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罪的性質

緒論︰罪的來源
罪 的存在,是件無可否認的事實,無論是根據歷史的紀事,或是本身的經驗,都證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聯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關 系。哲學家往往猜論,善與惡是兩個永遠同時存在的相對體或敵對的原則,彼此繼續不斷爭持。由於這兩種相對體同時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內心的爭鬥。根據這 種見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種質素。人之為人,就必有罪。
進 化論者將人的罪性諉諸動物本性的遺傳。在動物的世界中,強吞弱乃是極自然的現象。適者生存是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之一。人與禽獸唯一的不同點是,人已經進化到 某一種階段,有了良知,因此當他作那些在禽獸認為是自然的行動時,他感到那是犯罪行為,多少受到良心的譴責。這種看法也是認為罪與動物本性是有生俱來的。 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製,人無法丟棄它,也不能消滅它。
罪 的存在的確是先於人的存在。亞當犯罪,並非是罪惡的起源,而是罪進入人心的開始。根據聖經的教訓,神所造的人是純潔無辜的,而是當人受到魔鬼的引誘後,才 犯罪墮落,失去他純潔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純潔。若再進一步問,天使如何會犯罪的?誰引誘天使犯罪的?
罪的來源是否是神呢?但聖經明言,神是全然聖潔之神,他「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參詩五︰4;卅四︰16)。他不惡意試探人,也不被惡試探(雅一︰13)。
關於罪的來源,我們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為止,因聖經的啟示只到此為止。
一、亞當的墮落
1.撒但的引誘及
撒 但的引誘,只是造成一個場合,引起一個機會,使亞當受試探;但撒但並沒有勉強亞犯罪。亞當是一個有理解力並自由意志的人,外來的力量並不能違反他本身的志 願和意向,逼使他作不願作的事。試探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引致犯罪。主耶穌在世時也常受魔鬼的試探,但他並沒有犯罪(太四︰1;來四︰15)。他堅信天父的旨意,拒絕魔鬼的建議,反對與撒但妥協,終於勝過試探者的奸計(太四︰11)。
撒但的計策是要使人感覺不滿,好像有所欠缺。他對夏娃說,他們若採食禁果,眼睛便會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惡(創三︰5)。這是一種變重的計謀,一方面要使沉得,神沒有把最好的賜給他,不願給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懷疑神的話,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間作一個決定,要相信誰的話。撒但假裝朋友,勸告夏娃,好似為著他們的利益著想。人就中了他的詭計,違背了神的禁令,懷疑了神的信實。
2.亞當的決定及後果
亞當的墮落,是因為在他考慮魔鬼的建議時,將神的命令置之腦後。他貪圖魔鬼所提陳的利益,妄想與神的智慧相齊。他願讓神來決定,何事對他有益,可事對他有害,反而聽從撒但的計謀,斷然自作決定,違反神對他明白的禁誡,以致犯下大罪。
亞當的決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後果︰
1)與神隔離。亞當與夏娃在採食禁果後,立刻感到與神隔膜。他們聽到了神的聲音,就躲藏起來,避不見他的面(創三︰8~10)。本來不沉得怪異之事,現在卻認為不適宜(創三︰7)。
在神一方面,亞當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責備,並且將他們逐出伊甸樂園,不再與他們繼續親密的交通(創三︰23~24,參賽五十九︰2
2)本性敗壞。罪的後果立刻影響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靈魂和身體,理智和道德觀念,感情和意志等。亞當試將責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圖將責任推到惡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發生兇殺之悲劇(創三︰12~13;四︰8;六︰5;羅三︰23;七︰18)。
3)終必死亡。正如神預先警戒過的,吃食禁果,必會死亡。神把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們採食生命樹上的果子,就永遠活著(創三︰22)。他的靈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惡之中(弗二︰5)。死亡的種子也進入他的身體。人的壽命,無論有多長,至終必要死亡(創三︰19;五︰27;來九︰27)。而身體死亡的方式,則與他原來的體質相合,即出自塵土,也必歸於塵土。
4)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詛。人必須辛勞勤奮,才能維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長出荊棘和蒺藜,增加耕種的困難,而且  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響(創三︰17~18;羅八︰1922)。
二、罪的定義
凡 人在思想、言語、行為上不合乎神的顯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動,而並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製或欠缺,或是陪襯良善的必需品。罪並不單是災禍 或損傷,而是道德上的邪惡。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違犯神道德律的舉動。一切家庭和社會等的律法,最後的根據乃是神的道德律;雖然人往往沒有以之作為生存的 根據。
反 之,完全順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無罪。有些人將受神和順服他的律法,置於對立的地位上,他們認為愛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順服他的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見 解。愛並不是與律法相衝突的,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有人問耶穌,那一條律最重要,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 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3740)。可見律法的總結就是完全的愛;愛神就是完全順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實際上也得罪了神。大衛的懺悔的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五十一︰4)。大衛並非是否認他姦淫之罪,或謀害烏利亞之罪,而是承認,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則,因為十誡的兩塊法版,是同一條律法。約瑟也認清這一點真理(創卅九︰9)。人若不愛人,也就照樣無愛神之心了(約壹三︰17)。
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責」,即是人因犯罪而須擔負的責任。他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應當為罪或過錯而受責。並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懲罰,因為神的忿怒,針對一切不義之人(羅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敗壞」,就是罪人內心的腐敗。聖經斷言,罪人在他心裡毫無良善。(羅一︰28~31)。 有些學者雖然承認人的心是敗壞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認他對這種狀況應負任何的責任,並且也否認,人會因因而受到神的懲罰。他們認為,罪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不 幸之事,因此,人雖然犯罪,他不須擔負罪的責任。另有一些學者,不但承認人心是敗壞的,也承認對所犯的罪應當負責,但是他們否認,一位慈愛的神會要懲罰罪 人的,或者否認人的罪與神有何關係。他們認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責備,對他自身的罪,感到內疚而已。
1.原罪
原罪是論到世人因亞當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責。原罪有別於各人自己所犯的罪,雖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後果而得的敗壞。原罪並不是意指人類原有的罪,因為神原來所造的人,是無罪的。
原罪雖然並不是我們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於我們是亞當的子孫,而亞當又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聖經所啟示的原則,我們也必須要擔負這原罪的責任,並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審判和懲罰(羅五︰12)。不但如此,我們也從亞當承襲了一個敗壞的心,一個朽壞的身體,從而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聖經指出,原罪的影響臨到世上一切的人,沒有一個例外(賽五十三︰6;詩十四︰2~3;約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敗壞,是一種徹底的敗壞,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動(創六︰511;八︰21下)。
2.本罪
本罪是個人自身所犯的罪。由於亞當的原臨到眾人,因此眾人都帶著敗壞的身心,來到世界,並且犯罪(詩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亞當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則是包括個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到亞當韋背了神不許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則是包括人對神一切顯明的旨意之違犯。雖然有許多人否認原罪的真理,但是他們卻大多承認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據新舊約聖經的教訓,罪有輕重之別,罪的輕重之別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關於所犯之罪本身的輕重,例如︰出廿二︰14比較18節。第二類是有關於犯罪之人的企圖,例如︰民十五︰28比較30節;申十九︰1~10 比較11~13節。此外,神對罪所施的懲罰,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惡,人犯罪就應當負道德上的責任。有時候環境確然影響一個人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以至他對罪的責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他無法完全推卸對他的行動之責任。
3.罪人的無能
韋斯敏司德信條第九章第三節說︰「人因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既然與屬靈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歸正,或自己定意歸正」(羅八︰7~8;約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無能並不是指罪人沒有能力作工(創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無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沒有能力行任何屬靈上的善事,不能獲取真神的喜悅,因為按靈命而言。他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了(弗二︰1)。
人 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決定,而並非是因為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於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人的行動雖然是自由 的,但是他的自由卻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製的。故一個在屬靈上敗壞的人,就無法決志或行屬靈上良善的事。主耶穌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太七︰18)。 一個罪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決志或實行與他本性相反的事。一個罪人是罪的奴僕,他受到罪的約束;而同時他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內心所決定 的。一個吝嗇的人是一個守財奴,就是金錢的奴僕,但是金錢並沒有迫使他過著守財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義要做一個守財奴。一方面他是一個有自己意志的人, 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個金錢的奴隸。沒有人強迫他做一個守財奴,但是同時他也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他的本性(耶十三︰23)。

