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罪惡是自我中心

   我們認為罪惡主要的本質乃為自我中心(一般人稱為「自私自利」,不如稱「自我中心」,更為確當)。自我中心一義,不僅指過於對自我的偏愛,並且尤指以自我 定為至高的目標,從而與上帝至高的愛,針鋒相對;遂致偏離正道,「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三6),成為「不虔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一 18);並且「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 好的去行」,成為「可怒之子」,「與基督無關……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二1-3、12)。推究其因,乃旨在以自我為中心,故自我中心,實為罪 惡主要的本質。請將此義,分論如下︰1.愛神乃眾德之本;2.自我乃眾罪之源;3. 此說乃最合聖經。
    1.愛神乃眾德之本──愛己乃是與愛上帝對敵,其結果乃有我無上帝,以利己作為人生最高的目標,唯我獨尊,目無上帝,此實為罪惡的本質。
    國人大家都知道,孟子見梁惠王,王對他說,你老人家「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 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孟子之說,就其反對自利而言,自屬可取;但其所講的仁義,乃為人的自義,此乃儒家以及世 界中外古今人文主義的學者,共有的通病。此義牽涉,甚為深廣,不能於此詳論,著者已著書多種,加以論衡。
    吾人首先須知,上帝乃眾德之本,所以我們對上帝的愛,乃是愛上帝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他的聖潔,而不是為他的利益或一般的良善。也非僅僅為慈愛,而乃是為他是聖潔而愛,這乃是我們裡面聖潔的本源。
    有一位法國批評家,批評斐希德的哲學說,費氏的哲學,乃好像要從自我飛到無限裡去,結果卻並沒有超過他的自我。卡特氏(Caird)說︰「每一個自我,倘 使一旦覺醒起來,便知他本來是一個暴君﹗……」霍布斯(Hob-bes)說,每一個人都有「一個無限慾望,要得勝,要尊榮」,並且要到整個世界都歸於他以 後,才能心滿意足。殊不知主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一六26)馬丁紐(James  Martineau)說,當「我們請孔德(comte)把他的『至聖所』的幔子打開,把他所崇拜的對象指示我們的時候──他就拿出一面鏡子,給我們看到 的,都是我們自己。」孔德的宗教,乃是人類生存綜合性的理想化。他們所崇拜的,不是上帝,而是自己。孔德有「社會學鼻祖」之稱,為實證主義 (positivism)的倡導者,他的學說,乃以「不可知論」和「無神論」為依歸。他們不究萬事的根由,而僅重外表的「官感」;所以他們的認識論,乃非 常淺薄,徒重經驗,而不能了悟,且又不信永恆的真理,從而否認道德有不變的原則,根本昧於「愛上帝為眾德之本」的至理。因此不信上帝,敵對聖道。且以邪說 惑人,說人類的進步,可分三大階段︰初為神學或宗教時期,二為哲學或玄學時期,三為科學或實證時期。且複強調,神學時期,乃最落伍;自炫實證時期,乃最科 學,最進步。崇人瀆神,敵對聖道,提倡一種拜人的人道教,以人擁登上帝的寶座。孔氏為法人,著者早歲遊學巴黎,也受其迷惑,所著各書,即宗奉孔德、杜干 (E.Durkheim)與狄驥(L.Duiguit)之說,且受士大夫推重,沾沾自喜,自以為站在時代前線,殊不知乃是「瞎眼領路的」(太一五14)。 晚年皈主,痛悔前非,遂著書斥之。
    戴樂(N.W.Taylor)以為愛己乃是一切道德行為的主因,應以我們自己的幸福;作為人類最終極的目的,不以愛上帝為他主要的良善。我們對於戴氏之 見,應加駁議,而認為把求自己的幸福作為我們最終的目的,其本身就是罪,乃是罪的本質。上帝既以聖潔作為他主要的本質,我們也應在上帝裡面,而應為他而 活,且要為他神聖的本質而後。這種對聖善的上帝之愛,乃為德性的本質。如果反乎此道,以愛己為至上,那就是罪。
    愛上帝既為眾德之源,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太二二37)。但於此有一重大問題,乃便須先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要明辨上帝的真 偽。保羅在羅馬書中痛切的說︰「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 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一21一25)這正指出中國民族心靈的危機。我國 先祖,本有敬畏上帝的宗教思想。此一則可以證諸考古學家發掘出來的幾百萬片的甲骨上的卜辭;二則可以證諸各種權威的古藉︰如《書經》、《詩經》、《易 經》、《論語》、《中庸》和《左傳》。惜僅得諸「普通啟示」,而非真神的「特殊啟示」,致對全善全愛和全能,至尊至聖的,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沒有正確 無誤的認識,所以我國民族原始的天道觀,和上帝觀(Primitive  Mono一theism),以後就變質墮落。上焉者,成為一種空幻虛無的泛神論,或超神論(或稱理神論Deism);下焉者,便流為一種迷信邪靈,崇拜偶 像的低級宗教觀念和作為。民德墮落,民族衰微,此實厲階﹗此益證本節所論的「愛神為眾德之源」,關於這點著者已另著書痛論。
