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份重要宣言的神學研究:1971、1975、1977

 這三份文獻不只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介入公共事務的歷史紀錄,也是研究「教會如何在威權政治、國家認同與人權危機中實踐信仰」的重要材料。若從改革宗神學來閱讀,核心問題是:教會如何在承認基督是萬有之主的同時,辨識國家權力的界限,為人民的尊嚴與公義發聲,又不把任何政治方案等同於上帝的國?

先說明三份文獻的發展脈絡:

1971

國是聲明

人民的意志與政治代表性

在國際外交劇變中,教會反對外國強權代替台灣人民決定前途,並呼籲改革政治、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

1975

我們的呼籲

信仰自由、教會自主與先知職責

在白話字聖經遭查扣、教會國際參與受限制等背景下,教會將公共責任延伸至宗教自由、社會公義、語言尊嚴及教會的先知性角色。

1977

人權宣言

人權、住民自決與國家前途

教會將「耶穌基督是全人類的主」與「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連結,進一步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住民決定,並提出使台灣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的政治訴求。

有一個歷史上的重要區分:1971年的宣言不是由1977年才出現的人權宣言倒推而來。三份文獻各自回應不同危機,卻逐步形成一條神學與公共參與的論述線索:從政治代表性,到宗教自由與教會自主,再到人權和台灣前途的決定權。

以下逐份分析聖經根據、神學論證、歷史背景與改革宗評價。

一、1971年〈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1971年12月29日。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官方全文。

1. 歷史背景:外交危機與政治代表性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原中華民國政府失去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其後,美國總統尼克森預定於1972年訪問中國大陸,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安全前景因而受到重大衝擊。長老教會於1971年12月29日發表聲明,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提出對國家前途的關切。

這份宣言的兩個重點是:

  • 對國際社會: 反對其他國家忽視台灣人民的人權與意志,私下決定台灣的前途。
  • 對台灣政府: 呼籲伸張正義與自由、改革政治,並在「全國統一」之前,先全面改選自由地區的中央民意代表。

第二點尤其值得注意。它並非只在外交上要求外國支持台灣,也針對台灣內部的政治代表性提出改革。當時的中央民意代表仍主要由1940年代在中國大陸選出的代表延續任職,台灣本地人民的政治代表性受到嚴重限制。宣言因此把國家安全與民主改革連在一起。

2. 聖經根據:基督的主權、人的尊嚴與公義

(1)耶穌基督是全地的主宰

宣言開宗明義地宣告,教會的立場是基於耶穌基督為「全地的主宰、公義的審判者,也是全人類的救主」的信仰。

這是整份宣言的神學起點。

若基督是全地的主宰,國家就不是終極主權者。政府的權柄有其職分與界限,不能把國家利益、政權延續或外交策略置於人的基本尊嚴之上。

可用以下經文作為神學參照:

  • 詩篇 24:1: 大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於耶和華。
  • 詩篇 72:1–4: 君王應為困苦者伸冤,拯救貧寒人。
  • 使徒行傳 5:29: 當人的命令與上帝的命令衝突時,順服上帝高於順服人。

這些經文並不直接等於特定的憲政制度,但提供一個重要原則:政治權力不是自我授權的絕對權力,而是必須接受上帝公義的衡量。

(2)人權不是政府的恩賜,而有更深的神學根據

1971年宣言明確指出:「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自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

這個論證可與《創世記》1:26–27的上帝形像教義連結。人具有不可被任意剝奪的尊嚴,不是因為政府承認他才有尊嚴,也不是因為他屬於某個族群、政黨或國家才有價值。

但須作一個嚴謹區分:**創世記直接教導人按上帝形像受造;現代人權與人民自決的制度主張,是在這項教義上進一步作出的倫理與政治推論。**不能把現代民主制度直接說成經文本身已經完整規定的政治制度。

(3)公義要求政治制度具有代表性

宣言要求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這涉及的不只是選舉技術,而是政府是否真正代表當時生活在台灣的人民。

可與以下經文對讀:

  • 申命記 16:18–20: 審判者不可屈枉正直、徇私或受賄。
  • 箴言 29:4: 公義使國堅立。
  • 彌迦書 6:8: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

這些經文要求掌權者履行公義責任,但沒有直接規定只能採取某一種民主制度。長老教會將聖經的公義原則應用於當時的政治代表性問題,是一種處境化的神學判斷。

3. 神學論證:從基督主權到人民政治權利

1971年宣言的推理可整理如下:

第一層:基督論

耶穌基督是全地的主宰與公義的審判者。

第二層:人權觀

人的尊嚴與權利不能任由國家或外國強權處置。

第三層:政治倫理

政府應尊重人民意志,並改革政治代表制度。

這份宣言的神學特色,在於它沒有把政治參與僅僅當作個別基督徒的私人選擇,而是主張教會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以教會的身分公開見證信仰。

高俊明在1972年對宣言的神學說明中,進一步指出,當政治權力侵害教會履行使命的自由,或侵害人的尊嚴與人權時,教會不能因此保持絕對沉默;他並以《創世記》1:26–27的上帝形像作為人權論證的根據。

4. 改革宗神學評價

第一,基督主權對國家權力形成必要的限制。

改革宗神學強調上帝對整個受造界的主權,不只對教會或個人內心作王。政府有其正當職分,但不能把自己視為終極權威。這與《西敏信條》第二十三章「論政府官員」所討論的民事政府職分,可以形成對話。

第二,人民的政治代表性可以成為公義問題。

改革宗不必把民主制度絕對化,才能支持公平的政治參與。關鍵是政府是否履行維護公義、保障人民安全與限制惡行的責任。當人民長期缺乏有效代表性時,要求制度改革可以是一種公共倫理主張。

第三,需要避免把人民意志提升為絕對主權。

改革宗神學同樣反對君王、政黨或多數人民成為終極權威。人民有政治權利,但人民的選擇也可能受罪、利益與群體偏見影響。因此,「人民可以決定政治前途」不等於「人民所決定的一切必然正義」。

第四,必須區分神學原則與具體制度方案。

教會可以從聖經論證政治代表性、公義與自由的重要性;但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的具體方案,仍須接受歷史情境、制度可行性與公共討論的檢驗。聖經原則並不自動保證每項政策建議都正確。

小結: 1971年宣言的主要神學貢獻,是把基督主權、人權與政治代表性放在同一個公共信仰框架內;其改革宗評價則要求教會既不神聖化國家,也不把人民意志視為不受批判的最高權威。

二、1975年〈我們的呼籲〉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常置委員會,1975年11月18日通過。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我們的呼籲〉官方全文。

1. 歷史背景:從國家前途走向信仰自由與教會自主

1975年宣言的範圍比1971年更廣。它不只重申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也直接討論教會與政府的關係、白話字聖經被查扣、教會參與普世教會組織的自由,以及台灣社會的貧窮、貪污、公害和治安問題。

其中一個關鍵事件,是地方語言聖經遭有關當局查扣取締。當時當局以推行國語政策為理由,對白話字聖經的出版與流通加以限制。宣言指出,雖然經過交涉,舊版白話字聖經已經發還,教會仍要求政府發還新譯白話字聖經,並准許以任何語言出版聖經。

這使1975年的宣言具有兩個相互關聯的方向:

  • 對政府: 要求尊重宗教自由、政治改革、教會參與國際教會組織的自由,以及人民的平等權利。
  • 對教會: 要求教會不要只顧自身安全、只講個人得救,也不可為避免衝突而放棄公義與真理。

因此,這份文獻的重點不是單純要求政府善待教會,而是重新界定教會的使命:教會既要傳福音,也要在社會中見證真理、公義、自由與和平。

2. 聖經根據:先知與祭司的雙重使命

(1)教會不能把福音縮小為私人得救

〈我們的呼籲〉明確批評教會「只重視個人得救」的觀念,並要求教會關心國家、社會與世界的問題。

這不是否定個人悔改、因信稱義或永生,而是反對把救恩縮減為與公共生活完全無關的私人宗教經驗。

可參照:

  • 馬太福音 5:13–16: 門徒是世上的鹽、世上的光。
  • 雅各書 2:14–17: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 以弗所書 2:8–10: 人得救本乎恩、藉著信;並且在基督耶穌裡被造,為要行上帝預備的善事。
  • 路加福音 4:18–19: 耶穌宣告向貧窮人傳福音、釋放被擄者、使受壓制者得自由的使命。

這些經文共同指出:善行與社會責任不是稱義的根據,而是蒙恩生命的果子。教會不能以社會服務取代福音,也不能用「只傳福音」作為忽略社會苦難的藉口。

改革宗的關鍵區分是:因信稱義與得救的善行不可混淆,但也不可分離。

(2)先知職責:以愛心說誠實話

宣言指出,若教會只是歌功頌德,不能充分表達對國家的愛;教會必須以愛心說誠實話,積極關心政治前途,促進開放、民主、公正、廉能的政府。

相關經文包括:

  • 以弗所書 4:15: 用愛心說誠實話。
  • 阿摩司書 5:21–24: 上帝拒絕與公義分離的宗教儀式,要求公平如大水滾滾。
  • 彌迦書 3:8: 先知蒙上帝的靈充滿,宣告以色列的過犯與罪惡。
  • 以賽亞書 1:16–17: 學習行善,尋求公平,為受欺壓者伸冤。

這些經文提醒我們,先知性不只是預言未來,也包括揭露當下的不義,呼籲掌權者悔改,並要求敬拜群體檢視自己的生活是否與所宣認的信仰相符。

但先知職責也不能被簡化為反對政府。若政府推行公義政策,教會可以支持;若反對派、社會運動或教會自身出現不義,教會同樣應提出批判。

(3)宗教自由:政府不能把信仰變成國家政策的附屬品

〈我們的呼籲〉要求政府尊重人民使用自己語言敬拜上帝的自由。這涉及宗教自由,也涉及語言、文化與信仰實踐的關係。

可以參照:

  • 使徒行傳 5:29: 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 加拉太書 5:1: 基督釋放人,使人得以自由。
  • 約翰福音 4:23–24: 敬拜上帝必須按著真理與聖靈。

不過,需要注意:使徒行傳5:29首先處理使徒被禁止傳講基督的情境,並不是一條允許基督徒拒絕所有不合個人意願之法律的通則。它所建立的是一個重要界限:當國家明確禁止教會履行上帝所託付的使命時,教會有責任忠於上帝。

3. 神學論證:教會既是先知,也是祭司

1975年宣言的另一個特色,是明確要求教會發揮「先知與祭司」的角色。

兩者可以這樣理解:

先知性使命:宣告真理、揭露不義

教會不以討好權力為目標,而是按照上帝的話,指出制度與社會中的不公義,呼籲悔改與改革。

祭司性使命:代禱、服事、促進和好

教會陪伴受苦者、照顧弱勢者、為社會代禱,並在真理與公義的基礎上尋求修復關係。

這兩種使命不可互相取代。只有先知性而沒有祭司性,教會容易淪為批判者,卻缺乏陪伴與修復;只有祭司性而沒有先知性,教會則可能忙於慈善與安慰,卻不願觸及造成苦難的結構。

1975年宣言也把批判指向教會自身:它要求教會誠實面對自身的分裂、秩序、自主性與普世教會關係。

這是重要的自我反省,因為先知性不能只要求政府改變,卻不允許教會自己被上帝的話審判。

4. 改革宗神學評價

第一,這份宣言有助於恢復改革宗對整全生命的理解。

改革宗傳統並不把信仰限定於禮拜堂內。上帝的律法、基督的救贖與聖靈的更新,與信徒如何工作、對待鄰舍、參與社會及使用權力有關。因此,關懷社會並不是在福音之外額外增加一個政治任務。

然而,改革宗也必須堅持:教會的核心使命仍包括宣講上帝的話、施行聖禮、牧養與門徒訓練。社會參與不能使教會失去其獨特的福音見證。

第二,宗教自由與教會自主,是信仰忠誠的重要條件。

《西敏信條》第二十章「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提供了相關原則:人的良心最終受上帝約束,而非由人任意支配。《西敏信條》第二十三章則可用來討論民事政府的權柄與界限。

這不代表教會完全不受法律規範,而是政府不能以行政權力任意決定教會應使用哪一種語言敬拜、出版哪一種聖經,或應採取何種合乎聖經的信仰立場。

第三,先知性必須以聖經為規範,而不只是以社會立場為規範。

教會發表公共聲明時,應清楚說明:哪些是聖經明確的道德要求,哪些是對現況的事實判斷,哪些是可以討論的政策選擇。否則,教會可能把特定政治主張直接宣告為上帝唯一的旨意。

第四,公義與和平不能被分開。

改革宗的公義觀不等於不惜一切代價打敗對手。真實的和平也不是要求受壓迫者沉默。教會應尋求建立在真理、責任、悔改與修復之上的和平,而不是以表面和諧掩蓋不義。

小結: 1975年宣言把教會的公共使命擴展到宗教自由、社會公義與自身改革;其神學力量在於要求教會不只批判國家,也讓自己接受上帝話語的檢驗。

三、1977年〈人權宣言〉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1977年8月16日。

原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人權宣言〉官方全文。

1. 歷史背景:人權外交、兩岸危機與台灣的政治前途

1977年宣言的國際背景,是美國卡特政府將人權列為外交政策的重要原則,同時台灣面對中國可能採取的政治或軍事行動,以及美中關係正常化的前景。長老教會因此向美國政府、相關國家與世界教會提出呼籲,要求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獨立與自由。

