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自由和釋放

    聖經中「自由」這概念的背景與下獄或為奴有關。掌權者會監禁那些被認為犯錯的人(創卅九20); 戰敗國會被征服者所奴役,戰犯會被捕捉者所奴役,有些人則會像約瑟一樣被賣為奴。當聖經提及自由時,一般都是暗示有關人士之前曾被束縛或下獄。自由是指得 以從苦役中被釋放出來的快樂狀態,可以過一種以前無法享受的快樂及滿足的生活。自由這個字在聖經裡被應用在一般世俗的生活中(如:詩一○五20;徒廿六32);但這個字也有重要的、神學上的含意。這含意的產生,源自以色列人的體驗,他們瞭解到這種從外人的壓制中得解放是上帝所賜的禮物。在新約,自由是用來描繪救恩的一個很重要的神學概念。

    

以色列的自由

    

    在出埃及的事件中,上帝釋放了在埃及地被勞役的以色列人,好讓這個國家自此能以立約之民的身份來服侍祂(出十九3起,廿1起;利廿五55;參:賽四十三 21)。祂將他們帶到「流奶與蜜之地」(出三8;參:民十四7起:申八7起),讓他們在那裡定居,並許諾只要他們遠離偶像、謹守祂的律法,便會保持他們政治上獨立、經濟上繁榮(申廿八1-14)。 這意味著以色列人的自由並非靠他們在軍事或政治上的努力,而在於他們順從上帝多少。以色列的自由是一種超自然的福分,是耶和華賜給與祂立約之民的一份豐厚 禮物;是人所不配得的,並且若非靠祂,人便不能獲得,而現在以色列人得以繼續享有這個福分,也是靠賴上帝不絕的恩寵。叛逆──不論是宗教上的不敬虔或是社 會的不公義──都會導致以色列人失去自由。上帝會以全國性的災難或奴役來審判祂的子民(申廿八2547起;參:士二14起,三7起、12起,四1起,六1起);祂會興起敵對的勢力對抗他們,最終要使他們被放逐到一個地方,在那裡他們再享受不到祂的恩寵(申廿八64 起;摩五;王下十七6-23;參:詩一三七1-4)。

    

    由 此我們可清楚地看到自由在神學上的含意。從舊約的角度來看,自由一方面是指從被造的權勢中得釋放,這些權勢阻礙人服侍及享受其創造主;另一方面,自由是指 生活於上帝願意彰顯祂自己及賜下祝福的地方,與立約的上帝相交的喜樂。自由是為要體現祂對人生命的主權,將人從敵擋上帝的勢力的奴役中釋放出來。自由不是 靠人的努力得來的,乃是基於恩典白白賜給人的禮物,若非上帝的作為,人絕對無法得著。就其持續性而言,自由是因立約而來的福氣,上帝應許只要祂的子民保持 對上帝的忠心,他們就會繼續享受這個福分。自由並不等於不需要再倚靠上帝。事實上只有在服侍上帝的過程中,人才能找到完全的自由。只有受創造主捆縛,人才 能從被造物的 捆縛中得著解放。因此,上帝使人從俘虜者及敵人的轄制中得自由的方法,就是使人成為祂自己的奴隸。藉著使人歸向自己,上帝使他們得自由(出十九4)。   

    以賽亞預言被囚的得釋放、耶路撒冷將重建,這些預言使自由這個觀念增加了宗教上的含意,先知強調這些事件將預示一種嶄新、前所未有的經歷,就是與以色列恩慈的上帝相交,快樂又滿足(賽卅五3-10,四十三14-四十四5,四十五14-17,四十九8-五十3,五十一17-五十二12,五十四,六十一1起, 等等;參:結卅六6-36,卅七15-28)。

    