罪的歸算

「歸 算」在原文中是論到將一件事情的後果,歸算於作此事的人。即是說當一個人作了一件善事或惡事後,他就要擔負那事的後果。歸算一詞有時也可以用作某人因另一 個人所作之善事或惡事而擔負的後果。在神學上,歸算可以用在三方面︰第一是論到亞當的原罪歸算於他的後裔身上;第二是論到罪人因信而將他們的罪歸算於基督 身上;第三是論到基督的公義歸算於信徒身上。
一、團體性責任之原則
我 們必須記得,神對人的關係並非單是個別性的,但往往是團體性的。舊約聖經中有很多這類的例子。挪亞的兒子──含──當他發現父親酒醉時的情形,他作了不正 當的事,但是挪亞在酒醒後卻咒詛含的兒子迦南。另一方面,閃和雅弗所作的是正當的,而挪亞卻在祝福時也祝福他們兩人的後裔(創九︰20~27)。神和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他不但祝福亞伯拉罕,同時也因亞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萬族(創十二︰2~3)。神在給以色列民的十誡中,也提到團體性責任的問題。第二條誡命說,凡跪拜偶像的,耶和華必要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誡命的人,他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各人個別應負責任,否則就會推卸自己所作所為的責任,而責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十八︰2)。聖經雖然明示犯罪連坐的原則,但是也同樣清楚地論到罪人必須悔改繩能蒙悅納的真理。
這 種團體性責任的原則,在新約中也曾提到過。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說,夫婦中若有一人(婚後)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們不應當離異,「因為不信的丈 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成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4節)。我們現在不必費心去研究保羅在此處所說的「聖潔」,是指何種聖潔;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當夫婦中的一個成為信徒後,另一個人也因此而改變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的兒女也因此而被稱為是聖潔的了。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神是以團體性責任的原則來評判的。
二、亞當的原罪之歸算
羅馬書五︰12~19中,最詳細地論到這項真理。我們首先要研究的,是關於第十二節中最末一句話的意思︰「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伯拉糾的解釋
伯 拉糾將「於是」譯作「照樣」,意思是說,就如亞當犯了罪而死了,照樣,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亞當只是一個榜樣或例子,眾人的死乃是因為他們自 身犯罪的緣故。假如不顧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這種解釋在文法上尚我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這種解釋與事實不符。有許多人在本身並沒有如亞當那樣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剛出生死去的嬰孩,本身並沒有自動犯過罪。
□保羅在第十四節中所說的話,和伯拉糾所解釋的意義完全相反。他說︰「然而後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可見第十二節中所述之眾人的死,並不是因為眾人也「照樣」犯了罪而死了。
□在第十五至十九節中,保羅一再申述,眾人的死,是由於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參18節)。即是在同一段經文中,而保羅又是論述一件事,他不可能會在第十二節及第十五至十九節中,講解兩種完全相反之原則的。保羅顯然在這兩處經文中,教導同一種原則,即是說,眾人的死是因為亞當一個並一次所犯之罪而來的。
□伯拉糾的解釋,推翻了保羅欲在本段經文中善於救贖之原則,整個理論的證明。保羅的目的是證明,正如眾人因亞當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後果,照樣,眾人也在基督一次的義行而得到永遠的生命(5119節)。如果亞當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的死亡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將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必須要依靠他們自己的義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釋
基 督教一般認為,第十二節是一句沒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節。保羅在第十節中告訴我們,一方面眾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後果,而另一方面,神的 懲罰是按著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本段經文中,找出一個吻合上述兩點真理,而同時又表達保羅之本意的含意。結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眾人在 亞當裡都犯了罪。反言之,亞當的罪在某種意義上,中以算作是眾人的罪。在神學上這是稱為「亞當原罪的歸算。」這種解釋的根據,就是前面對伯拉糾之解釋所批 判的四點。
三、歸算的法則
當我們承認亞當的原罪已經算到眾人身上之後,下一步要研究這歸算的法則。即是說,在何種情形下,或根據何種關係,世人是聯於亞當之原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和代表論。
1.實存論
實 存論派相信,全世界人類生命之種子,於原始時代,已經實在生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罪,而一同到罪所引致的後果。 實存論派神學這認為,這種論說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歸算到那些當時尚未存在於世人身上的難題。關於所謂「生命的種子」一點,他 們提出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來七︰9~10)。論到神的正義,他們引證神藉著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民的話為依據,該處耶和華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20)。
2.對實存論的批判
□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就會發現,事實上實存論並沒有解決這個困難。因為即使承認全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他們在亞當的日子,並無亞當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禁果之決定和行動。
□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懷疑神為不公平。但是所謂生命種子之原理,無法得到聖經的證明。我們不能為了要徹底地瞭解神審判的原則,而把人所認為的公理,來辯護神的行動;倒要存著謙虛的心,3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則為是。如保羅所說,「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參第4節)。以西結書中的經文,是神反駁以色列人推卸個人犯罪的責任之話。
□ 實存論和基督救贖的原則,也是衝突的。假使眾人之被判為有罪,濁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末,同樣地,眾人的稱義,也 將應當是因為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了。但是,聖經告訴我們,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基督的義行,而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 歸算於我們的(彼前三︰18;加三︰22;羅五︰18下,19下)。
3.代表論
代表論派承認,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五︰12~19的 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實存論派認為,這第二層的關係是在於人類生命的種子之存在,而代表論派則相信,那是由於亞當在行 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據此,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代表液化  所據之理由有三點︰
□羅馬書五︰18指出,眾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後果,是由於亞當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歸算是由於眾人在當時已經實際存在於亞當身上之故,那末他們將也必須要擔負亞當一生所犯的罪。
□本段經文之目的,是要對亞當的罪過和基督的義行,作一個對照,使我們明白,他們兩人的行動對我們世人有何種關係及影響。人靠著基督得稱為義,既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那末原罪的歸算,也必定是按著同樣的原則的(參來五︰1~10)。
□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節中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在世界的歷史上只有兩個人,即亞當和基督。基督被稱為「末後的亞當」(45節),也是「第二個人」(47節)。他們兩人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行為之約及血統承傳,全人類都AA於亞當之下。另一方面,根據恩典之約,眾信徒都被歸於基督之下。
四、歸算的方式
1.間接的歸算
十 七世紀時有一位改革宗神學家伯拉糾,他聲稱亞當的罪辜,是藉著遺傳間接地歸算到眾人身上的。他認為亞當在犯罪後,他的靈魂和身體立即變為敗壞,並且在神的 律法前帶著罪辜,他的後裔藉著遺傳,帶著敗壞的性格來到世上,但是他們也就與亞當相仿,在生活上違反神的律法,而被定為是有罪的人,並且亞當的罪辜,也因 此歸算到他們的身上。
雖 然伯拉糾堅稱,也並不否認亞當的罪孽「終久」也是會歸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實際上這種論說往往變質,而否認這一點。假使亞當的罪辜是間接地藉著各人本身 敗壞的性格犯罪而再歸算到他們的身上的,那末在實際上,這將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獲致的罪辜,而並不真正是由於亞當的罪辜歸算與他們的結果了。
除了伯拉糾以外,美國東北部的新英格蘭數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學者鼓吹間接歸算的論說。但是這種論說並沒有得到改革宗教會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歸算
改 革宗學者一般都相信,亞當的原罪,包括本性之敗壞和法義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歸算與眾人的。眾人的罪辜,並不是因為他們敗壞的本性犯罪所致。亞當的罪辜被 歸算與他們,是在他們獲得敗壞的性格,以及他們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們被定罪,是因為亞當在行為之約上為眾人的代表之故。羅馬書五︰12~19的經文中,至少有四點支持這種論說︰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死。「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12節)。很明顯的,保羅將亞當的罪和眾人的死,直接地連在一起。亞當的死,並不是,由於他在本性敗壞後犯罪而致的,而是因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結果。他的死是與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連接在一起的。既然眾人在亞當裡也犯了罪,顯然地,眾人的死也是由亞當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節中,保羅明顯的稱說︰「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並且他在第十七節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被定罪。第十八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這句話證明,亞當的原罪直接地使眾人被定罪,而不是因為眾人因敗壞的本性犯 罪而引致的結果。而且第十六節也很可能是指出此點。該節的「一」字可以譯作「一人」,也可譯作「一次」。第十六節下半句論到「許多過犯」,而不是論到「許 多罪人」。我們可以很合理地推論,上半句也是論到一次的過犯,而不是一人的過鉚  。即是說,眾人之被定罪,只是與亞當第一次的罪有關,而與亞當在墮落後所犯的罪,是全然無關的。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為罪人。第十九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眾人之成為罪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承襲了亞當敗壞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為亞當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眾人都成為罪人了。
□ 本段經文中,保羅同時論到眾人稱義的方式。信徒稱義,是由於基督的順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並不是先基督將他的義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們能行各樣的善事, 然後而被稱義的。眾人被稱為義,是由於他們和基督聯合的關係;基督代他們受了罪的懲罰,也將他的義行歸算與他們。他們在神律法之前,靠著恩典就被稱為義人 了(18下,19下。參羅八︰133~34)。
五、歸算的範圍
亞當的原罪包括兩大部分,即本性的敗壞和罪辜。
1.定義
本性的敗壞是論到正直的亞當,因為違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墮落,在屬靈的事上,無法行善,並且受到死的後果。
罪辜是論到犯罪後的亞當,在神的法義上,被定為一個有罪的人。亞當因他的罪,負有法義上的責任,應當擔負罪的後果。同時亞當的犯罪也是應受譴責的。
2.罪辜歸算的範圍
赫治博士以為,只有亞當之罪的責任,是歸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認為,即然世人在亞當犯罪時,並沒有實際的生存在世界上,他們雖然因著代表的原則,也要擔負罪的責任,但是他們卻並不受到原罪的譴責。他說,公義的神,不會譴責那些本身沒有犯罪的人。
這 裡我們又一次的看到,神學家要設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責任加諸於神。可是事實上,赫治並沒滿意地解決這個問題。假使世人對亞當的原罪是無可譴責的,他們又如何 會對他的罪負有責任的呢?若是一個人對某一件罪是無可譴責的,那末他對那件罪也必定毋須擔負任何責任的。換言之,應受譴責和應負罪責,是不能分開的。應負 罪責即必也應受譴責;不應受譴責即不應負罪責。假使我們認為,譴責沒有在本身實際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責任加諸於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們 不能採取一半,而棄置另一半。加爾文說︰世人「負有罪責並不是由於別人的過犯;因為當我們說,亞當的罪叫我們受到神的審判,意思並不是指,我們雖然是無辜 和無可指責的,卻擔負他的罪辜,乃是指我們因他的過犯而同受咒詛」(二︰18)。

人受控於撒旦


   在聖經裡有一個定律,就是上帝啟示之光照得越亮、與黑暗所形成的比較就顯得越強。光是能夠照出黑暗的本相,對揭露邪惡勢力來講,光更是如此。在舊約 裡,我們也能找到有關撒旦和它工作的記載,並且可以隱約看到它的本性和它邪惡的目的。但畢竟還是要等到新約,在基督全然的光輝照耀之下,撒旦才被赤裸裸地 顯露出來,叫我們能認得出它來。

    在新約聖經裡,例如以弗所書2:1-4,我們也同樣可以找到一些光照性的經文。在這些經文裡,人不但顯得像行尸走肉,隨從 今生世俗之風飄來飄去,人更被描述成是伏在魔鬼的權勢之下的。

    使徒約翰更進一步指出,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的權勢之下。這也正強調了耶穌的話,主稱撒旦作 「這世界的王」(約壹5:19對照約12:31;16:11)

    人類最大的悲劇,莫過於人自以為自己是自由的,能夠像一個絕對自由的主體去愛、去恨、去做 選擇,卻意識不到自己早已是罪的奴僕,所能順服的只有撒旦的意願。

  照這樣說的話,福音能滿足我們哪些方面的需求呢?

