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不是憑我們是何等樣的人或者我們做了何等樣的事來稱我們為義的。保羅在羅馬書1:18-3:20中,用了這麼長的篇幅要證明的就是,人是沒有辦法憑己力叫上帝悅納他們的。若是人真的想憑自己的建樹來換取些什麼,所能換取的只能是上帝的忿怒而不是被上帝稱義。羅馬書2:1-16提出四大原則,把這一點講論得入木三分:
(1)人受審判是按照真理,根據事實而受審的。沒有一樣事可逃得過審判之眼的(羅 2:2)。
(2)上帝是按各人所行來審判的。由於「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 3:10),所以,所有的人都被定罪(羅2:5-6)。
(3)另外,保羅說上帝的決定是依照人對光的領受多寡來審判的(羅2:12-15)(這話常常被人誤解)。但這也毫不例外,對沒有律法而犯了罪的和有了律法仍然違背律法的,一律都被定罪。
(4)最後,上帝藉著耶穌基督來審判人(羅 2:16)。在主的光照下,人將毫無藉口。人若想以自己所成就的工夫來到上帝面前,所得到的只能是把自己永遠展露在上帝的審判之下。
新約聖經中唯一認可的稱義基礎,只有在基督所成就的事工上。當然,基督之所以會成就這事工,因而使我們之所以能稱義,其最終之因乃在乎上帝的愛。這裡請注意,我們一刻也不應容許自己的想思去肆意曲解聖經的教導,誤以為充滿愛心的救主使我們與一位勉強願意的父和好。但是上帝的愛,即單憑上帝的愛,是不能叫我們稱義的。法院裡的法官不能說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他的孩子,他愛這孩子就隨便稱他為義,宣判他無罪釋放了。要稱他為義還須滿足另外的一些要求。新約聖經提出這樣的論證:我們「因著上帝的恩典,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上帝設立了耶穌為贖罪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人的信,為的是要顯明上帝的義….」(羅3:24-25)
上帝的愛是使我們能夠稱義的根源,而基督的死則是我們得以稱義的基礎。「我們現在….因他的血稱義。」(羅 5:9)
這是他順服的結果,他的血就使我們被稱為義了,正如他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去處死,又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一樣(羅 4:25)。
這些要是都清楚了,你可能仍會問,基督所作的稱義之工為何能夠、如何能夠歸到不義的人身上呢?羅馬書開頭幾章講到的,人不虔不義應如何面對審判和現在
不義的稱為義免受刑罰,前後如何協調呢?上帝是如此公正嚴明,怎麼能稱不義的為義呢?我們用三個步驟來回答這個問題,頭兩個是關乎基督所作的,最後一個表示基督與他的選民所維繫的關係,以致他所成就的可以變成我們的,因而「因著這一人的順服,眾人也被列為義人了。」(羅
5:19)。
(1)基督過了一個完全順服上帝的生命
這種順服有時會被稱為「主動的順服」。他被「生在律法之下」(加
4:4),並且一生以律法之僕的形象渡過。他道成肉身為人,但與一切有肉身的人不同,他不需要承受罪的代價而死,他是「聖潔、沒有邪惡、沒有玷污、從罪人中分別出來」的(來
7:26),因此他不必承受因違背律法而帶來的懲治。
(2)縱使基督是無罪的,他卻被視作罪人看待
在路加福音有關耶穌受難其中一章書裡,就記載了五次有人親口承認耶穌是無罪的(路 23:4,1422,41,47),但是他竟然如同犯人一般被釘。初期教會看主受難這件事,不只是惡人之手的所作所為,更是上帝之手的工作。聖經常用的字有:他「被交在….」「被交給….」(參太20:19;26:15;27:2,18,26等)。
保羅也用過同樣的句子,他說:「他連自己的兒子都捨得,為我們眾人把他交出來。」(羅 8:32)
而舊約先知以賽亞講到受苦的僕人時,也用了同樣的觀念,他說耶和華喜悅把他的僕人壓傷,使他受痛苦(賽
