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特蘭派清潔會及其信條對浸禮會及其信仰發生很大影響。這乃是由於那為著信仰自由,於一六○六年自英國逃往阿姆斯特丹的斯彌特(John Smyth)及其從者,與此信條的作者通信,而且與該會親自發生接觸。他們在抵阿城兩三年之內,便廢棄嬰孩洗,實行成年信徒洗,斯彌特甚至先為自己施洗,然後給其他四十一人施洗。他們又舍棄加爾文派教義,而採取亞米紐教義。如是他們在一六○八年成立了第一所由英人組織的普通浸禮會(General Baptist Church)他們潛返英國,在倫敦成立第二所教會。由此可見早期英國普通浸禮會的觀點和實施受此信條的影響是很大的。
此信條共分四十條,除遵奉復原教共同信守的正統教義外,又闡明該會的特別教義。第四條主張始祖墮落之後被上帝復原,並否認人有原罪。第五條承認人在墮落之後還有能力接受善,故主張意志自由。第七條拒絕預定,主張普世的救恩,但承認人能自絕於此救恩之外。第十條認為在基督徒中,所有祭司階級,貴族階級及其王國,武器,刑律,戰爭都被廢掉了。第十八條昌言基督徒非戰,是照先知以賽亞和彌迦以及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章三至四節所說的。第十九條著重憑聖經認基督還不夠,必須憑心靈才能得救。第二十四條說明教會包括一切分散於全地,以基督為主為王,而有真信仰和重生經驗的人。第二十五和三十五條主張嚴懲犯罪不悔改的教友,甚至不惜將之逐出教會。第二十六條將教會一切工作的進行專歸於受聖職者。第三十一條拒絕嬰孩洗禮(但清潔會與浸信會不同之點在用灑水禮而非浸禮)。第三十,三十三和三十四諸條論及聖餐觀點與慈運理派相同。第三十六條主張與叛道教友絕交,但夫妻是例外。第三十七條申言官長是上帝所命的,必須的,凡在不違背上帝的道和良心的事上應對之順服,且應為之代禱,向之納稅。但他們在屬靈國度裡和教會中沒有分兒,基督也沒有吩咐門徒做官,反倒叫他們引退,更且官職與真基督徒的品格不相容,所以他們不做官。第三十八條拒絕起誓,是根據馬太福音五章三十四節,雅各書五章十二節。第三十九條反對除因淫亂以外的離婚,並反對與非信徒通婚。
因受路德,加爾文,及其他改教家和復原教信條的影響,本信條比以前重洗派的信條較為完美,並多引經為證。但其所引經節有些不免有斷章取義,牽強附會之弊。例如第四章中謂始祖在墮落之後,被上帝復原,並同時與一切墮落的人被接入永生,所引經節為創世記十二章三節,二十二章十八節,二十六章四節,羅馬人書五章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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