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 星期一

信條的名稱與意義

  原始教會宣認信仰,在東方有「真理標準」(Kanon tes aletheias),因其是基督教與異教及異端之間的試金石和真理的標準;在西方有「信仰標準」(regula fidei),因其是教會公認為合乎使徒的教訓,是應由基督徒信奉的標準。但「表記」(Symbolum)乃是最通用的名稱,因其是基督徒由於內心信仰相同,而在靈裡彼此聯繫的外在表記,互相認識的表記,以及基督徒與異端派分野的表記;教父居普良(Cyprian,200?-258)和亞他那修(Athanasius,296?-373)便用這名稱。

  這種信仰宣認在原始教會中散而無紀。雖然教會彼此間的基要信仰相同,但是尚無由全教公議而規定的固定方式,名稱為「信經」(creed)的。信仰的宣認發展為「信經」,乃是三二五年大公教會第一次會議,即尼西亞會議以後的事。「信經」一名原出拉丁文「我信」(credo),意即基督徒對教會所認可的最基本福音的摘要,宣稱承認相信。換句話說,信經乃是大公教會全體或其代表,將聖經中為個人得救所必需,為教會所不可或缺的信仰加以摘要,而規定為大家宣認並信守的條文。

  大公教會在九世紀第一次呈現然分裂的現象,至於在十一世紀斷然分裂為希臘教會,和拉丁或羅馬教會;而從羅馬教會自一五一七年改教以來,又分出復原教會及其各宗各派。各教會各宗派都有宣認信仰的條文,而都是由我們用「信條」(confession of faith)一名稱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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