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 星期三

人起源的理論


    上帝創造了一對男女,所有的人類都是他們的後裔。對這創造事件的發生引起各種人起源的理論。

1 自然進化論(Naturalistic Evolution)

   第十九世記的達爾文(Charles Darwin)所首倡。他理論的重點如下:

a. 低等的生命形態經過漫長的時間逐漸進化出高等的生命形態出來。所有的生命都展現進化的某一階段,其中達到最高階段的是人類。

b. 進化是弱肉強食。優勝劣敗、適者生存的事實所造成。

c. 進化的過程中發生過甚多次的突變,有利於生存的突變,其特性被遺傳下來。

    進化的理論乍聽之下合乎常識,很容易接受,但深入探討就顯出許多漏洞:

a. 現存的生命形態,仍然包括最低到最高等的。為甚麼低等的生命形態沒有被淘汰? 例如長頸鹿的脖子長是因為牠成功於吃到更高處的樹葉的結果進化出來的,為甚麼其他吃樹葉的動物沒有餓死淨盡?

b.     所有的非脊椎動物,如三葉蟲、水母、海綿、蠕蟲、腹足類、頭足類、棘皮動物等,忽然在古生代最下層的寒武紀(五億九千萬年前到六千五百萬年前)大量出現,與寒武紀下面的地層形成斷絕,缺乏進化的連貫。所謂「缺環」(Missing link)不只存在於人類與類人猿之間,事實上有千千萬萬的缺環。

c. 缺環不應該只就化石證據來認定,它必需現存。照進化的原則而言,生命越原始越容易受淘汰,缺環卻都不是最原始的。既然比它們更原始的生命都現存,缺環應該在現存生命中尋找,但事實上缺環還沒有人找到。

d. 古生代(包括奧陶紀、志留紀、泥盆紀、石炭紀、二疊紀、(中生代)包括三疊紀、朱羅紀、白堊紀)及新生代(包括第三紀、第四紀)的眾多地層中,有的地層中的化石所代表的生命完全滅絕,有的地層中的化石所代表的生命則現存。這種中斷現像與進化論不能相容。

e. 人類無論是白種、黑種或黃種都可以通婚生子,可是人類只有一種。照進化論推數種人類才對。

f.  事實證明「物種」(Species)與不同「物種」之間有鴻溝。馬與驢交配所生的騾缺乏生育能力。甚至番鴨和菜鴨交配而生的「土番鴨」也沒有生蛋的能力。這些事實與進化論背道而馳。

g. 進化論適合說明一部分可觀察的現象,但無法說明很多事實。以理論而言進化論是合理的,可惜事實不照邏輯推論發生(何天擇著《人從哪裏來》是對自然進化論最精妙的批判)

h. 進化論只限於過程的推論,但無法說生命和物質的根源,不能算作人類起源的理論,它更與經訓格格不入。

2. 理神論式進化論(Deistic Evolution)

    詹柏(Robert Chambers)1844年提出,上帝首先擬好關於大自然及其中所有礦物和人類的一套藍圖,在規畫好自然律之後創造了最原始的物質,然後讓這原始物質照自然律進化下去,以致產生原始的生命,這生命又照自然律進化出人類。上帝除了原始創造之外,讓萬有照他所預定的過程,循自然律發展出來而避免作任何的干預。上帝是萬有的間接因,進化才是萬有的直接因。

    理神論式進化論除了將原始因歸給上帝之外,其餘論點都與自然進化論相符合,如「各從其類」(1:21,24,25)以及上帝關心萬事、主宰萬事(139:1-16)的真理相違背。

3. 有神進化論(Theistic Evolution)

    現代基督徒科學家戴大衛(David Dye)所提出,類似理神論式進化論,但對上帝在創造過程裏的肯定更多。上帝用他已造的物質創造了生命,然後在進化的某階段,就既存的生命形態作超自然的干預,修改了進化的過程。上帝造第一個人時,乃利用原已存高度進化的某一種靈魂類動物,將靈魂賜與牠,使他變成有靈的活人。人的靈魂是上帝直接創造的,但牠的身體是進化的結果。

