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賜給人的道德律,起初並非是武斷專橫的宣布,乃屬神性的一種表白,表明上帝的屬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與上帝的性情帶入更親密的和諧中。這在上帝的
命令和威嚇的刑罰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絕對與這性情相衝突的,因此不能輕輕置之度外。在上帝的一切行動上,都表明是一位聖潔、公義與信實的上帝。以聖潔的上
帝來說,恨惡罪,向罪發烈怒。以公義的上帝來說,嚴重謹地賞賜義者並刑罰罪,因為嚴正的公義對犯罪者受罰,義者得賞是等量齊觀的。上帝不能將順服者的賞賜
給那悖逆的人。這位上帝也是憐憫人的上帝,由於是的憐憫,願意拯救人的靈魂,但也是公義的上帝,由於他的公義,必要刑罰罪人。是信實的上帝,也必將所宣布
的(刑罰過犯者)見諸施行。若不能刑罰罪,必得將罪的刑罰除去,同意不刑罰罪,或者自己與罪有分,否則就妨礙自己的屬性,並且也破壞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
此人犯罪的時候,不能只藉著饒恕就輕輕忽視或取消了,刑罰是必得受的,因為這與上帝的尊榮和公義的存廢有關。雖然上帝的慈愛是多麼願意救人,但的律法若得
不到滿足,也不能這樣作。所以聖經的真理是這樣︰“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罰的代價)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假如人有悔改歸向上帝的能力,那麼人也就不能因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裡,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殺人犯、強盜、奸犯、騙子,不能因為他懊悔
了,就饒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償還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間務必弄清,否則,法官是不答應他的。我們清楚知道,作惡者必擔當他自己的刑罰。尤其是犯了特別凶暴
的罪過,我們都感覺到那作惡者必受報應,如果道德秩序容許這樣的人,那麼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感覺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上帝與人悅納的根基。
愈誠實悔改的人,愈承認他需要補償與贖罪。
幸運得是,上帝藉著所預備的救贖滿足了自己的聖潔、公義並人的良心。赦免罪並非僅僅因為漠不關心,也不是因為完全是慈愛的上帝並不注意其他;乃是在本身
中,並由於自己為刑罰所付之犧牲,所以這犧牲就解脫了人的責任並為人預備得進天堂的義行。正如羅賓臣博士最近說︰“十字架並不是妥協,乃是代替;並不是解
除,乃是滿足;並不是抹消,乃是在寶血、憂苦與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並不是欺騙公義。聖潔得到報答,罪惡受了刑罰,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
例如昔日人因欠債無力償還而被控,經法官判決入獄。律法是無情的。他不能因懊悔當初不該揮金如土,毫無節制,以致有今日結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釋放。
必須有人承當其損失。不是債主就是債戶。但如果此時欠債者之友人甘心願意為他償清債務,那就可以立刻得釋放。事實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復,是因律法得到滿足。
基督教贖罪的道理也是這樣。基督為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樣——為我們還清罪債。那就是十字架的意義。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在自己的律法
前取了人的地位,擔當罪的刑罰,憑純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上帝讓罪人不受刑罰,或者用一種鬆弛的、輕忽態度對待罪,那麼公義將歸於泡影,恐怕是被過於善感的情緒所控制,這對任何人是顯而易見的。在原初創造
時上帝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將道德責任的深刻意識栽植在人心裡。如果以後不按照那偉大的原理去行,那就是對自己不忠實。因為不但是慈父,也是公義的審判
者。不能讓公義的律法毫不受罰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這赦免絕不是用一種輕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上帝的慈愛與憐憫既在赦免罪惡上有所彰顯,這赦
免就絕不是以一種未能表明罪之為罪的方法來彰顯,罪乃是上帝所恨惡,令上帝痛心的事,直接與上帝的聖性相反,破壞上帝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則,人必被引人歧
途,以為自己是逍遙法外,滿不在乎,對於上帝給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當的了解與尊重。
因為上帝的公義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僅為輕輕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上帝另外一種屬性,要求罪必須受相當的刑罰。近代新派神學的著述幾乎不提
罪的可惡,我們深以為憾。只有那些對罪具有薄弱、浮淺觀念的人,才以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們否認贖罪的需要。但在我們良心的深處會告訴我
們,我們是罪人,並且我們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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