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 星期三

稱義(4)

 

創世記15:6節論到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新約屢次引用這經文(羅4:3,9:22;加3;6;雅2:23)。經文表面似乎是說:亞伯拉罕的信是上帝稱他為義的根基,信本身蒙上帝接納,滿足了一個完全而沒有瑕疵的稱義的條件。若果亞伯拉罕是這樣稱義,那麼所有信徒的稱義,都是基於信 和因著信(on the ground of faith and because of laith)。

在此,我們要注意一要點,就是聖經從不引用上述詞句。聖經常提及我們是因(by)信稱義、藉(through)信稱義、或由(upon)信稱義,卻從不說我們是依照(on account of)信稱義,或因為有(because of)信稱義。然而,就算稱義是基於信,最正確表達如此思想的話應是「我們是依照信稱義」。

聖經,特以使徒保羅為甚,避免不用這等詞句,這本身已足以叫人 慎思明辯,切忌思想或談論如此稱義的見解。但是,還有無數其他解釋,表明信本身不是義,正如稱義的「義」不是靠功勞而得或由我們作成的。有幾個討論可以引述為證:


  (1)一個靠人作成的義,縱然是完全並免除一切未來的罪,卻仍未達到那完全而不可替代的稱義的要求,那就是聖經所傳揚的稱義。人為的義不能根除過去的罪、不義、並過去之罪所殘附人身的咒詛。但稱義卻包括免除所有的罪和咒詛。因此,稱義的義必須要免除過去的罪並為將來的罪作準備。人為的義不能達到這要求。我們亦要緊記:人經重生和成聖而有的人為的義在今生總不會是完全的,因而無法符合於所需要的免罪的義。惟有一個完全的義才能成為圓滿、無瑕疵而不可改變的稱義的根基。再者,稱義授權與人,並確保人得永生(羅5:17、18、21)。人為的義只裝備人去享受永生,其本身卻不能成為如此賞賜的根基。


  (2)稱義不是靠我們行善而有的義;稱義不是靠行為(羅3:20,4:2,10:3、4;加2:16,3:11,5:4;腓3:9)。聖經如此強調這一點,只有屬靈的瞎眼、最誇張的曲解才會在任何形式程度上容納提倡「靠行為稱義」之說。羅馬天主教的教義有如此歪曲之說的標誌特色。


  (3)我們是靠恩典稱義。稱義不是我們的好處或功勞的酬報,乃是出於上帝白白和非人配得的恩典(羅3:24,5:15-21)。


  由此可見,若要確定那完全無瑕疵的稱義中的義,即上帝賜予不虔敬者的,我們是不能從人本有的一切著手,或從上帝在我們身內的一切工作著手,或從我們的功勞著手。我們必須轉而注意一些性質與方向截然不同的因素上去。聖經所指示的方向是什麼?


  (1)我們是在基督裡稱義(徒13:39;羅8:1;林前6:11;加2:17)。經文從起始的勸告是:我們是藉著與基督聯合,並藉這聯合的特殊關係得著稱義。


  (2)我們稱義是藉著基督犧牲和救贖的工作(羅3:24;5:9;8:33、34)。我們是靠耶穌的血稱義。這真理的特殊重要性,是把稱義的解釋集中於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贖功勞。稱義因此是客觀的,不是上帝的恩典在我們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上的工作。


  (3)我們稱義是藉著上帝的義(羅1:17,3:21、22,10:3;腓3:9)。換言之,我們得稱義的義是一種上帝的義。經文無比有力地表明這義不是我們的義。我們本有的義或功勞,縱然全是來自上帝恩和具完全的性質,卻不是上帝的義。這到底只是人的義。然而聖經絕對的主張是:「稱義是上帝的公義從『本於信、 以致於信』地彰顯,因此這義不但與人的不義對立,更與人的義對立。這義就是具神聖的性質的義。固然,這不是指公義或公平的神聖屬性,但雖如此,這卻仍是一種含有神聖屬性的義,因而這是擁有神聖本質的義。


  (4)稱義的義是指基督的義和順從(羅5:17、18、19)。在此是一最終的解釋,肯定上文所有的解釋,並陳列其理。這說明我們為何要離開自我、專注基督並他完成之工的至終理由。這就是稱義中的義是指上帝的義的理由。這義是基督藉人性去成就的,也即他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如此,這義是神人合一者的義,這解決了我們有罪和被咒詛的處境,又配合一個完全、不可更變的稱義的一切要求;這之所以配合這些要求,是因為這具備神聖之本質和特性,且是不玷污、不可侵犯的。恩典藉著義掌權,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以進入永生(羅 5:21)。「知道向你歡呼的,那民是有福的。耶和華啊,他們在你臉上的光裡行走。他們因你的名終日歡樂,因你的公義得以高舉」。(詩89:15、16)


  稱義是上帝白白的恩典的行動。這是一個上帝的行動,也是上帝單獨的行動。上帝的義是這稱義中的義的根據或基礎。似乎這樣豐重神聖行動的稱義,使得說「稱義是借 藉我們而發動或生效的」。這見解不但不正確,且屬互相矛盾。但聖經卻頗清楚地說明: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對上帝稱義恩典的行事是有其重要性的。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就是信,惟獨信是與這稱義有關。我們稱義是本於(by)信,或藉著(through)、或以致於(upon)信(比較:羅1;17,3:22、25、 26、27、28、30,4:3、5、16、24,5:1;加2:16,3:8、9,5:4、5;腓3:9)。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