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上帝生命支撐的自然結果是自我空洞化,特別需要尋找可以填滿這本來為上帝臨在而設的空間的東西。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本來就是有自我關聯的能力,在其「位格延展」尋找與自己「位格內涵」相交,在沒有更高的相交對象情況下,人以自己為對象來滿足自己。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墮落人性之自我塌陷
缺乏上帝生命支撐的自然結果是自我空洞化,特別需要尋找可以填滿這本來為上帝臨在而設的空間的東西。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本來就是有自我關聯的能力,在其「位格延展」尋找與自己「位格內涵」相交,在沒有更高的相交對象情況下,人以自己為對象來滿足自己。
罪惡的結果
1. 靈性的死亡
奧古斯丁說︰「罪惡的懲罰,就是犯罪」;此說意義深長,乃指始祖犯罪的報應,便是使世人都生而有罪,都 有罪的性格。罪乃使人與上帝隔絕,那就是死亡,因為上帝是生命之主,人只有和永活的上帝相聯,才真正得生。「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 就臨到眾人。」(羅五12)世人都背負罪擔,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始獲消除。
靈性 的死亡,不僅是有罪,並且是敗壞。罪對於人生,終是有敗壞的作用,這乃與我們死亡有關。我們的本性,在上帝面前不僅是不義,而且不聖潔;我們的思想、我們 的言語、我們的行為,都具體表明我們的不聖潔。這種敗壞的作用,常在裡面發動,好像有毒的泉源,使我們的生命之河,受其污濁;若非靠上帝的普通恩典,人類 社會,將自相殘殺,無法共存。
2. 生活的痛苦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世人便「終身勞苦」(參創三16一19), 這也是對罪惡的刑罰。罪使人整個生命發生煩惱不安,他肉體生活,時受軟弱疾病的困擾;他的精神生活,尤令其愁苦嘆息,失去人生的樂趣,從而妨礙他日常的工 作,甚且使其整個的靈性失常;他的靈魂變成了他一切的思想、情感,和慾念的戰場。他的心志不願順從他理知的決斷;他的情操不受意志明智的控製,放蕩不羈, 整個人生失去了和諧;從而使其陷於完全崩潰的狀態,發生劇烈的痛苦。誠如經云︰「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受了「敗壞的轄製」(羅八20)。
進化論者說,人性兇殘,張牙舞爪,弱肉強食。世界乃充滿毀滅的力量;各處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氾濫,使 人類受到無限的災禍。惜他們卻昧於真理,不知公義的上帝,乃在舉起他的聖手,要懲罰世人的罪惡。他們也不明白主耶穌的警告︰「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 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 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一三2-5)此乃我們救主對普世人類發出的警告,但願失喪的世人,恍然大悟,速從滅亡之路轉回來。「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
3. 肉體的死亡
肉體和靈魂分離,便是肉體的死亡,也是上帝對罪惡的懲罰。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伯拉糾派不信聖經,否認死與罪的關係,以為死乃肉體必然的結果。伯拉糾學說,已被迦太基大公會(Synod of Carthage)於四一八年公決加以譴責。因為無論何人,「如果以為始祖亞當被造時乃是必死的,不能免死的(mortal),無論他犯罪與否,終必死亡,並非『罪的工價』,乃為本性使然。」倡此說者,乃為離經叛道。蘇西尼派和理性主義者,都隨從伯拉糾異端。近代康德派和黑格兒派的哲學家以及黎敕爾派(Ritschlian)神學家,都把罪視為人類道德和靈性發展必然應有的結果。此種學說,大受近代自然科學家的擁護,認為肉體的死亡,乃為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
人體的結構數新陳代謝,每七年至十二年,必全部變更,但人的意識記憶及整個人格,並未失去。當人死的時候,並非由於全部衰竭。且聖經教訓我們,以諾和以利亞,都被上帝接去,乘旋風升天(創五23一24;王下二10一12);當主耶穌再臨的時候,「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
於此可見,死亡並非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並非肉體必然的結果;上帝創造的人類始祖亞當的身體,並不是必死的,倘使亞當能服從上帝,乃並非「必定死」的(參創二17)。
4. 永遠的死亡
此乃靈性死亡最後的頂點。上帝乃是人類生命之主,罪惡使人與上帝分離,便完全失去了生命和喜樂之源,此乃死亡最可怕的意義。凡是不信救主,敵擋真道的罪人,上帝的震怒,便常在他身上(參約三36;羅一18),其最後的結局,便「要在聖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啟一四10-11)
所以人類必須悔改,歸依基督,信服救世真道。
罪惡懲罰的目的
上帝的公義,必須懲罰罪人。法律的後面,乃有上帝,所以懲罰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 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義和聖潔,得到伸張。上帝的聖潔對於罪惡,乃是水火不容,勢不兩立,以是必須加以懲罰。聖經裡面,一再訓示,上帝乃是公義的審判 者,他要對罪人照他的作為,加以賞罰。如曰︰「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三二4)「上帝斷不至行惡,……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伯三四10一11)「主啊,慈愛也是屬乎你,因為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六二12)「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九24);「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
2. 乃為改造罪人
此說藐視上帝公義的審判,以為罪的懲罰,並非上帝對罪人發怒,乃是因愛罪人而使其受苦,促其轉離罪行, 重新回到天父之家。此說乃牴觸聖經。一則上帝乃有兩種特性,一固為慈愛,但又為公義;倘顧此失彼,只講慈愛,不講公義,則上帝乃是溺愛。其次,此說把懲罰 與管教,混為一談。殊不知照聖經的真理,上帝一面固然慈愛和管教他的子民(參伯五17;詩六1-2,九四12,一一八18;箴三11;來一二5-8;啟三19);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乃公義,憎恨罪惡,要懲罰罪人(參詩五5,七11;鴻一2;羅一18,二5-6;帖後一6;來一○26一27)。尤有進者,如誠要改造罪人,必先承認懲罰乃是公義的,若不辨公義,則罪人也不知應如何改造。且如侈談改造,不講公義,則人將藉此為護符,不能再加懲罰;而且以為無人不能改造,則撒但亦不能加以最後審判,勢將無懲罰存在的餘地﹗
3. 防止罪的發展
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學說,便是以為懲罰罪人,乃為保護社會,防止他人傚尤犯罪。但如僅講保護社會,而不 先辨是非善惡;不講罪的懲罰,乃為伸張公義,則勢將根本失去防止罪惡實際的力量,而世人亦將無從知道罪惡為什麼要受懲罰的理由。誠照此說,則苟非為防止他 人犯罪,則罪人便可立即釋放;而罪人亦不知犯罪要受懲罰的真正理由,更不知「公義使邦國高舉」(箴一四34)。倘使懲罰罪惡不是根據犯罪的事實,而僅作防止犯罪的空想,則罪人將不知為他所犯的罪,真正憂傷痛悔(參創四21;民二一7;撒上一五24一25;撒下一二13,二四10;拉九6、13;尼九33;伯七21;詩五一1-4;耶三25)。
因此(2)(3)兩說,均似是而非;罪的懲罰,雖對個人和社會,結果有益;但真正理由,乃為伸張公義,必須追討所犯的罪。
罪惡懲罰的方式
罪惡的懲罰,乃有兩種方式︰
(a)為自然的惡果,
(b)為積極的懲罰和法律的製裁。
從前者而言,乃為必然的因果。語云︰「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網恢恢,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又雲︰「種 瓜得瓜,種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聖經教訓我們︰「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 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
聖經舊約也說︰「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翦除?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7-8)
