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命之外,上帝可授予人的屬性是他的自主性,可稱為主權(sovereignty)或自由(freedom)。人所分享的自由是有限的。但上帝卻擁有意志絕對的自由(詩135:6)。上帝以絕對的意義而言是宇宙的王,他的旨意就是宇宙的法律。
【主權者的旨意】
1. 上帝對被造的旨意
上帝隨己意創造(創1:3;尼9:6;啟4:11),統治管理(代上29:1,12;代下20:6;徒17:26),揀選或棄絕(弗1:4,11;羅9:18),安排基督為人贖罪(徒2:23),主宰被造生命(太10:29;雅4:15),帶領人(腓2:23;羅15:32),也決定萬有的歸宿(啟20:11,15)。
2. 上帝旨意的分類
為了方便人思考明晰,人想辦法從不同角度去領悟上帝的旨意,但有一些分類法是不可取的。例如分為「先行」的(antecedent)旨意和「相因而生」的(consequent)旨意的分法,等於把上帝當做受時間約束的凡人看待;「絕對」的旨意和「有條件」的旨意的分法也把上帝看成受條件限制的存在(上帝的旨意無一不是絕對的)。
比較可取的分法是把上帝的旨意分為「定旨」的(decretive)旨意和,「教訓性」的(preceptive)的旨意。定旨的旨意指上帝主動去完成或允許被造者的意志去成就的永遠計劃,一定實現的「美意」(the will of eudokia)。教訓性的旨意指他所宣示要求被造者服從的命令。如十誡、登山寶訓和屬於這一類的簡稱為「諭旨」。這旨意不一定實現,因為人常常不服從。
另外一種可取的分法是區別「隱秘的旨意」(beneplacitum)和「啟示的旨意」(signum)。隱秘的旨意指未向人彰顯的心意,它早已照上帝美意成為定旨,但人卻不得而知。啟示的旨意指一切成為特別啟示的旨意,乃上帝主動向人透露的。
3. 上帝旨意的自由
上帝的旨意本質上是理性的自我決定。
a. 上帝作或不作一件事一定有理由:上帝總是選定最合乎他旨意的事去作,這也表示他有所不為,總不作不合乎他智慧、公義與聖潔的事。
b. 上帝意志的自由可由對象的不同而分:一種是「必要的旨意」(voluntas necessaria),以上帝自己為對象,這旨意使他以必然合乎他本性的樣子存在,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強迫或約束,三位一體和他全部屬性的擁有,屬於這一類。
另一種是「自由的旨意」(voluntas libera),以被造者為對象,指上帝對被造者絕對的主權,包括揀選和預定。
4. 上帝的自由與罪惡的關係
既然上帝對被造者有預定的自由,罪與惡是不是他所預定的?
加爾文派的神學家主張照上帝定旨的旨意而言,人所犯的罪乃出於上帝被動准許的旨意(permissive will),如猶大出賣耶穌,法老王的硬心等,上帝只准許其發生,並沒有蓄意設計它。亞米紐派的神學家則為避免人推論上帝為罪的作者,將上帝的預定解釋為預知,主張他只預知人將選擇的罪行,並不預定人去犯罪。
關於這問題,預知的說法與上帝全能的信仰勢難兩立。其實認清是什麼,有助於困難的解決。罪原來不是實質,乃是上帝人關係的破壞。既然罪不是實質,就無所謂創作與否了,畢竟它與上帝的預定無干。
【主權者的權能】
上帝的主權不但表現於他旨意絕對的自由,也表現於執行他旨意無限的力量及全能上面。上帝的權能是全能的,他是最高而絕對的力量來源。
1. 上帝絕對的潛能(potentia dei absbsoluta)
雖然上帝沒有作,但他想作就做得到的能力(太3:9;26:53)。
2. 上帝絕對的權能
只要動上帝的意志,就能實現他旨意或計劃的能力(太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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