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 星期四

長老教會之制度

 

在長老制教會中,由眾長老組成的教務審議會同時也是“教會法庭”或“教會議會”。不僅僅有法庭裁判的功用,也有議政、協商、立法的功用,所以用“審議會”一詞加以綜合,也免得與世上的“法庭”和“議會”混淆。教會審議會管理、審斷教會內部事務。

這種教會審議會分為四個層次,首先是地方教會的“堂會”,由地方教會的牧師和長老組成,這是教會最基本的治理機構。其次是 “區會”,是由某一特定地區所有牧師與各地方教會一位治理長老所組成,審斷本地區內的共同事務。第三是“大會”,不過規模更大一些,要有三個以上“區會”才能組成大會。最後則是“總會”,總會則由數個大會組成。

在台灣長老教會,即是以此種精神分成:小會、中會、總會。

長老分為“教導性長老”和“治理性長老”,前者通稱為“牧師”,後者通稱為“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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