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罪的來源
罪
的存在,是件無可否認的事實,無論是根據歷史的紀事,或是本身的經驗,都證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聯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關
系。哲學家往往猜論,善與惡是兩個永遠同時存在的相對體或敵對的原則,彼此繼續不斷爭持。由於這兩種相對體同時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內心的爭鬥。根據這
種見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種質素。人之為人,就必有罪。
進
化論者將人的罪性諉諸動物本性的遺傳。在動物的世界中,強吞弱乃是極自然的現象。適者生存是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之一。人與禽獸唯一的不同點是,人已經進化到
某一種階段,有了良知,因此當他作那些在禽獸認為是自然的行動時,他感到那是犯罪行為,多少受到良心的譴責。這種看法也是認為罪與動物本性是有生俱來的。
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製,人無法丟棄它,也不能消滅它。
罪
的存在的確是先於人的存在。亞當犯罪,並非是罪惡的起源,而是罪進入人心的開始。根據聖經的教訓,神所造的人是純潔無辜的,而是當人受到魔鬼的引誘後,才
犯罪墮落,失去他純潔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純潔。若再進一步問,天使如何會犯罪的?誰引誘天使犯罪的?
罪的來源是否是神呢?但聖經明言,神是全然聖潔之神,他「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參詩五︰4;卅四︰16)。他不惡意試探人,也不被惡試探(雅一︰13)。
關於罪的來源,我們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為止,因聖經的啟示只到此為止。
一、亞當的墮落
1.撒但的引誘及
撒
但的引誘,只是造成一個場合,引起一個機會,使亞當受試探;但撒但並沒有勉強亞犯罪。亞當是一個有理解力並自由意志的人,外來的力量並不能違反他本身的志
願和意向,逼使他作不願作的事。試探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引致犯罪。主耶穌在世時也常受魔鬼的試探,但他並沒有犯罪(太四︰1;來四︰15)。他堅信天父的旨意,拒絕魔鬼的建議,反對與撒但妥協,終於勝過試探者的奸計(太四︰11)。
撒但的計策是要使人感覺不滿,好像有所欠缺。他對夏娃說,他們若採食禁果,眼睛便會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惡(創三︰5)。這是一種變重的計謀,一方面要使沉得,神沒有把最好的賜給他,不願給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懷疑神的話,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間作一個決定,要相信誰的話。撒但假裝朋友,勸告夏娃,好似為著他們的利益著想。人就中了他的詭計,違背了神的禁令,懷疑了神的信實。
2.亞當的決定及後果
亞當的墮落,是因為在他考慮魔鬼的建議時,將神的命令置之腦後。他貪圖魔鬼所提陳的利益,妄想與神的智慧相齊。他願讓神來決定,何事對他有益,可事對他有害,反而聽從撒但的計謀,斷然自作決定,違反神對他明白的禁誡,以致犯下大罪。
亞當的決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後果︰
(1)與神隔離。亞當與夏娃在採食禁果後,立刻感到與神隔膜。他們聽到了神的聲音,就躲藏起來,避不見他的面(創三︰8~10)。本來不沉得怪異之事,現在卻認為不適宜(創三︰7)。
在神一方面,亞當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責備,並且將他們逐出伊甸樂園,不再與他們繼續親密的交通(創三︰23~24,參賽五十九︰2)
(2)本性敗壞。罪的後果立刻影響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靈魂和身體,理智和道德觀念,感情和意志等。亞當試將責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圖將責任推到惡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發生兇殺之悲劇(創三︰12~13;四︰8;六︰5;羅三︰23;七︰18)。
(3)終必死亡。正如神預先警戒過的,吃食禁果,必會死亡。神把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們採食生命樹上的果子,就永遠活著(創三︰22)。他的靈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惡之中(弗二︰5)。死亡的種子也進入他的身體。人的壽命,無論有多長,至終必要死亡(創三︰19;五︰27;來九︰27)。而身體死亡的方式,則與他原來的體質相合,即出自塵土,也必歸於塵土。
(4)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詛。人必須辛勞勤奮,才能維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長出荊棘和蒺藜,增加耕種的困難,而且 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響(創三︰17~18;羅八︰19,22)。
二、罪的定義
凡
人在思想、言語、行為上不合乎神的顯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動,而並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製或欠缺,或是陪襯良善的必需品。罪並不單是災禍
或損傷,而是道德上的邪惡。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違犯神道德律的舉動。一切家庭和社會等的律法,最後的根據乃是神的道德律;雖然人往往沒有以之作為生存的
根據。
反
之,完全順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無罪。有些人將受神和順服他的律法,置於對立的地位上,他們認為愛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順服他的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見
解。愛並不是與律法相衝突的,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有人問耶穌,那一條律最重要,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
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37,40)。可見律法的總結就是完全的愛;愛神就是完全順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實際上也得罪了神。大衛的懺悔的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五十一︰4)。大衛並非是否認他姦淫之罪,或謀害烏利亞之罪,而是承認,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則,因為十誡的兩塊法版,是同一條律法。約瑟也認清這一點真理(創卅九︰9)。人若不愛人,也就照樣無愛神之心了(約壹三︰17)。
