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罪之其他看法

一、罪乃由於人性之缺陷
       照德國哲學家來布尼茲(Leibnitz)的見解,這個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於人性的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上帝的作為乃是至善的,但人類的本性,不能臻於絕對至善之境,人雖竭其所能,終苦力不從心;由於人性之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乃為無可救藥的缺陷。
       此說乃有許多可議之處︰
1)以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惡;
2)罪既是無可救藥的死症,人的努力終是無補其缺陷;由於人性之缺陷,罪乃為必然的結果。此乃違反聖經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惜人類偏偏犯罪作惡,而他們卻要上帝負責。
3)把道德上的邪惡與身體上的殘缺,混為一談,倘以罪惡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惡,則反而應加以同情,不應對罪憎惡,而須視為不幸,將善惡不分,是非混淆。
4)倘使把罪僅僅視為一種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無敗壞墮落之感,則人將不知廉恥,勢將不知為罪自疚,憂傷痛悔。
5)他們以為罪惡只是一種軟弱,不知事實適得其反,罪惡乃是為害人類社會最為強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惡。禍國殃民的人,並非意志薄弱,低能無用之人,而乃為才識超眾富有煽動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為邪惡最為強大之物。
 
二、罪乃一種虛幻的錯覺
       斯賓諾沙(Spinoza)乃和萊布尼茲一樣,認為罪乃是人所感覺到的一種缺陷;萊布尼茲則以罪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缺陷。斯賓諾沙認為罪的意識,乃由於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樣東西乃和上帝無限永遠的本質是合一的(sub  spe- cie  eternitatis)。 倘使人類會有足夠的知識,能看到萬事都在上帝裡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為泛神論者),則便不會有罪的觀念;易言之,則便沒有罪的存在。換句話 說,在事實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於是自相矛盾,又說罪不能視為一種缺陷,因為凡事都是好的,實無所謂罪。人所以會認為有罪惡,乃因他的宇宙觀過於淺薄。此 和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  Science)及東方禪宗的思想,乃異曲同工。
    此種學說,頗多悖謬之處︰
1)此說乃根本廢棄了倫理道德的觀念;他們都認為所謂「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為」,乃是毫無意義的老調。
2)他們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認識,都為虛妄的錯覺,則整個人生,便毫無意義。
3)他們不知罪性的嚴重,和鴕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土裡面,以為沒有罪的存在,便對罪完全漠視。
4)此說乃牴觸聖經,上帝差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被釘十架,捨身救世,並非和假想敵作戰,僅為去除虛幻的錯覺。
5)罪的觀念,乃和上帝的救贖,有重要關係。斯賓諾沙誤以救贖僅為啟蒙的過程,使人類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為人類都有若干沮喪之感;一旦開悟,便能解脫,所謂救贖,僅為不再沮喪。
6)倘使罪僅為一種幻覺,則才智超眾的人,便沒有什麼罪;惟事實上,乃為罪大惡極之徒。
 
三、罪乃缺乏對上帝的意識
       此乃德國施萊瑪赫的中心思想。照 他的學說,罪的意識乃和其對上帝的意識有關。當人一旦覺醒,感覺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種自卑之感。因為人乃是血肉之體,由於心靈和軀體的結合,遂有肉慾的 特性。罪並無客觀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觀的意識而發生。人乃構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兩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無限的;一方面屬於自然,一方面 又屬乎上帝。人一方面有從世界來的自覺或意識,他生在世界,屬於世界,行事為人都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說的上帝的意識,藉著這種意識,便有上帝住 在裡面。人類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對上帝的意識不夠堅強,不能完全控製他自我的意識。所以上帝的意識,必須力求其發展,以期達到理想的境 界。當人感覺到他缺乏這種理想的對上帝的意識,於是便有罪的觀念。由於自覺有罪,內疚於心,於是便想得蒙救贖,藉著主耶穌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識來管製人 生。主耶穌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否認罪有客觀的存在性。
2)人類軀體乃是生來就有罪惡的。
3)肉體既生來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為人的罪負責。
4)此乃與事實不符,因為人的罪並非在其軀體,而乃在其心靈。
5)他們既誤以罪乃在軀體,於是便注重苦修行,損傷肉體,藉以減少罪的權勢;人的身體,日趨衰老,罪性亦趨減少;而死亡乃為唯一的救主。
6)更荒謬的,他們認為脫離肉體,靈便沒有罪。照此說法,則魔鬼乃為沒有肉體的,豈非便沒有罪,而事實上魔鬼乃為最大的罪魁。羅馬天主教也犯同樣的毛病,他們也以罪乃由肉體而來,人因受肉體玷汙,以致偏行邪道,離開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減少罪的權勢。
 
四、罪乃是無知,不信靠上帝
       黎敕爾(Albrecht  Ritschl)也和施萊瑪赫一樣,強調人因有對上帝的意識,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贖為何事的人,便不會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國度的目標。人類誤以不能達成建立上帝的國度,作為他的罪,內疚神明,上帝認為這乃是人的無知,因為無知,便應赦免。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希臘格言說,知識乃是美德,此派以為無知便是罪。此說乃不合聖經的道理,罪乃超乎過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覺有罪,應受公義的審判(參詩五一4);
2)以罪視為無知,故應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除了「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為基督救贖的宏恩,我們雖「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邪靈。……本為可怒之子,……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五、罪乃是人類的自私自利
       此說雖比以上各說較勝一籌,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為中心。
其次自私雖是罪,但不能以自私為罪唯一的要素。
其三,與上帝為敵,心地剛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僅以自私來概括一切。
此說僅限於人的境界,且不能說明罪的意義,照聖經的道理,罪乃是偏離上帝所設立的標準,與其說是自私自利,不如說為「自我中心」,更為妥切。
 
六、罪為不能發展道德意識
       人類被其低級的脾性所限,不能發展道德意識。此說乃為譚諾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惡論乃是建立在進化論上面。在其「胡爾蘇專題講演」(Hulseau  Lectures)中發揮其說。他認為罪的要素,乃是從人類獸性的本質和自然衝動而來,當時尚不知是罪,及其漸漸覺醒,有違人類道德的意識,始知其罪。以後麥道衛(McDowall)和費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說。他們認為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覺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選擇。
    此說亦有可議之處︰
1)他們說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發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並未說明,在其漸漸覺醒進化的過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
2)他們把罪的意義僅限於違反道德律。
3)他們乃將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們的進化論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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