這些事,完全是出於自私或人道主義的動機。他們沒有一件事是以榮神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贈百萬巨款去興建一所醫院,但他決不會為基督之名的緣故,將一杯冷水給主的間徒。不拘善行怎樣好,他對神的動機都不正。因此他們有一腐化的原則、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靈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約三3)、經歷聖靈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處於此種淪亡與絕望的環境中,卻只有一個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須有另外一位具備無限價值與尊榮,甘願採取人性並得到神的同意,受人們應受的刑罰。祂高尚的位格給予祂的犧牲以無限的價值,這犧牲正與罪人應受的刑罰相等。於此就論到基督教三位一體教義的重要性。因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個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體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質相同,權能榮耀相等。惟因此項事實,所以三位一體中的一位若獻上自己為神人之間的中保是可能的,因祂具有無限的價值與尊榮的位格,若當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無限價值的贖罪工作。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果真這樣作了,獻上自己,作神人之間的中保。為完成此項工作,祂必須道成肉身,聯合神性與人性於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們的靈魂與身體的聯合一樣。唯有基督,本著祂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資格接受刑罰,履行義務。在全宇宙中並無他人足資擔當此任。光有人的犧牲是無效的。只有父神與聖靈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贖。全部聖經只有在祂的肉體正式來到人類當中時,我們才能明白那重大的關係;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贖工作的記載並祂為人所成就的。簡言之,聖經可以說是「救贖史」因其中所論的主題乃是人類的原始創造、墮落、墮落之後的情形、神對人類刑罰的容忍、長期預備救贖主降臨、既來之後所成功救贖的性質、救主的升天與再來。那時祂要指定所有得永遠賞賜的人。

    結果我們看出,為完成救贖之工,基督未能善終。祂的死是要特別顯出神公義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祂所以死,就是因為罪的刑罰乃是死,祂的死如果是慘遭意外暗殺,或死於偶然事件,或死於病老,那麼那就不會是出神公義所要求的滿足來。可是當祂被列在罪犯中,於審判台前被控,受人證之協迫,並依法被處以死刑,釘在十字架上,而且死於韶華之年時,我們就曉得這是義人遭受罪人的刑罰,簡言之:就是為我們罪人而受刑罰。祂的死不僅是肉體上的死,乃是一種特別的死,在這個死上祂經歷了神報復罪的嚴厲性。若與舊約贖罪的禮節相比較,就清楚看祂是我們的負罪者(Sin-Bearer)。祂所受的苦並不是為祂自己的罪,乃是為祂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們的罪名,也為他的緣故。所以保羅能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於直接反抗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又犯罪到無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樣,所以就明顯可見,只有無限價值的贖罪才能挽救他脫離此種苦況。但這並不是說這一位基督,在暫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當於祂百姓將受的永遠刑罰。乃是說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聯合神人二性,那末祂所受之苦的價值即會與其全體百姓所當受的苦相當或更大。所以祂才適足救贖一切信靠祂的人。祂的苦無論在類別上或時限上都與他們的苦不同;因為祂個人無罪,不受悔恨之苦,並且祂的苦只在小時內即告消失,然而他們卻由於無止息的執迷於罪中而繼續受苦到永遠。一個有限者永遠受不完刑罰,但一位無限者卻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結束刑罰。雖然祂所受的苦與罪人所承當的不同,但這苦的類別、等級和時限卻乃是為了顯出神的公義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有當那神聖的一位代替受苦時才完全合法,且也與他們的刑罰相等。只有當我們以及略山為啟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時,我們才看出那幾小時所受的苦難完全足以拯救千千萬萬的人類。誠然,聖經中所闡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觀念,乃是藉著祂替代的受苦與死,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並藉著祂替代的順服賺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祂為救主的人都領受(1)從罪孽裡得拯救,所以他們不再為罪受刑罰與痛苦;(2)從罪的權勢得解脫,所以他們能得潔淨而過聖潔的生活;(3)在天永遠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習慣以為人能夠行作萬事的人看來,基督的死與藉寶血贖罪的救贖當然是毫無意義的。當我們首先提到十字架對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希利尼人看為愚拙,但在我們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與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時候,有些人就以為這話是討厭的。那些新神學派的人,將十字架流血贖罪的道理解作神殘忍的要求,說一個人將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時又相信是慈愛的,這是有意地,或無意地諷刺基督教的教義。按著聖經清楚的教訓,承當罪惡刑罰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滿足了祂自己公義的要求,為的是祂可以救人。因為「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這道理並不是難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點,只要接受就可使靈魂得救。實在說來,十字架的救法並不是人發明出來的,因為人都以為,要得救就必須自己作些善事。賴恩得救的辦法是與人在世界中所見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麼事,什麼人都要以論功行賞的條件來評價,所以人很難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國偉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說:「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絕不是由人的頭腦所發明的。」一切的異邦宗教與哲學系統都是教訓人賺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闡明賴恩得救的方法,聖經屢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難處,老早就預告人靠自己的善行來得救是不成的。

