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與意即「結帳」、「歸入某人的帳項」。這詞又關係到,罪是如何歸到每個人身上這問題。羅馬書五章12節教導,罪透過亞當進入世界。這節經文的解釋,確定人對罪的歸與的看法。
歷史上有四個主要的觀點,說明罪是如何歸與人類。
(1) 伯拉糾觀點(Pelagian view)︰
伯拉糾是英國的修道士,大約生於公元370年。他於公元409年,在羅馬提倡他的奇異教義,現代神體一位派(Unitarians)就是以他的教義系統為基礎的。伯拉糾說,上帝直接創造每一個靈魂(他貶抑靈魂遺傳說),每個靈魂因此都是無罪的,不受污染的。受造的靈魂,沒有一個與亞當的罪有任何直接的關聯。亞當的罪對人類唯一的影響,只是作了一個壞榜樣。因此,伯拉糾認為羅馬書五章12節的意思,不是說罪影響到全人類。亞當的罪沒有歸與人類,臨到人的只是人自己所犯的那些罪。此外,人死並不是因為犯了罪,而是因為自然律,就算亞當沒有犯罪,也是會死的。伯拉糾及他的教義,在主後418年的迦太基會議中被否定了。
伯拉糾的教義在很多方面都違反了聖經。他教導,人的死不是因為罪,但聖經卻不是這樣說(結十八20 ;羅六23)。伯拉糾教導,人沒有一個傾向犯罪的天然本質,但聖經的講法卻不同(羅三9至18)。如果伯拉糾的推論都是合理的話,每個人的出生都沒有受到亞當犯罪的影響了,那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墮落」一次,不然世上就會出現某些完全人了。
(2) 亞米紐斯觀點(Arminian view)︰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1560-1609年)是荷蘭神學家。他的觀點與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相近,這些觀點也代表了一些循道宗、衛理宗、五旬節宗……看法。
在思想上亞米紐斯與伯拉糾主義相似,他的教義是,人並不因亞當的犯罪而被視為有罪。人有能力過義的生活,人犯罪是自發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只因這樣,上帝才將罪歸與他們,並且追討他們的罪。人因為亞當犯罪,不能擁有原義;但「上帝從每個人有意識開始,就賜給人聖靈特殊的影響力,使人有能力抗衡與生俱來的敗壞性,可以順服;只要人的意志願意合作,就能夠這樣做。」
亞米紐斯承認亞當犯罪的影響,但不是按照全然敗壞說的理解;透過上帝給予人能力,人仍能作義的選擇。羅馬書五章12節的意思,不是全人類受到亞當犯罪及死亡的影響;而是說,當人認同於亞當的罪行,罪就歸與那個人。
(3) 立約觀(Federal view)︰
立約觀最初是由科克由(Cocceius,1603至1669年)提出的,此說遂作為改革宗神學中的信仰準則。某些神學家如賀智(Charles Hodge)、巴士威爾(J.Oliver Buswell,Jr )及伯可夫(Louis Berkhof)
等,都倡導這個教義。稱作立約觀,是因為此說認為亞當被視為立約的元首,和全人類的代表。上帝與亞當建立了一個行為的約,應許賜福亞當,但應許的條件是要
亞當順服,那麼全人類就有永遠的生命了。不順服會令全人類受苦。亞當犯罪的結果,是他的罪臨到全人類,令全人類遭受痛苦及死亡,因為他是人類的代表。因亞
當所犯的一件罪,罪和死都歸與全人類,因為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賀智為這觀念下定義︰「由於亞當與他的後裔的聯合,縱使亞當的罪不是他們所犯,但亞當的罪
仍臨到他們,審判的刑罰因此就威脅亞當,也威脅到他的後裔。」
(4) 奧古斯丁觀點(Augustinian vie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