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就是個人實際犯的罪。伯拉糾派、蘇西尼派(Socinians)、自由派、危機神學否認原罪,卻承認本罪的存在。
a. 舊約中的本罪
1. 誤犯的罪
這種罪是因無知或軟弱而犯的,可贖而蒙赦免(民15:22-28)。
2. 擅敢犯的罪
指故意頂撞的罪,乃對耶和華的藐視,此罪非罰不可,不能贖(民15:30,31)。
b. 新約中的本罪
就加拉太書五章和羅馬書一章予以分析:
1. 情慾的:姦淫、污穢、邪蕩、同性戀。
2. 宗教的:拜偶像、邪術、異端、怨恨上帝。
3. 傷人的: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兇殺、貪婪、讒毀、背後說人、侮慢人、背約、違背父母、無親情、不憐憫人。
4. 害己的:酒醉、荒宴。
5. 動機的:嫉妒、詭詐、毒恨、惡毒、狂傲、自誇、捏造惡事。
c. 天主教的本罪觀
1. 小罪(venial sins)
非故意的罪,或「不至於死的罪」(約一5:16)不必告解(信徒去到神父面前認罪,再由上帝代表到上帝面前求赦免),只直接禱告認罪就可蒙赦免的。
2. 大罪(mortal sins)
原意是「至於死的罪」,是明知故犯的罪,須經告解才能蒙赦免。
d. 從不同角度分本罪
1. 以形成的前後次序而分:先有不虔,後有不義。
2. 以形態而分:
(1) 有形的罪--指有行動表現的罪行。
(2) 無形的罪--指動機的罪。
3. 以過與不及而分:
(1) 作不該作的事(sins of commission)
(2) 不作該作的事(sins of omission)
4. 以後果而分:
(1) 留痕跡的罪
(2) 不留痕跡的罪
5. 以性質而分:
(1) 違反國法的罪(crime)
(2) 違反道德的罪(sin)--接近論語中的「過」(述面篇、徫靈公篇)。
6. 以冒犯的對象而分:
(1) 得罪上帝(sin)
2) 傷害人(crime)
(3) 傷害自己(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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