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

贖罪之必要

 

    贖罪之必要是論到拯救的方式。上帝既因愛的策動,決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來達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呢?上帝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權的,他豈不能單單宣佈“一概免罪”來了結罪的後果嗎?為何要經過麻煩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關於上帝為何用贖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兩種。第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出於上帝明智的選擇;第二種看法認為這是根據罪的性質。

1.明智的選擇

    奧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學家聲稱,上帝既是全能的,在他沒有不能成就之事,則除了贖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方法來拯救罪人。而上帝之決定採用的方法,  乃是出於他明智的選擇。即是說,這是在各種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故此,上帝採用贖罪之法來拯救人,並非必須流血,也不是因為沒有其它途徑可尋,而完全是由於他智慧的決定。

    這種論說的本意,是要強調上帝的權能,不願限製上帝的主權和自由。但是這種論說有兩個弱點。

    第一,我們不能把上帝的全能與他其它的特性隔離,而抽象地根據上帝的全能之特性,來推論拯救之法的由來。我們也必須顧到上帝其它的特性,如正義和聖潔。

    第二,這種論說實是一種空論,因為在新舊約聖經中,只有提到一種救法,即贖罪之法。我們不應在聖經啟示直接教訓之外,另用理論來解說上帝為何採用贖罪之法。而且,聖經又清楚指出上帝採用贖罪之法的理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2.罪性的要求

    這種見解認為,上帝並無必須拯救罪人之義務和責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墮落的天使,不予拯救。但他既已決定拯救人,則只有一條救法能同時滿足他的慈愛和正義之特性,即是藉著贖罪之路。

1)關於上帝的公義方面

    上帝在起初就警戒亞當,他若採食禁果,必將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脫離死亡的咒詛,必須要有代贖之生命。耶穌基督即是代贖的生命。聖潔的上帝,不能違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視罪惡,用口令將罪惡的罪責和罪汙,一筆勾銷。

2)關於上帝的慈愛方面

    漠視罪惡不但是與上帝的公義特性相背,也與他的慈愛特性不合。溺愛不是正確的愛。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懲罰,須付代價,故此他賜下獨生的愛子,耶穌基督,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贖償。這是愛的至高表現;同時也暗示贖罪的必要(羅五︰8;八︰32)。如果上帝能用其它方法來拯救罪人,他豈能棄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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