    有神進化論是神學對科學妥協的產品,其優點是與科學上的發現沒有衝突,另一方面此論肯定給始祖的靈魂乃上帝所直接創造,故在神學上與保羅的原罪觀也沒有衝突(5:12)。其缺點就是不能完全與經訓符合:創世記2:7的「塵土」不得不解釋為既存動物象徵性的表達,但如此一來解釋原則就不首尾一貫,即亞當照字面解釋為真實的人,「塵土」卻用象徵解釋。不但如此這「塵土」與3:14的「終身吃土」的「土」原文完全相同,故不能容許象徵的解釋。如此此論創造人的方式就與經文的記載有衝突了。

4. 漸進創造論(Progressive Creationism) /復造論

    此說是美國富勒神學院(Ful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當過院長的卡內勒(Edward J. Carnell)所提出。上帝的創造是創新的創造工作配合他在物種內部漸進的過程裏的行為。上帝在相隔可能很長的幾個時間點,作了創中(de novo)的創造。這不只是就原存的生命作修改而已。新的生命形態固然與原存的生命形態有類似之處,但所不同的部份純粹是創造的結果,所以可以稱為新創造的生命。

    在這些特殊時間點的創造事工之間,發生進化的過程,但這是種內進化(intrakind developmentmicroevolution),如馬與狗的大小不同品種是進化出來的。到人類出現的階段時,上帝就直接而創造了人:上帝沒有從低一層次的動物來改造牠,卻是造人的靈魂也造人的身體。他用「塵土」造人,可能是當時的讀者所能理解的,生動具體地表達「身體構成因素之來源」的說法。

    漸進創造論相當成功地調和聖經的創造記事與進化論,限定進化的範圍,不但對進化的事實給以肯定,也維護了創造的信仰。但是這理論並不被多數的正統教會接納。

    在中國,類似這理論的有「復造論」。主要是受賈玉銘的《系統神學》的著作影響。復造論認為創世紀第一章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有一個很長的時間。第一節上帝曾創告,第二節上帝把一切毀壞,因為萬物犯罪,第三節上帝再創造美好的。因此如恐龍類的動物是在第二節的時代被消滅了。一些長達數千萬年的人類化石也是屬於第二節的時代的人。

    「復造論」並沒有被大多數的教會接受。主要的原因是上帝再“做錯了事”:在第三節以後上帝再犯了之前的錯誤。

5. 一次創造論(Instantaneous Creation)

    波溫(Borden P. Bowne)所提出,其實是人之創造的「字面解釋說」。上帝以一次的行動,在短時間之內(可能是六天)創造了萬有。此說的特點在於創造直接性和所用時間的短暫性。上帝完全不用生物學的過程,創造也不分段,而創造時也未用既存材料(生命形態),各從其類地創造。

    一次創造論被批評為其短暫間與生物學的證據格格不入。其實辯論創造所費時間的長短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上帝超越時間,不受時間束縛,他看一千年如一日,一日如一千年(彼後3:8),用二十億年創造生命和用一秒創造,完全沒有兩樣。此說主張上帝在創造各物種時完全未用既存材料,乃將束縛加在上帝身上,妨礙上帝的自由。這種武斷使本論受虧損。



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可授予的屬性


    所謂上帝可授予屬性,指可以在人身上找到一些類似的上帝的屬性。這是上帝照他的「形像」創造人,授予人的屬性。其實,獨特屬性(不可授予屬性)和可授予屬性的區分是相對的,上帝所擁有可授予屬性,以其完美而言是不可授予的、獨特的,不是人所能分享的。在人身上所找得到的類似屬性,不過是上帝完美屬性微弱的反映,只是「形像」而已,不是上帝屬性的本相。意思,人即使可以擁有這些上帝的屬性,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因為人是有限的。

以下的討論我們不得不個別介紹上帝的屬性,但這只是為了方便研究而已,其實他全部的屬性是不容隔開的。公義與慈愛的屬性不構成立,互相限制,以致一面多另一面就少。事實上上帝的公義是「慈愛的公義」,而上帝的慈愛是「公義的慈愛」。上帝的生命是整體的,而從他生命發出來的每一屬性也是他全部生命的彰顯,所以可以照字面說「上帝是愛」,「上帝是聖潔」。