  1.我們需要基督的再造,好讓那曾遭受扭曲的上帝形象得以恢復。

  2.我們需要從罪中得到釋放,以致於我們能夠向上帝自由地活著。

  3.我們需要從撒旦的權勢中被拯救出來,以致我們的生命能夠歸給主基督,甘心樂意地作主的僕人。

  4.我們需要從上帝的憤怒中被解救出來,好使我們既然從這最可怕的景況中得到了釋放,今後就能夠過著罪蒙赦免,如釋重負的日子了。

人在上帝面前有罪了


  罪也破壞了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人有罪了,人不僅要承受由罪所帶來的痛苦後果,還要面對上帝的審判。

  羅馬書在這一點上,有再清楚不過的宣告,保羅在羅馬書2:1-6明確地列示出上帝定人為罪的原則。他首先指出上帝的審判永遠是以真理為準繩,以事實為 依據的(2);其次,上帝是照著各人所作所行的來審判各人(6);並且是根據人對律法的領受程度而裁決的,而這審判則是藉著基督來執行的(16 );因此,連人的隱情也通通要計算在內。有人認為這些話暗示上帝在審判時會採取一種寬鬆的態度。這是對上帝的嚴重誤解,也是對保羅的錯誤認識。

    保 羅的信寫到這裡,提到這些,為的是要清楚揭示人在上帝面前的罪惡。他之所以講上帝審判的原則,不過是想要以此為工具來更清楚地道明罪的事實和本相。我們人 沒有義 行可誇;按照上帝安置在我們心中的是非標準,我們都是有罪的罪人。可見,上帝的審判的確是依據真理的。保羅以為無論根據以上任何一項審判的原則,都足以定 人的罪,判人的刑。也就是說,當末日來臨,面對最後大審判時,各人均難辭其咎,當上帝宣判人有罪時,人也只有默然認罪。(羅 3:19)

  保羅並不是說人會「感覺」到有一股罪惡感。人是否自覺罪大惡極,不是他的重點。保羅要描述的是上帝的審判,並非人的心理狀態。然而,還有更可怕的事隨著這審判而來,那就是上帝的憤怒,從天而降,傾倒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那位以愛見稱的使徒約翰也說,除了藉著基督使罪得赦以外:「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 3:36)

人處在罪與死的權勢之下


  罪與死的警告早在創世記一開始就發出了。上帝在創世記2:17給了人一道吩咐後,人就被放在一個考驗期裡,上帝說:「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但撒旦以蛇的化身出現,來破壞這人與上帝之間的契合。它以「你們不一定死」(創 3:4) 來攻擊上帝給人的「人會遭到死之轄制」的告誡。此外,它為要抵毀上帝的良善,揚言上帝妒忌人會與他有同等的智能同住在伊甸園中(3:4-5)

    創世記第三章接下來的部份所記載的,是人如何向試探低頭之悲劇的開始。緊接著下一章,我們就發現,「罪就伏在門口了;它要纏住你了。」(創 4:7)

    在這裡呈現出一幅圖畫,罪被描繪成一頭兇猛的野獸,等待隨時攫取倒霉的獵物。有關同樣的真理,耶穌則用了另一種的描述來道明,他說:「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 8:34)

    而保羅在羅馬書中也作了同樣的強調,指出人活在罪中如同奴僕一般。而事實上,羅馬書5:12-6:23所提及的「罪」字,在希臘文原文裡常常用的是「那罪」,彷彿罪是據有位格特質似的。

  正因如此,人在罪面前變得軟弱無力,即使人立志行善,但「我所不願意的罪,我倒(一味地)去做。」(羅 7:19)

    這種罪的結果,在同一卷書信中的另一處有更透徹的論述:

  「肉體的意念是死--因為肉體的意念跟上帝為敵,不順服上帝之律法,也實在不能順服。」(8:6-8,呂振中譯本)

上帝的形象被扭曲了


  在創世記一章2627節,上帝向我們啟示了人類原有的、神聖且崇高的生命樣式:人乃是上帝形象的記號,

  
上帝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以及全地,和地上所有爬行的生物!」於是,上帝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人;就是照著他的形象創造了人;他所創造的有男有女。(創世記1:26-27)

   神學界對「上帝的形象」一詞向來有很多見解。究竟是上帝擁有物質界形體的特性呢,還是物質界的人裡頭具有三位一體的性質呢?又或者說,是不是由於人有 思維和語言的能力,所以他像那位會跟人說話的上帝呢?也許「上帝的形象」一詞,應該指,上帝造人的原意是為要叫人反射出他聖潔的本性,又使人藉著對其它受 造物管治的權柄,讓他彰顯出作主作王的位份。正是從這個角度來說,人要像上帝。

  試想想,上帝把人安置在天地間,目的是要人成為他自己在地上的代表,這是一件何等奇妙的事!創世記一開頭的幾章正是在默默地述說上帝這般奇妙的作為。上帝造人,賦之予創造性(創 1:28);人可以行使管治權(創 1:26);人像上帝一般,是一個富有創意的工匠(創 1:25)

  可是,來到創世記第三章,一件事情的發生使到以上提到的這些範疇,都一一受損,以致於上帝美好的計劃被歪曲了。從人犯罪的那一刻起,就好像有一種劇毒 的傳染病菌開始蔓延,蔓布到人的每一個部份,延伸到人的一生。他要在園子中藏身以躲避上帝(3:8-10);他和妻子、妻子和他的關係也頓時變質了,變 得失和醜陋,相互反咬(3:13-17);大地也受了咒詛,人每天的工作不再是享受,而變成勞苦(3:17-19)。這些本來已經夠可悲的了,但更甚 的是,伴隨著這一切的悲劇而來的是上帝的形象遭到破損。

   神學家常常愛討論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聖經是不是說如今上帝的形象已不在人身上復現呢?還是說,那形象仍然存在,但已遭到全面的扭曲呢?其實,還有 比這些更可悲的看法。試想想看,這世上有什麼事比消滅上帝形象一事更具災難性呢?但是,事實上的確發生了比這更可怕的事。您不妨問問自己,要是那原本用來 彰顯上帝偉大榮耀的「上帝形象」,現在變成了他本性的扭曲,那會如何呢?又,要是人沒有將上帝的榮耀反射出來,反倒開始反射出一切上帝形象的反面,那又會 怎樣呢?要是上帝的形象變成「非上帝」或「敵上帝」了呢?以上種種並非假設的問題,而恰恰是墮落後的人對上帝所做出的冒犯和侮辱。上帝施恩予人,叫人因順 服而能夠自由、喜樂地生活。但人卻將這一切上帝賜予的恩典倒戈相向,使之成為敵擋那位造他之主的武器。上帝賜予人每日的氣息,人卻肆意用來犯罪。人的罪有 多重,就表示他對救恩的需求有多切。然而上帝救贖目的之奇妙乃在於,他期望在我們身上所恢復的,不僅是我們曾經失喪掉的那些這麼簡單。舊的創造會過去,新 的再造會成全;人要是想有機會再次嘗到墮落之前上帝的榮耀,那麼,凡在亞當裡所失去的,都必須在基督裡得到恢復。關於這一點,相信沒有人比加爾文闡釋得更 清楚有力,他說:

  
亞當是頭一個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以致於他可以像一面鏡子,反照出上帝的公義。但由於那個形象已經被罪抹除掉了,現在必須在基督裡重新得以恢復。敬 虔本質的再生是必須的,正如林後3:18所言。那裡所說的莫過於上帝形象在他們身上的重現。但是這第二次的創造比起第一次的創造,帶有上帝更豐富、更有力的恩惠。亞當那失去了他起初所領受的形象,因此在基督裡,恢復那個形象就是必要的。因此他(指保羅)在此教導我們說,重生的巧思安排是為要引導我們從歧途重新歸回,歸返到我們原本受造而有的目的那裡。

罪的嚴重性

. 對罪的懲罰

上帝不是不分是非的鄉親,也不是寵孫子的老祖。他本著公義追討人所犯的罪。

a. 自然懲罰
  
      懶惰導致貧窮是上帝秩序裡的鐵律。其他違反道德律而遭受自然懲罰的事例有酗酒導致肝硬化、酒精中毒、失業、破碎的家庭,淫行導致性病(如淋病、梅毒、泡疹、愛滋病)、惹殺身之禍等。

b. 積極的懲罰
  
       這是上帝執行在背叛的罪人身上的公義。

1. 與上帝疏遠(Estrangement)

       與上帝的關係中斷,是不順服上帝最直接的後果。罪是污穢的,上帝是聖潔的,人身上有罪,就無法與上帝相處。罪人就與上帝的關係而言,是與上帝疏遠的人。他既沒有資格(除非上帝主動去尋找他),又沒有能力(除非上帝主動給他這能力)與上帝來往。

2. 與現世的斷絕:

       死亡造成死者與現世活人的斷絕。亞當活了九百三十歲才發生肉體的死亡,應驗上帝對他的警告(2:17)。無論是舊約或新約(5:12;6:13),聖經所啟示的是--死是罪的結果。

3. 永遠與上帝隔絕:

       拒絕響應福音,不願意悔改歸向耶和華的人,不但按定命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9:27)。啟示錄稱之為第二次的死(20:6),到時就與上帝永遠隔絕,後悔莫及。

        上帝對罪的懲罰有二重功用:維護上帝公義的權威、管教罪人以報應罪有應得的惡人。

. 永不得赦免的罪
   
     在馬太福音裡主耶穌說:「惟獨說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12:31,32)。這麼嚴重的罪,值得探討其真意。

a. 各家解釋
    
   1. 第四世紀的教父耶柔米(Jerome)和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主張這罪限於在地上,誣賴他靠鬼王趕鬼的那些人所犯的,乃是特例,缺乏普遍適用性。
      此說有可取之處,一來與經訓沒有衝突,二來可避免亂扣帽子。缺點是若約翰壹的「至於死的罪」(約一5:16)若指的是相同的罪,這解釋就不能成立,但若「至於死的罪」不限於指此罪,此說仍然可成立。

     2. 奧古斯丁(Augustine)和墨蘭登(Philip Melanchthon)主張這是將頑梗不悔改堅持到底,至不肯接受耶穌為救主基督的不信之罪。

         固然堅持不信是至於死的罪,但如此說來每一個不信而死的人都犯此罪,使此罪極具普遍性,耶穌的話卻明顯地特有所指。

     3. 後期路德派神學家主張從希伯來書第六章看(6:4-6),只有重生的人才犯此罪。重生的人離棄上帝而背道,就犯褻瀆聖靈的罪。

         其實希伯來書的作者乃鑑於猶太人基督徒面臨嚴厲的逼迫,遂純粹以假定的語氣警告收信人關於背道後果的嚴重性以嚇阻背道事情發生,所以本段(6:4-6)不是事實,也不是通則,何況作者立刻補充鼓勵與安慰:「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行為強過這些,而且近乎得救」(新譯本譯為「結果就是得救」)(6:9)。此說不就馬太福音探討褻瀆聖靈的罪是避重就輕。

b.  經訓
   
    馬太福音的褻瀆聖靈的罪有兩個前提:

1. 客觀的前提:

      這罪發生的時候,必須有在基督裡所彰顯上帝的恩典和聖靈大能的明證。換句話說必須有絕對錯不了的神蹟發生於眾目睽睽之中。

2. 主觀的前提:

      犯這罪的人必須有強烈的光照與感動,使當事人無法誠實地否認言神蹟是上帝的作為。

      這罪的嚴重性不在於懷疑真理或單純的否定真理,乃在於違背良心和聖靈的感動,存心與上帝作對,決心周旋反抗到底。這反映了憎恨上帝的心態。明知是聖靈大能的工作,卻硬著心咬定是鬼的工作,故意褻瀆聖靈。這罪是非常不容易犯的,除非一個人存心做上帝敵,做撒但的同路人。

上帝已勝過罪


罪極端的邪惡嗎?

