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的廣泛
基督是為誰而受難的呢?他的犧牲是為誰的益處呢?他的救恩是誰得的福祉呢?對於這個問題,有下列三種見解︰
(1)普世得救
這種論說認為,上帝既將基督作為人類的代表,替人獻祭,他的犧牲必定是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一般而言,這是自由派神學家的觀點。他們不一定承認耶穌是上帝,也不一定承認他的受難是一種贖償,但他們一致相信,基督的犧牲是表明上帝的慈愛,帶領全世人類重回上帝的懷抱。他們的標幟是“上帝是人類的天父,世人都是兄弟。”
巴特神學雖然在多處與自由派神學相異,但在救恩的範圍一事上,卻也傾向於普世得救之看法。當然他的依據,仍是與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認為,耶穌是揀選之上帝,也是蒙選之人。上帝的恩典揀選了基督,因此也揀選了人,因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雖未明言,人人都會得救;但他也不願否認,人人都會得救。他的基督論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論。
這種論說顯然與聖經的教訓相背的。聖經自始(亞當的下一代起)即將人類歸納為兩類,即屬上帝的人和屬世的人,如亞伯和該隱,雅各和以發,選民和外邦人,上帝的奴僕和罪的奴僕,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義上屬基督的人,在末日要聽到基督棄絕之判語(太七︰21~23;廿五︰41~46)。
(2)普世適用
這種論說認為,基督贖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範圍適用於全人類,雖然他們承認,並非全人類終會得救的。他們相信,基督贖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著信心取得的,但是因為不是人人都會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贖只會在一部分人身上實際生效。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義宗,及許多獨立教派人士的觀點。
普世適用論的論點是經文根據,可以分為三點︰
(一)基督為世人而死(例︰約一︰29;三︰16;六︰33,51;林後五︰19;約壹二︰2)。這些經文教訓,耶穌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世人”的糧食,“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們應當認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並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試觀約一︰10;羅一︰8;十一︰12,15等經文,就能發現,世界不是指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細審察普世適用論所依據的經文,就能看出,它們是對照舊約時代猶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約時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國各族之人(參太廿四︰14;羅十︰18)。
(二)基督為眾人而死(例︰羅五︰19;林前十五︰22;提前二︰4,6;來二︰9)。
但這些經文顯然是指在基督裡的眾人,因此是有範圍的。否則應當解作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認,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他們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適用論者聲稱,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適用於眾人,上帝為保將這福音向世上眾人提供呢?
但是我們應當記得,福音的提供始終是連於悔改和信仰的︰“信他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人若沒有悔改和信仰的反應,福音的提供,對他而言,並無實效。再者,歷史的事實也証明,甚至在新約時代,世上仍有許多人未曾聽到福音,也有許多人雖聽到福音,卻不願接受它。
普世適用論的一個最大弱點,乃是實際上否定基督的贖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為,基督贖罪果子的範圍,若果真是對全世界所有的人適用,而在事實上卻只有一小部分人確實得到這贖罪的果效,那末贖罪的果效豈不是大部分被浪費掉而沒有生效了嗎?
(3)限定範圍
改革宗長老教會,及一部分浸信會和獨立派教會相信,基督贖罪的性質是有範圍的,或者說是限定的。基督贖罪之工,不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確實拯救那些預定會得救之人的。它的範圍是限定地那些蒙揀選並信他之人的救贖。
限定範圍並非是指論基督贖罪之價值和功效是否“足夠”拯救全世的人類,而是說基督贖罪之目的是否是為著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普世適用論者也承認,並不是世上每一個人都會得救。但他們認為,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個人都有得救的功能。而限定范圍的見解是,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揀選而信主的人都得拯救。
限定範圍的觀念,並非叫我們自以為義,或帶著幸災樂禍的態度,任憑世人滅亡。改革宗同樣熱衷于宣教工作,致力於把福音傳地極,叫罪人與上帝和好。
限定範圍觀點之聖經根據︰
(一)聖經在原則上的教訓
聖經啟示的一個既定原則,即是上帝的目的必會實現。天上地下沒有任何權勢能攔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詩卅三︰11;賽五十五︰11;羅八︰31~32;九︰6)。保羅引用以利亞和巴力之史實,証明上帝的拯救必會成就(王上十九︰1~18;羅十一︰1~7)。
上帝原來的目的若是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他的目的必會成就無疑。但事實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這一部分是由上帝直接的揀選,那末基督贖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範圍地拯救這些罪人。至於上帝因何決定某些人而遺棄另一些人,保羅指出,這是上帝的主權,我們無權責問他(羅九︰19~24)。
(二)聖經區劃的原則
聖經在多方面區別屬世的人和屬上帝的人。在新約中,耶穌稱信他的人為他的羊群,他的教會,他的百姓,顯見基督的救贖是有限定範圍的(約十︰14~16;太十六︰15~19;徒廿︰28;彼前一︰2;來二︰17)。
一部分的猶太人未被拯救,並不是因為遺忘了他的約言,或是力不從心;他的應許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會成就。凡是真以色列人,都會得救(羅九︰6,8,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範圍
基督的祭司之職,除了捨身獻祭外,另一點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贖和代求的對象必然是相同的。耶穌在受難前的祈禱中,清楚區別屬上帝的人和屬世的人︰“我為他們(信徒)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約十七︰9)。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若是為世上每一個人,他絕不會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們若將基督贖償的範圍擴大至全世界每一個人,就必須同時限製並減削他贖罪之工的功效,因為事實上並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們若承認有範圍的限定,也就承認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贖償之目的,因為凡被預定得救的人,全都獲得救恩,一個也不短少(約十七︰12;徒十三︰48)。
再者,基督贖償的範圍若無限定,它只是適用於每一個人而並未實際拯救每一個人,則至於救人數之多寡需視各人的反應而定,而不再在於基督贖償之功效,大大地減削了基督的功勞,而把最後的結局,操諸於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