    商務上的債與罪債之分

    贖罪的滿足說時時受到攻擊,說基督的犧牲不過是被當作一種商務上的處理。但這可以大有分別。在商務的欠債上,重點不在乎誰付,乃在乎所付為何,既已償付所欠者,事實上,欠債者就不受任何義務的約束。如果有第三者甘願付債,債主只得接受,並無其他要求。這不能算是他對欠債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應得的。但罪債可與此不同。在此種情形上,責任不但在所虧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須受所指定的刑罰,而且還必須得犯該罪的那人去受刑罰。此刑罰代替的受苦,還必須得到在上有主權者或審判官的許可。如果得到許可,這乃是對犯人一件屬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權利是從擔當苦難的代替者產生出來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並非是以這種處理來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種時機、此種條件上,事先由主權者與代替者之間取得諒解後,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並不是在祂受苦的時候才歸在祂子民的帳上,乃是歷經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條件上,按著父子聖靈間所定之密約的條款,以個人的身份歸給他們的。因此,神在賜這些恩益上乃是絕對的主權者,救恩是純粹出於恩典。就每個人的情形來說,祂可以按祂心所喜悅的,賜予或保留這恩益。這樣基督的代替受苦對得救的人來說乃顯出無限的好處,對於那些不得救而承當自己罪惡的人們,也並無任何損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務的欠債;(二)贖罪的滿足說;(三)妥協的辦法(低於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某電機匠欠一地主的債務一百鎊;無力償還。假設有一富足的弟兄還足此地主一百鎊,這就算為合法的替代者,在實際上就撤銷了欠債,雖然債主吹毛求疵地拒絕。基督贖罪的滿足說,按事實上來說,並不是這種商務上的意義。還有第二種的假設:如果這好心的弟兄並不富足,但他也是一個能幹的電機匠;他看見地主正要蓋房子,他就提議願為他效勞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價來償還他貧窮弟兄的債務。另一方面,此項提議並不是「合法的代替者」,並不強迫債主接受。他可能說,他已經雇了夠多的電機匠,並且工資業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議。但如果他以為接受此提議對他是方便的,雖不能得到現款,但他能為他所要求的提供實際的等值物,同時也是公平的。這是滿足說。根據保證人與債主之間的條約,欠債者可因之得到釋放。」(——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爾文主義的神學系統中所應用的同一原則,主張基督為祂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滿足。)「但這裡又有第三項計畫: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種公司資本股票一紙,根據其票面價值正為一百鎊,人人都知道這股票是有價值的,但價值很少。可是他卻到債主那裡說:『我的弟兄和我現在敢說能夠還清你的債務。我們提議請你接納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債務,說明你已得到滿足的付款。』如果債主同意,則此項付款係為接納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義系統中就應用此同一原理,主張罪人既無力向神還清罪債,但由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順服,乃以較低的條件提供救恩,以「信心與福音的順服「為所根據的條件,恰如無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們要問,基督所成就的滿足就等於這些麼?我們堅決地說,基督的滿足不止於此。這種誹謗神的觀念為許多經文所拒絕,即如賽四十21;五十5。這也是羞辱神,說祂好像承認一種法律上的共謀,將真理與公義的一切標準置於混亂中。根據此種原則,吾人難以看出『滿足說』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張基督作成了刑罰上的滿足,乃因祂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罰。」(Theology,p.504)

    福音書與書信之對比

    近年來有些批評家想藉著對比耶穌的教訓與保羅的教訓來懷疑贖罪的道理。耶穌並未廣泛地論到贖罪,固然不錯。但仔細考查祂的教訓就看出祂時常暗示到贖罪的實際性,並且有些時候表顯得很清楚。因為在福音書中沒有比在書信中那樣更著重贖罪,所以有些人說真實的基督教就當以前者為根據,而後者必當遺棄。

    但此種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當吾人回憶到耶穌在世之使命並非在傳福音,乃在作成贖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傳——所著重的是犧牲,非在傳述的時候,是明顯可知的。在十字架被傳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犧牲;如果我們想到當初使徒對把握贖罪意義的遲緩,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節後,此事就更加顯明了。當初耶穌自己聲明祂自己的話是不完全的,祂說祂有許多事要告訴門徒,只是他們不能領受,並應許聖靈來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約十六12,13)。況且,這種靜默在耶穌這一方面正是我們所期望的,因為成大功,立偉業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舉頌揚救贖之價值者乃被救贖之人,而非救贖者。

    關於此點,吾人應當記憶福音是補充書信的,而非書信補充福音,有如多人習慣所說的——書信既然論及救贖事宜的闡述,而福音則主要是論及填充我們對於基督其人的知識,並表明付以何等無限代價作獲得的救贖。事實上福音書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論到耶穌在世生活最後三年內所發生的事件,論到祂的收場末後景況尤為顯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與最後一週有關——明顯可見,主之最大工作,並非是祂的生活,乃在祂的死。而且祂所立的二大聖禮之一——聖餐,目的就是要在祂子民的心中紀念祂的死。事實是這樣,福音與書信聯合堅稱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礎。

    全世界向來都指摘猶太人將基督釘死,而猶太人反而拒絕,或將責難推在羅馬人身上。但最近由一位猶太人在對美籍猶太人的演講中,關於此整個事件予以真實的分析。在有人問他:「殺耶穌的是猶太人嗎?」這個問題之後,他用以下的話回答說:「由廣義方面說,耶穌的死並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貪污與羅馬人本丟比拉多的優柔寡斷對這件事來說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約教訓我們,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為,祂的死是犧牲的;凡有頭腦跟隨耶穌的人,不拘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責難猶太人,要為在加略山所發生的悲劇負同等責任。」

    「是誰的罪孽?誰把這重擔放在祢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災禍。

    主耶穌啊,是我拒絕了你,

    將你釘在十字架上。」

    「歷代的鴻溝於今開通。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離的誤會與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認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裡我們的百姓被領入這悲慘的行為中,藉著彼拉多與羅馬兵丁,整個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有罪,都應當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對贖罪性質的真正瞭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責任乃在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並且也根本在我們這歷代得蒙救贖之人的身上。雖屬殘忍,然而比起當時釘耶穌的人還算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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