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本罪

   
    本罪就是個人實際犯的罪。伯拉糾派、蘇西尼派(Socinians)、自由派、危機神學否認原罪,卻承認本罪的存在。

a. 舊約中的本罪

1. 誤犯的罪
 
    這種罪是因無知或軟弱而犯的,可贖而蒙赦免(15:22-28)

2. 擅敢犯的罪

  指故意頂撞的罪,乃對耶和華的藐視,此罪非罰不可,不能贖(15:30,31)

b. 新約中的本罪

  就加拉太書五章和羅馬書一章予以分析:

1.  情慾的:姦淫、污穢、邪蕩、同性戀。

2.  宗教的:拜偶像、邪術、異端、怨恨上帝。

3.  傷人的: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兇殺、貪婪、讒毀、背後說人、侮慢人、背約、違背父母、無親情、不憐憫人。

4.  害己的:酒醉、荒宴。

5.  動機的:嫉妒、詭詐、毒恨、惡毒、狂傲、自誇、捏造惡事。

c. 天主教的本罪觀

1. 小罪(venial sins)
  
      非故意的罪,或「不至於死的罪」(約一5:16)不必告解(信徒去到神父面前認罪,再由上帝代表到上帝面前求赦免),只直接禱告認罪就可蒙赦免的。

2. 大罪(mortal sins)
 
 原意是「至於死的罪」,是明知故犯的罪,須經告解才能蒙赦免。

d. 從不同角度分本罪

1.  以形成的前後次序而分:先有不虔,後有不義。

2.  以形態而分:

(1) 有形的罪--指有行動表現的罪行。

(2) 無形的罪--指動機的罪。

3.  以過與不及而分:

(1)  作不該作的事(sins of commission)

(2)  不作該作的事(sins of omission)

4.  以後果而分:

(1) 留痕跡的罪

(2) 不留痕跡的罪

5.  以性質而分:

(1) 違反國法的罪(crime)

(2) 違反道德的罪(sin)--接近論語中的「過」(述面篇、徫靈公篇)

6. 以冒犯的對象而分:

(1) 得罪上帝(sin)

2)  傷害人(crime)

(3) 傷害自己(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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