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帝收納這個概念究竟從何而來?
根據舊約的家庭生活方式,沒有任何律法條文提到有關收納、領養的事。那時的家族結構,在性質上根本沒有收養的必要。即使以色列被稱為是上帝的兒子(參何11:1),但這稱謂是指出於上帝的創造,不是指上帝的收納。即使舊約中有提到作君王的是上帝的兒子,但這也不是從家的這個觀念而說的。
新約聖經中收納這個觀念,大致應該是從羅馬律法典中套用過來的。保羅身為一個羅馬公民(徒22:27-29;23:27),對羅馬的法律應當是相當熟悉的。羅馬當時的社會和我們現在的不同,他們那時訂立收養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保障被收養孩子的權益,而是完全以收養人的利益作出發點。(當然你也可以說在
我們今天的社會中,領養父母也獲得了許多的利益。這話不錯,但這不是領養法最主要的精神,領養法主要是為了保護被領養的孩童。)
那時就有些案例,講到有人收養了比自己更年長的人,目的是為了產業的繼承!收養比自己年幼的人,也被視作是為自己防老的好方法。有趣的是,保羅有提到收納這個觀念的書信,全都是寫給在羅馬法律管轄下之區域的信徒(加拉太、以弗所和羅馬本身區)。
在此,我們不妨用羅馬的這個法律背景,來作為我們個人的提醒,就是說,即使基督徒生命的最高權利,也不可只用作我們自己的享受、只用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所有的恩典最終都應當用來榮耀上帝。在上帝立我們為他後嗣一事上,他乃是為他自己的緣故,在我們身上重新恢復了他兒子的形象,即那在人墮落時被破損失落了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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