「耶和華向來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們的罪孽歸到他們身上。」(詩九四22一23)
「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二三21)
從後者而言,則為上帝懲罰世人犯罪所製定的法令。此乃有絕對的權威,因為乃是上帝訂立的。此均為聖經所 講的對於世人犯罪懲罰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記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尤著的,乃為十誡。此雖專為以色列人而訂,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在新 約時代,仍是適用。
聖經裡面所指對於犯罪懲罰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惡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兩者而言。但是現在那些神體一位論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學家,卻僅講犯罪自然的惡果,而否認對罪的懲罰。倡此邪說的新神學家,有葛拉克(J. F. 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鄧(Gladden)等人。此種邪說,並非新奇,從前意大利以著《神曲》聞名的詩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國哲學家謝林(Schelling)亦主是說,但都離經背道。聖經裡面,對罪的懲罰,從舊約到新約,都有嚴格的制定(詳見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詩一一6,一五8;賽一24、28;太三10,二四51)。
更可痛者,倡此邪說的人,目中無神,且不信賞罰,不分善惡,甚至否認天堂地獄,認為此非將來的地方,僅為此時此地,世人的景況,及其內心的情況而已。
本罪
有關本罪之意義
羅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忽視原罪,因此倡為各種說法,以為原罪可藉洗禮而洗淨,且謂上帝有足夠的恩典,從而使人無視原罪的嚴重性;而僅襲其皮毛,注重本罪。
伯拉糾派、蘇西尼派以及現代自由神學家──更令人驚奇的,甚至危機神學家,都注重本罪。但是改正宗則總是著重原罪及其和本罪的密切關係。
二、原罪與本罪
原罪一方面是世人靈性的景況,又是其遺傳下來的敗壞。亞當既是人類的代表,所以世人生而即有墮落敗壞的本性,和亞當罪的關係。這個內在的敗壞,便是一切本罪和不聖潔的基礎。
這本罪一詞,並非僅指藉著身體所作的外表的行為,而其一切內在的思想和意慾,也都是從原罪發出。原罪好像一棵樹,是單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眾多的。芸芸眾生都僅以為他所犯罪的,乃僅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卻都昧於罪可憎的嚴重性,乃是得罪神聖的上帝(詩五一4)。如此嚴重的事,世人竟然習慣而不省察,不知悔悟,實為大可令人震驚的現象﹗殊不知罪乃是對人類生死禍福有關的力量,乃時時在激動人類對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類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三、本罪的種類
要把人類本罪分門別類,實在不易得到一個統一的和概括的意見。羅馬天主教,把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諒的兩類。這種分類,乃不合聖經的道理,因為照聖經的教訓,每一種罪,都是不義的(anomia),應受永遠的刑罰。況且本罪對於實際的人類生活乃是有害的。因為罪可令人發生一種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種不健全的恐懼,和憂慮煩惱;一方面又使人過分樂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聖的使命,應負的責任。
聖經對於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 成兩類,一種是故意犯的,一種是由無知、軟弱和錯誤無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說︰「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 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翦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 總要翦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獻祭贖罪,要受嚴重的處罰;無心而犯的罪,則從寬處理。但新約聖經教訓我們,罪的輕重,要照人所得 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啟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要比未信者人更為嚴重。例如︰馬太福音十章十五節,主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 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節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 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節,主耶穌說︰「父啊﹗赦免 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說︰「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鑑察。」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 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三節說︰「我從前是褻瀆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 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
四、不得赦的罪
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指褻瀆聖靈的 罪。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說︰「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 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說︰「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上帝善道 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上帝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因為我 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些也是指不得赦免的罪,因為他們不能「重新懊悔」,即為他 們祈禱,也是徒然。
關於這個問題,到底何謂不得赦免的罪,卻有各種偏差的意見。
(a)例如曾以拉丁文翻譯新舊約,安提阿長老,中古著名教父耶柔米(St. Jerome)以及安提阿神學家,博學的克里梭斯頓(Chrysostom),認為這種罪只有主耶穌在世的時候才有,因為那時的法利賽人不信主耶穌施行神蹟,認為「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太一二24),妄稱聖靈的大能,乃是魔鬼的作為。但是這種說法,顯然乃是附和法利賽人,且牴觸聖經,乃是「明明的羞辱他」──主耶穌(來六6)。更嚴重的,「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上帝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上帝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上帝,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壹四2-3)
(b)又如若干路德宗神學家,認為只有重生的人,始能犯此種罪,他們引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以證其說。其實希伯來書六章所指「於聖靈有分」的人,乃僅指得靈感之人,非真正重生得救之人。且路德宗的說法,已被「多特信經」(Canon of Dort)所駁斥。
照改正宗神學家的意見,「不得赦 免的罪」,乃是把明明是上帝的神蹟,故意的,惡意的,特意的把它作為魔鬼的作為。此乃特意的污衊聖靈,無理的誣稱聖善的靈,乃是地獄的靈,以真理為虛謊, 基督為魔鬼。他這種罪的根源,乃在其存心憎恨上帝和一切神聖之事。這種罪所以不得赦免,並非因為他的罪乃超過主耶穌的恩功,亦非因為其罪超過聖靈的大能; 而乃是因為上帝對於這罪惡的世界,另有他管制的律法和條例。而行這種罪的人,乃是「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心地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弗四18一19)以致不能悔改,因此也「不得赦免」。
