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愁苦,我們會問甚麼是愁苦?
它是指我們處於一種完全不幸或極端不快樂之境況。我們可以舉出許多例子來︰戰爭,飢餓,爭鬥,失業,毒癮,無家可歸,貧困,疾病和死亡。在這個世界上有太多的煩惱,痛苦和不幸。所有這些愁苦都是罪的惡果。
但真正的愁苦影響更為深遠。我們可以在《創世紀》第三章讀到︰我們沒有神。因為人的墮落,我們在這個世上沒有神。所有愁苦都源於罪,就是遠離神。我們失去了神的恩慈良善,他的震怒降臨在我們身上。墮落以後,人就受到神的咒詛。在《羅馬書》第三章9-20節我們能讀到我們的愁苦到底有多深。
但是大多數時間我們感受不到這種愁苦。我們常常並不難過,而是快樂地生活。因此,我們不禁要問︰“你從何處知道你的愁苦呢?”答案是︰“從神的律法”。這是從《聖經》得來的答案。在《羅馬書》第三章20節我們讀到︰“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我們不是從報紙上,而是從神的律法中得知自己的愁苦境況。在《羅馬書》第七章7節中,保羅說,若非因律法,他就不知罪。律法是生活的準則。我們的創造主神賜給我們十條誡命(出埃及記20︰1-17,申命記5︰6-21)。我們可以把律法比作一面鏡子。從鏡子裡我們可以看到自己是什麼樣子。
神的律法就是這樣一面鏡子,聖靈藉神的律法讓我們看見我們的處境何等悲慘。我們越了解神要我們怎麼活,就越感到我是多麼的罪孽深重。於是我們會問︰“那是我嗎?我真的這麼墮落嗎?
神的律法對我們有什麼要求?
基督已在《馬太福音》廿二章37-40節總括的教訓了我們︰“你要盡心,盡性,盡 意,盡力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
因此,我們可以說上帝設立之律法,是要求我們愛﹗對神和對人完全的愛。這是神的律法的總結。
神
的律法中第一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我們從心底愛他。我們必須在所作、所願、所想的一切事上愛神。在他的律法裡,神對我們的要求多過外在的行動。我們
為什麼要作某事,怎樣作某事,都非常重要。神要求我們全心事奉祂。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就是這樣吩咐的。他不是第一個這樣說的,而只是重複了摩西在《申命
記》第六章5節裡說過的︰“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其次,我們必須愛人如己。這裡所說的人,是指所有的人,尤其是那些我們每天打交道的人,包括我們所有的仇敵。好撒馬利亞人就是一個很好的榜樣(路加福音10︰25-27)。作為神的創造物,每一個人都愛他自己。愛自己意味著抗拒危害,尋求益處。我們對待別人也應如此,應該愛人如己。一句話,神的律法要求我們愛神超過一切,並愛人如己。
這
樣我們必須從神的律法中了解我們的愁苦。這律法要求我們愛神愛人。我們能作到嗎?我們能行出神在律法中要求我們作的一切,能愛神超過一切並愛人如己嗎?神
要求完美,而不會滿足於任何次等的東西。因為祂是神,本身就完美良善。祂決不能容忍邪惡,絲毫都不能容忍,因為祂把我們創造得完美。
我們能完全地遵行這些律法嗎?回答是︰“不能﹗”
只有聖靈在人心裡作工,人才能知道自己是無法完成上帝之要求。若憑己意,我們會以為自己能遵守這律法。
我們不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為什麼不能呢?因為從本性上來說我們憎恨神憎恨人,這就是我們的愁苦﹗“本性”的意思是天生的;“傾向於”的意思是我們不能也不願不這樣作。我們生來就憎恨神憎恨人︰“常存惡毒嫉妒的心,是可恨的,又是彼此相恨”(提多書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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