那麼,若上帝除去了你的罪,你應當何等的感謝上帝啊!

"我使你脫離罪孽,要給你穿上華美的衣服。"(亞三4

如果你的身體罹患了瘟疫或者水腫病,能得醫治是何等大的福氣!那麼,更何況你的罪被除去呢?

上帝藉著赦罪的恩典,去除了罪的刑罰,也藉著赦罪的恩典奪去了罪的權勢。

哎呀,你要感謝上帝這"不致於死"的疾病﹔因為上帝已改變了你的本性,也藉著將你接種於基督裡,使你得嘗那橄欖樹的甘甜﹔感謝上帝,那個罪,雖然仍然活著,卻不能掌權。

要恨惡罪


要寧願作任何事,也不要犯罪。哎呀,你當要恨惡罪!

至微的罪遠比臨到我們肉體上最大的災難更加的惡毒。貂寧願死也不願玷污其身上美麗的貂皮。

一滴罪遠比如汪洋般的苦難更兇殘。苦難像外衣上的裂隙,但罪如刺心之錐。在苦難之中仍含有益處,苦難這頭獅子裡面藏有一些蜂蜜。

"我受苦是與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詩一一九71

奧古斯丁說:"苦難是上帝的連枷用來脫去我們身上無用的外殼﹔這並非是要焚燬我們,而是要精煉我們。

然而,罪卻無任何的益處﹔它是邪惡的靈和極至。罪遠比地獄更壞,因為地獄的痛苦僅僅是受造之物的重擔﹔然而罪卻成為了上帝的負擔。

"看哪,在你們所住之地,我必壓你們,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摩二13)。

要棄絕罪


罪是何等地致命,而任何愛它的人是有多麼不理智啊!

"你們喜愛虛妄,尋找虛假,要到幾時呢?"(詩四2

"他們偏向別上帝,喜愛葡萄餅。"(何三1

罪是人不能不吃的一道菜,縱然此菜令其作嘔生病。有什麼人會將薔薇香水倒入狗窩內呢?

噯,那麼甘甜的情感,若灑在如罪一般污穢之物中是何等地浪費啊!罪是良心上的一支毒鉤,是產業裡的咒詛﹔然而人卻仍舊喜愛它。

罪人才是最大的自棄者,因他自己的罪使他自棄於天堂的福分。

人人都有敗壞本性(2)--從常理證明

     世上有三種事實,須加檢討,(1)普天之下,每一個人心裡面,都有罪惡的氣質與傾向,在實際生活的表現上,都有犯罪的行為。(2)世人作惡的傾向,乃佔壓倒的優勢,須時時加以防範教導,引其行善;但作惡卻無須學習,因為「習慣行惡」,生而知之。(3)每一個人到了有道德意義之時,他們的意志,卻每易落入試探,違犯上帝的律法。
      人 類根本的自私自利,從孩童時期就表現出來,此乃人類本性自然而然的作為。而謙讓的美德卻很難教兒童發展。倘使不能甘心樂意彼此尊重各人的地位與權利,就不 會有真正的禮讓之風。一般兒童,大都不顧他人,只求稱他自己的心。倘使母親問孩子︰「為什麼你不作好事,專作壞事呢?」孩子答她說︰「因為作壞事百作不 厭;做好事,則非常吃力。」桃樹必然結桃子,不是蘋果;荊棘必然生荊棘,不會有葡萄;所以人類的後裔,亦必有邪惡的本性。此乃人都知道的道理,共認的事 實。
       上帝的震怒常在不信的人身上。羅馬書八章一至八節說︰「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費曉氏(G.F.Fisher)說︰「柏拉圖,蒲魯泰(Plutarch)與西塞祿(Cicero)都不領悟人類的意志和人類的墮落與敗壞,故不能自救。許多道德主義者為什麼墮落,變成惡毒憤恨,怨天尤人,其根本原因乃是在不知人類罪惡的本性。」
       當 我們察看普世人類道德的現象,進而尋求人類普遍的,天生的,完全不可抗拒的敵對上帝,違犯上帝律法的原因,其唯一對此問題的答案,乃為︰人類共同的本性乃 是敗壞的。易言之,世人的意志,乃已離棄上帝,而以求自我的滿足為至高的目的。這種基本的不自覺的意志的傾向,乃為罪行的根源,而其本性乃就是罪,普世人 類乃都與此罪有分。
 
一、西方人士之見
       世 界上的大思想家,乃都異口同聲,共證此說之確當,此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希臘大哲學家亞理斯多德說,從道德的本性來看,人類乃都好像站在斜坡之上,他的 意欲與熱情乃是下降的;他雖有意向上,卻苦本性難改,力不從心,徒託空想。當理勝於情,他就走上一步;但是倘使情勝於理,他又下降。從無一人能夠登峰超 極,到達頂峰。人類雖有對善的確信,而且乃有行善的決心,但事實上乃是一直反其道而行,「知行不能合一」。這乃是一個謎,亞理斯多德乃百思不得其解。
       亞 理斯多德為什麼百思不得其解呢?他又說︰「很顯然的,因在理性之外,另有一種天生的本質,和理智竭力抗衡。還有人的心靈也在理性之旁與其相剋制。」其實亞 氏問題的答案,乃在羅馬書七章二十二節,使徒保羅的話︰「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可惜亞氏不知其 中的原因,所以他不但不得其解,且又沒有解救之方。只有上帝的啟示,不但能解釋其中的因由,又複能指示得救的真道。
       伍德基氏(Wuttke)在其所著《基督教倫理學》中說,亞理斯多德所以百思不得其解,乃因其僅知邪惡對個人的影響,而不知其還有連帶的關係,它乃是在自我繁殖的。道德日趨墮落的整個人類裡面。人性乃江河日下,唯有藉著上帝的「神性因由」(Divine  Causality)始能否極泰來。
       柏拉圖把世界人類本性的敗壞,罪惡的普遍,比作「瞎眼多頭的野獸,裡面乃充滿了邪惡﹗」他斥責那些主張「人性本善」的人說,倘使他們是對的,就當把他從小就關閉起來,免得他們玷染墮落,俾能成為聖潔。他意所指,乃可證人性之敗壞,罪惡的普遍性。
孟諾氏(Menno)說︰「敗壞的來因,乃是在我們的祖先,所以我們都習慣行惡,無法放棄,而我們的習性,乃都有瑕疵。」
       巴斯噶(Blaise  Pascal) 說︰「我們乃生而不義,每一個人都專為他自己;而各自為謀,自私自利,此乃是天下紛爭禍亂之源。」此與孟子,所見略同。大家在「四書」裡都讀到「孟子見梁 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 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 饜。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
       康德說︰「世人乃有兩種性能,住在他裡面,一善一惡,而人類本性,乃壞到極處;兩者在裡面相爭,要想控制人類。」黑格爾雖是一個泛神論者,但是他卻相信「原罪」,並謂此乃人類之本性──又為每一個人的本原。
       英 國著名文學家莎士比亞說︰「世人都是偏離正道;在我們被咒詛的本性裡面,沒有一樣是公正的,而是傾向罪惡的。」他又說︰「我們都在自己裡面,我們是何等的 軟弱愚昧﹗我們簡直是自己的叛徒,自作自受,自取滅亡﹗」「我們的本性,是愛追求,卻似老鼠一樣,掠奪食物;橫衝直撞,吃了毒水,『飲鴆止渴』,毒發身亡 ﹗」「美德不能強加灌注,『把舊皮袋裝新酒』(馬太福音九章十七節,主耶穌說︰「沒有人把新酒裝在舊皮袋裡;若是這樣,皮袋就裂開,酒漏出來,連皮袋也壞 了」)而應慢慢品嚐其味,才能領略曉悟。」「每人的性情,不是靠勢力,不是靠才能而生,而乃靠特殊的恩典。」莎士比亞又說︰「人若以為他和始祖亞當遺傳的 關係,並不使其自覺有罪,把他和始祖的遺傳關係完全消除,敢大膽對上帝說,我沒有罪﹗這乃自欺﹗」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說︰「假使有人以為相信人類的墮落需要超凡的拯救,是不合理的思想,因此妄以為莎士比亞沒有知道人類的本性,實乃自證其謬妄。」
       柯立祺氏(S.T.Coleridge)說︰「基督教基本的道理,一言以蔽之,乃為──我是一個墮落的罪人……在我意志裡面有一個邪惡的根源,此乃在我有自覺與任何作為以前,早已存在;我生來就是一個可怒之子。這個可怕的奧秘,我不想知道它,甚至以為這乃是不可能的;但我卻知道這乃確是有的。……而且凡是真實的,必是可能的。」範郎端齊(Van  Oosterzee)說︰「雨水和陽光,固能使雜草生長得更快;但是倘使沒有草的種子先在地土裡面,乃是無從生長的。同理,不良的教育與風俗習慣,也不會種植人類的罪惡。」時人以罪惡歸咎於教育與社會,實非確論。譚尼生(Tennyson)說︰「他發現在他血液裡面,乃有一種卑劣邪惡的品質,在和良善鬥爭,我對於這個不可思議的,神奇的戰爭,簡直無能為力。」丹恩氏(Taine)說︰「在我們每一人裡面,乃藏有野人、盜匪、瘋子,或則安靜無事,或則上了手銬,但仍都是常常活在我們自己心靈的深處。」英國著名詩人勃朗寧(Robert Browning)常在他的詩裡面傳講「原罪」以及「人心敗壞」的道理。
       英國賓州大法官湯柏生(Thompson)說︰「倘使曾經做過律師的人起來傳福音,他必更能傳講人性敗壞的道理。因為人類完全墮落敗壞的道理,乃最能解釋為什麼虛偽、欺詐、陰謀、淫蕩、謀殺……各種罪行會在世界如此猖獗的原因。一切教育、訓導、敦品、修養,種種方法,都不能克服心裡邪惡的傾向,因為罪惡,根深蒂固,已經佔有了我們人性每一部的質素。」這乃可見「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亦可證明人類罪惡的普遍性。
       以上乃是從西方人士的話,證明世人都有敗壞的本性,現在再從我國先哲的話,加以證明。益見人性敗壞,乃是地不分中外,時無論古今,並非「人心不古」,實乃「自古已然,於今益烈」,益可證人類罪惡的普遍性。
 
