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人在上帝面前有罪了


  罪也破壞了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人有罪了,人不僅要承受由罪所帶來的痛苦後果,還要面對上帝的審判。

  羅馬書在這一點上,有再清楚不過的宣告,保羅在羅馬書2:1-6明確地列示出上帝定人為罪的原則。他首先指出上帝的審判永遠是以真理為準繩,以事實為 依據的(2);其次,上帝是照著各人所作所行的來審判各人(6);並且是根據人對律法的領受程度而裁決的,而這審判則是藉著基督來執行的(16 );因此,連人的隱情也通通要計算在內。有人認為這些話暗示上帝在審判時會採取一種寬鬆的態度。這是對上帝的嚴重誤解,也是對保羅的錯誤認識。

    保 羅的信寫到這裡,提到這些,為的是要清楚揭示人在上帝面前的罪惡。他之所以講上帝審判的原則,不過是想要以此為工具來更清楚地道明罪的事實和本相。我們人 沒有義 行可誇;按照上帝安置在我們心中的是非標準,我們都是有罪的罪人。可見,上帝的審判的確是依據真理的。保羅以為無論根據以上任何一項審判的原則,都足以定 人的罪,判人的刑。也就是說,當末日來臨,面對最後大審判時,各人均難辭其咎,當上帝宣判人有罪時,人也只有默然認罪。(羅 3:19)

  保羅並不是說人會「感覺」到有一股罪惡感。人是否自覺罪大惡極,不是他的重點。保羅要描述的是上帝的審判,並非人的心理狀態。然而,還有更可怕的事隨著這審判而來,那就是上帝的憤怒,從天而降,傾倒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那位以愛見稱的使徒約翰也說,除了藉著基督使罪得赦以外:「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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