. 生命

    生命是上帝最明顯的屬性。上帝是生命的主體(5:26;14:6;1:4)。上帝造的人只能有限地體認生命的真相,因為他所觀察而認識的一切生命,都設計成適合生存於地上環境的形態,以攝取、繁殖、新陳代謝和生長為共同性質,而這些不過是生命在三層面世界裡的特殊現象而已,不能以此類推不同層面的生命(22:30),更不能因為人有上帝形像就用地上生命的特點去領悟上帝的生命。

靈性

這是上帝只授予人而未授予地上其他動物的屬性。
  
    1. 上帝是靈:這是耶穌親口說的真理(4:24)。說上帝是靈,不表示他虛無飄渺,不著邊際。被聖靈更新的人靈,有感受認識他的能力,上帝是存在的基磐,在宇宙中最實在的一位。
  
    2. 靈的上帝是超越的:靈的上帝超越空間、時間,和層面的限制。不受三度空間的限制而不可視,正是靈最顯著的特色。靈既然超越時間,他就是永生的。上帝的靈自由來往於各層面之間,所以人才有機會感受他的默感。

    3. 靈的上帝是內在的:靈的上帝是創造物質世界的上帝,他也創造時間與無數的層面,所以他從高層面進入時間(1:14)或進入空間(18:1-3),以有形的形態向人類顯現,是輕而易舉的事。

    4. 上帝授予人的靈是有限的:是存在中看不見的部份,人靈缺乏上帝靈的超越能力,通常的人不能像上帝自由來往於不同層面之間(有些人宣稱能夠用禱告突破層面與上帝溝通,但這種超越層面還是很有限的),但還是能夠用禱告突破層面與溝通,也能感受來自其他層面的惡靈撒但的試探。

知性與感性

人的知性與感性微弱地反映上帝的知性與感性。

1. 上帝以獨特的方式,直接又立刻透徹地察知自己,並一切實在的事物以及可能的事物,並且永遠保有這認知的能力。

  a. 上帝知能的性質:上帝的知能是絕對的,消極而言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積極而言知盡宇宙(各層面)中從過去到未來的一切事物,而所知毫無錯誤。

上帝的知能是直接的,立刻覺察一件事,不需經過觀察與推論的手續。
上帝的知能是全盤的,一次全部把握,不循序從部分個別地認知。
上帝的知能是完全的,無瑕疵、不含糊,明晰而透徹。

  b. 上帝所知的範圍:全知已經把上帝所知範圍的大小表達出來,但具體而言乃如下:
上帝識透自己。這是人對自己所絕對辦不到的事。

上帝識透萬物的歷史和萬物相互之間的關係。
上帝識透萬物隱藏的本質。
上帝識透人心深處(撒上16:7;代上28:9;139:2;17:10)
上帝知盡未來的事。這是超時間的限制,展現時間上的全知(42:9)
上帝識透各層面中一切的事。

  c. 上帝知能的區分:加爾文派的改革宗系統神學家,傳統上將上帝的知能分為「必要的」和「自由的」。

     i. 上帝必要的知能:在上帝未動意志之前就已存在的本然的知能。他基於本然的全知能力,認知自己和以外萬物的潛力和可能性。

     ii. 上帝自由的知能:上帝認知實際在過去,現在以及將來要發生一切事物實然的知能。這是基於他對自己那涵蓋一切而不改變的旨意而有無限的知識。自由的知能也叫做「看見的知能」(scientia visionis)。信義宗和亞米紐派的神學家在上述區分之外再加一項叫做「中介知能」(scientai media)

     iii.上帝中介的知能:稱為「中介」,因它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自由的」。它不是上帝必要的知能,因為對象不是「可能」的事,卻是一種實際將來發生的事。它也不是上帝自由的知能,因為不以上帝憑「永不改變的旨意」預定發生的事為對象。上帝中介的知能是單純地預知被造者出於自由意志(不恣意而是全理的自決)的行動的能力。提出這麼細密的區別,和「預定論」的辯論有關。