    所以我們所敬愛的所崇拜的上帝,乃是真神上帝,是至聖至善的上帝。這種對上帝的愛,乃旨在把他的聖善在我們和他人裡面再生起來。我們固不應自暴自棄,而應 自愛,但這種自愛,乃僅僅是為上帝的緣故,乃要把他神聖的意念,實踐起來,表現出來。我們道德的進步,可分四個階段︰第一,我們為自己而自愛;第二,上帝 為著我們;第三,上帝為他自己;第四,我們自己為著上帝。第一乃是我們的本性;第二乃需上帝預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第三乃需上帝重生的恩典;第四乃需上帝成聖的恩典。只有最後的才是合理的自愛。巴爾福(Balfour)在他《信仰的基礎》一書中說︰「只 有這種合理的自愛,乃是和一般人所說的自私自利,不能兩立的。社會所以有苦難,就是因為缺少這種愛。」
    愛所期求的目的,乃為至善,這個至善,就是上帝。主耶穌教訓我們要給,但不是給他們所要求的,乃是給他們所必需的。羅馬書十五章二節說︰「我們各人務要叫 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罪乃在離開了上帝,專為他自己,我們只有在上帝裡面,並且為著上帝,我們始有權利。
    亞理斯多德說︰「邪惡的人沒有權利愛他們自己;唯有善良的人才可以。所以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說,凡未曾重生的人,不能夠真正的尊重他自己;只有 已經恢復上帝形像的人,活在上帝裡面的人,才能真正自尊。真正的自愛,並非為專愛自己的幸福;而乃是愛在上帝看來有價值的。而這種自愛乃是一切對人有價值 的真愛之條件。從另一面來看,真正的自愛,又需以愛聖善的上帝,而非以幸福作條件。所以阿斯基(Asquith)說,愛或仁慈,乃是和利他主義不同的,未 可同日而語,利他主義乃是出於本性,沒有道德動機作根源。這雖有實利,雖然可以供應物質上的需要,但僅能滿足本性於一時,而沒有心靈上的造就。……聖善乃 是委身為上帝,為至善(Good),不是外部的管製,乃是內心的檢察,進而改變性格……上帝每一個思念都是愛,沒有一念是為他自己……上帝創造天地萬物, 乃是一個偉大的無私的意念──使他被造的生靈能知上帝所知的福樂……對於屬靈的人,聖善與慈愛乃是合一的。救恩便是救人脫離自私自利。」
    愛上帝乃眾德之本,反之,自我乃眾罪之源,茲進論之。
    2.自我乃眾罪之源──各種各樣的罪惡,追究其源,乃為自私,自私乃是揀選自我作為最高之目的。
   (a)自私乃以自我的嗜好,慾望與性情,視為最高的主權。邪情惡欲乃為放縱嗜好的一種自私的方式。自私的慾望,乃有各種的方式,例如貪婪、野心、虛榮、驕 傲,乃在他們爭逐財產,權勢,以及想得人推崇,唯我獨尊,特立獨行的時候,分別表現出來。自私的性情,乃是一種虛謊與邪惡,乃想利用他人甘心樂意作他自願 的奴僕,或則把他們視為擋路的障礙,要把他們掃除;其尤甚者,乃為不信上帝,作上帝的仇敵,離棄了真理與上帝的愛。
    奧古斯丁與阿奎那,都認為罪惡的本質乃是驕傲;路德與加爾文則認為罪惡乃是不信。克雷別(Kreibig)則認為罪乃是「貪愛世界」。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是 與上帝為敵。慕勒氏(Julius  Muller)反對罪惡的本質是邪情惡欲,他說,何處有邪情惡欲,那裡必有自私自利;但何處有自私自利,卻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自私自利雖含有血肉的情慾 與過度的慾望;但在其中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未必一定會產生屬靈的罪惡。
    貪心或貪婪,其本身並非求情慾的滿足,但周圍的事,卻會使他如此,且能因此失其原來所要追求的目標。野心乃是對於權位自私的愛好;虛榮乃是要人對他尊敬自 私的愛好;驕傲乃為自得自滿,目中無人,要特立獨行,和放浪不羈的自私的精神。虛謊乃是出於自私,初則「自欺」,繼則「欺人」,誠如我國成語說︰「自欺欺 人」。因為世人雖因犯罪而使他孤立起來,但他既處身社會,他衣、食、住、行,又在在需人相助,因為他不能憑其一身之力,耕種五穀菜蔬,紡織縫衣,自造舟 車;但在他與人接觸往還之時,他又肆其詭詐,欺人利己。惡念乃是本性上對他人不滿之惡化,憎恨與報複,乃是對於擋在或以為是擋在他路上的人之一種「有我無 人」的自私的反感。不信與敵對上帝,乃是罪惡的結果,而非罪惡的本質;罪惡的本質乃為自私,因為自私就使他初則不信,繼則憎恨立法之主與最高審判者──就 是上帝。