二、我國先哲之言
       我國的荀子說︰「今人之心,生而好利焉,順是,故爭奪起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賤賊生而忠信亡焉。……是故必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用是觀之,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故拘木必待隱木括熏矯然後直;純金必待襲厲然後利。今人之性惡,必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故隱括之生,為枸也;繩墨之起,為不直也,立君上,明理義,為性惡也。」因為人類本性之敗壞──即 荀子所謂「性惡」,故需刑政理法,此乃所以防微杜漸,使人不致為非作惡;「以矯飾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性情而導之」。可證孟子之說,以為「人性之 善,猶水之就下;人無不善,水無有不下」之說,乃和人性敗壞的事實,不能符合。故孟子之說,不能成立;且正相反,人性之惡,正「猶水之就下」。
       即就孔孟之道而論,「性善」之說,亦有自相矛盾之處。這非著者的苛論,乃為他們自己所承認。例如,《大學》開宗明義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 止於至善。」可見人性未必盡善,尚須照大學之道,做一番明德的工夫,方能止於至善。再就「有教無類」(《論語》,衛靈公),及「人皆可為堯舜」,「性相近 也,習相遠也」(《論語》,陽貨)。諸說而論,則僅指人性藉著教化,可能使其為善,成為聖賢,但未必為善。更就「禮運大同篇」而說,「人藏其性,不可測 度,惡在其心,不見其色;欲一以窮其心,舍禮又何由哉?」則尤可見人心乃有惡,故須用禮,以去其惡。此與「人之初,性本善」之說,乃自相矛盾﹗
       所 謂「性善」之說,乃由孟子倡導,以其善辯,故奉為正宗。而其性善之說,亦佔優勢。但孟子性善之說,論據未必充實;即就他們儒家自己的經典而言,亦無有力根 據。試觀《大學》第六章說,「小人閒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擒其不善,而著其善。」朱子注雲,「此乃言小人陰為不善,而陽欲掩之,並非不知 善之當為,惡之當去,但不能實用其力,以至此耳。」此正可推翻孟子之說,人性之善,並非「如水之就下」。複可證聖經真理,「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 惡,我倒去作。……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三1223,七181924
       數千年來,儒家有一個最大的難題,就是「知行不能合一」。甚至有一位極力反對基督聖道,認為「一個真正的中國人就不應做基督徒」的儒家學者,也不能不承認,聖賢人格,……無 論升到任何境地,其所體現的,畢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畢竟只是部分,這就是所謂「聖人的悲劇」﹗此乃可證人之敗壞,以致「行善毫無能力」。甚至孔 子雖被國人尊為至聖先師,萬世師表,上至聖君賢相,下至販夫走卒,都加崇仰;殊不知他仍苦力不從心,不能行善,且要犯罪,所以他仰天嘆息,呼叫說︰「獲罪 於天,無所禱也﹗」又說︰「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是益可證「人心已壞到極處」(耶一七9)。「習慣行惡的,……不能行善」(耶一三23);「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易言之,「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太一二33)從主耶穌的教訓,就可知普世人類,甚至被尊為「至聖先師,萬世師表」的孔子,也要慨嘆「獲罪於天」,當可以證明人類罪惡的普遍性。誠如聖經所云︰「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人人都有敗壞本性(1)-- 從聖經證明

      世界人類,毫無例外,都有敗壞的本性,此乃本罪(罪行)的根源,所以這本性乃就是罪。
 
一、罪行與罪性的根源
       世 人乃生而有敗壞的本性,此乃罪性與罪行的根源。主耶穌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三至四十五節裡說︰「因為沒有好樹結壞果子;也沒有壞樹結好果子。凡樹木看果子, 就可以認出它來。人不是從荊棘上摘無花果,也不是從蒺藜裡摘葡萄。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 口裡就說出來。」主又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四節說︰「毒蛇的種類﹗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詩篇五十八篇三節說︰「惡人一出母胎,就與上帝疏 遠;一離母腹,便走錯路,說謊話。」
        敗壞的本質,(1)在人出生的時候,就屬於它;(2)成為人類意識的基礎;(3)不能用人自己力量改變它;(4)使人在上帝面前成為罪人;(5)是人類共同的天性。現在將有關的經文,分別列於下︰
    1.乃人類與生俱來的──詩篇五十一篇五節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於此大衛王所認的罪,並非他母親的,乃為他自己的,他宣稱此罪乃是在懷胎時候就有的。托勒克氏(Tholuck)說︰「大衛所承認的罪乃從人出生時開始,不僅僅是在行為,而乃在人的本身,在上帝面前乃自覺有罪。」謝特氏(Wm. Shedd)在他所著的《教義神學》中說︰「大衛乃是講他生而有罪,特別因其通姦的罪行而加重了他的罪。」
    2.為人類意識的基礎──詩篇十九篇十二節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五十一篇五至七節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
    3.非人力所能改變它──耶 利米書十三章二十三節︰「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若能,你們這習慣行惡的,便能行善了。」羅馬書七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按著我裡面的 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4.使人在神前成罪人──耶利米書十七章九節︰「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我耶和華是鑑察人心的,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羅馬書三章十九、二十三節︰「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5.乃人類共同的天性──約伯記十四章四節︰「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約翰福音三章六節︰「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
 
二、人人都是可怒之子
       人類因都有敗壞的本性,所以都是可怒之子(參弗二3)。所謂本性,乃是指天生的,原有的;不是後天的,學得的。申言之︰(1)罪是一種本性,乃為一種生來的墮落的心志。(2)這種本性乃是有罪的,乃是應被定罪的。因為上帝的憤怒只是臨到那應受的人身上。(3)世人乃都與這敗壞的本性有分,其後果就有罪,而應被定罪。
       以弗所書二章三節說︰「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神學家謝特氏(Wm. Shedd)說︰「這裡所說的本性(nature),不是上帝所造的本質(substance),乃是被人類所敗壞的本質。「本性」(nascor)乃是天生的,生來的,例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二章十五節說︰「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魯秉生(E.G.Robinson)說︰「本性」,不是ousia,也不是「本質」,而是變更了的本質。保羅在以弗所書二章三節所指的意思,乃是說,當人出生的時候,就獲得一種觸怒上帝的特質與性情。
       另有些學者的解釋,例如黎敕爾(Ritschl),則認為「可怒之子」乃是指沒有歸主以前犯罪作惡的境界;現在蒙恩得救的聖徒,則原有的震怒就轉為恩惠。」梅耶氏(Meyer)說︰「因為我們順從本來的脾性,所以成為可怒之子。」世人所以惹起上帝的震怒,乃是因為世人把他們的意志降服於本來的脾性。戴樂氏(N.W.Taylor)說︰「我們乃是由於我們的本性,藉著我們自己的作為,成為可怒之子。」史密斯(H.B.Smith)說,戴樂氏說「成為」(became)應當稱為「本為」(were)(按中文和合本以弗所書二章三節亦作「本為」)。世人乃是雙重的邪惡,先是由於本性,乃「本為」敗壞;後又邪惡,藉著他自己的作為,變本加厲。唯仰賴「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他會照自己的大憐憫,藉耶穌基督從死裡複活,重生了我們。」才能「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得與上帝的性情有分」;並「有活潑的盼望,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我)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參彼前一34,二4 
三、罪的死刑臨到眾人
       羅 馬書五章十二至十四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 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這段經文,乃有三種涵義,請申 言之︰(1)罪乃是在本性裡面,所以嬰孩在沒有道德意識的時候,罪已存在他們裡面。(2)嬰孩既會死亡,這乃是上帝對罪的處罰,就是在他們裡面不良本性的特徵,雖然尚未發展起來,實在乃是實際犯罪的胚種。(3)所以這就可確證所有人類的本性乃是有罪的,應加懲罰的。
       戴樂氏認為嬰孩在沒有道德意識,不能有道德作為之先,乃和動物一樣,不受上帝道德律的統御。在這一點上,他乃和EdwardsBellamyHopkinsDwighiSmalleyGriffin諸氏的意見相左。泰勒氏(Tyler) 說︰「如果以為動物既會死亡,所以不能用死亡來證明嬰孩裡面有罪;這種說法,乃是站在不信者的立場。不信者甚至可以說,動物既非罪人而會死,所以不但嬰 孩,就是成年人的死亡,也不能證明有罪。但『自古皆有死』,死既『臨到眾人』,死既『作了王』,死亡對於人類,既到如此可怕的程度,而尚不足證明有罪,則 罪乃無論如何不能證驗之事。」豈非等於說,聖經裡面所論關於罪惡的話,都屬虛妄無憑﹗?戴氏之說,實乃離經叛道。

人人違犯上帝律法(3)--聖徒的明證

       人類罪惡是普遍性的,但是世人之所以不知罪,或是否認罪,實乃更證其罪孽深重,以致心蒙脂油,冥頑不靈,麻木不仁。反之當靈性長進,靈程日高,得到聖靈感動的虔誠聖徒,反倒為罪憂傷痛悔。
 
一、因靈程進步而知罪
       聖徒認識他邪惡與性癖乃和其靈程的進步成比例;因為只有藉上帝的恩典才能把他各種過犯罪惡顯露出來。
       例如哥德溫(Goodwin),他是德高望重,為英國西敏寺聖徒會(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of  Divines)會員,他對眾宣講,述說他悔改歸主的經驗說︰「我的悔改,使我得到一個極大的發現,看到我內心的貪婪和邪情惡慾,我乃極度的放縱,只想犯罪作惡﹗」
馬敦生氏(Martensen)在他所著的《教義神學》中講到托爾納(Tollner)悔改的經驗說︰「托氏雖曾傾向伯拉糾異端」,但他說︰「當我察驗我內心之時,我就要為罪憂傷,我必在上帝面前自我控訴,我所犯一切的罪」──他列舉他所故意作的一切過犯。「如果有人否認他沒有同樣犯罪,讓他深深察看他的內心﹗」
當約翰牛頓(John  Newton)見到一個兇手送到刑場去,要被執行死刑之時,「他就感謝上帝的恩典,說那人就是約翰牛頓﹗」
梅司脫伯爵(Count  de maister)說︰「我不知道惡棍的心是何等的敗壞,我只知道一個德行高尚的人,他的醜惡卻令人毛骨聳然﹗」
托勒克教授(Tholuck)當他在豪爾(Halle)大學執教五十週年之時,對學生宣講︰「我數算上帝豐盛的恩典,其中最令我要向他感恩的,就是他能使我確認我的罪。」
此乃從德高望重的聖徒的經驗,證明人類罪惡的普遍性。甚至我國的孔子,雖被尊為至聖先師,萬世師表,他也不能不說︰「獲罪於天,無所禱也﹗」
 
