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造為啟示
創世記一章1節開宗明義說:起初,上帝創造天地萬物。一切受造物都是因上帝的話而造成的,祂「說有就有,命立就立」。受造物不能靠自己獨立存在;其存在本身,就啟示顯明了創造的主,正如陶器的存在顯明了陶匠的某些特點(賽六四8;耶十八6;羅九20-21)。創造本身就是啟示:諸天述說上帝的榮耀,表明祂的公義,穹蒼傳揚祂的手段,萬民看見祂的榮耀(詩十九1;五十6;九七6)。上帝創造萬象,按數目領出,又因祂的大能,連一個都不缺;走獸,飛鳥,魚,海沙等都見證上帝的主權統治(賽四十26;伯十二7-9;詩一0四篇;耶五21-22)。使徒行傳十四17說:上帝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等(參太五44-45)。所以,羅馬書一19-20結論說:上帝已將祂的事情顯明給人,此啟示顯明祂的永能和神性(雖是人肉眼所不能見的),是主動臨在明明可知的,是從創世以來直到如今的;目的是要人認識祂,叫人無可推諉。如此啟示是普遍臨到古往今來每一人,在神學上稱為「普遍啟示general revelation」。
2. 人類為啟示
在一切被造物中,人是獨特的,唯有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創一26)。因此,人不是上帝,然而人像上帝,是上帝的「相片版」。所以,人的存在本身就返照顯明造他的主。人的視聽功能與知識智慧,都指向上帝,為祂作見證(詩九四9-10;出四10-12)。上帝離人不遠,人的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人可從自身揣摩得知祂(徒十七27-28)。不僅如此,上帝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人的內心,人的是非之心(良心)同作見證(羅二14-15)。因人的心靈與身體構造都啟示見證上帝,所以我們越認識上帝,就越認識自己;越認識自己,也就越認識上帝。人內外皆是啟示,人被啟示所包圍環繞,人自己本身也是啟示。所以,我們可結論說:處身在宇宙的大舞台上,人既是觀眾,更是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