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愛修(Boethius)與加帕多家三教父(The Cappadocian Fathers:巴西流、貴格利兄弟)對「位格」(拉丁 persona,希臘 hypostasis)的定義分別代表拉丁教父哲學與希臘教父神學/形上學的高度成熟。二者都為三一與基督論建立基礎,但在其定義焦點、哲學語境與神學應用上各有特色。
🧭 一、總覽對照表
比較項目 |
波愛修(Boethius) |
加帕多家教父(Cappadocians) |
原文用詞 |
persona(拉丁) |
hypostasis(希臘) |
定義 |
「具有理性本性的個體實體」(individual substance of a rational nature) |
「在共享本質中的個別存在方式」(distinct mode of existence in a common essence) |
所依據的哲學 |
亞里斯多德本體論 + 羅馬法學個體性 |
柏拉圖/新柏拉圖式本體論 + 三一關係形上學 |
聚焦點 |
個體性、理性本性、實體存在 |
關係性、區別於本質但不分裂、共融互滲 |
關鍵意涵 |
位格是可承擔行動與責任的主體(倫理/法律) |
位格是在本體中以獨特方式存在、彼此向內共融的現實 |
三一神學含義 |
強調一個上帝本體中的三個理性行動者 |
強調一本質中的三個互存、互愛、非混亂的位格 |
📘 二、波愛修的位格定義(Boethius)
🔑 定義:「Persona est ra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 substantia」
(位格是具有理性本性的個體實體)
✨ 特點分析:
- 實體導向:
- 位格是「個體的實體」(individual substance),代表它有本體上的完整性。
- 理性本性:
- 波愛修強調只有人或上帝能是「位格」,因為它們有理性(rationality)。
- 個體性與道德性:
- 符合羅馬法律對 persona 的理解:行為責任的主體。
- 奠定後來拉丁教會在救贖論、倫理學上「個人救恩與責任」的焦點。
📚 神學應用:
- 奧古斯丁與托馬斯‧阿奎那繼承波愛修定義,發展出:
- 上帝是一本體三位格,每一位格都是理性的行動主體。
- 在基督論中,耶穌是一個「位格」,具有兩種本性(神性、人性)。
📙 三、加帕多家三教父的位格定義(ὑπόστασις)
🔑 定義(巴西流 + 貴格利兄弟):
「Hypostasis 是存在於同一本質(οὐσία)中的三種獨特存在方式(τρόποι τῆς ὑπάρξεως)」。
✨ 特點分析:
- 存在方式導向(mode of existence):
- hypostasis 非「個體實體」而是本體中彼此區分的存在樣態。
- 每位格(父、子、靈)是以其獨特方式存在於上帝的同一本體中。
- 關係性為本:
- 父不是子、子不是靈,但三者不是三個上帝而是一上帝。
- 位格間的區別是透過關係術語來表達:
- 父是「非受生者」(unbegotten)
- 子是「由父所生」(begotten)
- 靈是「由父(或父與子)所出」(proceeding)
- 共融互滲(Perichoresis):
- 三位格彼此內在互居,沒有本體上的分裂,卻有關係上的區別。
🔁 四、哲學視角對比
面向 |
波愛修(拉丁) |
加帕多家教父(希臘) |
形上學焦點 |
實體本質與理性 |
存有方式與內在共融 |
定義核心 |
個體性與主體性 |
區別性與關係性 |
背後哲學 |
亞里斯多德邏輯與本體論 |
柏拉圖 + 新柏拉圖 + 希臘修辭與靈修哲學 |
定義方式 |
靜態的存在描述 |
動態的存在方式(participatory ontology) |
風險 |
易陷入三個理性主體(→撒伯流主義) |
易被誤解為三神(→三神論嫌疑) |
🧾 五、神學影響與當代對話
傳統 |
對教會影響 |
當代應用 |
拉丁教會(西方) |
個體倫理、贖罪論、法人主體性發展 |
個人救恩、人格責任、自由主體論 |
東方教會(希臘) |
神祕神學、三一共融論、神化論 |
社群三一論、關係本體論、靈修共融觀 |
📌 舉例:
- 現代神學家如莫爾特曼(Jürgen Moltmann)與祖賓(Zizioulas)重拾希臘式「關係性位格」觀,主張:「位格不是孤立的主體,而是關係中的存在。」
✅ 結語:一詞兩義,彼此互補
整合觀點 |
說明 |
🧱 波愛修為位格奠定了理性與實體的基礎語言,使神學邏輯嚴謹可傳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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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帕多家教父強調位格是共融中的存在方式,開啟靈性與神祕神學的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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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結合促成三一神學的經典公式:「一實體(ousia),三位格(hypostases/personae)」,兼具邏輯一致性與靈性奧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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