原罪的意義(2)
三、原罪與自由
上文論原罪之要素,其中之一,乃為「完全無能」,這一個道理,就引起一個問題,乃便是原罪是否會令人失去自由,或是失去所稱的「意志自由」(liberum arbitrium)。要答覆這個問題,不可含糊籠統,而須慎加明辨。我們可從消極的和積極的兩方面來加以解答。
人類乃是一個有自主力的人(free agent),乃有與他不可分離的某種自由,人類可完全照其心靈主要的性情與旨趣,揀選他所喜愛的。人類又是一個負責的「道德行為者」(moral agent,此乃人類之別名),所以他們乃不能失去其固有的(或生來的)性能(constitutional faculties), 此乃道德的行為者必具的條件,絲毫不應喪失,此乃人之所以為人的特征。因此始祖犯罪墮落以後,人類仍復保持他們的理性、他們的良知,和他們的自由,可作選 擇。他們仍有能力追求知識學問,能夠感覺和認識道德的特質與責任;他們有天生的情感、旨趣、與自發的作為,這才可使其照其所認為適當的,決定其取舍。復 次,他們還有能力欣賞或者作許多良善與仁慈、公正和慈善的事,造福社會,惠及群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人類於始祖墮落以後,人類就失去其官能的自由(material freedom),易言之,此乃失去理知的能力,對於人生至高至善的目標,不能決定其應取之行程,向前邁進,與其本性原有的道德素質相符合。且復有一種習慣行惡的特性(參羅七19), 他不能了悟並愛慕屬靈的美德,也不能追求或做有關救恩的屬靈的事和上帝的事。此乃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見解;但伯拉糾派、蘇西尼派完全背馳,而和阿敏念派也 有不合。近代的自由派或稱新神學家,本質上乃富有伯拉糾主義的色彩,不用說乃是當然對於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學說,格格不入;他們不相信世人已失去決定人生 邁向真正公義與聖善的能力,而要推崇人的能力,認為人乃能夠擇善行義。另外一方面,又有巴爾德派(Barthianism)的辨証神學(Dialectical theology)則又極力強調人乃完全無能,乃絲毫不能向往上帝。罪人乃是罪的奴僕,毫無迷途知返,改弦易轍,轉變人生方向的可能。茲進論之。
四、巴爾德主義
巴爾德主義,又稱危機神學(theology of crisis)和辯証神學。關於巴德主義,羅理氏(Walter Lowrie)嘗謂︰「巴爾德對人類墮落,論之甚詳,但對『原罪』,卻鮮加論列。人類墮落,乃是人所共觀;但是墮落一事,卻不能把它在人類歷史裡,加以指定,因為明確無疑的,從行而上學的意義說,此乃屬於史前時代(Urgeschichte)所發生之事。」巴氏把歷史分作「現世」(time)與「永世」(eternity) 兩種截然不同的境界。前者是屬地的,暫時的,無目的的;後者乃是屬天的,永遠的,無量的,明智的;范疇各殊,境界不同,只有藉著啟示,二者始有相契的可 能。故人類只有用超越的態度,始能窮歷史終極的意義。在「現世」中,人類只有危機,沒有出路,沒有盼望,因為上帝乃超乎世外,不問世事。(按此乃犯了「超 神論」之同病)巴氏認為人類要想從「歷史進化」,「社會改良」,實現「天國」,不僅是痴人說夢,而且犯了自負自義,輕慢上帝的罪。因為人類根本沒有良善, 真正信徒,應當自認絕對無能,根本無望,應當靜待「末日」,希望「永世」來臨。關於巴氏之說,著者於他書另有批判。另一位「危機神學」的學者乃為白魯納氏 (Brunner),他不信傳統教會關於「原罪」的學說。他認為始祖亞當所犯的第一次的罪,未曾也不能歸在他的後裔身上;這罪 也未成為一種罪惡的境界,傳給後代,從而變成現在一切罪行的根源。他認為罪並非一種抽象的品性,乃是一種實際的作為。他不講原罪,而且反對原罪論,但是他 又並非否認此說裡面所含的真理。他乃注重人類罪惡的聯帶性(solidarity)。他從另一觀點在原罪以外來找出,罪惡普世 性的解釋。上帝造人的時候,並非單單造一個獨立的個人,而乃造一個為整團體其他成員負責造福的人。一個單獨孤立的人,乃是一個抽象的觀念。我乃是一個聯合 整體中的一員,乃是休戚與共,痛痒相關,「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因此人類犯罪,乃有聯帶性,亞當犯罪墮落,整個人類,就悖離上帝,完 全墮落。一個人不能扭轉這個厄運;那便失去特立獨行的自由,只好跟著犯罪。
五、反對的謬論
學者對於世人完全敗壞墮落(total depravity)之說,提出許多反對理由,認為不是完全墮落,乃因無能為力;但其說實有未當,茲特分別論列,並加批判。
1.違反道德的責任──此說乃似是而非。他們以為凡是力所不及,力不從心之事,不能使人負責。此種理由,實屬謬妄,我們已加論列。所謂無能為力,乃是自以為然的想法;此非由於能力上的缺陷,而乃有其道德的根源,其所以無能為力,乃因亞當悖逆上帝,犯罪墮落的結果。
2.消除努力的動機──他們以為此種學說,將使人類沒有正當理由,可以運用上帝的恩典;他們說,倘使沒有收成,勢將無人耕種。此種謬論,乃因為屬血氣之人的自以為義。他們安知人會因此自暴自棄,不運用上帝賜給人類的恩典;倘真知其完全墮落,反會更要仰賴神恩。
3.耽延人悔改歸主──事實上乃適得其反,倘使一個罪人,誤以為他力能自救,勢將不肯悔改;如果他真能徹悟其完全墮落,在其天性上,必會追求外力的支助,此乃人之常情。罪人因此自承其毫無希望,必更要悔改,歸依救主。
原罪的意義(1)
一、原罪的學說
初期教父對於原罪沒有明確的學說。照希臘教父的見解,認為人類乃有從始祖亞當來的體質上的敗壞,但這並非罪,也不會有犯罪作惡的意義。人類意志自由,並未受墮落直接的影響,而乃是受遺傳的體質敗壞之間接的影響。此說在希臘教會甚為盛行;最後的惡果,就成為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斷然否認一切原罪。
在拉丁教會,稍微變更了這種思想的潮流,特別是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照他的見解,心靈的增殖,乃含有罪惡的增殖。他認為原罪乃是一種遺傳下來的罪的污染與墮落,但在人裡面,未始不保留若干的良善。安勃羅斯(Ambrose)改進特土良之說,認為原罪乃是一種本性,他把天生的敗壞和人類以後發生的敗壞,加以分辨。人類的自由意志便因犯罪墮落而削弱。
到了奧古斯丁,原罪論遂有完善的 發揮。照奧氏的學說,當始祖犯罪墮落之時,人類的本性,無論在肉體上與心靈上,都完全敗壞。這種遺傳下來的,先天的敗壞,或稱原罪,乃是上帝對始祖亞當犯 罪,一種道德的懲罰。人性這種品質,在其先天的本性上,乃是只能而且只想行惡。人已失去了他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唯獨因為如此,所以原罪遂遭上帝的懲罰。 人類因為有原罪,所以人人都是已被定罪。這不但是敗壞,而且又是罪惡。
半伯拉糾派(Semi一pelagianism) 反對奧氏的學說,認為過於極端絕對,提倡一種折衷的說法。這派一方面承認全人類乃都陷在始祖亞當的墮落裡,人類的本性乃被遺傳的罪惡所玷汙,因此人類在本 性上乃都傾向行惡,離開了上帝的恩典,乃是不能行善,無法完成好的工作;但是他卻否認人類完全敗壞,否認原罪有何罪責,又復否認失去了意志的自由。此說在 中古時期,非常流行。但是有些著名的經院哲學家,仍是全心支持奧古斯丁的原罪說。
安瑟倫(Anselm) 的原罪觀,乃和奧古斯丁完全一致。他認為整個人類的本性,乃由原罪而變成邪惡,這乃是始祖亞當一舉之失所貽的惡果;從此人性生來就敗壞,而且禍延後世,頹 勢所趨,莫不犯罪作惡。原罪復令世人失去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不能立志行善,追求聖潔,結果成為罪的奴僕。經院哲學者流行的思想,都以為原罪的本質不是實 在的,乃僅是有某種缺陷,尤其是失去了「原義」;但是仍有些學者認為原罪乃有積極傾向行惡的性質。天主教學者阿奎那氏(Thomas Aquinas)認為原罪乃有兩方面的意義,從其實質的因素說,乃是邪情惡慾;從其形式的因素說,乃為失去了原義。也可說是人類本性的消沉。
改正宗學者對於原罪的見解,一般而論,乃和奧古斯丁相一致。但是加爾文乃有兩點不同的意見,其一,原罪的性質並非完全消極的;其二,原罪並非僅限於人類血氣的本性。在改教的時候,有一種蘇西尼派(Socinians),隨從伯拉糾異端,否認原罪。在十七世紀的時候,阿敏念派(Arminians)離棄了改正宗的信仰,接納半伯拉糾派的原罪說。自是以後,歐美各國督教學者,還有各種的說法。
二、原罪的要素