    愛上帝乃是愛上帝的聖善,低於這種愛的慾望,倘使不被較高的愛所感化,使其成為聖善,那就勢必叛離聖道,犯罪作惡。一切物質上的滿足、金錢、尊榮、權位、 知識、家庭、德行,倘使為上帝的緣故而追求,而在他意志的限度之內,乃是正當的目標;如果叛離上帝,而為他自私的目的而追求,則便成為罪。同一件事,如果 不為上帝,而僅為自己,便有不同的後果。例如慾望的滿足,如果不顧上帝的律法,則成為放縱情慾;財產本身,並非罪惡,但是「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 10);但求聲譽,便成虛榮;熱中權勢,便成野心;關愛兒女,會過分放縱;追求學問,會自命不凡;進德修行,會自以為義。誠以愛上帝為眾德之本,自我乃眾 罪之源,神我之分,乃如天淵;倘使目中無神,僅為自我,則一切都要惡化,善會成為惡,德要變成罪。失諸毫釐,謬以千里。「神」「我」之際,宜加分辨。
    但丁在其名著《神曲》中,把地獄(Inferno)分為三層或三個區域,照各人罪的輕重,分別處罰︰第一層為淫蕩的;第二層為獸性的;第三層為惡毒的。 (一)淫蕩的罪,乃在心、在情緒、在性情。(二)為獸性的罪,罪乃在頭腦、在思想、在心意,例如不忠不義,異端邪說。(三)最下級的乃為惡毒的罪,罪乃在 意志,故意反抗、欺騙、叛逆。心又帶著智能在一起,而不信的罪,複漸漸加深加重惡毒的強烈性。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在他所著的《偉大詩人 及其神學》一書中論到但丁說︰「但丁傳講的道理,認為罪乃意志自我的悖謬。如果要把他的道理用一個基本思想來表達,或可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人並非如 一種沒有抵抗力的漂蕩之物,被水沖到水底下去;而乃賦有一種抗拒之力,倘其不把這種天賦之力來運用,而一味投降,乃便是犯罪。罪並非不幸,亦非疾痛,更非 必然的命運;乃是任性,自我毀滅,自取滅亡。但丁的神曲,乃勝過一切的詩,不可與一般的詩等量齊觀,同日而語,乃是良心的詩。」
    史蒂文(Prof.Wm.Arnold Stevens)說,有一種罪,是希臘諸神所憎惡而不能赦免的,乃是頑強固執,自以為是,目中無人,不肯謙卑。莎士比亞說︰「有些事我們可能做了那不願去 作的;有的時候,我們自己是魔鬼。我們軟弱無能,卻自以為有能力,卻又朝三暮四,變易無常。」但是尹格素(Robert G.In- gersoll)說,莎士比亞以為罪惡乃是由於愚昧而所作的錯誤。魏理思氏(Willis)描寫那些以自我為最高目標之人的心態說︰「那是何等的像那趾高 氣揚乘騎奔馳的鬼,在心裡面掌管沒有節製的放縱的野心。」
   (b)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其自私的表現,乃在以自己的目的放在優先地位,而漠視上帝的計劃與旨意。有些人則放縱情慾,不追求最高的目的,而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拋棄上帝的旨意及其律法。
    甚至母親對他兒女的影響,探索者對於科學的專心致志,海員之冒險救人,固為可嘉;但是倘使以人較低的本性與慾望,或其他較低的來代替那最崇高的,那就違犯 上帝的律法,那就是罪,因為任何基本的動機,若以較低的作為最高的,其結果就會僅求自我的滿足。愛上帝乃眾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所以沒有無私之罪。經 雲︰「愛是從上帝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約壹四7)赫甫氏(Thomas  Hughus)說,很多狹義的鬥爭都是為著要堅持各人自己的道路,其獸性的勇氣,乃是和門犬與鼯鼠一樣,固執己見,自以為是,逞其私旨,憑其血氣之勇,甚 至不顧痛苦,危險與死亡。」
   「尋求真理,乃是為著吸收真理在自己裡面;而非為吸收自己在真理之內。」這是莫仕萊(Mozley)在其《論文集》中論華愛德(Blance  White)的話。華氏因為與舊約見解和老友分離以後的痛苦,就改變他人生態度,為著他新發現的自私的快樂而活,結果把早先原有的信仰完全消失。甚且以為 不朽的生命乃為夢想。他誤以為他因痛苦而拋棄他原有的信仰,乃是一種自我犧牲,必為上帝所喜悅,為求自私自利的勝利,痛苦乃是不可免的。英國名詩人勃朗寧 氏(Robert Browning)歌詠聖道說︰「我當珍藏和積聚一切的真理,把他們分類,乃是為著一個目標︰我應當知道上帝﹗他要把我轉移到他的寶座,要相信,唯有傾聽 他的恩言聖道,方能使我更進,而有更遠的目標。」洛柏春氏(F.Wm.Robertson)說「那為其他目標犧牲他的正義,他的良心,就是犧牲在他裡面的 上帝,這並非犧牲他自我……。唯一真正的愛,乃是要服從那較高的。」真正的愛,乃是愛靈魂,愛其最高的和永遠的,愛那追求神聖的;要為上帝的緣故而愛,以 及愛上帝創世的旨意之成就。
