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廿三章 論民事長官

 一、為全世界至高的主宰與君王的神,為了他自己的榮耀和人類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長官,使他們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為了這個目的,神以刀劍的勢力裝備他們,用以擁護和獎勵善人,處罰行惡者。
  二、基督徒被召執行民事長官的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乃屬正當之事,當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與和平: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正當與不得已的理由從事合法的戰爭。
  三、民事長官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或干涉有關信仰的事。然而他卻有權,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會內的一致與和平,維持神真理的純正無缺,禁止褻瀆和異端,防止或改革在禮拜與教規中所有的腐敗和濫用,並正當地規定、執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儀式。為了更生實效的目的,他有權召集教會會議,出席會議,並規定在會議中所處理的一切事,乃為合乎神的旨意。
  四、為民事長官祈禱,尊敬他們的人格,給他們納稅或繳交其他費用,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乃是人民的義務。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長官,並不因此使他正當而合法的權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順從他:教會人員亦當順從;教皇無權統治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們為異端者,或任何其他藉口來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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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徒要關心政治要讓上帝之公義和慈愛可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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