1.原有的罪過(original guilt)──罪過一義,乃帶有在法律上要受的處罰,以及在公義上應受的報應。罪過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潛伏的或潛在的邪惡(reatus eulpae,potential guilt),二為reatus poenae。前者乃是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叛離的作為,乃是「隱而未現的過錯」(詩一九12), 乃是一種不良的本性與品質。這乃是罪惡的本質與要素,乃是與罪性不可分離的。這乃屬於那有犯罪作惡行為的人,而且乃是永遠屬於他們。這乃不能因被赦免而消 除,甚至不能因主耶穌贖罪的恩功而稱義而洗淨,更不能僅因饒恕寬容而消除。從這點來說,邪惡也不能轉嫁給他人。後者乃為reatus poenae,此乃邪惡通常的意思,乃指一意孤行,漠視上帝的公義,違犯上帝的律法;逃避懲罰,背棄真道︰「偏行己路」(賽五三6),悖逆上帝。此乃和前者不同,並非罪的本質(essence), 乃是和法律上刑罰的製裁有關。倘使對於漠視道德的關係,沒有製訂法律上的製裁,則雖因違法犯罪,都可不必負責,不受懲罰。準斯而論,則此種罪過,乃可由其 本人或他人替代,滿足公義要求而消除。這也可由此人轉嫁給他人,或可由他人起而代為承當。凡是「因信稱義」的人,則他們雖是先天的有罪,應受處罰,則都可 免受懲處。半伯拉糾派以及阿敏念派乃都否認原罪的罪責,但是這種學說,既不合客觀的事實,尤違反聖經的教訓。始祖亞當既為人類聖約之首,則他所犯的罪,其 邪惡必轉嫁給他的後裔。關於原罪的轉嫁,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但聖經明白教訓我們,罪的懲罰,乃是死,死又轉嫁他的後裔,誠是禍延萬世, 殃及眾生。羅馬書五章十二至十九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信的臨到眾人嗎?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 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如此 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以弗所書二章一至六節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 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然而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 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 二節說︰「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
2.原有的敗壞(original pollution)──原有的敗壞,乃有兩個意義︰其一為消極的,乃是沒有原義;其二為積極的,乃是斷然行惡。於此我們乃有三點須加注意︰(1)原有的敗壞,並非僅僅如希臘教父和阿敏念派所主張的,以為只是一種頹廢墮落,而且乃為真實的罪。如果否認這點,乃就不合聖經裡面原有敗壞的意義。(2)這種敗壞,不可視為乃是注入靈魂裡的一種品質,更非改變此品質在形上的哲學上的意義。這乃是在改教時代摩尼教派(Manichaeans)和伊理克斯(Flacius lllyricus)所犯的錯誤。倘使靈魂的品質是有罪的,則在重生的時候,必須更換一個新的品質,但這乃不符重生的真義。重生乃是「脫去……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又要將……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2一24)(3)敗壞並非僅僅缺乏某種品質。關於這一點,當奧古斯丁和摩尼教派為道爭辯之時,他也否認罪乃是一種品質;復說原罪不是僅僅消極的,而乃是一種先天的積極的犯罪的意向與性情。
不但如此,「原有的敗壞」,而且乃是「完全的墮落」和「完全的無能」。請申論之。
3.完全的墮落(total depravity)──「原有的敗壞」,從其滲透的與普及的特性來說,乃是完全的墮落。完全墮落一義,乃常被誤解,因此須要慎加明辨。從消極方面說,(1)每一個人乃是徹底的墮落,而且極度的墮落。(2)罪人對於上帝的旨意沒有先天的知識,也沒有分辨善惡的良知。(3)犯罪的人,時常對於他人的德性、品格以及作為不會加以敬慕,對他來往的人之作為,也不能發生好感。(4)每一個沒有重生的人,由於他先天的罪性,對於各種各樣的罪都放縱,不能自製。再從積極方面來說,完全墮落,(1)每一個罪人,都沒有愛上帝之心。但此乃律法上的誡命最基本的要求(太二二36一38),他原有的敗壞,乃伸張到人類本性的每一部分,以及他身體靈魂所有一切的性能裡面。(2) 罪人愛其他次要的事,超過愛上帝和他的律法。他對上帝的關係,沒有絲毫屬靈的良善,只有邪惡悖謬,「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 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10一18)(3)以自我為至上,一切都以自我放在上帝之上。(4)對上帝潛在的嫌惡之心,在自己旨意與上帝旨意衝突之時,便完全表露出來。(5)自私自利,不愛上帝,妄用才能,舉止乖張。(6)一切思念、情操與行為都不合上帝聖善的標準。(7)結果便不能抵抗敗壞,遂完全受敗壞的挾製,以致完全墮落。
伯拉糾異端、蘇西尼派、十七世紀 的阿敏念派,都否認完全的墮落,但是此乃聖經明白的教訓。例如約翰福音五章四十一至四十四節,主耶穌說︰「我知道,你們心裡沒有上帝的愛。我奉我父的名 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上帝來的榮耀。」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三節說︰「我也知道在 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 意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 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馬書八章七節又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以弗所書四章十八至十九節︰「他們 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並參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 縱肉體的私慾,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提摩太后書三章二至五節︰「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 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 的實意。」提多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在污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穢了。他說是認識上帝,行事卻和他相背;本是可憎惡的,是悖逆 的,在各樣善事上是可廢棄的。」希伯來書三章十至十二節︰「所以我厭煩那世代的人,說︰『他們心裡常常迷糊,竟不曉得我的作為﹗』我就在怒中起誓說︰『他 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噁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
4.完全的無能──完全無能乃是指屬靈的感力而言。我們首應加以明辨,這並非說每一個屬血氣的人,完全不能作善事。照改正宗神學家一般的意見,認為這些屬血氣的人,尚能︰(1)行平常的善事;(2)行社會善良公義之事;(3)行外表上宗教上的善事。他們還說,甚至沒有重生的人,也有若干德性,在他們社會生活的關係上表現出來,並且在很多作為與熱情上,得到大眾的嘉許甚至感戴;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會蒙上帝的悅納。但是這乃是由於上帝的普通恩典,關於這點,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
所以改正宗神學家,對於這一點,特別指出,這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 他們作為與熱情,從其和上帝的關係上來看,他們的動念與目的,乃有非常嚴重的缺陷,因為這乃不是出於對上帝的愛心,亦非為著合乎上帝的心意。準斯而論,所 以我們現在所論的關於人類的敗壞與「完全無能」,乃特指兩大要義︰(1)沒有重生的罪人,不能做根本上蒙上帝悅納或大或小的事,會合乎上帝神聖律法的要求;(2)他也不能改變他根本的人生態度,從自私自利,習慣行惡的心,轉而敬愛上帝,而且也不會作這種根本改變的企圖。質言之,我們所指的「完全無能」,乃是指不能作屬靈的善事。
關於「完全無能」的教義,聖經裡面的教訓,乃不勝枚舉︰例如約翰福音一章五、十至十一節說︰「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因為這等人是從血氣生的,情慾生的,人意生的,不是上帝生的(參一13)。三章五節︰「耶穌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六章四十四節︰「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八章三十四節︰「耶穌回答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十五章四至五節︰「……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裡面,也是這樣。……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羅馬書七章十八、二十四節︰「……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八章六至八節︰「體貼肉體的,就是死;……原 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 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以弗所書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希伯來書十一章六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觀此,沒有重生得救,屬血氣的人,乃是不能愛上帝,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對於行屬靈的善事,乃完全無能,實屬顯然。