    在這被釋放的國家中,所有成員都是一如上面所說的上帝的僕人(利廿五4255),因此那些因貧窮的壓力而要將自己賣為奴婢的以色列人,以色列中作為主人 的,不可對他們像對待外邦的奴僕一樣;不可只當他們為擁有物、是主人世襲的產業(利廿五44起)。為記念上帝將以色列人從埃及人的轄制下釋放出來一事,這些僕婢服待主人到第七年,主人就要釋放他們,使他們得自由,除非他們自願終生服侍主人(申十五12起)。逢五十年,除了要釋放以色列人的奴僕外,還要將轉讓的土地歸還給其原來世襲的主人(利廿五10)。耶利米斥責百姓,因為他們雖然宣告了希伯來奴僕的自由,後來卻又反悔了(耶卅四8-17)。   

基督徒的自由

    

    自由的觀念在福音書及保羅書信中得得充分的發揮。這些經卷指出,透過基督,上帝使祂的子民從敵人手中得著釋放,而敵人就是罪、撒但、律法和死亡。   

    基督公開的傳道工作是叫人得釋放的工作。祂一開始傳道便宣告自己要實現賽六十一1所說:「……他用膏膏我……(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路四 16起)。



    奮銳黨人渴望以色列國能夠脫離羅馬的統轄得到自由。基督不關心這個,反而宣告說祂來是要將以色列人從罪及撒但的奴役中解放出來(約八 34-3641-44)。祂說祂來是要推翻「世界的王」、「壯士」,並要將他所囚禁的人釋放(約十二31-32;可三27;路十17起)。趕鬼(可三 22起)及醫病(路十三16)是祂使人得釋放的一些方式。祂訴諸這些工作(路十一20;參:太十二28)來證明上帝國已經臨到人間(即上帝曾經應許的末世境況,在其中人有效地獲得上帝的赦罪及救恩,並且順服祂的意旨)。

    

    對於基督釋放信徒的觀念,保羅有詳細的分析。基督是在此時此地將信徒從毀滅性的勢力釋放出來的。這些勢力從前捆縛著信徒,使他們失去自由。基督使人從罪中得釋放;罪是個暴虐的君王──為他作工所得的工價就是死(羅六18-23)。基督又使人從律法中得釋放;這律法先前被視為一套救贖的系統,但卻只會挑起罪惡,並使其更有力地控制人(加四21起,五1;羅六14,七5-13,八2;林前十五56)。基督又使人脫離「黑暗的權勢」(西一13)、多神的迷信(林前十29;加四8),和猶太教禮儀主義的桎梏(加二4)。在這一切以外,保羅斷言在適當的時候,信徒會脫離住在人裡頭的、罪所帶來的部分剩餘的轄制 (羅七1423),也得以從身體的朽壞及死亡中釋放出來(羅八18-21)。   

    這自由的各方面全都是基督的禮物,祂透過死亡將祂的子民從捆縛中釋放出來(林前六20,七22-23)。(這段經文可能暗指一項法律上的擬制,以希臘神祇名義「買贖」奴隸,為的是要解放他們。)



    聖靈使信徒脫離律法、罪惡和死亡的束縛,透過人的信心將信徒與基督聯合起來(羅八2;林後三17)。人獲釋放之後,便得著了上帝兒子的名分(加四5);這就是說,那些從罪中得釋放的人成為了上帝的兒子,並且接受基督的靈為立嗣的靈,保證他們真正是上帝的兒子和後嗣(加四 6-7;羅八15-16)。

    

    人對自由(eleutheria)這神聖禮物的回應──事實上更是他得到這禮物的唯一途徑──就是願意毫無保留地服侍上帝(douleia) (羅六17-22)、服侍基督(林前七22)、履行公義(羅六18)、為福音(林前九19-23)及為救主(林後四5)的緣故服務所有人。基督徒的自由既非廢棄責任,也不是容許放縱。基督徒不再在「律法之下」(羅六14),靠行律法來得著救恩,但他也不是因為這樣就「在上帝面前沒有律法」(林前九21)。按基督自己的解釋及榜樣,上帝的律法始終是一個標準,將基督對祂所釋放的奴僕的心意表明出來(林前七22)。



