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聖經與信心


  根據聖經本身的見證,它是一卷有權威的書,因為它是出於上帝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凡人都能閱讀聖經而接受這權威的。上帝的啟示之客觀存在,並不保證人主觀的接納。宗教改革的領袖堅認,聖經是上帝的話,但是他們同時指出,這件事實必需要藉著信心才能接受的。正如保羅對提摩太所說的:「你所學習的,所確信的,要存在心裏,因為你知道是跟誰學的,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4-17)。

  這信心乃是由聖靈在人的心中產生出來的。聖經在人心內的見證,乃是對聖經的權威的見證,使他們能用信心接受聖經本身的見證,確信它真是上帝的話。保羅說:「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3-14)。

  論到聖經的權威之證據,加爾文說:「所以我們要承認,凡內心受了聖靈之教的人,對聖經必完全同意,並承認聖經既有它自己的證據,乃是自明的,不該成為理智上爭辯與論證的問題,卻因為聖靈的見證,理當得著我們的信任所以,我們既蒙他啟了,就不再憑自己或他人的判斷而相信聖經是導源於上帝,乃是確信它是出自上帝的口,藉著人所傳於我們的;它的可靠遠超乎人的判斷,猶如直覺地看見上帝本身在其中一般。我們並不尋找論據支持我們的判斷,而是使我們的判斷和理解服從聖經」(Institute 1:7:5)

反對聖經權威的各種理由

  有些學者認為,聖經本身的確自稱是一卷有權威的、超自然性的書,但是他們認為這種見證不足為憑。他們指出,聖經中有許多錯誤和矛盾的陳述,因此推翻聖經對本身所作的見證。一般而言,反對聖經權威的理由可以分為下列數類:

A.科學方面的誤解

  反對者認為,聖經的作者對於宇宙有錯誤的觀念。例如聖經似乎教訓宇宙是以地球為中心的,而自然科學卻已證明,地球祗是太陽系中的一個星球而已。

  這種反對可以從兩方面來回答。

  第一,聖經是一卷教導救恩途徑的書,而不是一本專門性的科學書本。聖經教訓的對象既是住在地球上的人,因此對世上的人而言,在這方面地球確然是宇宙的中心。而且聖經乃是用普通人能瞭解的日常用語所寫成的。作者又是以住在地球上的人地位和角度來觀察宇宙的。雖然他們的科學知識非常淺薄,但是他們所提到的有關宇宙的陳述,卻是正確的。甚至今日的科學家,在日常的言語中,仍不免應用「日出」和「日落」的名詞。
  第二,有些「錯誤」乃是解釋的錯誤。在中世紀時代,教會往往根據當時傳統的解釋,來反對科學的明證,但是這只是證明解經的錯誤,而並不證明聖經本身的教訓的錯誤。

B.歷史方面的誤解

  反對聖經權威的人認定,聖經在歷史的記載上有很多錯誤;或是其它的歷史記載不符,或是聖經自身的記載有年代上的衝突。
  我們必須記得,古時的歷史不是完整的;而且近代的專家無法獲得同時代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料,因此他們對古時代歷史的瞭解,也往往是片面而不完整的。此外,古時的歷史記載所用的數字往往是籠統的,當時的人對於時間的看法,與今人對於時間的觀念大不相同。我們不用現代「精細」的時間觀念,去判斷古人「約略」的時間觀念。有時年代的不同是由於作者應用不同年曆之推算。

C.新約引用舊約經文的誤解

  有人認為,新約作者在引證舊約經文時,常常不顧原句的本意,而強解經文,以適合他們的見解。
  關於這類批評,我們應當從多方面來查考的。
  第一,某些經文在舊約時代的環境中或許是很簡明的,但是新約時代的聖經作者,藉著基督道成肉身而來的更新及更豐富的啟示,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那些經文。例如加拉太書3:16中的「子孫」;希伯來書11:24,27對摩西年輕時的行為的解釋;哥林多前書10:1,4對嗎哪的解釋。
  第二,某些經文的話有著多種的含意。某一句話在舊約經卷中適合於某一方面的道理,而新約作者在論到另一方面的真理時,卻認為也可以適用的。例如羅馬書2:28

D.反對神蹟

  凡是否認聖經中所描述的上帝的學者,當然會反對聖經中所記載的這位上帝所施行的神蹟奇事為不合理。他們認為,一個恒久的世界必須有一個恒久不變的自然定律,而這個自然定律乃是牢不可破的。由於神蹟都是與這個自然定律所衝突的,因此是不可信的。但是,自然定律也是上帝所創造的。為要顯明並實現救贖的計劃,他有能力,也有權柄,在需要的時,將自然定律暫置一邊,而運用超自然的能力。我們若相信他能從無有造出宇宙和其中的萬物,我們也能相信神蹟的存在。

E.反對聖經中的道德觀

  有些學者指出,舊約信徒的生活,如多妻制,休妻等的風俗,並不表現高超的道德標準。但是,我們應當記得,舊約信徒的生活,並不一定反映舊約聖經所啟示的道德標準,而只是使我們看到罪在人身上的影響。耶穌明指出,上帝造人是以一夫一妻制為原則的(太19:5-6)。關於休妻的制度,耶穌指出,那是因為猶太人心硬之故(太19:7,9)。由於以色列國的宗教和政府的密切關係,有些宗教道德所不能容忍的事,法律卻必須承認違法事實的存在,而定制法規。其它如戰爭中的殺害,對仇敵的咒詛等,必須要從罪的結果,和上帝整個救贖計劃上來解釋的。
  我們並不否認,聖經中有許多問題是難以得到圓滿的解釋的。一方面是由於我們瞭解力的不完全(林前13:12),另一方面是由於資料的不足。基督教的神學家常這樣說:「當我們在聖經中遇到因難的時候,我們不應該立即下判語。假使我們對某一個問題無法解答,我們應當承認,我們並不知道一切,我們無法得到解答。若要宣稱聖經中有錯誤,毋寧承認我們自己知識的不足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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