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罪的嚴重性

. 對罪的懲罰

上帝不是不分是非的鄉親,也不是寵孫子的老祖。他本著公義追討人所犯的罪。

a. 自然懲罰
  
      懶惰導致貧窮是上帝秩序裡的鐵律。其他違反道德律而遭受自然懲罰的事例有酗酒導致肝硬化、酒精中毒、失業、破碎的家庭,淫行導致性病(如淋病、梅毒、泡疹、愛滋病)、惹殺身之禍等。

b. 積極的懲罰
  
       這是上帝執行在背叛的罪人身上的公義。

1. 與上帝疏遠(Estrangement)

       與上帝的關係中斷,是不順服上帝最直接的後果。罪是污穢的,上帝是聖潔的,人身上有罪,就無法與上帝相處。罪人就與上帝的關係而言,是與上帝疏遠的人。他既沒有資格(除非上帝主動去尋找他),又沒有能力(除非上帝主動給他這能力)與上帝來往。

2. 與現世的斷絕:

       死亡造成死者與現世活人的斷絕。亞當活了九百三十歲才發生肉體的死亡,應驗上帝對他的警告(2:17)。無論是舊約或新約(5:12;6:13),聖經所啟示的是--死是罪的結果。

3. 永遠與上帝隔絕:

       拒絕響應福音,不願意悔改歸向耶和華的人,不但按定命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9:27)。啟示錄稱之為第二次的死(20:6),到時就與上帝永遠隔絕,後悔莫及。

        上帝對罪的懲罰有二重功用:維護上帝公義的權威、管教罪人以報應罪有應得的惡人。

. 永不得赦免的罪
   
     在馬太福音裡主耶穌說:「惟獨說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12:31,32)。這麼嚴重的罪,值得探討其真意。

a. 各家解釋
    
   1. 第四世紀的教父耶柔米(Jerome)和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主張這罪限於在地上,誣賴他靠鬼王趕鬼的那些人所犯的,乃是特例,缺乏普遍適用性。
      此說有可取之處,一來與經訓沒有衝突,二來可避免亂扣帽子。缺點是若約翰壹的「至於死的罪」(約一5:16)若指的是相同的罪,這解釋就不能成立,但若「至於死的罪」不限於指此罪,此說仍然可成立。

     2. 奧古斯丁(Augustine)和墨蘭登(Philip Melanchthon)主張這是將頑梗不悔改堅持到底,至不肯接受耶穌為救主基督的不信之罪。

         固然堅持不信是至於死的罪,但如此說來每一個不信而死的人都犯此罪,使此罪極具普遍性,耶穌的話卻明顯地特有所指。

     3. 後期路德派神學家主張從希伯來書第六章看(6:4-6),只有重生的人才犯此罪。重生的人離棄上帝而背道,就犯褻瀆聖靈的罪。

         其實希伯來書的作者乃鑑於猶太人基督徒面臨嚴厲的逼迫,遂純粹以假定的語氣警告收信人關於背道後果的嚴重性以嚇阻背道事情發生,所以本段(6:4-6)不是事實,也不是通則,何況作者立刻補充鼓勵與安慰:「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行為強過這些,而且近乎得救」(新譯本譯為「結果就是得救」)(6:9)。此說不就馬太福音探討褻瀆聖靈的罪是避重就輕。

b.  經訓
   
    馬太福音的褻瀆聖靈的罪有兩個前提:

1. 客觀的前提:

      這罪發生的時候,必須有在基督裡所彰顯上帝的恩典和聖靈大能的明證。換句話說必須有絕對錯不了的神蹟發生於眾目睽睽之中。

2. 主觀的前提:

      犯這罪的人必須有強烈的光照與感動,使當事人無法誠實地否認言神蹟是上帝的作為。

      這罪的嚴重性不在於懷疑真理或單純的否定真理,乃在於違背良心和聖靈的感動,存心與上帝作對,決心周旋反抗到底。這反映了憎恨上帝的心態。明知是聖靈大能的工作,卻硬著心咬定是鬼的工作,故意褻瀆聖靈。這罪是非常不容易犯的,除非一個人存心做上帝敵,做撒但的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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