    因此,基督徒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九 21)。「基督的律法」(加六2)──即雅各的「自由之律法」(雅一25,二12)──是愛心的律法(加五13-14;參:可十二28起;約十三34), 是為了人的好處(林前九1-23,十23-33)和上帝的榮耀(林前十31),甘願慷慨犧牲自己的原則。這種愛的生命是出於感恩的回應,是解放人的福音所要求及激發出來的感恩。基督徒的自由正是為了愛上帝、服侍上帝,和愛人、服務人而有的自由,如果說有了這自由就毋須愛人(加五13;參:彼前二16;彼後二 19),或者不負責任地不體恤人(林前八9-12),那就是濫用了基督給我們的自由。   

   保羅寫加拉太書的目的,就是要對抗猶太主義的神學對基督徒的自由所帶來的威脅。他認為基本的問題在於基督是否足夠叫人得救,使人毋須行律法便得著救恩。 猶太主義者認為那些信仰基督的外邦人仍然要行割禮才能得著救恩。保羅爭辯說,倘若如此,那麼,按推理,他們也要遵守摩西整體的律法才能得救;如此便是靠行 為稱義,意味著遠離上帝的恩典、遠離基督(加五2-4)。保羅堅稱,基督徒──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毋須遵守律法才蒙上帝接納,因為人在基督裡成為信徒時已經全然被上帝接納(加三28-29),聖靈賜給他的恩賜正證明這點(加三2-314,四6,五18)。將摩西的禮儀(割禮、節期〔加四10〕等重擔)壓在外邦歸信者身上,是沒有理由的,反正這一切也不過是屬於基督以前的禮節。基督救贖的工作使人得釋放,使他完全不用再透過行律法來得著救恩(加三13,四5,五1)。外邦信徒目前的任務,首先要衛護上帝所賜的自由,駁斥任何告訴他單憑信基督並不足以使他得救的人(加五1);其次是適切地運用他的自由,就是讓聖靈引導他盡責地去實踐愛心的律法(加五13起)。

    

    保羅在別處也說過類似的話。基督徒不須為自己的救恩而努力,他也不受猶太人的禮儀主義、異教的迷信或禁忌所轄制。有許多事情本身是中性的,屬於「凡事都 可行」之列(林前六12,十23),不好也不壞。對於這些事情,基督徒要負責任地運用他的自由,要知道什麼是有益、有造就性的,也要照顧到良心較軟弱的弟兄(參:林前8-10;羅14:1-15:7)。   

【自由意志】

    
  歷史上關於墮落的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辯論,與聖經中自由的觀念只有間接的關連。為了指出其中涉及的問題,我們要作出一些區別。   
  1. 若我們從道德及心理學的角度去理解「自由意志」,將它解成為不受拘束、自發、自願,因而是負責任地作選擇的能力的話,那麼聖經在各處都假設了所有人,不論是已重生或未重生的,都擁有這種能力。
    
    2. 如 果我們從形而上的角度去理解這片語,即暗示人將來的行動是不確定的,因而原則上是無法預知的話,那麼就人本身的道德及身體本質而言,聖經似乎既不肯定也不 否定末來行動的不確定性。但聖經似乎暗示,對上帝來說,沒有任何將來的事是不確定的,因為祂預知並在某一意義上預定了萬事(上帝的照顧、統管;預定)。     
      3. 若從神學的角度去理解,說這片語是指未重生的人所擁有的天賦能力,能夠做出上帝也看為極美的事,或者能夠回應福音的呼喚,那麼羅八5-8;弗二1-10;約六 44等經文似乎都顯示,除非人預先靠著上帝的恩典從罪的轄制中被釋放出來,否則沒有人有服從及信仰上帝的自由。他自願作的一切選擇多少都是服事罪的行動,直等到恩典來到將罪的權勢粉碎,並且感動他去順從福音(參:羅六17-22;復興,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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