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和教會之間有特殊親密的關係,勝過世上任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在上帝的眼中,基督當為我們受苦,他所行的也歸算在我們身上,這是極其公義的。
(1)自然的關係
使徒保羅見證說:上帝「一本造出萬族的人」(徒17:26)。因此,人與人之間都又天然的血緣的關係。人與人之間都當彼此相愛,每個人都是每個人
的弟兄和鄰舍(路10:36)。基督和教會也有這樣的關係,所以使徒保羅指出:「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來2:14)
因此,「因那使人成聖的和那些得以成聖的,都是處於一,所以他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來2:11)
此處所宣告的就是基督的降卑俯就,他取了我們一樣的性情。
當然,基督道成肉身也有特殊的地方。首先,他與教會的這種聯繫並不是源於自然的必然性,而是他自己作出的甘心樂意的行為。世上其他所有人都不是按
自己的意願到這個世界上來的。因此,基督與教會的關係,雖有自然的成分,但又不同與一般人之間自然的關係。其次,他之所以取了我們的性情,唯一的目的就是代替教會行義並受苦,從而,「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來2:14-15)
(2)神秘的關係
這種神秘的關係本身就是道德性的關係,並不是神秘主義者所主張的一種只能靠神秘的感覺把捉的關係。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是真實的,是道德性的。這
種關係正如頭與其他肢體的關係,葡萄樹與其枝子的關係,丈夫與妻子的關係。基督與教會既然有這樣真實的關係,所以聖經宣告,這種關係正是基督代替教會行義並受苦的根基。「你們做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4:25-32)
基督既是教會的元首,也是教會的丈夫,他為教會擔當完全的責任,因此他為教會所做的事、所受的苦,也都理所當然地歸算為教會的。
(3)聖約的關係
在世人制定契約的時候,有時也需要由第三人承擔擔保人的角色,承擔連帶性的責任。若是直接債務人沒有能力歸還債務,其擔保人有責任代替債務人還債,債權人也有權利向債務人的擔保人追償。主耶穌基督也是如此為教會擔任新約的中保的:「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做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7:22)
基督在上帝面前為教會擔任中保的角色,「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提前2:5)
因此,他代替教會所行的義和他所受的苦,為上帝所接納,使教會在上帝面前得以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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