這份文獻最受注意的主張是:

「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決定。」

宣言進一步要求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這是相較於1971年更明確的政治主張。1971年強調人民的意志、政治代表性與改革;1977年則把住民自決與建立獨立國家直接連結。

學術研究也指出,1977年宣言在長老教會國家認同論述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位置,並在當時引發政治爭議。

2. 聖經根據:基督是全人類的主,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

1977年宣言的開頭提供了兩個神學命題:

  1. 耶穌基督是全人類的主。
  2. 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

結尾則引用《詩篇》85:10–11,祈求慈愛與誠實相遇、公義與和平相親。

這三項要素構成宣言的主要神學架構。

(1)基督是全人類的主:人權不是只屬於特定群體

這項宣告可與以下經文連結:

  • 歌羅西書 1:15–20: 萬有藉著基督受造,並且藉著基督與上帝和好。
  • 腓立比書 2:9–11: 萬有都要承認耶穌基督為主。
  • 使徒行傳 10:34–35: 上帝不偏待人。

基督的普世主權意味著,任何政府都不能把某個政治群體視為唯一有價值的人,也不能因族群、語言或政治身分而任意剝奪他人的基本權利。

但也要留意:基督是全人類的主,不等於基督教會可以代表所有台灣住民發言。教會可以提出信仰所形成的公共判斷,卻仍須謙卑聆聽不同宗教、族群與政治立場的人。

(2)人權是上帝所賜:從受造尊嚴到政治保障

這個論點可與《創世記》1:26–27相連。人的價值建立在上帝的創造與形像,而非單靠政府授予。

《詩篇》82:3–4要求為貧寒人和孤兒伸冤,為困苦窮乏人施行公義;《箴言》31:8–9也要求為不能為自己發聲的人開口,按公義判斷貧寒與困苦者。

因此,人權不只是國際政治的口號,也涉及政府是否保護生命、安全、良心、言論與政治參與等基本權利。

不過,從「人具有上帝形像」到「台灣應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中間還有政治與倫理推論。上帝形像可以支持人權與反對任意支配,卻不能單獨證明只有某一種國家形式才符合上帝旨意。

(3)鄉土是上帝所賜:土地認同與受造界責任

宣言把「鄉土」與人權並列,顯示土地不是純粹抽象的政治版圖,而是人生活、工作、建立關係、傳承語言文化的具體所在。

可與以下經文對讀:

  • 詩篇 24:1: 全地屬於耶和華。
  • 利未記 25: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上帝的。
  • 使徒行傳 17:26: 上帝掌管萬國的歷史與疆界。

但這些經文也對宣言中的土地觀形成重要限制:土地最終屬於上帝,而不是任何族群或國家的絕對財產。對鄉土的認同可以成為照顧土地、保護居民與維護文化尊嚴的理由,卻不能成為排斥其他居民或剝奪原住民族權利的理由。

尤其台灣有不同歷史背景與族群的居民,若以住民自決為原則,就必須同時認真對待原住民族的歷史、土地權益與政治主體性。

(4)詩篇85:10–11:公義與和平不能分離

宣言以《詩篇》85:10–11作結,祈求慈愛、誠實、公義與和平在台灣和全世界相遇。

這段經文具有重要的神學意義:宣言並非只以國家安全或政治獨立作結,而是把政治前途放在公義、和平與上帝信實的視野中。

然而,詩篇的盼望不應被縮減為某一國家形式的成功。即使一個國家取得主權,仍可能出現貪污、歧視、壓迫與不公義;反過來說,公義也不能要求人民在面對外來威脅或內部壓迫時放棄對安全與自由的合理追求。

3. 神學論證:從人權普世性到住民自決

1977年宣言的論證可整理如下:

基督論

耶穌基督是全人類的主。

人權與土地觀

人的尊嚴與鄉土生活不可任意由外在權力支配。

政治原則

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住民決定。

具體政治主張

呼籲政府採取措施,使台灣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

這個推論有兩個層次,必須分開評估:

  • 普遍性的倫理原則: 人權不可任意剝奪,人民不應被外國強權當作交易的對象,政治前途應尊重受影響人民的意志。
  • 特定的政治方案: 以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作為實現安全、自由與自決的途徑。