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責」,即是人因犯罪而須擔負的責任。他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應當為罪或過錯而受責。並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懲罰,因為神的忿怒,針對一切不義之人(羅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敗壞」,就是罪人內心的腐敗。聖經斷言,罪人在他心裡毫無良善。(羅一︰28~31)。
有些學者雖然承認人的心是敗壞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認他對這種狀況應負任何的責任,並且也否認,人會因因而受到神的懲罰。他們認為,罪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不
幸之事,因此,人雖然犯罪,他不須擔負罪的責任。另有一些學者,不但承認人心是敗壞的,也承認對所犯的罪應當負責,但是他們否認,一位慈愛的神會要懲罰罪
人的,或者否認人的罪與神有何關係。他們認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責備,對他自身的罪,感到內疚而已。
1.原罪
原罪是論到世人因亞當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責。原罪有別於各人自己所犯的罪,雖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後果而得的敗壞。原罪並不是意指人類原有的罪,因為神原來所造的人,是無罪的。
原罪雖然並不是我們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於我們是亞當的子孫,而亞當又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聖經所啟示的原則,我們也必須要擔負這原罪的責任,並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審判和懲罰(羅五︰12)。不但如此,我們也從亞當承襲了一個敗壞的心,一個朽壞的身體,從而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聖經指出,原罪的影響臨到世上一切的人,沒有一個例外(賽五十三︰6;詩十四︰2~3;約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敗壞,是一種徹底的敗壞,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動(創六︰5,11;八︰21下)。
2.本罪
本罪是個人自身所犯的罪。由於亞當的原臨到眾人,因此眾人都帶著敗壞的身心,來到世界,並且犯罪(詩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亞當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則是包括個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到亞當韋背了神不許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則是包括人對神一切顯明的旨意之違犯。雖然有許多人否認原罪的真理,但是他們卻大多承認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據新舊約聖經的教訓,罪有輕重之別,罪的輕重之別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關於所犯之罪本身的輕重,例如︰出廿二︰1,4比較18節。第二類是有關於犯罪之人的企圖,例如︰民十五︰28比較30節;申十九︰1~10 比較11~13節。此外,神對罪所施的懲罰,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惡,人犯罪就應當負道德上的責任。有時候環境確然影響一個人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以至他對罪的責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他無法完全推卸對他的行動之責任。
3.罪人的無能
韋斯敏司德信條第九章第三節說︰「人因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既然與屬靈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歸正,或自己定意歸正」(羅八︰7~8;約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無能並不是指罪人沒有能力作工(創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無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沒有能力行任何屬靈上的善事,不能獲取真神的喜悅,因為按靈命而言。他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了(弗二︰1)。
人
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決定,而並非是因為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於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人的行動雖然是自由
的,但是他的自由卻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製的。故一個在屬靈上敗壞的人,就無法決志或行屬靈上良善的事。主耶穌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太七︰18)。
一個罪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決志或實行與他本性相反的事。一個罪人是罪的奴僕,他受到罪的約束;而同時他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內心所決定
的。一個吝嗇的人是一個守財奴,就是金錢的奴僕,但是金錢並沒有迫使他過著守財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義要做一個守財奴。一方面他是一個有自己意志的人,
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個金錢的奴隸。沒有人強迫他做一個守財奴,但是同時他也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他的本性(耶十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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