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對上帝的屬性作以下的定義:「上帝的屬性就是一些與上帝的概念不能分割,及上帝本性中的各樣特質。這些特性構成了上帝向其受造之物各種顯現方式的基礎和特質。」
上帝的屬性必須與上帝的作為加以區分。上帝的屬性不會為上帝「增加」什麼﹔上帝的屬性只表明了上帝的本性(nature)。
路易士(Gordon
Lewis)以下的定義頗為全面:
上帝是一位眼不能見、有位格的及活的靈。上帝與任何其他靈體,在以下各種屬性上是有所區別的:從形而上學說,上帝是自存(self-existent)、永恆和不變的﹔從智慧上說,上帝是全知、信實及智慧的﹔從道德上說,上帝是公平的、有憐憫的有恩賜的﹔從感情上說,上帝恨惡罪惡,容忍痛苦及富有憐憫﹔從存在上說,上帝是自由的、可靠的和全能的﹔從關係上說,上帝的存在是超越的(transcendent),上帝對宇宙 性的照顧工作是內蘊的(immanent),並且上帝對他子民的救贖工作也是內蘊的。
上帝的屬性,通常可以分為以下兩個範疇。對分的稱號法,就要看該神學家想要強調的是那些相對的特點。
一些經常所用的分類有:絕對的(absolute)及相對的(relative)﹔不可傳達的(incommunicable)及可傳達的(communicable)[不及物的(intransitive)與及物的(transitive)]﹔道德的(moral)及非道德的(immoral)。
研究上帝的屬性,重要的是不要將一種屬性高過另外一種,因為這樣會尋致錯誤地描繪上帝的形象。
將所有屬性放在一起,才能襯托出上帝真正的本性和位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