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3日 星期一

比利時信條30~32條

第卅條  論教會的行政與職員
  
   我們相信,此真教會必須以我們的主在他話語中所教導的聖靈原則所治理;就是說必須有牧師傳講神的道並執行聖禮,也必須有長老與執事和牧師共同組成教會會 議。藉此方式真教會得以保守,真道得以各處傳揚,同樣犯過者得受到屬靈方式的處罰;同時貧困者,也得以按其需要得到解救與安慰。藉著這些方法,當信實的人 按著使徒保羅在他寫提摩太書信中所規定的被選舉出來,凡事在教會中才能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
  
  第卅一條  論牧師、長老與執事
  
   我們相信牧師、長老與執事應當求告主的名,按著聖經的吩咐,由教會合法的選舉來選出擔任各職。因此,各人必須注意,不可以用不正的方法私自侵入教會聖 職,但須忍耐等候神的呼召;以致他有蒙召的見證,並確知他的服事是出於主。至於傳神話語的牧師,不拘他們在那裏,他們都是教會唯一元首基督的使者,因為他 們都有同等的權威。此聖職不可侵犯或輕視,所以我們說每個人都當尊重傳神話語的牧師,並教會中的長老,為他們工作的緣故高看他們,儘量與他們和平相處,不 可有口角、分爭。
  
  第卅二條  論教會的法規與紀律
  
   同時我們相信,雖然那些教會的治理省制定教會法規來維持教會全體是好的,而且有益於會眾,但他們必須特別注意他們自己,不要離開我們唯一的主基督所設立 的那些事情。因此我們反對一切人為的發明,以及人所引進教會崇拜神的一切規條,藉以捆綁人的良心。因此我們只承認那培育、保守、協和與合一,並使會眾都順 服神的事。為此目的、按著神的道以及環境所需,受教會懲戒是需要的。

<心得>
教會內也有倫理每個信徒都要尊重教會單任聖職之人員配合推動教會之事務教會才能有所進展為主做美好之見證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