但是伯拉糾異端,卻偏不信聖經,否認人類因犯罪而損害了他們道德上 的性能,以為人非「完全無能」,而乃「完全有能」,仍有完全行善的能力。阿敏念派則以為上帝賜給全人類普通恩典,使他們能夠轉向上帝,因此就有行善的能 力。然而在神學上,皈向上帝,非靠「普通恩典」,乃需「特殊恩典」,所以此說亦似是而非。新神學家主要的教義,以為人類雖已墮落,但仍保持他天賦的才能, 以是仍能行屬靈的善事;惟僅缺乏道德的性能,以致不能指引其自然性能遵循正道,會完全討上帝的喜悅。他們雖把自然性能與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但是他們又強 調,認為人只要願意的話,仍是力能作屬靈的善事。照他們這種說法,無啻自相矛盾,所謂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事實上乃並沒有分別,二者等於一而二,二而一, 因為「自然性能」也是力能作真正屬靈的善事。因此新神學家強把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乃是不妥當的。因為︰(1)不合聖經的教訓,聖經乃一貫的講,人類乃是不能行其所應作的(詳見羅七18一24)。(2)有了必具的性能,未必因此就一定會作屬靈的善事,而他們的道理,乃不夠明確,令人迷惑。(3)「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二者並非完全相反的(antithesis),因此兩者可能同時兼而有之。(4)他們要把兩者加以分別,但是他們的文字,不能正確表達他們的意思;可能因為他們存心虛妄,以致心地昏昧。新神學迷惑人心,混淆真道,從而為害教會,世人應加警惕。
罪之其他看法
照德國哲學家來布尼茲(Leibnitz)的見解,這個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於人性的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上帝的作為乃是至善的,但人類的本性,不能臻於絕對至善之境,人雖竭其所能,終苦力不從心;由於人性之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乃為無可救藥的缺陷。
此說乃有許多可議之處︰
(1)以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惡;
(2)罪既是無可救藥的死症,人的努力終是無補其缺陷;由於人性之缺陷,罪乃為必然的結果。此乃違反聖經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惜人類偏偏犯罪作惡,而他們卻要上帝負責。
(3)把道德上的邪惡與身體上的殘缺,混為一談,倘以罪惡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惡,則反而應加以同情,不應對罪憎惡,而須視為不幸,將善惡不分,是非混淆。
(4)倘使把罪僅僅視為一種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無敗壞墮落之感,則人將不知廉恥,勢將不知為罪自疚,憂傷痛悔。
(5)他們以為罪惡只是一種軟弱,不知事實適得其反,罪惡乃是為害人類社會最為強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惡。禍國殃民的人,並非意志薄弱,低能無用之人,而乃為才識超眾富有煽動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為邪惡最為強大之物。
二、罪乃一種虛幻的錯覺
斯賓諾沙(Spinoza)乃和萊布尼茲一樣,認為罪乃是人所感覺到的一種缺陷;萊布尼茲則以罪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缺陷。斯賓諾沙認為罪的意識,乃由於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樣東西乃和上帝無限永遠的本質是合一的(sub spe- cie eternitatis)。 倘使人類會有足夠的知識,能看到萬事都在上帝裡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為泛神論者),則便不會有罪的觀念;易言之,則便沒有罪的存在。換句話 說,在事實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於是自相矛盾,又說罪不能視為一種缺陷,因為凡事都是好的,實無所謂罪。人所以會認為有罪惡,乃因他的宇宙觀過於淺薄。此 和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 Science)及東方禪宗的思想,乃異曲同工。
此種學說,頗多悖謬之處︰
(1)此說乃根本廢棄了倫理道德的觀念;他們都認為所謂「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為」,乃是毫無意義的老調。
(2)他們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認識,都為虛妄的錯覺,則整個人生,便毫無意義。
(3)他們不知罪性的嚴重,和鴕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土裡面,以為沒有罪的存在,便對罪完全漠視。
(4)此說乃牴觸聖經,上帝差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被釘十架,捨身救世,並非和假想敵作戰,僅為去除虛幻的錯覺。
(5)罪的觀念,乃和上帝的救贖,有重要關係。斯賓諾沙誤以救贖僅為啟蒙的過程,使人類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為人類都有若干沮喪之感;一旦開悟,便能解脫,所謂救贖,僅為不再沮喪。
(6)倘使罪僅為一種幻覺,則才智超眾的人,便沒有什麼罪;惟事實上,乃為罪大惡極之徒。
三、罪乃缺乏對上帝的意識
此乃德國施萊瑪赫的中心思想。照 他的學說,罪的意識乃和其對上帝的意識有關。當人一旦覺醒,感覺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種自卑之感。因為人乃是血肉之體,由於心靈和軀體的結合,遂有肉慾的 特性。罪並無客觀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觀的意識而發生。人乃構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兩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無限的;一方面屬於自然,一方面 又屬乎上帝。人一方面有從世界來的自覺或意識,他生在世界,屬於世界,行事為人都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說的上帝的意識,藉著這種意識,便有上帝住 在裡面。人類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對上帝的意識不夠堅強,不能完全控製他自我的意識。所以上帝的意識,必須力求其發展,以期達到理想的境 界。當人感覺到他缺乏這種理想的對上帝的意識,於是便有罪的觀念。由於自覺有罪,內疚於心,於是便想得蒙救贖,藉著主耶穌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識來管製人 生。主耶穌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否認罪有客觀的存在性。
(2)人類軀體乃是生來就有罪惡的。
(3)肉體既生來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為人的罪負責。
(4)此乃與事實不符,因為人的罪並非在其軀體,而乃在其心靈。
(5)他們既誤以罪乃在軀體,於是便注重苦修行,損傷肉體,藉以減少罪的權勢;人的身體,日趨衰老,罪性亦趨減少;而死亡乃為唯一的救主。
(6)更荒謬的,他們認為脫離肉體,靈便沒有罪。照此說法,則魔鬼乃為沒有肉體的,豈非便沒有罪,而事實上魔鬼乃為最大的罪魁。羅馬天主教也犯同樣的毛病,他們也以罪乃由肉體而來,人因受肉體玷汙,以致偏行邪道,離開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減少罪的權勢。
四、罪乃是無知,不信靠上帝
黎敕爾(Albrecht Ritschl)也和施萊瑪赫一樣,強調人因有對上帝的意識,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贖為何事的人,便不會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國度的目標。人類誤以不能達成建立上帝的國度,作為他的罪,內疚神明,上帝認為這乃是人的無知,因為無知,便應赦免。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希臘格言說,知識乃是美德,此派以為無知便是罪。此說乃不合聖經的道理,罪乃超乎過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覺有罪,應受公義的審判(參詩五一4);
