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律法說明上帝的旨意以及善與惡,義與不義的區別。所以它是良善的,聖潔的。它也是雙重:刻在人心裡的律法(羅2:15),和摩西的成文律法。我們為易於明瞭起見,將後者分為包含在十條誡中的道德律(出20;申5);關於崇拜和禮儀律;和關乎政治和家庭事宜的裁判律。
上帝的律法是完全的,不容增減的(申4:2;賽30:21)。祂將律法賜給我們,不是為叫我們遵守而稱義,乃是為叫我們知道罪惡愆尤,並叫我們既然對自己的力量絕望,便可用信仰歸向基督(羅4:15;3:20;8:3;加3:21—24)。基督是律法的總結,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羅10:4;加3:13)。祂使我們能遵守律法,並藉我們的信仰將祂的義和順服歸於我們。
律法對那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的信徒,不再定罪,也不再惹動忿怒,它可謂是被廢棄了。此外,基督已經應驗了律法的各種預表,以實體代替了影兒。然而,律法在將善惡指示我們,並在領導我
們度順服的新生活上,乃是有用的。基督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5:17)。
所以我們將新舊反律法主義一概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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