2. 上帝的智慧

      靠學習而累積的知識,不是智慧,儘管智慧使用知識達成目的。智慧是以卓越的洞察,動員全部心智能力達成所意識之目的能力。人的知識智慧都不完備,上帝的知識和智慧卻都是完美的,他經常以最好的手段造成最好的結果,以達成他的目的。

  a. 創造的智慧:被造萬物構造的精密和相互關係的複雜,宇宙內各相關因素互相配合而維持其中的諧和,在彰顯上帝高超,令人嘆為觀止的智慧(104:1-24)

  b. 攝理的智慧:護理(providence)意思是「妥善周到的安排」。中國教會中有人譯為「護理」,與照顧病患的「護理」(nursing)相混,譯詞的選擇不恰當。上帝在歷史屢次作奇妙的安排,例如他揀選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做他的子民並應許賜以迦南之地,但先為保全雅各一家的性命,安排約瑟下埃及(50:18-21),然後在四百多年後,終於安排以色列人出埃及,進迦南。他也為各國各族作安排,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17:26)

  c. 救贖的智慧:上帝為差遣他獨生子道成肉身,他在當時作妥善安排,使「時候滿足」(4:45)。到進行贖罪時,猶太宗教領袖,羅馬政府和叛徒猶大和猶太民眾,雖然自己照自己意志行事,卻都在上帝的安排之下促成耶穌上十字架。在主耶穌復活之後,他出人意表地揀選反對基督教最力的掃羅,使他成為基督教最大的宣教使徒。這些事上顯出上帝救贖的智慧。

3. 上帝的感性

       上帝不但是理性的上帝,也是感性的上帝,古希臘那超越而無感(impassible)的上帝,不是基督教的上帝。他所創造的人反映他的特性,因為人是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而感性乃其中之一。

      從聖經的啟示看來,上帝不是嚴峻、冷酷,高不可攀的,卻是令人有親近感的,因為他有喜怒哀樂。人像他也有喜怒哀樂,但不同的是人發作情緒時,常常會失控而違反理性,但上帝所發的感情一定是全理的。人的感性不過是上帝的感性微弱的反映。

       上帝對人發忿怒(1:18),彰顯對不虔與不義的不悅,顯出他審判的公義。

       上帝愛世人(3:16)乃他感性最有力的表達,但他的愛是理性的愛。基督在我們還在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而顯明的愛(5:8)不是好惡的愛,不是因為罪人可愛才愛,反倒是雖然罪人不可愛,卻因為該愛而愛的,理性合理的愛。

       除此之外,上帝有所喜悅和喜樂(弗5:10;5:22)他既會憂傷(創6:6)也會為人擔憂(4:30),表現上帝有豐富的感性。他的感性只有人感性的優點而沒有人感性的缺點。

德性(Virtues)

    基督教以道德唯一神教作它對外界的標記。

1. 純潔性(Purity)

     上帝的純潔可分為聖潔與公義。

   a. 聖潔(Holiness)

         聖潔有三種的含義:

       首先是分別為聖歸於耶和華,成為屬於耶和華者的意思。耶和華既然是聖者,屬於他的自然是聖潔的,如聖山、聖袍、聖徒(林前1:2),當然這層面指的是耶和華以外者的聖潔,耶和華本身之聖潔的意義,在於他的絕對獨特,獨一無二,舉世無雙。

    其次,聖潔是消極地從罪惡分離,耶和華潔身自愛,不同流合污,不行惡(34:10),他分別為聖,不受惡者的污染(林後6:14-16)。面對聖潔的上帝,也應該從世俗中間出來,不沾染不潔淨的事(林後6:17)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帖前4:7)

    第三,聖潔也積極地指道德上的卓越。畢竟,人的道德標準是上帝所規範的(20:3-17),人的道德性反映上帝的道德性,聖潔的上帝是在道德上最完美,無可指摘的。上帝的聖潔就是上帝永遠保持自己道德上的卓越,恨惡罪污,要救被造者效法他的屬性。耶穌是上帝聖潔的彰顯,「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1:18)。當上帝賜下律法時,就設計好要以色列人強烈感受上帝的聖潔,逼他們過聖潔的生活。   

b. 公義(Justice)

       上帝的純潔也表現為公義。公義是分別是非善惡的準繩嚴格的維護,這是扎根於他本性永遠的心意。這旨意的落實,就是上帝所賜的律法。上帝是公義的最高準繩,所有其他準繩都以上帝為準。律法的公義,以上帝本身為依據。