二、因聖靈感動而知罪
       那些蒙聖靈光照啟發,領悟最為深切的聖徒,既承認他們違犯上帝律法,無法數算的罪︰則那些毫不知罪認罪的人,便可反證其必為沒有重生得救,死在過犯罪惡中的人,他們乃是冥頑不靈,麻木不仁,心地剛硬﹗
       這 實在是非常奇特,而無可否認的,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事,那些已蒙聖靈光照,而能克制他們罪惡的人,而且敬虔度日,德行高尚,為人敬仰的人,卻反而會從他們 的心靈裡,以及生活上,看到更多的邪惡;但是那些罪大惡極,做了罪惡奴僕的人,倒反更不見他們的邪情惡慾,且又自負自義,根本否認他們是罪人。
       例如法國學者盧梭(J. J. Rousseau), 在他的名著《懺悔錄》中所寫的話,乃是出自一種不正當的情慾,其實他根本上,須從他這種情慾上悔改。因為他掩飾他自己的邪惡,而誇耀他的德行。他狂妄地說 ︰「沒有人可在上帝寶座前說,我乃是比盧梭更好的人。當最後審判的號筒吹響之時,我就要把我手裡這本書呈獻在至高的審判者之前,向他大聲說,這是我所作所 想的,我就是這樣的人。……最後他又說,死亡是何等快樂的事,因為那時我沒有須加自責或後悔的事。」於是他對全能的上帝陳訴︰ 「自有永有的上帝,我在這裡交還你當初所造的聖潔的靈,這就可使我和你同享永遠的福樂﹗」這種狂妄的話,其實乃和事實完全不符。殊不知他在童年的時候乃是 一個小偷。在他的寫作裡面,公然鼓吹通姦和自殺。他足足有二十年,放縱情慾,好色邪蕩。他的兒女,苟非全部,至少大多數是私生子,當他們出生以後,就立刻 送到棄兒教養院。但他卻又大言不慚,到處講演,激勸法國作母親的人,要教養她們自己的兒女。他為人卑鄙,反覆無常,不忠不實,假冒為善,且又侮慢,褻瀆。 凡此所述,乃取材於威廉氏(N.M.Williams)所作的《盧梭傳略》,由這個例子證明一個沒有真正重生得救,未蒙聖靈感動的人,倒反自以為義,不能知罪,不肯悔改。誠如譚尼生(Tennyson)在他所歌詠的詩中說,因為人的心意偏邪,不能有正確的認識,因是混淆是非,以惡為善。
       所以唯有蒙聖靈感動的人,方能真正知罪。使徒保羅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一15
世人所以不能知罪,第一乃因世人乃習慣行惡,習以為常,甚且積非成是,自以為義;不加以抗拒,則便不能知其內心的邪情惡慾。其次是因上帝「一切的忍耐」(提前一16),所以祂對於防止罪惡護理的抑制力,尚未充分發展。其三,此乃上帝「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羅二4);祂對罪惡的審判,尚未顯明出來。其四,罪惡本身就有一種迷惑人心的力量。誠如聖經所說︰「此等不信之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不叫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著他們。」(林後四4) 其五,所以只有那些蒙恩得救,脫離罪刑的人,才能察看其罪惡的深淵,警悟其罪孽的深重,而感謝上帝救贖的宏恩。反之,倘使有人不知其罪,自以為義,不肯悔 改,乃自證他責罵一個心地剛硬的罪大惡極之人。不但此也,還亦可證其乃是一個最沒有希望的人,因為一個不知其有罪的人,乃是自暴自棄,自絕救恩,因此也是 不會得到救恩的人。從這個道理來看,我們才會知道上帝奇妙的救恩,他不僅把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賜給我們,為罪人而死,義的代替不義的,使一切信他的,不 至滅亡,反得永生(參約三16;羅五8;彼前二14,三18);並且又賜給我們聖靈,動其善功,感動我們;使我們為罪憂傷,接受救主。
詩篇九十篇八節說︰「你將我們的罪孽擺在你面前,將我們的隱惡擺在你面光之中。」──世人的罪性乃隱藏在各人裡面,要和上帝的聖潔對照起來,才會看見。他的榮光,透照到我們心靈的深處,把我們的邪惡,揭發出來,使我們在為罪憂傷痛悔中,得蒙救贖。
以賽亞先知看見了上帝耶和華的榮光充滿全地,就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賽六35)約伯為人「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耶和華……曾用心察看」他,「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伯一18)但是到了他「親眼看見」耶和華,他就「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於此更加證沒有重生得救,死在過犯罪惡中的人,反而不能知罪,而且否認有罪;反之靈性進步的人,卻能知其罪孽深重。「完全正直」的人尚且要「在爐灰中懊悔」,當更加可證明罪的普遍性。

人人違犯上帝律法(2)--歷史明證

    從人類的歷史,各方的成語以及一般的公論等,證明人類罪惡的普遍性。分別討論如下︰
 
一、從人類歷史說
       從一般歷史來看,都是戰亂連連。即使所謂文明之邦,其傷亡的情況,更為慘重。雅各書四章一、二節說︰「你們中間的爭戰鬥毆是從哪裡來的呢?不是從你們百體中戰鬥之私慾來的麼?你們貪戀,還是得不著;你們殺害嫉妒,又鬥毆爭戰,也不能得。」
這可見人類敗壞的罪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各國政治家以為人類痛定思痛,想要「止戰之戰」,於是組織「聯合國」,以為從此就能確保永久和平,誰知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戰火至今未息,反而變本加厲﹗前聯合國秘書長在他辦公處對名佈道家葛培理牧師(Dr. Billy Graham)長嘆太息說,聯合國的努力,徒勞無功。
       從另一方面看,世界各國,在歷史上又有一個普遍現象,就是獻祭和祭司制度的通行,這又可證人類罪惡的普遍性,故需獻祭贖罪。
 
二、從成語來說
       中國成語說︰「金玉其外」「人面獸心」,人類都知道,他們道德上的缺陷。這正應驗聖經的教訓,「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美國伊達荷州(Idaho)有一俗語說︰「唯一的好印地安人,乃是一個死的印地安人」,但這句語也是對白種人說的,意指沒有好人。中國成語又說︰「孰人無過」。中國俗語說︰「天下烏鴉一般黑。」意指沒有善人。誠如聖經所說︰「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2
宣教士 張伯蘭 博士(Dr.Jacob Chamberlain) 說︰「我在印度從來沒有聽到一個人否認他是罪人。但是有一次有一個婆羅門高級僧侶來阻止我,對我說︰『我否認你的話,我不是罪人,我行事為人,乃仁至義 盡,無需改善。』我一時稍感侷促,接著反問他說︰『但是你的鄰居對你怎樣說呢?』頓時就有人從旁喊著說︰『他在買馬的時候欺騙我﹗」又有一個人接著說︰ 『他詐取一位寡婦的遺產﹗』這個婆羅門高級僧侶便立刻狼狽而退,以後他不敢再見我。」
 
三、從一般公論說
       有話說:「是非乃有公論」。大家都承認,每一個人裡面,都有自私的成分,人人都有犯罪的傾向。有一句格言說「天下無完人」。「人各有弱點」,這是人所公認的真理,從歷代許多偉人的著作,也證實人類罪惡的普遍性。例如︰
       古羅馬哲學家和大政治家辛尼加(Seneca) 說︰「我們都是邪惡的。人所攻擊他人的,責備他人的,其實都可從他自己心裡找出來。我們住在這邪惡的世界,因為我們自己都是邪惡的。」他又說︰「世上沒有 人能憑己力掙脫其邪惡;必需人加以援手,必有人救拔他們脫離邪惡。」他又說︰「我們雖然看到善事,而且加以讚許,但事實上,卻是隨從邪惡。……甚至爭逐那被嚴禁之事,且復追求那被否認的事,實屬自相矛盾。」辛尼加曾任羅馬帝國首相,且著述宏富,膾炙人口;道德學問,為世宗仰,以得罪暴君,為國殉難。大義凜然,他的言論是十分珍貴的。
還有一位古羅馬哲學家和大政治家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說︰「天地萬物造化之妙,給我們知識學問的火花,但是因為人類道德的敗壞,卻把它熄滅了。」
美國國父華盛頓總統篤信真神,認為「離開了上帝,便無法治國平天下」,「各國民族,應當承認全能上帝的護理與主宰,服從他的旨意。……」他在退休之時,有感於人心敗壞,發表「告國民書」,不願國民離棄正道,深感那是民族自殺的政策。因此忠告國民說︰「我不能不希望國民的良知,最後終能發現其錯誤。……我們現在各種不正當的行為與思想,可能使我們偏離正道,亟應早日回頭。……賭博一事,尤為貪婪之子,不義之友,禍患之父;其禍所及,可使家破人亡,身敗名裂」。
威爾遜總統有正統的神學思想,深信上帝不僅是個人之主,且又為歷史之主;欲謀人類的樂利,唯有遵行上帝的旨意,與上帝和好。」不幸「世人愚好自用,『謀算虛妄的事』(詩二1)。自忘上帝的形像,隨從魔鬼之邪道,其嚴重的後果,將使人類命運,江河日下,難逃最後的審判。」此乃古今政治家的見證,可見人類罪惡的普遍性。
       再從文學家的見證說,例如莎士比亞說︰「要忍受審判,因為我們都是罪人。」又說︰「上帝用太陽的力量飼養死狗身上的蛆蟲,正如他關懷人類敗壞的心,以及從他們心中發出來的邪惡。」「我們乃是罪大惡極的歹人﹗」他又說︰「生在世上的人,有誰是不敗壞,或使人墮落的呢?」
       哥德(Goethe)說︰「我看別人所有的過犯,我自己也沒有不犯的。」美國名詩人與政論家白良德(Wil-liam  C. Bryant)深感世道人心之敗壞,在其為阿爾敦博士所著的《宗教生活隨感錄》一書所作的序文中警告世人說︰「假如懷疑論和無神論日趨猖獗,支配人心,則人類命運,將非常悲慘,不堪設想。如果沒有基督,誠令人不寒而慄﹗……假如沒有因主耶穌基督降生和受死,而賜給人類的福祉,人類生活不知將墮落到何種罪惡的深淵;整個世界,將好比失去了太陽,將暗無天日,混亂不堪﹗」
       此乃從古今政治家和文學家的著作裡所得的見證,可知「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可證人類罪惡的普遍性。