53:10)。這種受苦的經歷,即基督好像因違背上帝的律法而被定罪受苦的經歷,我們常常稱之為「被動的順服」,用「被動」不是說主不願意主動地順服下來,而是說他的順服是以一種對上帝的旨意心甘情願接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3)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受罰,解開這一個迷的鑰匙,就在上帝所建立的基督與他選民之間的契合上。基督道成肉身成為人的兄弟,以致於他能夠站在人的地位上,以人的身份,以他一生的順服,尤其以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代表人,代替人。他替我們承擔了罪,為我們還清了的債。在聖經多處地方特別強調到這個易
位的發生,基督站在我的位子上承受本應由我來受的刑罰;而在上帝面前,我就站在基督本來的地位上,以致我受到了基督該得的宣判--我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了。這種位子的易換,從耶穌被指控的兩條罪名上來看,尤其顯著。耶穌被定的罪名,就是人在伊甸園中犯下的罪,人渴望成為上帝,違背上帝的聖律,這就是對上帝位格的褻瀆,對他慈愛權柄的叛逆。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就連對我的救主的控罪,也表明了他不是在該亞法和彼拉多的審判席前,為自己的罪行被定罪,而是站在至高真神的審判座前,代表兼代替罪人領受宣判。
所以,在基督裡有這樣一種奇妙的地位對調:他站在不屬於他的位子上,被定罪成為罪人,以致於我們能夠站在不屬於我們的地位上,被上帝稱義,在上帝面前成為義人。
保羅說了一句新約聖經中極其激烈的話:「他替我們成為有罪的」(縱使他自己是無罪的),目的為要使 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他自動、甘願地做了上帝咒詛的對象,為要使我們得以免去上帝的咒詛(參林後5:21;加3:13)。這就是稱義的意思了!
然而,這麼偉大的教訓,我們有時不把它當作一回事,沒有感受到在我們身上應有的震撼。舉例,有人說「稱義」(justified)就是「好比我從未曾犯罪」(just-if-I'dneversinned)。別說這句話毫無半點屬實,它對聖經的教訓也是極不公平平的。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這話沒有充份
有力地指出被稱義的人原是一群不義的和有罪的人,而這一點正是聖經教導的核心,也是稱義教義的榮耀。另外,這麼說,是沒有把稱義的全貌展示清楚,因為稱義不僅是把我帶回原本的地位而矣,稱義的教義不只是告訴我們,我們欠的罪債已經還清了,更告訴我們,我們如今領受了基督的義!我們不再像亞當一樣,從頭再來一次;我們現今是在基督裡。在上帝眼裡,我們不單止是無罪了,而且猶如基督一般的有義,因為我們這義是從基督裡領受的。你有這樣的信心嗎?這是聖經要我們
相信的,並且也是叫許多人得到確據的真理:
主,你寶血,你的義,是我美麗,我的錦衣,在寶座前,服此盛裝,抬頭歌唱,歡樂不已。
你已全然為我除去罪過、責難、羞恥、畏懼,審判大日欣然站立,主所稱義誰敢問罪?
聖潔、溫柔、無罪羔羊,父懷中來,真神之像,竟為我死,竟贖我罪,欠主之恩,何以還償?
聖潔義袍永不褪變,天地可易時空可遷,歲月無法改其榮美,基督義袍永遠新鮮。
--辛贊多夫(Nicolaus Ludwigv on Zinzendorf)《我主耶穌是我的義》
正是由於這樣的一種認知和信念,我們前面一開始才會說稱義是沒有程度之分的,也不會有陰晴圓缺之變的。只有當我們抓住這些原則;只有當我們認識清楚稱義是我們在基督裡獲取的,因此我們和基督一樣確切完全的被稱為義;並且只有我們確信這稱義是白白得來,不能用功勞換取的,我們才能夠享受與上帝越來越深的和諧與平安,並且進而歡喜快樂盼望得上帝的榮耀!(羅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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