    外邦人的道義美德,因為上帝的普通恩典,雖有相當的良善與功用;但是他們卻沒有愛上帝之心,缺乏上帝律法所最主要的元素,因此就被罪惡沾染。因為上帝的律 法乃是照一切行為所由生的心而審判,因此凡是沒有重生之人的行為都不免有罪。因為尚未重生的心,都沒有得著上帝的光照,啟示與支助,都是不免自私的。
    我國人文主義者行道的動機,既非榮耀上帝,亦非為愛上帝,所以根本不知上帝的公義和聖潔。雖曰「止於至善」,實乃自負自義。老子說︰「大道廢,有仁義,慧 智出,有大偽。」甚至我國近代人文主義宗師也自己承認︰「中國儒家的社會文化中,所以特多偽君子。」此乃廢棄大道,不求神榮,不肯認罪悔改,但求自負自義 的惡果。著者沒有皈主重生以前,雖曰「希聖希賢」,「潔身自好」,且以「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自勵自期;甚且被號曰「聖人」;但重生以後,則於神前痛 哭流涕,認罪悔改,正如舊約裡的約伯一樣;並且獻身事主,著書弘道。約伯為人,完全正直,遠離惡事;但病於自義;及後遭遇試煉,約伯始承認︰「我從前風聞 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以賽亞先知,「見主坐在高高的寶座上,……萬軍之耶和華,她他榮光充滿全 地﹗」便呼叫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1-5)。
    於此可證上文所言,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誠如奧古斯丁說,外邦人的美德乃是外表光輝燦爛的邪惡。又如我國俗語說,乃是一個「繡花枕頭」;又如成語說︰「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c)但是感謝上帝的大恩大愛,把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主耶穌基督,乃是內在的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 14)當人類自私的意旨掙扎之時,基督的大能卻與之並行,把飢渴慕義之心與推進之力,賜給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並且預備一條路,使失喪的靈魂,向真理與 公義降服。
    羅馬書八章七節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但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要叫他們尋求上帝,或者可 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可惜悖逆的世人,「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 的恩慈是領他們悔改。」(羅二4)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 待他。」(約一9-11)「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殊不知「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 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10一12)。並且因為上帝預 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基督之靈啟發的影響,使那些沒有重生的人,有慷慨的性格以及犧牲的作為。例如,在俄國有一位婦女,當饑荒之時,她只有少量配給的食物,竟 願自己餓死,完全把食物給她的兒女。她為自己的子孫而犧牲。又如在馬可福音第十章裡面的那位有錢人,他看見了主耶穌就「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 子,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 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 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可一○17一22)照聖經所 說,主耶穌顯然愛這位少年人,不但是為他的才能、他的努力和他的希望,且複因為他雖然無知,自負自義,自私自利,沒有上帝,沒有上帝的愛,但仍能憑他天賦 的性格,有這樣表現與成就。