人人違犯上帝律法(1)--聖經的明證

一、積極的宣示
       我們已經深知罪惡乃是人類一種品 性,一種意志的品性,一種意志自私的品性。我們現在要進而研究人類這種意志自私的品性,乃是普遍的。時不論古今,地無分中外,沒有例外的。這種普遍性,始 自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人類既都是亞當的後裔,因為有這一個關係,所以人類的罪惡乃是普遍的。此於聖經,乃有直接的宣示︰
    列王紀上八章四十六節說︰「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
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一、二節說︰「耶和華阿……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
箴言二十章九節說︰「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淨了我的罪?」
傳道書七章二十節說︰「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
羅馬書三章十至十二節說︰「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
羅馬書三章十九、二十節又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二節說︰「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雅各書三章二節說︰「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
約翰壹書一章八節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馬太福音六章十二節,主耶穌教我們禱告說︰「……免我們的債」;
馬太福音六章十四節說︰「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這使我們看到所有世人乃都有罪。
 
二、消極的意義
       聖經裡面又有許多含有啟示普世人類都需要救贖,重生與悔改的經文。這乃因為世人都有罪。
1. 是關於普世人類都需救贖的經文──
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節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約翰福音六章五十節主耶穌說︰「這是從天上降下來的糧,叫人吃了就不死。」
約翰福音十二章四十七節說︰「……我來本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
使徒行傳四章十二節說︰「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
耶穌基督乃為普世人類都需要的獨一的救主。
2. 關於普世人類都需重生的經文──
約翰福音三章三、五節︰「耶穌回答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上帝的國。……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
以弗所書二章三至八節說︰「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然而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複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
3. 關於普世人類都需悔改的經文──
馬太福音三章一至二節說︰「那時,有施洗的約翰出來,在猶大的曠野傳道,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
路加福音二十四章四十四至四十七節說︰「耶穌……又對他們說︰『照經上所寫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從死裡複活,並且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
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至三十一節說︰「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複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三、人都需救主
    世人如果不接受主耶穌基督作救主,都要被定罪。
    約翰福音三章十八節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上帝獨生子的名。」
約翰福音三章三十六節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與此相對的不信主的人,則如約翰壹書五章十九節所說︰「……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
他們乃和那惡者聯在一起,誠如以弗所書二章二至三節說︰「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縱肉體的私慾。
   喀夫旦(Kaftan)在他所著的《教義 神學》中說︰「上帝的律法乃要我們愛上帝。這乃包含愛我們的鄰舍,不但不傷害他們,而且還要在一切關係上都要照公義,不報複,而要饒恕;要用一切有益的方 式,幫助朋友與仇敵;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可放縱情慾,要克制一切情慾的衝動,藉以達到上帝國度屬靈的目的。凡此種種,並非僅在外表的行為上,而尤需出 於內心和意志。這乃是上帝的意思,這就是主耶穌藉著他的榜樣所對我們顯示的。」
當主耶穌基督快要面臨十字架,受最慘痛的苦刑之時,在客西馬尼園祈禱,他「心裡甚是憂傷,幾乎要死;……俯伏在地,禱告說︰『我父啊,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但是他特別再加一語說︰「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二六3639
可是滔滔天下,蚩蚩者氓,卻反乎其道,乃都是為他們自己,有我無人,只求自己的意思,自己的享樂,自己的榮耀。我們看了主耶穌基督的聖範,他不要照自己的意思,只要照天父的意思,便「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便應當深加痛悔,接受救主,傚法基督。
 
四、完人需救主
       在有些經文裡面,初看起來,有些人似乎良善的,是蒙上帝悅納的。但再把各種實情,加以察看,則所謂良善,乃僅是想像的,乃是不完善的,或乃僅為受了聖靈一時的感動而有渴慕之心,並且自覺有罪,必須信靠上帝的救法而起的良善。
       馬太福音九章十二節︰「耶穌聽見,就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主的意思乃是指那些自己以為康健的人。他在次節又說︰「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一個真正的義人,當然用不著主的救恩,無奈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他們自以為義,所以藐視救恩。其實「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
路加福音十章三十至三十七節其中那個落在強盜手中的人,衣服被剝去,又被打得半死;但是路過的祭司,卻 置之不理;一個利未人,也是故意從那邊過去,置之不理,「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 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
主耶穌並非暗示這個良善的撒瑪利亞人,不是罪人,而是指在以色列的領域之外,也有得救的罪人。使徒行傳 十章三十五節說︰「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彼得所宣稱的,並非說哥尼流不是罪人,而是說上帝在基督裡悅納了他。哥尼流「是個虔誠 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多多賙濟百姓,常常禱告上帝。」(徒一○12)但是他尚須知道︰(1)他須得救,(2)他如何得救。彼得乃是被上帝差遣去曉諭他︰(1)得救的事實;(2)得救之方法;(3)要在基督裡得救。
羅馬書二章十四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僅是指從某方面說,這些外邦人的忠順,乃表示他們心裡有不成文法;但並非說他們已經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便以為沒有罪──因為保羅立刻接著在羅馬書三章九節說︰「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因此,對於敬虔人所謂「完善」和 「正直」二義,乃是指他們在靈性上已達成的情況,僅是相當的完善;易言之,乃為真誠的追求敬虔,又能慎思明辨。罪人的「完善」,乃是因為他恆久信靠基督, 由基督為之克服了他性格上主要的缺陷。所以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二章六節說︰「然而在完全的人中,我們也講智慧。」他又在腓立比書三章十二至十五節說︰「這不 是說,我已經得著了,已經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以得著我的。……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上帝在基督耶穌裡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所以我們中間,凡是完全人總要存這樣的心……。」可見「完人」亦需救主。
       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說︰「基督也有人性,他無論在何處,都感動人,激動人。所有的人在重生以前乃都是在基督裡被造的。普世人類,『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8)他乃是萬靈之靈,萬命之命」。「生命在他裡頭」(約一4),他的靈乃一直在激動世人悔改。「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徒一七30
「所以,我們當越發鄭重所聽見的道理,恐怕我們隨流失去。……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這救恩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聽見的人給我們證實了,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來二14)所以世人若藐視救恩,深閉固拒,則其靈魂將永遠沉淪在可怕的黑暗裡面﹗

罪人的無能


    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九章第三節說︰「人因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既然與屬靈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歸正,或自己定意歸正」(羅八︰7~8;約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無能並不是指罪人沒有能力作工(創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無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沒有能力行任何屬靈上的善事,不能獲取真神的喜悅,因為按靈命而言。他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了(弗二︰1)。

    人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決定,而並非是因為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於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人的行動雖然是自由的,但是他的自由卻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制的。

    故一個在屬靈上敗壞的人,就無法決志或行屬靈上良善的事。主耶穌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太七︰18)。

    一個罪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決志或實行與他本性相反的事。一個罪人是罪的奴僕,他受到罪的約束;而同時他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內心所決定的。

    一個吝嗇的人是一個守財奴,就是金錢的奴僕,但是金錢並沒有迫使他過著守財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義要做一個守財奴。一方面他是一個有自己意志的人,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個金錢的奴隸。沒有人強迫他做一個守財奴,但是同時他也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他的本性(耶十三︰23)。

亞當的決定及後果

    亞當的墮落,是因為在他考慮魔鬼的建議時,將上帝的命令置之腦後。他貪圖魔鬼所提陳的利益,妄想與上帝的智慧相齊。他願讓上帝來決定,何事對他有益,可事對他有害,反而聽從撒但的計謀,斷然自作決定,違反上帝對他明白的禁誡,以致犯下大罪。

    亞當的決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後果︰

1)與上帝隔離

    亞當與夏娃在採食禁果後,立刻感到與上帝隔閡。他們聽到了上帝的聲音,就躲藏起來,避不見他的面(創三︰8~10)。本來不沉得怪異之事,現在卻認為不適宜(創三︰7)。

    在上帝一方面,亞當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責備,並且將他們逐出伊甸樂園,不再與他們繼續親密的交通(創三︰23~24,參賽五十九︰2)。

2)本性敗壞

    罪的後果立刻影響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靈魂和身體,理智和道德觀念,感情和意志等。亞當試將責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圖將責任推到惡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發生兇殺之悲劇(創三︰12~13;四︰8;六︰5;羅三︰23;七︰18)。

3)終必死亡

    正如上帝預先警戒過的,吃食禁果,必會死亡。上帝把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們採食生命樹上的果子,就永遠活著(創三︰22)。他的靈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惡之中(弗二︰5)。死亡的種子也進入他的身體。人的壽命,無論有多長,至終必要死亡(創三︰19;五︰27;來九︰27)。而身體死亡的方式,則與他原來的體質相合,即出自塵土,也必歸於塵土。

4)累及宇宙

    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詛。人必須辛勞勤奮,才能維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長出荊棘和蒺藜,增加耕種的困難,而且  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響(創三︰17~18;羅八︰1922)。

原罪之歸算的範圍

    亞當的原罪包括兩大部分,即本性的敗壞和罪辜。

1.定義

    本性的敗壞是論到正直的亞當,因為違反上帝的律法,以致本性墮落,在屬靈的事上,無法行善,並且受到死的後果。

    罪辜是論到犯罪後的亞當,在上帝的法義上,被定為一個有罪的人。亞當因他的罪,負有法義上的責任,應當擔負罪的後果。同時亞當的犯罪也是應受譴責的。

2.罪辜歸算的範圍

    赫治博士以為,只有亞當之罪的責任,是歸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認為,即然世人在亞當犯罪時,並沒有實際的生存在世界上,他們雖然因著代表的原則,也要擔負罪的責任,但是他們卻並不受到原罪的譴責。他說,公義的上帝,不會譴責那些本身沒有犯罪的人。

    這 裡我們又一次的看到,神學家要設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責任加諸於上帝。可是事實上,赫治並沒滿意地解決這個問題。假使世人對亞當的原罪是無可譴責的,他們又如 何會對他的罪負有責任的呢?若是一個人對某一件罪是無可譴責的,那末他對那件罪也必定毋須擔負任何責任的。換言之,應受譴責和應負罪責,是不能分開的。應 負罪責即必也應受譴責;不應受譴責即不應負罪責。假使我們認為,譴責沒有在本身實際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責任加諸於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 們不能採取一半,而棄置另一半。加爾文說︰世人「負有罪責並不是由於別人的過犯;因為當我們說,亞當的罪叫我們受到上帝的審判,意思並不是指,我們雖然是 無辜和無可指責的,卻擔負他的罪辜,乃是指我們因他的過犯而同受咒詛」(二︰18)。