     作深入一點的探討,公義可以分為「絕對的公義」(absolute justice)和「相對的公義」(relative justice)。絕對的公義指上帝本身無限的純潔,絕對的正直(rectitude),以及與不公義毫不妥協的本性。相對的公義指與人有關的公義,乃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冒犯他神聖時,他所堅持維護正義的態度。謝德(Shedd)主張公義是「聖」的一種表現形態,「聖」向人發出就成為「公義」。

    相對的公義,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為原則(2:6)-11)。若有人一生自始至終本於律法的精神盡心愛上帝愛別人且完全無可指責,他便有資格憑自己的成就蒙上帝悅納而稱義。可惜的是沒有一個人達到這標準(3:10,23)。結果照公義人只有惡報,不配善報,上帝才賜下本乎恩,因著信而稱義的救贖原則。然而,此恩典的賜下,仍然以基督的行義和贖罪為依據,所以還是合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公義原則。固然蒙恩的人白白稱義,但所憑的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3:24,25),他所付流向的代價。

    相對的公義,可以有不同的稱呼:稱為「主持公道的公義」(Rectoral justice)時,所強調的是上帝以善惡的審判者的身份,為人設立管理善惡之制度(moral government),頒佈分別是非善惡之準繩的層面。從這角度看來,上帝是主持公道的上帝。

       相對的公義另一種稱呼是「分配的公義」 (distributive justice),所強調的是「主持公道的公義」的執行。分配的公義有兩個層面:

   i. 罰惡的公義(Retributive justice):上帝照此公義施予罪有應得的懲罰(1:32;2:8-9;12:19;帖後1:8,9)。自由派的神學認定上帝的公義不應該是報復性的,因此拒絕罰惡的公義。

   ii.賞善的公義(Remunerative justice):人在稱義得救之前,照賞善的公義而言不配憑自己的成就得賞賜,但在得之後就有機會「積儹財寶在天上」而賞賜(6:19,20;25:34)

          如此看來,上帝的公義是慈愛的公義,尤其是在賞善的公義裡,最容易看到上帝慈愛的彰顯(巴特在他的《系統神學》裡作此觀察)。上帝的慈愛與公義天衣無縫地配合,出現於耶穌基督身上。
 
    總而言之,上帝對被造者施行公義時,罰惡的公義和賞善的公義缺一不可,因不罰惡只賞善是公理的取消、是非的殺害。
 
2. 實在性(Integrity)

      為上帝的屬性作如此命名,是長期思考的結果。上帝的「實在性」表示就真理而言,上帝是實實在的。上帝在本性是真實的,誠實的,也是信實的,都實實在在。

 a. 真實性(Genuineness & Truthfulness):若上帝該怎樣才能配稱為上帝,上帝就是這樣擁有最充分資格的一位。他擁有完整的神性,名符其實,不假,是獨一真神(耶10:10)。

        上帝是真實的神,也因為他有看出事物真相的能力,也把這種能力賜給人。他的真實是一切真理的基礎(14:6)。他審判人時,就照真理判決(2:2,6,11)

b.誠實性(Veracity):上帝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因為撒謊違反他的本性(1:2;6:18)。何況上帝是全知的,不可能不自知地告訴人不真實的事,這屬性反映於上帝對他子民的要求(13-16)

c.信實性(Faithfulness):上帝信守諾言,因為他是全能的。他不只意願一件事,也有使它實現的能耐與把握,所以絕不會在答應一件事後沒有辦法兌現(帖前5:24;提後2;13)。他說到作到,言出必行(賽55:11;23:16)。以色列人也曾經表現信實(9:16-21)

3. 善良性(Goodness)

       古今中外,善是上帝觀念的理想。柏拉圖(Plato)說上帝就是善的概念(Idea)。耶穌說上帝是唯一良善者(11:18),他是一切善的泉源。表示上帝的善良性最具涵蓋的名詞是「愛」。

上帝對人的愛是堅定的,是立約的愛(hesed),不改變的愛(51:1)
上帝對人的愛是恩慈的,乃體貼而有行動的愛(36:6;5:45)
上帝對人的愛是賜給不配的對象的恩典(grace),乃無代價的(2:7-9)

