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 星期日

耶穌基督復活之必要性(3)—稱義

 

羅馬書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羅馬書8:34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有基督……或譯:是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的基督耶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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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稱義之重要基礎是:基督復活。

 

    靠行為稱義,經保羅在羅馬書之論述中已強調是不可能之事,因為人本身自亞當夏娃犯罪已後,罪已侵入人的生命,並且全然敗壞,靠己力無法達到上帝公義之要求,唯有靠上帝所設立之救恩——耶穌基督,勝過一切仇敵包括罪和死,而上帝為要在我們身上得勝,賜下生命聖靈的律,使我們得釋放,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也就稱為義了!

 

    更何況從死裏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魔鬼無法再控告我們了,也不再能永遠傷害我們,因為基督已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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