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個條件配合起來使罪有機會發生,即慾望、底子與試探。
一. 慾望
人有享受的慾望:想吃美食、聽音樂、看美景,這些原來是正當的,但享受的慾望若越過正當的管理與限度,就成為「肉體的情慾」(約一2:16),為罪提供基礎。
人有獲取的慾望,看到別人有美好的東西,就受刺激而產擁有慾。擁有慾若越過正當的管道與範圍,就成為「眼目的情慾」(約一2:16),導致不擇手段也要據為己有的念慾。
人有成就的慾望,而這慾望本身原來是積極而健康的,但若不透過正當管道,逾越界限,不擇手段地要出風頭,就成為「今生的驕傲」(約一2:16),不守住本分的非分之想,甚至僭越得罪上帝(創3:5,6)。
二. 底子
底子或稱為犯罪的傾向。許多時候犯罪是出自一個適當的底子,譬如亞當不可能對別的女性動淫念,夏娃也不可能嫉妒別的女人,缺乏興趣的人不會受女色的試探,缺乏佔有慾的人不會受偷竊的誘惑。適當的條件必須存在,罪才有機會發生。這條件是所謂「肉體」(羅7:18),乃一種自我中心,排斥上帝的心態,乃亞當子孫的一種自然傾向,這就是犯罪底子。人若沒有這種自然傾向,也無從犯罪起。
三. 試探
第三個條件就是來自撒但的試探。若沒有撒但主動的試探,光有慾望和底子,罪也還不會發生。
慾望、底子與試探,三條件才構成犯罪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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