       上帝對人的愛是對需要幫助的、可憐的對象,溫暖地體恤憐憫(mercy,出3:7;9:36;1:41)。上帝對人的愛是忍耐寬容(2:4;9:22;18:21;22),這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表現得最明顯。

      上帝對人的愛,更是只給不求的,無條件的愛「阿格佩」(agape),乃甚至把自己都給下來的愛(3:16)

. 自主性

    除了生命之外,上帝可授予人的屬性是他的自主性,可稱為主權(sovereignty)或自由(freedom)。人所分享的自由是有限的。但上帝卻擁有意志絕對的自由(135:6)。上帝以絕對的意義而言是宇宙的王,他的旨意就是宇宙的法律。

主權者的旨意

1. 上帝對被造的旨意

      上帝隨己意創造(1:3;9:6;4:11),統治管理(代上29:1,12;代下20:6;17:26),揀選或棄絕(1:4,11;9:18),安排基督為人贖罪(2:23),主宰被造生命(10:29;4:15),帶領人(2:23;15:32),也決定萬有的歸宿(20:11,15)

2. 上帝旨意的分類

      為了方便人思考明晰,人想辦法從不同角度去領悟上帝的旨意,但有一些分類法是不可取的。例如分為「先行」的(antecedent)旨意和「相因而生」的(consequent)旨意的分法,等於把上帝當做受時間約束的凡人看待;「絕對」的旨意和「有條件」的旨意的分法也把上帝看成受條件限制的存在(上帝的旨意無一不是絕對的)。

       比較可取的分法是把上帝的旨意分為「定旨」的(decretive)旨意和,「教訓性」的(preceptive)的旨意。定旨的旨意指上帝主動去完成或允許被造者的意志去成就的永遠計劃,一定實現的「美意」(the will of eudokia)。教訓性的旨意指他所宣示要求被造者服從的命令。如十誡、登山寶訓和屬於這一類的簡稱為「諭旨」。這旨意不一定實現,因為人常常不服從。

       另外一種可取的分法是區別「隱秘的旨意」(beneplacitum)和「啟示的旨意」(signum)。隱秘的旨意指未向人彰顯的心意,它早已照上帝美意成為定旨,但人卻不得而知。啟示的旨意指一切成為特別啟示的旨意,乃上帝主動向人透露的。

3. 上帝旨意的自由

    上帝的旨意本質上是理性的自我決定。

a. 上帝作或不作一件事一定有理由:上帝總是選定最合乎他旨意的事去作,這也表示他有所不為,總不作不合乎他智慧、公義與聖潔的事。

b. 上帝意志的自由可由對象的不同而分:一種是「必要的旨意」(voluntas necessaria),以上帝自己為對象,這旨意使他以必然合乎他本性的樣子存在,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強迫或約束,三位一體和他全部屬性的擁有,屬於這一類。

      另一種是「自由的旨意」(voluntas libera),以被造者為對象,指上帝對被造者絕對的主權,包括揀選和預定。
    
4. 上帝的自由與罪惡的關係
 
      既然上帝對被造者有預定的自由,罪與惡是不是他所預定的?

     加爾文派的神學家主張照上帝定旨的旨意而言,人所犯的罪乃出於上帝被動准許的旨意(permissive will),如猶大出賣耶穌,法老王的硬心等,上帝只准許其發生,並沒有蓄意設計它。亞米紐派的神學家則為避免人推論上帝為罪的作者,將上帝的預定解釋為預知,主張他只預知人將選擇的罪行,並不預定人去犯罪。

       關於這問題,預知的說法與上帝全能的信仰勢難兩立。其實認清是什麼,有助於困難的解決。罪原來不是實質,乃是上帝和人關係的破壞。既然罪不是實質,就無所謂創作與否了,畢竟它與上帝的預定無干。

主權者的權能       

    上帝的主權不但表現於他旨意絕對的自由,也表現於執行他旨意無限的力量及全能上面。上帝的權能是全能的,他是最高而絕對的力量來源。

1.  上帝絕對的潛能(potentia dei absbsoluta)

雖然上帝沒有作,但他想作就做得到的能力(3:9;26:53)  

2.  上帝絕對的權能

只要動上帝的意志,就能實現他旨意或計劃的能力(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