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說基督為他的百姓作了贖價──「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廿:28)
注意這裡是說多人,不是說每個 人。一個東西要成為贖價,必須有三個條件:
(1)有人被拘禁不得自由;
(2)別人為了使他得釋放,把這個東西給拘禁他的人;
(3)拘禁他的人收下這個東西,就真的釋放他,使他得自由。
如果這三個條件有一個沒有滿足,這東西就還不能算是真贖價。
就人來說,如果拘禁他的人講義氣,就應該一接到贖價就釋放他,不要求他再付其它什麼東西。
就上帝來說,如果上帝是公義的,而且基督受苦、受死是作每個人的贖價,而不是只為蒙揀選的人,那麼基督代贖的果效就必須傳達給每一個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任何人受永刑,都會使上帝變成不公義。
如果有人因為不信而下地獄,上帝就是重複要求執行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上帝就不公義了。
基督的代贖果效並不是傳達給每個人,而是只限於那些他出面為他們作保的人,就是組成他真教會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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