(2)以罪視為無知,故應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除了「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為基督救贖的宏恩,我們雖「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邪靈。……本為可怒之子,……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五、罪乃是人類的自私自利
此說雖比以上各說較勝一籌,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為中心。
其次自私雖是罪,但不能以自私為罪唯一的要素。
其三,與上帝為敵,心地剛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僅以自私來概括一切。
此說僅限於人的境界,且不能說明罪的意義,照聖經的道理,罪乃是偏離上帝所設立的標準,與其說是自私自利,不如說為「自我中心」,更為妥切。
六、罪為不能發展道德意識
人類被其低級的脾性所限,不能發展道德意識。此說乃為譚諾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惡論乃是建立在進化論上面。在其「胡爾蘇專題講演」(Hulseau Lectures)中發揮其說。他認為罪的要素,乃是從人類獸性的本質和自然衝動而來,當時尚不知是罪,及其漸漸覺醒,有違人類道德的意識,始知其罪。以後麥道衛(McDowall)和費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說。他們認為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覺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選擇。
此說亦有可議之處︰
(1)他們說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發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並未說明,在其漸漸覺醒進化的過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
(2)他們把罪的意義僅限於違反道德律。
(3)他們乃將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們的進化論裡面。
罪的性質
上帝照祂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樂園,與上帝同行,本為一種喜樂的境界。不幸始祖違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趕出伊甸園(參創一至三章)。此乃人類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劇﹗因為原罪的遺毒,「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11、23);而且「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 此是人類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慘的現象,若非故意閉目無視,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此自古以來,悲天憫人之士,都想救偏補弊,設法挽救人類的厄運;但歷史證明, 他們的企圖與努力,僅是「揚湯止沸」,不能「釜底抽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扶得東來西又倒」;甚且變本加厲。前中國共產黨創辦人之一,張國燾痛 定思痛,深自懺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見證,和他夫人一同受浸歸依基督。
然而中外古今的學者,卻是違反歷史的鐵證,醉心人性本善之說,孟子曾強調︰「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但其說似是而非,即儒家學者,亦難苟同;荀子且提反論,倡性惡說。
西洋學者,亦不乏性善之說。例如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的「天賦人權論」,便是以人性本善為基礎。流弊之大,已為識者公認。啟蒙運動以後,理性主義,風靡一時,支配人心,以為人性乃有其「無窮之完善性」,流弊 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啟示,反對固有之教義,提倡所謂「合理的神學」,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學問,偏於「經驗論」、「感覺論」,及「唯物 論」;遂致摧毀心靈,成為無神唯物論之促成者。當時啟蒙運動健將之一休謨(David Hume),承 陸克 (John Locke)「經驗主義」之餘緒,首倡「懷疑論」,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認人類心靈之存在,其說抵擋基督聖道;迷信「理性萬能」,自炫「人性萬全」;從而無視上帝的權威,否認靈魂的不滅;遂為「唯物論」與「無神論」張目,而成為今日共禍氾濫,世界禍亂之厲階。
二、哲人的空想
聖經教訓我們,哲學乃是「虛空的妄言」(西二8,譯作「理學」,英文乃為哲學philosophy)。哲學家關於罪的本質,立說紛殊,其學派之多,乃和其哲學派別的不同一樣。神學家的學說,乃和哲學家不同,他不能徒憑主觀的空想,而鬚根據兩大重要的基準︰一為上帝無限的完善(infinite perfection),二為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任何關於罪的本質與根源的學說,倘使不合這兩大基準,則都非真理。
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質,首應以上述兩大基準為前提,始能得到正確的答案。主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宣稱︰「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這乃是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卻是無人能夠「及格」。甚至孔子也是力不從心,甚至慨然長嘆︰「獲罪於天,無所禱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國哲人無法解答的難題。而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認︰「聖賢人格,……無論升到如何境界,其所體現的畢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畢竟只是部分,這是所謂『聖人的悲劇』﹗」
此乃證明聖經的真理,人的自義,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我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辯士,徒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參林前一20),不讀聖經,不信聖經,甚至所謂「新神學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視上帝的啟示,不照上文所指兩大基準,徒作主觀的空想。哲人的方法,雖曰根據理性,實乃最不合理,無怪得到謬妄的結論。
三、罪人的拯救
人類的罪惡,乃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上帝雖是慈愛,而且樂意饒恕,但必以為罪憂傷、靈性痛悔為絕對條件。上帝乃是至聖至善,和罪不能兩立。以賽亞先知說︰「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賽五九1一12)
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衛斯理(John Wesley)日記裡面,有 驚人的記載,那些敵擋聖道的罪人,當場被上帝擊倒在地。曾經有一位反基督的大學青年,偶爾翻閱基督徒所著之書,有一神秘大力,對他迎頭痛擊,使其倒地痛 哭,憂傷痛悔,竟獻身傳道。又有美國青年,迷信異教,參禪著魔,如墮深海,黑浪滔天,震恐萬狀;忽然想到 章力生 博士所《西方心靈沒落》,開卷以後,主引導他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於是讀神學傳揚主道。
世人對罪沒有真切的認識,僅從人和人的關係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關係,沒有如聖經裡面︰「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一4-5)的痛切認識。上帝聖善的靈,動其善工,要世人認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認識其罪狀為絕對的條件。「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
聖經中罪的定義
罪的定義
聖經所講的罪,主要有五個層面。
一﹑未射中目標