    使徒保羅亦然,在他沒有皈主以前,也是愛慕公義,「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可是這種義,乃是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的成就,乃為他自己的 榮耀,乃仍以他自己的才能為至上;而且憎惡要靠他人而稱義。但雖然如此,他這種自負自義,這種推動感召的力量,仍是由於上帝聖善的靈。易言之,此乃出自上 帝的預防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普通恩典。彼得拒絕主耶穌洗他的腳說︰「你永不可洗我的腳」(約一三8),並非因為這乃在門徒面前太羞辱主,而乃是因為此乃在他自己面 前太羞辱門徒。「罪惡乃境界,得到一種新的本性,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得與上帝的性情和福澤有分。」
    上述的轉變的關鍵,乃在從「自我」到「愛神」──「自我」為眾罪之源,而「愛神」則為眾德之本;再從另一面看,一為萬惡之源,一為萬福之本。
    3. 此說乃最合聖經──關於罪惡的要素,綜合各家學說,乃以「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其他二說︰第一種以為由於肉體的本質;第二種以為限於能力的薄弱,以致力 不從心,都是一種遁詞,要想為罪辯解,藉此推諉逃罪。所以只有第三種,「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的真理。請分論之︰
   (a)上帝的律法乃是要求毫無保留地完全的愛他。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至四十節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 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羅馬書十三章八至十節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 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 完全了律法。」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也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雅各書二章八節說︰「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 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b)主耶穌的神聖,乃是在他不求自己的旨意與榮耀,而以天父上帝作他最高至上的目標。約翰福音五章三十節主耶穌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 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約翰福音七章十八節︰「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唯有求那差他來 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羅馬書十五章三節說︰「因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悅。」
   (c)基督聖徒乃是一個不再為自己活的人。羅馬書十四章七節說︰「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五節說︰「他替眾人 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複活的主活。」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 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反過來說,那些為自己活的人,提摩太后書三章二至四節說︰「那時人要專顧 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 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又可證「愛神」乃萬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
   (d)試探者(魔鬼)的應許,乃為自私自利,離上帝獨立。創世記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乃以自我取代上帝。完全有我無神﹗
   (e)浪子離棄他的父親,來求他自己的利益與縱情享樂。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二、十三節說︰「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
