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罪惡懲罰的方式

       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罪不但觸犯上帝的律法,乃為打擊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為反抗上帝自己;乃為干犯上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義,因為此乃是上帝寶座的根基(參詩九七2);又為瀆冒上帝不可玷污的聖潔,因為上帝乃要我們的生活,完全聖潔無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義的要求上,自必追討我們的罪,加以懲罰。
       罪惡的懲罰,乃有兩種方式︰
a)為自然的惡果,
b)為積極的懲罰和法律的製裁。
從前者而言,乃為必然的因果。語云︰「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網恢恢,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又雲︰「種 瓜得瓜,種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聖經教訓我們︰「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 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
聖經舊約也說︰「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翦除?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78
「耶和華向來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們的罪孽歸到他們身上。」(詩九四2223
「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二三21
從後者而言,則為上帝懲罰世人犯罪所製定的法令。此乃有絕對的權威,因為乃是上帝訂立的。此均為聖經所 講的對於世人犯罪懲罰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記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尤著的,乃為十誡。此雖專為以色列人而訂,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在新 約時代,仍是適用。
       聖經裡面所指對於犯罪懲罰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惡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兩者而言。但是現在那些神體一位論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學家,卻僅講犯罪自然的惡果,而否認對罪的懲罰。倡此邪說的新神學家,有葛拉克(J. F. 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鄧(Gladden)等人。此種邪說,並非新奇,從前意大利以著《神曲》聞名的詩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國哲學家謝林(Schelling)亦主是說,但都離經背道。聖經裡面,對罪的懲罰,從舊約到新約,都有嚴格的制定(詳見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詩一一6,一五8;賽一2428;太三10,二四51)。
更可痛者,倡此邪說的人,目中無神,且不信賞罰,不分善惡,甚至否認天堂地獄,認為此非將來的地方,僅為此時此地,世人的景況,及其內心的情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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