罪原來的意思是「沒有射中目標」,射歪了,沒有射到中心點,沒有達到上帝的標準﹔上帝的標準是一百分,考九十九分還是罪。和合本羅馬書三章23節﹕「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上帝的榮耀就好像滿月一樣,缺了一點就是罪。天主教的思高聖經把這節翻譯成為﹕「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
上帝的標準是完全,但有誰是完全呢﹖沒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因此人人都是罪人。
二﹑不相信上帝
聖經所啟示的罪,中心的思想就是﹕不相信上帝就是罪。亞當﹑夏娃不相信上帝的警告﹑命令,他們寧願相信蛇的試探,成為一切罪的來源,所以罪的中心就是不相信上帝。然而,有誰一生下來就認識上帝﹑相信上帝呢﹖沒有﹗所以其實它也就是說﹕人人都是罪人。
三﹑原罪
第三個層面是很震撼人心的,所謂原罪。根據一般的文化,如中國的文化﹑亞里斯多德的希臘哲學,都認為﹕做錯事﹑犯罪的人才是罪人﹔做好事的人是義人。可
是,聖經是逆向操作,聖經不是看我們的行為表現,聖經是以人的地位來定我們的表現。因為你是罪人,所以你才會犯罪。由於我們在基督裡面成為義人,所以我們
才能夠行屬靈的善事。
行惡的力量
聖經講原罪講得最清楚的是,羅馬書五章12節
﹕「這就如罪是由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然後接著是﹕「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為我們有罪性,所以我們人才會犯罪,神學家稱
此為原罪或罪性。聖經將罪性講得很生動,它是控制我們去行惡的力量,不能不去行。明知不應該行,可是還是去做,是一股人沒有辦法勝過的力量。
人類的第一宗謀殺案,哥哥該隱殺掉弟弟亞伯,上帝故意對該隱說﹕你弟弟在哪裡呢﹖該隱說﹕我豈是看管我弟弟的﹖上帝說﹕你為什麼發怒呢﹖為什麼要變了臉色呢﹖「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創世記四章7節)這裡描述得很生動,罪就伏在你們家的門口,罪好像一頭野獸,隨時伺機要吞吃你,你卻要制伏﹑對付罪。
這裡用了兩個動詞,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戀慕﹑制伏,與上帝咒詛人類的兩個動詞是一樣的。女人要「戀慕」男人,男人要「管轄」女人。罪一生
都在纏住我們,我們要想辦法擺脫它﹑控制它。這就是罪性,它控制我們去行惡,「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馬書七章18節)
罪性最好的定義就是,不能不犯罪。使徒保羅將那個罪性人格化,把它講得好像是一個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馬書第七章11節)
保羅把罪擬人化,罪好像兇手一樣。罪一生跟著我們,我們要想辦法擺脫它﹑制伏它。
四﹑內心不潔
聖經所啟示的罪,第四個涵義是內心不潔。這是耶穌所提出來的,耶穌的登山寶訓提到,若是看見婦女就動了淫念,這人心裡已經犯了姦淫的罪,不用真的跟女人上床,只要動了淫念,你就犯了姦淫的罪。
登山寶訓又說,如果恨你的弟兄,等於犯殺人的罪,難免受審判。你不用真的拿刀子捅人一刀,只要心裡恨你的弟兄,不肯原諒那曾經得罪你的人,就等於犯了殺人的罪。耶穌的登山寶訓是超高標準,律法的標準已經很難達到了,耶穌又給我們一個更高的標準。
耶穌的登山寶訓,其實是要我們看見,沒有一個人可以達到上帝超高的標準,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的,只有耶穌是完全的。
內心不潔就是罪,這是相當振聾發瞶的啟示,按照聖經的標準,貪婪﹑嫉妒都是內心不潔(羅馬書第一章29節)。在中國文化的層面裡,有沒有上述這些罪的意思呢﹖
五﹑罪行或惡行
有一首聖詩說﹕「我沒有罪,沒有罪,殺人﹑放火我不會,偶爾說謊溜了嘴,天下烏鴉一般黑。」通常中國人想到罪,就是殺人放火的外表行為,作姦犯科才算是罪。聖經也有提到這些表現出來的行為,即罪行或者是惡行。羅馬書一章的後半部講到很多罪行。
我先來給聖經中「罪」的定義下一個結論。根據奧古斯丁的的定義,罪就好像一個人,背轉向上帝,而卻面對著世界。根據神學家馬丁路德的定義,罪使一個人扭
曲,然後人漸漸以自我為中心。我很喜歡馬丁路德的定義﹕以自我為中心。人把上帝趕下寶座,人自己要坐上那個寶座,人要以自己作為是非善惡的標準。
為什麼上帝不要人吃分別善惡的果子呢﹖因為上帝要人以祂的誡命,以祂的話語,作為我們是非善惡的標準﹔但是人選擇了背叛上帝,亞當吃了分別是非善惡的果子,意思是說﹕人要以自己作為是非善惡的標準,人不屑以上帝做為標準,這是罪的由來。
「罪」是神學性的問題
罪不僅是消極的缺乏上帝原先的良善﹑公義﹑聖潔,而且是積極的作惡。聖經所啟示的罪,不是哲學性的問題。年輕的時候的奧古斯丁,曾想用哲學的方式來解釋罪。他說,上帝是純存有(Pure Being ),罪則相反,罪是不存在的(None Being)。上帝是完全的良善,缺少那個良善就是罪。後來,奧古斯丁放棄了這種哲學性的解釋,他回到聖經給罪的定義。
罪也不是教育性的問題,中國人喜歡用孟母三遷的例子,來作為教育的根據,給小孩子好環境﹑好榜樣,小孩子就會學好﹔給小孩子不好的環境﹑不好的榜樣,他就會學壞。
聖經所說的罪,不是哲學性,不是教育性,也不是倫理性或心理學的問題,而是神學性的問題。所謂神學性的問題是,它關乎人跟上帝之間的關係,它涉及人類救恩的問題,亞當犯罪的最大的結果是,人不再尋找上帝,不再渴慕救恩,這是救恩論第一個要面對。
聖經對罪的教導
1.罪惡一般的概念──在改教運動之時,教會並未從哲學上來確定罪的性質。他們既非以罪視為一種缺陷,也非僅為人類的自私自利;又非為一種不可避免之事;他們乃是基於上帝的話語,從道德的屬靈的意識上決定他們的教義,認為是違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這個定義,無論路德宗、改革宗,都表贊同。
2.罪乃特殊的邪惡──常人往往把邪惡和罪惡,混為一談,實非確當,邪惡(evil)一詞,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屬於物質的或身體的;一為倫理道德的。前者乃為一種不幸的禍害,並非罪;後者才是罪,且嚴格言之,即就倫理道德的意義而言,邪惡和罪,仍有分別,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惡。
聖經裡面,關於罪的名詞,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標」(miss the mark),乃含偏離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軌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違法亂紀,不忠於合法的當權者以及犯上作亂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惡之意。複次『Ashan'乃內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與叛逆之意;『Aven'乃指虛榮浮誇之意;『Avah'乃指偏斜墮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這些意義。
從聖經中這些字來看,可見均含倫理道德的特性,絕無容疑。而其義並非消極的,並非軟弱、缺點、不完善。凡此均無道德上的責任,而是積極的敵擋上帝,違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類故意挑選的邪惡之道,乃有無窮的禍患(創三1-3;羅一18一32)。
3.罪有絕對的特質──在倫理道德方面,善和惡,是絕對有分別的;二者無中立的餘地。兩者的轉變,不是數量的,乃是本質的,罪不是不夠好或次好,而是絕對的惡。聖經不容其有中立的餘地。摩西呼天喚地,陳明生死禍福之理(參申三○15一20)。 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勸導,要世人從滅亡之路轉回來,離惡行善,出死入生。公義與邪惡,絕無妥協之餘地,中立的可能。世人於正路和邪道之間,不容徘徊中立。 主耶穌明白宣稱︰「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 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
因此我們可以說,罪乃是違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為與活動,在上帝之前,人心實都有罪。苦的水,乃從苦的泉源而來;壞的果子,必從壞樹而來,此道理不必解釋就可以明白。
4.罪與上帝的律法──世界人類,無論 在何時代,無論在何地方,無論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認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在他們以上。無論何種思辨哲 學,都不能否認這種本能的,直覺的想法。倘使他們不認識真神,他們必須要造各種假神,作他們崇拜的對象;然而倘使一旦聖經裡的上帝觀,傳入他們的心,則他 們便沒有裡由漠視,「無可推諉」(羅一20)。因為上帝的話必令其理智與良知折服,並使他們的謎,得到答案。從此就恍然大悟,不但他們心中的想望,獲得滿足,且又要遵從,而他的品德和行為,都要向它負責。正如萬有引力把地球堅定在它的軌道,我們的德性也使我們要歸順上帝,要向上帝負責。