   (f)那「大罪人」乃是表明罪惡的本性,高抬自己,敵擋上帝。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三、四節說︰「……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他是抵擋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裡,自稱是上帝。」
    那大罪人,高抬他自己,但與此相反的,乃是上帝的兒子,「基督耶穌……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 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 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上帝。」(腓二5一11)
    以上僅就世人一般的情形而講,更可憫的,甚至神學家而且著名的神學家也昧於此理,不知愛神為萬福之本,自我為眾罪之源。例如德國著名神學家黎敕爾 (Albrecht Ritschl),他曾著《稱義與神人和好之教義》,《神學與形上學》,《基督教教育),《敬虔派歷史》……等書,望重一時,且號稱「黎敕爾學派」。但他 認為許多神學基本教義,如「神性」,「道成肉身」,「三位一體」,主耶穌「神人二性」……等,乃為形上學的問題,不是神學上應加研討的。他以為上帝的本 質,非人可知;他又不信超凡的神蹟奇事,不但力避研究,且複反對正統保守派,排斥超自然的信仰;而反採取世俗學者康德與陸宰(Hermann Rudolf Lotze)等的學說,尤與陸宰友善。超凡「神蹟」乃明明載在聖經,而且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 證。」(來二4)但黎氏卻偏偏不信。他高抬自我,目中無神,而且以為「真正的自我,就是上帝。」他要把「永恆不滅的自我,擁登上帝的寶座,作為世人一切努 力最高的理想。」殊不知甚至「一切有機的生命,其每一個肢體或官能,都沒有獨立的離體而專有的生命;如果要想離開,那便是自取滅亡﹗」因為他是生命之主, 生命在他裡頭;是別人若離棄上帝,自必永遠沉倫﹗所以各派神學家,如Bellamg,Hopkins,Emmons,the Younger Ed- wards,Finney,Taylor,莫不異口同聲,認為罪惡乃是高抬自我,自私自利,有我無神。
    準斯而論,罪惡的本質,不是消極的,或僅缺乏對上帝的愛;而乃是一種積極的抉擇,要以自我取代上帝,作為愛好的對象,和人類最高的目標。罪人不把上帝作為 人生的中心,不會對他無條件的降服,並且也不會藉著順服上帝的旨意,保持他自己;而卻以自我作為人生的中心。直接與上帝為敵,以他自己的利益,作為最高的 動機;以自己的旨意,作為最高的準則。
    魯秉生(E.G.Robinson)說,罪惡乃是一種不像上帝的境界;在本原上,則與上帝為仇,在行為上,則違犯上帝的律法;在實質上則無時無處不是自 私。所以罪惡並非一種外表之物,也非因受外力強製的結果,而乃為性情的墮落,意志的悖逆。這二者就構成人類深入的品性。
    哈理斯氏(Harris)說︰「罪惡在實質上乃是利己主義,(Egoism or Selfism),以自我取代上帝的地位。罪惡乃有四種主要的特性或表現︰其一乃為自負自傲,不要信上帝;第二乃為頑固執拘,不肯順服;第三乃為只顧自 己,沒有慈愛;第四乃為自義獨善,沒有謙恭敬虔。」一切的罪惡,無論是顯明的或隱藏的,都是「與上帝為仇」(羅八7)。而一切真正的認罪悔改,都要像詩篇 五十一篇四節大衛一樣,對上帝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一切罪人的 態度,可以比諸列王紀上二十二章三十一節所說的︰「無論大小,你們都不可與他們爭戰,只要與以色列王爭戰。」唯獨「與上帝為仇」﹗
    可是並非每一個罪人會覺得是「與上帝為仇」。罪惡乃是在發展中的本原的性能。還沒有完全「長成」。但「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戌,就生出死 來。」(雅一15)世人麻木不仁,漠視上帝。馬丁紐(James Mar- tineau)說,「假如有一個新聞說上帝死了,倫敦巴黎的街市,未必會起什麼大的激動。」但是這種麻木不仁的心態,一旦受到威脅與懲罰,就易發生反感, 會對上帝極度的憎恨,並且完全蔑視法紀。現在隱藏在罪人心裡的罪,如果讓它照其本性發展起來,就會為害全能上帝的國度,……而毀滅道德的世界。罪惡的本 質,乃是和上帝以及整個人類不能相容。所以上帝出了無上的重價,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又「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 15);用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可證罪惡本質之可怕,又仰見上帝「豐盛的憐憫〕,和「他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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