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論的神政說主張,由於上帝的絕對主權,能和緩律法的要求,所以就用不著任何為罪的犧牲而白白赦免人。但為了保持一公允的懲戒並尊重律法,以致人心受
驚,叫人知道犯罪者不能不受刑罰,因此基督才死在十字架上;同時也必須以身作則表明是高度的尊重律法。基督受苦的根本目的,並非滿足上帝的公義,有如滿足
說所主張的,亦非消除人對上帝的抵抗以彰顯上帝的愛,有如道德感化說所主張的,乃是藉以觀摩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而對罪生出一種恐怖的心,而引人歸
善。由於在他們眼前所觀摩的,人們方能知道罪是何等可怕的事,絕不能不受刑罰,所以對上帝的治理生出尊重的心。神政說並不主張基督受苦是擔當了原來與律法
有關的刑罰,也不等於那刑罰,乃是次於該刑罰,上帝不過是在的主權內,自由地為那刑罰而接受一代替者,當作那刑罰來接受。上帝既然表示了對罪的不滿,現在
就能在以前所宣布更容易的條件上賜救恩給人。不再要求人完全的順服,現在只要人相信並行合理的善行,這一切當然就是出於本人自己的能力所作成的。當然此說
與滿足說(主張我們得救只因基督的完全順服,這順的合乎了原來為救恩條件而立的高尚要求)之間有極大的區別。
神政說的基本要點就是基督的死乃在警告人︰罪必受罰,而宇宙的管理次序,只有當人尊重律法時方能繼續。但我們主張,刑罰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把敬虔注入治理
的觀念中,也不是注入律法的抽象觀念中,乃是滿足上帝的公義,因為這才是正確的。沒有一個深受感化的罪人會覺得自己是與政府或律法相衝突,他乃是面臨個人
的難題,因為他被罪玷污了,有禍了,是與有位格之上帝的聖潔相抵觸。犯了罪以後而真悔改的大衛,當他在真光中見到自己的罪時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五十一4)那謙卑的稅吏說︰“上帝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13)
神政說反對罪人的罪歸給基督,基督的義歸給罪人之可能性的事實。他們說那是表明上帝是不公義的,為別人的罪而刑罰無辜者。有罪者必當受罰。刑罰若不正
直,社會次序難以維持。此說未能承認罪之極端可憎,而以為可藉比原初上帝所定而較輕的刑罰來處罰罪。但如果此為真實,如果上帝以其在主權認為任何受造之物
犧牲的價值都能滿足,那麼公牛與山羊的血也就足以除掉罪——基督的受苦就等於徒然了。此說以為人有
能力改變他的道德性,為要達成此舉他只需要外部的良好環境,然而聖經卻告訴我們,他需要重生,性情的完全改變,這種福氣是由基督所買來的,而且只能藉著聖
靈的能力方能使之生效。總而言之,此說所主張對罪的淡薄態度,就是完全忽略了上帝對百姓的大愛;因為上帝自己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並不僅僅是一個人,乃是上帝自己在基督里裡犧牲,因此所包括的價值是無人能知的。
神政說當然是矛盾的,不可靠的,而且只有少數的人主張。此說為十七世紀著名荷蘭神學家與法學家葛羅修(Hugh Grotius)所發明。葛氏從法學的觀點來討論此題。他主張在赦罪的事上,上帝應當被認為是一道德的治理者,不能憑自己的情感或願望來行事,乃應考慮到一切在權下之人的幸福。基督的功勞只不過被認為是一種教訓,十字架不過是象徵,目的在教訓人,上帝是恨罪的。
神政說有時被稱為“中間說”,此說並不比道德感化說更具嚴重的錯謬。道德感化說主張贖罪的目的乃在感化人,而此說承認贖罪的一部分是向上帝的,為支持對上帝律法的尊重。但在本質上二說根本相同,因為二說均否認滿足上帝公義的必要性,而且二說均主張十字架的根本目的乃在人裡面產生出一種影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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