罪之歸算的方式

1.間接的歸算

    十 七世紀時有一位改革宗神學家伯拉糾,他聲稱亞當的罪辜,是藉著遺傳間接地歸算到眾人身上的。他認為亞當在犯罪後,他的靈魂和身體立即變為敗壞,並且在上帝 的律法前帶著罪辜,他的後裔藉著遺傳,帶著敗壞的性格來到世上,但是他們也就與亞當相仿,在生活上違反上帝的律法,而被定為是有罪的人,並且亞當的罪辜, 也因此歸算到他們的身上。

    雖 然伯拉糾堅稱,也並不否認亞當的罪孽「終久」也是會歸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實際上這種論說往往變質,而否認這一點。假使亞當的罪辜是間接地藉著各人本身 敗壞的性格犯罪而再歸算到他們的身上的,那末在實際上,這將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獲致的罪辜,而並不真正是由於亞當的罪辜歸算與他們的結果了。

    除了伯拉糾以外,美國東北部的新英格蘭數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學者鼓吹間接歸算的論說。但是這種論說並沒有得到改革宗教會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歸算

    改 革宗學者一般都相信,亞當的原罪,包括本性之敗壞和法義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歸算與眾人的。眾人的罪辜,並不是因為他們敗壞的本性犯罪所致。亞當的罪辜被 歸算與他們,是在他們獲得敗壞的性格,以及他們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們被定罪,是因為亞當在行為之約上為眾人的代表之故。羅馬書五︰12~19的經文中,至少有四點支援這種論說︰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死。「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12節)。很明顯的,保羅將亞當的罪和眾人的死,直接地連在一起。亞當的死,並不是,由於他在本性敗壞後犯罪而致的,而是因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結果。他的死是與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連接在一起的。既然眾人在亞當裡也犯了罪,顯然地,眾人的死也是由亞當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節中,保羅明顯的稱說︰「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並且他在第十七節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亞當的罪直接 引致眾人之被定罪。第十八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這句話證明,亞當的原罪直接地使眾人被定罪,而不是因為眾人因敗壞的本性犯罪而引致的結 果。而且第十六節也很可能是指出此點。該節的「一」字可以譯作「一人」,也可譯作「一次」。第十六節下半句論到「許多過犯」,而不是論到「許多罪人」。我 們可以很合理地推論,上半句也是論到一次的過犯,而不是一人的過鉚  。即是說,眾人之被定罪,只是與亞當第一次的罪有關,而與亞當在墮落後所犯的罪,是全然無關的。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為罪人。第十九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眾人之成為罪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承襲了亞當敗壞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為亞當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眾人都成為罪人了。

■本段經文中, 保羅同時論到眾人稱義的方式。信徒稱義,是由於基督的順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並不是先基督將他的義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們能行各樣的善事,然後而被稱義 的。眾人被稱為義,是由於他們和基督聯合的關係;基督代他們受了罪的懲罰,也將他的義行歸算與他們。他們在上帝律法之前,靠著恩典就被稱為義人了(18下,19下。參羅八︰133~34)。

原罪歸算的法則


    當我們承認亞當的原罪已經算到眾人身上之後,下一步要研究這歸算的法則。即是說,在何種情形下,或根據何種關係,世人是聯於亞當之原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和代表論。

1.實存論

    實 存論派相信,全世界人類生命之種子,於原始時代,已經實在生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罪,而一同到罪所引致的後果。 實存論派神學這認為,這種論說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歸算到那些當時尚未存在於世人身上的難題。關於所謂「生命的種子」一點,他 們提出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來七︰9~10)。論到神的正義,他們引證神藉著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民的話為依據,該處耶和華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20)。

2.對實存論的批判

■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就會發現,事實上實存論並沒有解決這個困難。因為即使承認全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他們在亞當的日子,並無亞當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禁果之決定和行動。

■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懷疑神為不公平。但是所謂生命種子之原理,無法得到聖經的證明。我們不能為了要徹底地瞭解神審判的原則,而把人所認為的公理,來辯護神的行動;倒要存著謙虛的心,3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則為是。如保羅所說,「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參第4節)。以西結書中的經文,是神反駁以色列人推卸個人犯罪的責任之話。

■實存論和基督 救贖的原則,也是衝突的。假使眾人之被判為有罪,濁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末,同樣地,眾人的稱義,也將應當是因為 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了。但是,聖經告訴我們,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基督的義行,而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歸算於我們的 (彼前三︰18;加三︰22;羅五︰18下,19下)。

3.代表論

    代表論派承認,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五︰12~19的 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實存論派認為,這第二層的關係是在於人類生命的種子之存在,而代表論派則相信,那是由於亞當在行 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據此,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代表液化  所據之理由有三點︰

■羅馬書五︰18指出,眾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後果,是由於亞當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歸算是由於眾人在當時已經實際存在於亞當身上之故,那末他們將也必須要擔負亞當一生所犯的罪。

■本段經文之目的,是要對亞當的罪過和基督的義行,作一個對照,使我們明白,他們兩人的行動對我們世人有何種關係及影響。人靠著基督得稱為義,既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那末原罪的歸算,也必定是按著同樣的原則的(參來五︰1~10)。

■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節中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在世界的歷史上只有兩個人,即亞當和基督。基督被稱為「末後的亞當」(45節),也是「第二個人」(47節)。他們兩人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行為之約及血統承傳,全人類都歸於亞當之下。另一方面,根據恩典之約,眾信徒都被歸於基督之下。

亞當的原罪之歸算


    羅馬書五︰12~19中,最詳細地論到這項真理。我們首先要研究的,是關於第十二節中最末一句話的意思︰「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伯拉糾的解釋

    伯 拉糾將「於是」譯作「照樣」,意思是說,就如亞當犯了罪而死了,照樣,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亞當只是一個榜樣或例子,眾人的死乃是因為他們自 身犯罪的緣故。假如不顧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這種解釋在文法上尚我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這種解釋與事實不符。有許多人在本身並沒有如亞當那樣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剛出生死去的嬰孩,本身並沒有自動犯過罪。

■保羅在第十四節中所說的話,和伯拉糾所解釋的意義完全相反。他說︰「然而後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可見第十二節中所述之眾人的死,並不是因為眾人也「照樣」犯了罪而死了。

■在第十五至十九節中,保羅一再申述,眾人的死,是由於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參18節)。即是在同一段經文中,而保羅又是論述一件事,他不可能會在第十二節及第十五至十九節中,講解兩種完全相反之原則的。保羅顯然在這兩處經文中,教導同一種原則,即是說,眾人的死是因為亞當一個並一次所犯之罪而來的。

■伯拉糾的解釋,推翻了保羅欲在本段經文中善於救贖之原則,整個理論的證明。保羅的目的是證明,正如眾人因亞當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後果,照樣,眾人也在基督一次的義行而得到永遠的生命(5119節)。如果亞當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的死亡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將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必須要依靠他們自己的義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釋

    基 督教一般認為,第十二節是一句沒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節。保羅在第十節中告訴我們,一方面眾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後果,而另一方面,上帝 的懲罰是按著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本段經文中,找出一個吻合上述兩點真理,而同時又表達保羅之本意的含意。結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眾人 在亞當裡都犯了罪。反言之,亞當的罪在某種意義上,中以算作是眾人的罪。在神學上這是稱為「亞當原罪的歸算。」這種解釋的根據,就是前面對伯拉糾之解釋所 批判的四點。

團體性責任之原則


    「歸算」在原文中是論到將一件事情的後果,歸算於作此事的人。即是說當一個人作了一件善事或惡事後,他就要擔負那事的後果。歸算一詞有時也可以用作某人因另一 個人所作之善事或惡事而擔負的後果。在神學上,歸算可以用在三方面︰第一是論到亞當的原罪歸算於他的後裔身上;第二是論到罪人因信而將他們的罪歸算於基督 身上;第三是論到基督的公義歸算於信徒身上。

    我 們必須記得,上帝對人的關係並非單是個別性的,但往往是團體性的。舊約聖經中有很多這類的例子。挪亞的兒子──含──當他發現父親酒醉時的情形,他作了不 正當的事,但是挪亞在酒醒後卻咒詛含的兒子迦南。另一方面,閃和雅弗所作的是正當的,而挪亞卻在祝福時也祝福他們兩人的後裔(創九︰20~27)。上帝和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他不但祝福亞伯拉罕,同時也因亞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萬族(創十二︰2~3)。上帝在給以色列民的十誡中,也提到團體性責任的問題。第二條誡命說,凡跪拜偶像的,耶和華必要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誡命的人,他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各人個別應負責任,否則就會推卸自己所作所為的責任,而責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十八︰2)。聖經雖然明示犯罪連坐的原則,但是也同樣清楚地論到罪人必須悔改才能蒙悅納的真理。

    這 種團體性責任的原則,在新約中也曾提到過。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說,夫婦中若有一人(婚後)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們不應當離異,「因為不信的丈 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成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4節)。 我們現在不必費心去研究保羅在此處所說的「聖潔」,是指何種聖潔;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當夫婦中的一個成為信徒後,另一個人也因此而改變他在上帝面前 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的兒女也因此而被稱為是聖潔的了。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上帝是以團體性責任的原則來評判的。

因為原罪還在所以要儆醒


讓原罪這個事實,使我們每日向上帝求幫助。我們當懇求基督的寶血來潔淨我們的罪,並求聖靈來治死邪惡的勢力﹔懇求恩典更多的加添。

雖然恩典暫時不能將罪剔除盡淨,但卻使罪不能在我們身上掌權﹔雖然恩典暫時無法除去罪,但它卻能抑制它。只要恩典在你身上與罪爭戰,死後你必定完全勝過它,這是基督徒極大的安慰。

  讓原罪這個事實使我們儆醒地行事為人。我們本性裡罪就好比一頭沉睡中的獅子,任何至輕微使它甦醒的事情都會使它的獸性大發。

縱然我們本性裡的罪看似安靜,卻如同隱藏在炭裡的火,些微引誘蠱惑便將它點燃,它便會立刻地燃燒邪惡的醜聞!

因此我們總要儆醒地過日子。

"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也是對眾人說,要儆醒。"(可十三37

一顆流蕩、偏邪不定的心,需要一雙儆醒的眼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