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現今討論的是關乎上帝對不敬虔者的稱義。不是稱義人為義,乃是稱惡人為義;故此也即稱上帝所定罪和咒詛的人為義。怎可有這稱義?乃因上帝的審判常是按 著真理,不但是其中一種公平的審判,更是完全公平的審判。那末上帝又怎能稱那些全然不義者為義?「全然不義」是不能更易的。
這裡有一件完全獨特的事。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無可推諉的(羅4:5,比較羅3:19-24)。人若作這事,在上帝的眼中卻是可憎惡的。人必須定惡人有罪,只許稱義人為義。上帝稱惡人為義,他所作的,無人能作,然而上帝並非不義。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為了顯明他的義(羅
3:26)。那末當上帝稱罪人為義時,是什麼使上帝仍是義的?
在這裡,僅「宣告為義」的思想不足以表明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的豐富內涵;有不少意義是英語的「宣告為義」(declare to be
righteous)所未能表達的。上帝稱罪人為義一事包含一個全新的因素,乃是任何其他「稱義」的例子所沒有的。這全新的因素來自上帝稱罪人為義所涉及的完全不同的局面,並上帝的恩典與公正為解決這局面而有的奇特安排。上帝作沒有人能作的事,而上帝在此作的也是在別處未曾作過的。究竟這獨特無比的要素是什麼?
上帝稱罪人為義的行動並無違背一規則,即「宣言是肯定所宣告的事實」。上帝的審判在此是按照真理,正如別處一樣。上帝的作為的獨特在於一點,就是他使所宣告的狀態或關係成為義的狀態或關係。我們必須緊記稱義通常指司法上或法庭式的意義;故此,上帝在「稱義」所作的,就是設立一個新而義的合法關係、並宣告這新關係的存在。上帝使不虔敬者成為義,因而可以宣稱他們是義的。稱罪人為義的行動包括一個設立的行動和一個宣告的行動。我們可用另一說法:上帝宣稱不虔敬者為義的
行動是設立性的。在此包含著稱義的不可比凝的特色。
「稱義是設立性的」,這結論不是單從解釋有關上帝的真理和公平而得,它更是聖經本身明文的教訓。保羅為要解明稱義的主題說道:「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 5:19)
保羅在同一章內所用的其他平衡的表達語也是此意。在羅馬書5:17節中,他提及那些接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又在18節提及眾人經審判被稱義得生命,是「因一次的義行」。這裡清晰顯示保羅看那使人得永生的稱義是包括我們成為義,我們接受義如同一份白白禮物;這義不是別的義,乃是耶穌基督一人的義,也即他因順從而有的義。因此,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羅 5:21)。
這真理有一種解釋:即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稱義故此是一個設立性的行動,上帝把基督的義歸算為我們的義;我們藉此在上帝前蒙接納為義,當我們思想到一個上帝如此施恩的行動時,就找到「上帝怎能稱不虔敬者為義?」的答案。
基督的義就是他完全順服的義,即沒有玷污、不能被玷汙的義。這義不但保證不敬虔者的稱義,更引發和約束這稱義。上帝必須悅納那些被授以他兒子的義的人。上帝從天上對所有不虔不義的人發出震怒,同時他也從天上把美善的喜悅啟示與其寵愛之獨生子。稱義的人可以用先知的話歡騰說:「人論我說:公義、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45:24、25)
「我因耶和華 大大歡喜,我的心靠上帝快樂,因他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叫公義為袍給我披上,好像新郎戴上華冠,又像新婦佩帶妝飾」。(賽 61:10)
「凡為攻擊你造成的器械,必不利用,凡在審判時與起用舌攻擊你的,你必定他為有罪,這是耶和華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 54:17)
使徒保羅的斷言變得更富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稱義同時是上帝白白恩典的宣告行動和設立行動。設立行動為要肯定真正的宣告行動。上帝必須設立一個新的關係和宣告它的存在。設立行動包括把基督的順從與公
義歸算給我們。基督的順從必須被認定為稱義的根基。上帝不單只考慮這順從的義,在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時,更把這義看作我們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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