因此罪與律法乃有關係。律法不是 由我們制定的,更非我們的意見或概念,亦非單是理知,而是上帝的本性和旨意。這種律法必須是完善無瑕的,必令人類的德性與行為與上帝的本性與旨意完全相 合。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也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鄰舍。所謂完善無瑕,必須完全無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這是聖經的 道理,也是我們良心的教訓。每一個人,至少每一個基督聖徒,倘使他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不符合祂的形像,便要自覺有罪;倘使他冷酷無情,缺乏熱忱,憂悶煩 惱,不謙卑,不感恩,不溫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雙重的意義──罪乃有雙重的意義,從公義而言,乃有犯法之意;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又有敗壞墮落之意。這兩重意義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來。
從犯法的意義說,則必須受審判,因為違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則必被定罪,而受刑罰。僅從犯法的意義說,又有兩方面的意義。一則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點、劣跡,以及其他該受刑罰的事。神學家達勃耐氏(Dab- ney)稱之為「潛在的罪」(potential guilt)。還有在公義的要求上必須加以處罰的事,達氏稱之為「真實的罪」(actual uilt)。前者乃與罪有關,不可分開,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後者(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贖,滿足公義的要求,則可以消除。
其次,從敗壞的意義言,此則因人類本性的墮落,每一個世人都無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個人,生活的實情。由於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因此每一個人便生而有墮落的天性。「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三10、23,五12)
6. 罪乃在人心之內──罪非在靈魂裡面,而乃在心內。經云︰「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學把心作為靈魂的主要機構。從這個中心,發出其力量,施展其作為,影響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體。當「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心便在內加強意志的力量,決定取捨。此與聖經的道理相符合,「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路六45)「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來三12)
7.罪不盡限於行為──因此罪不僅 僅限於外表的行為,並且包括有罪的習慣以及心靈深處邪惡的思念。這三者乃有彼此交織的連環的關係。有罪的品格,乃為有罪習慣的根基;二者復於行為上表彰出 來。有罪的行為,如果一犯再犯,習以為常,不以為非,便造成有罪的習慣;而有罪的行為與情操,又從其敗壞的本性而來。因為人的本性與品格,實在壞到極處。 所以一切罪惡,並非限於動作、活動和行為,而又在其內在的本性與品格。有罪的習慣與有罪的行為,兩者的分別,教會自始即加承認。從主的教訓有關樹和果子的 分別,也可看到邪惡之心,與邪惡的行為,兩者乃有分別。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於情操和品性。
天主教會對罪的教義
(1)在天德會議(Council 0f Trent)公布「羅馬教義問答」(Romish Catechism)以前,拉丁教會關於原罪的意見,異常紛歧;
(2)甚至天德會議的決議,也是非常含糊,沒有完整性與確切性;
(3)他們著名神學家對於德律但丁(Tridentine)聖典的解釋,也彼此紛殊。
雖然 天德會議公布的聖典與法令關於原罪的意見含糊不清,我們仍可加以綜合的說明。他們認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為,雖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與習慣 有其罪性,但嚴格言之,倘未見諸行為,不能稱其為罪。所以一切潛伏在內的邪情惡慾,不能算罪,僅能視為罪的燃料而已。
2.他們見解的謬妄──天主教的見解乃 和上述伯拉糾派犯同樣的毛病,因此我們對伯拉糾派的批判,幾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們都以為真正的罪,乃僅限於故意所作的行為。他們復以為所謂「原 義」,乃是一種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類原來所造的肢體上面的;失去了「原義」,並無傷乎人性。照聖經的真理,人的邪情惡慾,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等到其 現之於行為;而且還是萬惡之源﹗
在苦罪中與上帝隔絕的經歷
分別善惡樹的果子透視的問題
到底魔鬼的試探有甚麼厲害之處,使人陷於萬劫不復的光景?吃上帝明言禁止的果子代表了對於上帝作為上帝他權柄的挑戰,換言之是「越位」(usurpation)的行動,形同宣告上帝權柄無效,自己成為自己的上帝。這也就是魔鬼本身犯的罪,自我越位要成為上帝(賽十四13-14),所有跟隨牠一同背叛的,聖經稱之為「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猶6)。故此魔鬼的試探便是要把人類拉攏到牠哪邊去來反抗上帝(參啟十三1-18)。
世人都犯了罪
然而從扭曲狀態所產生的效應而言,則牽涉人的「自戀﹙narcissistic﹚」思想和行為,可以說當人沒有仰望上帝時就自然以自己為上帝,人的無能成為虛僞的原因,沒有達到上帝的標準,人的無限潛量成為一切越軌的動力,總而言之是從內在思想到外在行為都缺乏了條理生活的力量。
如 果把罪的問題繼續延伸到社會層面,我們發現罪性的扭曲從個人的生活可以投射到影響社會的整體文化,又從中反哺建立自己個人的價值,人變成罪惡世界生活的 「共犯」,不但通過文字、藝術表達出來,更把罪惡的價值制度化成為生活的規範。因此,在社會生活中,人在支取了社會文化的價值觀念後,常常不自覺的跟隨時 下風俗行事,不過共犯效應不但是外在的因素使然,或者我們只是不得已活在制度下,牽涉更深的是內在扭曲人性中彼此爭先的動機,讓自己在別的(罪)人眼光中 被接納,而且可以成為他們的佼佼者,所以在單獨一個人不會作的惡事,在團體動力下就有膽量去做。
墮落人性的自我塌陷
缺 乏上帝生命支撐的自然結果是自我空洞化,需要尋找別的東西填滿這本來為上帝臨在而設的空間。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本來就是有自我關聯的能力,是其「位格延 展」尋找與自己「位格內涵」相交,在沒有更高的相交對象情況下,人以自己為對象來滿足自己,這本來在自然情況下的「自我關聯不正常地內轉」﹙self-reflexivity turns inward﹚。
知行不一的矛盾
基督徒與罪
(Ⅱ)肉體︰
(Ⅲ)魔鬼︰
(2) 裝備(provision)︰
(Ⅱ)基督的代求︰
(Ⅲ)聖靈的內住︰
罪的歸與
歸與意即「結帳」、「歸入某人的帳項」。這詞又關係到,罪是如何歸到每個人身上這問題。羅馬書五章12節教導,罪透過亞當進入世界。這節經文的解釋,確定人對罪的歸與的看法。
(1) 伯拉糾觀點(Pelagian view)︰
伯拉糾的教義在很多方面都違反了聖經。他教導,人的死不是因為罪,但聖經卻不是這樣說(結十八20 ;羅六23)。伯拉糾教導,人沒有一個傾向犯罪的天然本質,但聖經的講法卻不同(羅三9至18)。如果伯拉糾的推論都是合理的話,每個人的出生都沒有受到亞當犯罪的影響了,那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墮落」一次,不然世上就會出現某些完全人了。
(3) 立約觀(Federal view)︰
唯有基督是人脫離罪的出路
我們對罪該要感覺何等悲哀啊!因為它造成許多悲慘的事!
從罪,這頭獅子裡面可以取什麼蜜呢?從罪,這荊棘叢中能有什麼葡萄可供摘取呢?
它使得天和地齊來敵對我們。當我們選擇荊棘來管轄我們的時候,就有火從這荊棘上冒出來吞吃我們。
我們可以看見墮落之後所導致的悲慘。
上帝忿怒的後裔。難道我們能在這樣的光景中安息嗎?如果一個人落在君王所厭惡的景況中,難道他不會盡其所能地與君王和好嗎?
哎呀!讓我們逃避上帝的忿怒吧!然而,除了基督之外,我們往哪裡去逃跑呢?除祂以外,沒有任何一位能擔當上帝對我們的忿怒。"祂……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的耶穌"(帖前一10)。
所有的信徒都是何等積欠耶穌基督的債啊!因祂將我們從罪惡所帶來的悲慘景況中釋放了出來!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弗一7)。
罪把患難和咒詛帶入世界﹔基督已經潔淨了這患難,並且挪去了咒詛。甚至,祂不但叫信徒脫離悲慘的光景,並且為他們買贖了那永不衰殘的榮耀冠冕(彼前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