前者有清楚的人權倫理根據;後者則是教會在特定歷史情境下作出的政治判斷。它涉及對國際局勢、國家安全、政治制度與自決方式的理解,不能只憑前一項神學原則就視為已經獲得無條件的聖經認證。

4. 改革宗神學評價

第一,承認人民的人權,與改革宗對人的尊嚴並不衝突。

改革宗相信人按上帝形像受造,因此即使人墮落,人的生命與基本尊嚴也不能被任意否定。政府的權柄不是任意宰制人民的授權。

《西敏信條》第二十三章可用來討論民事政府的正當職分;第二十章則提供良心自由的神學基礎。兩者都提醒我們,政治權力有界限,信仰良心不能任由人類權威取代。

第二,住民自決是政治倫理原則,不是救恩論命題。

人民對政治前途表達意志,涉及自由、代表性與公共責任;但自決本身不是聖經所定義的救恩,也不保證任何政治共同體必然公義。

改革宗必須同時拒絕兩種極端:一是把國家權力視為絕對,二是把民族、人民或革命主體視為絕對。所有政治權力都應受上帝的公義審判。

第三,鄉土認同不能取代普世教會。

改革宗教會觀強調,教會超越族群與國界,所有信徒在基督裡同屬一個身體。這不要求基督徒放棄地方認同,而是要求地方認同接受福音的檢驗。

因此,台灣認同可以是教會理解自身歷史處境的方式,卻不能成為衡量一個人是否忠於基督的唯一標準。教會也必須關心與自己政治認同不同的人,並保障少數群體的權利。

第四,教會可以提出政治主張,但應清楚區分聖經、神學與政策判斷。

1977年宣言將人權、鄉土與獨立國家連結,是一項具有明確歷史位置的教會政治主張。改革宗評估時,應分別問:

  1. 人權與人的尊嚴是否有充分的聖經根據?
  2. 當時的政治局勢是否確實構成對人民自由與安全的重大威脅?
  3. 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是否為保障這些權利的適切途徑?
  4. 這個方案是否同時保障所有居民,包括原住民族、不同政治立場者及其他少數群體?
  5. 即使政治目標達成,教會是否仍保有批判新政權、揭露新不義的自由?

這樣的分析既不會把宣言的歷史意義抹除,也不會把它的所有政治判斷直接等同於上帝永恆不變的命令。

小結: 1977年宣言把基督普世主權、人權、鄉土與住民自決連結,形成清楚的公共神學論述。改革宗的任務不是將所有政治問題化約為信仰或不信仰,而是辨明哪些原則有明確的聖經根據,哪些部分屬於需要持續檢驗的政治判斷。

四、三份宣言的比較:神學發展與改革宗的共同檢驗

比較面向

1971〈國是聲明〉

1975〈我們的呼籲〉

1977〈人權宣言〉

核心問題

國際危機、人民代表性

信仰自由、教會自主、社會公義

人權、住民自決、國家前途

主要神學起點

基督是全地的主宰與公義審判者

教會不可放棄先知與祭司的職責

基督是全人類的主,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

主要聖經脈絡

詩篇24:1;創世記1:26–27;彌迦書6:8

馬太福音5:13–16;阿摩司書5:21–24;使徒行傳5:29

創世記1:26–27;詩篇82:3–4;詩篇85:10–11

政治主張

政治改革、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

宗教自由、教會自主、民主與社會改革

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住民決定,並提出獨立建國主張

教會角色

為人民的意志與公義發聲

先知性批判、祭司性服事

以人權與住民自決回應國際及政治危機

改革宗主要問題

政治權力是否受限制?

教會是否忠於福音且不畏懼權力?

如何區分普遍人權原則與特定國家方案?

這三份文獻的發展,可以理解為公共神學逐步具體化的過程;但這不是一條沒有爭議、必然通往單一政治結論的直線。1971年與1975年所強調的原則,確實在1977年延伸到更明確的國家前途主張;後者仍須依照其歷史背景與具體政治論證加以評估。相關歷史研究也指出,這些宣言既改變了教會與國家的關係,也引發了教會內外對國家認同與公共角色的爭論。

五、從《西敏信條》與改革宗系統神學作整體評估

若把三份宣言放進改革宗神學架構中,可以從五個教義面向加以檢驗。

1. 上帝主權與民事政府

《西敏信條》第二十三章「論政府官員」提供了理解政治權柄的基礎。民事政府有其正當職分,但不是救主,也不是終極權威。

因此,三份宣言對政治權力的批判,可以與改革宗的上帝主權觀形成對話。不過,基督的主權並不會自動決定某一個國家的憲政形式、外交策略或主權安排;具體制度仍須接受公共理性、歷史證據與倫理原則的檢驗。

