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計畫是上帝從亙古的永遠所立的,表明上帝有至高的權力掌管一切,並能掌管所有事情的發生。以弗所書一章11節提到,上帝所定的計畫:上帝「隨己意行作萬事。」
韋斯敏斯德簡明信條(Westminster Shorter Confession)的第七條說:「上帝的計畫是一個永遠的計畫,是根據上帝的旨意而定的計畫。上帝的計畫就是,上帝預先定下一切將要發生的掌事情,這是為了他的榮耀。」
要不是上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世界和宇宙擁有絕對的管治,上帝就不能擁有這至高無上的統治﹔而世界和宇宙,也就違背他聖潔的旨意而行。當然,世界並不是盲目運行的﹔上帝有絕對的管治權。但有一點不能忽略,人要對罪惡的行為負責任,上帝絕對不是罪惡的創造者,說上帝有至高主權,也不能免去人的責任。
上帝計畫的特點:
(1)上帝的計畫是一個單獨而包羅萬有的計畫:沒有一樣事物,是在上帝至高管治的範圍以外。以弗所書一章11節說,「萬事」都是在上帝的計畫內成就。因為萬事都在上帝的計畫裡面,所以這個計畫是一個單獨的計畫。
(2)上帝包羅萬有的計畫,是在亙古已定,而在現在顯明的:信徒是上帝在亙古以前所揀選的(弗一4,「從創立世界以前」等於說,「從亙古」)。信徒所得的救恩和呼召,都關乎上帝在亙古以前的定旨(提後一9)。這段經文強調,救恩是按照「他的旨意」而成就。旨意一詞(希臘文prothesin),是指上帝呼召和拯救信徒的決定。這是指,基督要披上人性,以人的身體流血的意旨,也是在「創世以前」已經定下的(彼前一20)。
(3)上帝的計畫是一個智慧的計畫,因為智慧的上帝所安排的都是最好:保羅在羅馬書九至十一章,談論上帝的至高主權,和上帝對以色列人的揀選。他用一段讚美的話,來總括這段難解的經文,他稱頌上帝的智慧,和上帝至高主權的作為(羅十一33至36)。上帝的智慧和知識,都不能充分被人明白,人也不能追尋上帝的心意,好像找尋沙灘上的腳印。上帝不用諮詢任何人,也沒有人作過上帝的謀士,但上帝知道萬事,上帝管理和引導一切,叫一切都為了他的榮耀和我們的好處實現(比較詩一O四24﹔箴三l9)。
(4)上帝的計畫是根據上帝至高旨意所定的--上帝按照他的心意行事:上帝不能按照人類的歷史,改變他的計畫。反之,他的計畫管理人類的歷史。但以理書四章35節說明:上帝向天上靈界和向地上的人,都是「憑自己的意旨行事」。上帝決定人類歷史的發展,和世上君王的興衰(但二21,31至45)。上帝自由地訂立他的計畫,不受任何人和事的干預。
上帝的計畫有兩方面:
(1)上帝的指導性的意旨(directive will):有些事情,上帝是管理者,上帝叫事情如期發生。上帝創造(賽四十五18),上帝管治宇宙(但四35),上帝設立君王和政府(但二21),上帝揀選得救的人(弗一4)等等都是。
(2)上帝容許性的意旨(permissive will):雖然上帝決定了一切,但上帝可能是憑著第二因素(secondary causes),叫這些事情成就。舉例說,罪不能推翻上帝的計畫,不過上帝並不是罪惡的創造者。罪不錯也是在上帝計畫範圍之內,也是上帝永恆旨意的一部分,但人不能推掉罪的責任。「計畫(decree )和計畫的實行(execution)必須加以區分」,一切事情--包括罪--都在上帝的永恆計畫之內,只是上帝不是這一切罪惡直接的創造者。舉例說,當以色列人要求設立君王,他們已經犯了罪,得罪上帝(撒上八5至9、19至22),但其實,上帝卻早已預定有君王要從亞伯拉罕的後裔出來(創十七6,三十五11),甚至彌賽亞也從此而出。以色列人雖然犯了罪,上帝的計畫卻實現了。
上帝計畫的目的是上帝的榮耀:
世界的創造,是上帝榮耀的彰顯,(詩十九1 )。諸天和大地欣欣向榮的生命,卻是要說明上帝的榮美。上帝預定了信徒會得著救恩(弗一4至5),「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一6,11至12),上帝藉著彰顯他無條件的恩典,而因此得著榮耀(比較羅九23﹔啟四11)。
雖然上帝的計畫是包羅萬有,但人仍然要為罪負責任:
這個稱為二律背反(antinomy),雖然上帝是至高無上,又預先已定下了萬有的計畫,但是人仍然要為罪負責任。二律背反的英文antinomy,是來自希臘文anti (意思是「對立」)和nomos (意思是「律」)。這是指出一些與定律矛盾,和背乎人的理解的事物,但相背只是人頭腦的現象。在上帝來說,一切沒有背反。
彼得在使徒行傳二章23節說,耶穌是「按著上帝的定旨先見」而死。「定旨」(希臘文boule),是指上帝所預定的旨意。「先見」就是預知﹔但這預知,不但是一種預先的知識,也是一種行動。基督受死是根據上帝在亙古的計畫,但彼得仍然認為,殺害基督的人,要為行為負責任:「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上十字架上殺了。」雖然基督的死,是上帝計畫的一部分,但惡人也要為他的死負責任。
上帝在哈巴谷書一章6節曾對先知說,他興起了迦勒底人,刑罪在猶大地不信從的百姓。但當迦勒底人完成了他們的任務,上帝也要追究他們的行為(哈一:11)。雖然上帝對萬事都有預旨,人仍須為罪惡負責任。
上帝的計畫某些部分是由人完成的:
上帝的計畫不是宿命論(fatalism),因為上帝的計畫不是終結,也關乎完成的過程。舉例說,上帝的計畫是要揀選一些人得救,但如果人不傳福音,就沒有人能得救。另一方面,按上帝的計劃,信徒是在創世以前已被揀選(弗一4),但人必須傳揚福音,才有人信主得救(徒十六31)。在救恩上, 上帝要用人去傳揚福音,以完成他的計畫。
對那些反對上帝的計畫者的反駁:
(1)反對論題:上帝的計畫內不容許人有自由意志。
上帝是容許人有自己的意願的,所以人要為罪惡的選擇而負責任。上帝的至高主權和人的意願,是一種二律背反,但這種對立只發生在人思想中。在上帝來說,這兩種情況可以共存,聖經的作者也不認為這兩種情況是互相對立的(比較徒二23 --彼得並不覺得二者之間發生矛盾)。另一方面,上帝並不是用指導性的旨意(directive will),去完成他的計畫,而是使用了一些第二因素(secondary causes)。舉例說,罪人是按照自己罪惡的本性犯罪。人按著自己的本性行事,是在上帝計畫的範圍內,但人也要為行為負責任。不信者和信徒也有分別,不信者是無可選擇地,照著墮落的本性做惡的選擇。他沒有能力去做一個義的抉擇。但信徒在選擇上有更有的準則,他能夠作義的選擇。
(2)反對論題:有上帝的計畫就不用傳揚福音。
人的思想不能容納兩種對立的律。保羅說,上帝已預定人得著救恩(弗一5至11),他也教導揀選的教義(羅一l,八30,九:11),但保羅同樣地也多次教導,必須傳揚福音,叫人得救(徒十六31﹔羅十14至15﹔林前九16)。人失喪,不是因為上帝的計畫要他失喪,而是因為他們不信福音。
上帝計畫是很值得我們探討的
(ⅰ)我們都站在一位智慧、全能和慈愛的偉大的上帝面前。
(ⅱ)我們可以將整個生命交託給這位全能的上帝。
(ⅲ)我們應該為所得到的救恩歡樂 -- 我們是上帝亙古以前所揀選的。
(ⅳ)世界雖有大小不尋常的事件發生,但我們知道上帝至高的主權管治一切,就為此而安心。
(ⅴ)上帝要人為罪負責任。罪不能挫敗上帝的計畫,但上帝也不是罪的創造者。
(ⅵ)上帝的計畫所教導的,和人的驕傲本性不能相容。驕傲人要操縱自己的生命,但當接受上帝的至高主權,人就要謙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