2. 人論與罪論

《西敏信條》第六章「論人的墮落、罪及其刑罰」提醒我們,人類的罪不只存在於個人內心,也會透過權力、制度、群體偏見與不公義關係顯現。

這個教義可以同時批判兩種現象:

  • 政府以國家安全、政治秩序或統一目標為理由,忽略人民的基本權利。
  • 民主運動、民族認同或政治改革群體在追求正義時,卻對自身的權力與偏見缺乏反省。

因此,改革宗不應只問「誰掌握權力」,也應問「權力如何受到限制」「弱勢者是否獲得保障」「新的制度是否也接受公義的檢驗」。

3. 良心自由與教會的獨立性

《西敏信條》第二十章「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指出,人的良心不能被任意的人類權威取代。

這項原則與1975年對宗教自由的關切尤其相關。教會應有自由按信仰敬拜、教導、出版與參與普世教會;但教會自主並不代表教會可以凌駕所有法律,也不代表教會領導者的每個決定都不受監督。

真正的教會自主,是在基督的權柄下忠心履行使命,而非把教會本身變成另一個不受批判的權力中心。

4. 教會論:教會既扎根地方,也屬於普世基督的身體

改革宗教會觀不要求教會與地方社會保持隔絕,也不允許教會把自身完全等同於某個國家、民族或政治運動。

這對1977年宣言的評估特別重要。教會可以關心台灣住民的權利、鄉土與政治前途,但同時必須尊重不同政治立場者的尊嚴,關心原住民族的權利,並維持與普世教會的合一。

換言之,地方認同可以幫助教會具體實踐使命,卻不能成為福音的替代品。

5. 末世論:政治改革不是上帝國的完全實現

改革宗的末世盼望提醒教會,任何國家、政黨、社會運動或制度改革,都不能等同於上帝國的完全實現。

這不是叫教會放棄公共責任,而是防止教會把政治勝利神聖化。即使某一項改革確實改善人民的生活,教會仍須繼續辨認新的不義、為受苦者發聲,並呼籲掌權者悔改。

上帝國的盼望使教會既不向不義的現狀妥協,也不把任何人間政治方案當成終極救贖。

六、對今日台灣教會的三項提醒

從這三份歷史文獻出發,今日教會可以持續思考三個問題。

第一,教會的公共參與應由聖經與信仰告白引導,而非由政黨立場決定。

教會應清楚說明自己為何關心人權、政治自由、社會公義與弱勢者,而不是只因某個政黨支持或反對某項主張,就跟隨其立場。教會也應允許信徒在共同信仰原則下,對具體政策有不同判斷。

第二,教會的先知性必須包含自我批判。

教會若要求政府公開、透明、公義,就應同樣檢視自身的權力結構、財務責任、世代關係、性別關係,以及是否真正聆聽弱勢者。先知性不是只有向外指責,也包括承認自己的過失。

第三,公共公義與福音宣講必須相互連結,卻不可彼此取代。

教會關懷社會,不是為了用政治活動取代基督的救恩;教會宣講福音,也不是為了迴避貧窮、歧視、暴力或權力濫用。福音宣告上帝在基督裡拯救罪人,並更新蒙恩者的生命,使他們在世上活出公義、憐憫與和平。

對清水長老教會而言,這些原則可以轉化為地方性的實踐:聆聽在社區中較少被看見的人、關心長者與青年不同世代的需要、辨識地方發展中的不平等,並在公共議題上以聖經與改革宗信仰作出清楚、可討論、也願意自我修正的見證。

結論

1971、1975與1977年的三份宣言,呈現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特定歷史危機中,如何將基督主權、人權、教會自由、社會公義與人民的政治意志連結起來。它們的重要性,不只在於提出哪些政治主張,也在於教會嘗試回答:當國家權力與人民尊嚴發生衝突時,教會應如何忠於福音?

從改革宗角度來說,最需要同時守住的有兩件事:

一方面,教會不能以政教分際為理由,放棄對不義的見證;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任何政治立場直接等同於上帝的旨意。

教會的先知性角色,不是替某個政權、民族或政治陣營賦予神聖性,而是讓所有權力——包括教會自己的權力——都接受上帝話語、公義與真理的檢驗。這也是閱讀三份宣言時,最值得延續的改革宗神學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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