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罪的歸算

「歸 算」在原文中是論到將一件事情的後果,歸算於作此事的人。即是說當一個人作了一件善事或惡事後,他就要擔負那事的後果。歸算一詞有時也可以用作某人因另一 個人所作之善事或惡事而擔負的後果。在神學上,歸算可以用在三方面︰第一是論到亞當的原罪歸算於他的後裔身上;第二是論到罪人因信而將他們的罪歸算於基督 身上;第三是論到基督的公義歸算於信徒身上。
一、團體性責任之原則
我 們必須記得,神對人的關係並非單是個別性的,但往往是團體性的。舊約聖經中有很多這類的例子。挪亞的兒子──含──當他發現父親酒醉時的情形,他作了不正 當的事,但是挪亞在酒醒後卻咒詛含的兒子迦南。另一方面,閃和雅弗所作的是正當的,而挪亞卻在祝福時也祝福他們兩人的後裔(創九︰20~27)。神和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他不但祝福亞伯拉罕,同時也因亞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萬族(創十二︰2~3)。神在給以色列民的十誡中,也提到團體性責任的問題。第二條誡命說,凡跪拜偶像的,耶和華必要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誡命的人,他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各人個別應負責任,否則就會推卸自己所作所為的責任,而責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十八︰2)。聖經雖然明示犯罪連坐的原則,但是也同樣清楚地論到罪人必須悔改繩能蒙悅納的真理。
這 種團體性責任的原則,在新約中也曾提到過。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說,夫婦中若有一人(婚後)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們不應當離異,「因為不信的丈 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成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4節)。我們現在不必費心去研究保羅在此處所說的「聖潔」,是指何種聖潔;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當夫婦中的一個成為信徒後,另一個人也因此而改變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的兒女也因此而被稱為是聖潔的了。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神是以團體性責任的原則來評判的。
二、亞當的原罪之歸算
羅馬書五︰12~19中,最詳細地論到這項真理。我們首先要研究的,是關於第十二節中最末一句話的意思︰「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伯拉糾的解釋
伯 拉糾將「於是」譯作「照樣」,意思是說,就如亞當犯了罪而死了,照樣,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亞當只是一個榜樣或例子,眾人的死乃是因為他們自 身犯罪的緣故。假如不顧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這種解釋在文法上尚我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這種解釋與事實不符。有許多人在本身並沒有如亞當那樣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剛出生死去的嬰孩,本身並沒有自動犯過罪。
□保羅在第十四節中所說的話,和伯拉糾所解釋的意義完全相反。他說︰「然而後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可見第十二節中所述之眾人的死,並不是因為眾人也「照樣」犯了罪而死了。
□在第十五至十九節中,保羅一再申述,眾人的死,是由於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參18節)。即是在同一段經文中,而保羅又是論述一件事,他不可能會在第十二節及第十五至十九節中,講解兩種完全相反之原則的。保羅顯然在這兩處經文中,教導同一種原則,即是說,眾人的死是因為亞當一個並一次所犯之罪而來的。
□伯拉糾的解釋,推翻了保羅欲在本段經文中善於救贖之原則,整個理論的證明。保羅的目的是證明,正如眾人因亞當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後果,照樣,眾人也在基督一次的義行而得到永遠的生命(5119節)。如果亞當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的死亡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將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必須要依靠他們自己的義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釋
基 督教一般認為,第十二節是一句沒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節。保羅在第十節中告訴我們,一方面眾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後果,而另一方面,神的 懲罰是按著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本段經文中,找出一個吻合上述兩點真理,而同時又表達保羅之本意的含意。結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眾人在 亞當裡都犯了罪。反言之,亞當的罪在某種意義上,中以算作是眾人的罪。在神學上這是稱為「亞當原罪的歸算。」這種解釋的根據,就是前面對伯拉糾之解釋所批 判的四點。
三、歸算的法則
當我們承認亞當的原罪已經算到眾人身上之後,下一步要研究這歸算的法則。即是說,在何種情形下,或根據何種關係,世人是聯於亞當之原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和代表論。
1.實存論
實 存論派相信,全世界人類生命之種子,於原始時代,已經實在生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罪,而一同到罪所引致的後果。 實存論派神學這認為,這種論說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歸算到那些當時尚未存在於世人身上的難題。關於所謂「生命的種子」一點,他 們提出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來七︰9~10)。論到神的正義,他們引證神藉著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民的話為依據,該處耶和華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20)。
2.對實存論的批判
□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就會發現,事實上實存論並沒有解決這個困難。因為即使承認全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他們在亞當的日子,並無亞當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禁果之決定和行動。
□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懷疑神為不公平。但是所謂生命種子之原理,無法得到聖經的證明。我們不能為了要徹底地瞭解神審判的原則,而把人所認為的公理,來辯護神的行動;倒要存著謙虛的心,3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則為是。如保羅所說,「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參第4節)。以西結書中的經文,是神反駁以色列人推卸個人犯罪的責任之話。
□ 實存論和基督救贖的原則,也是衝突的。假使眾人之被判為有罪,濁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末,同樣地,眾人的稱義,也 將應當是因為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了。但是,聖經告訴我們,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基督的義行,而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 歸算於我們的(彼前三︰18;加三︰22;羅五︰18下,19下)。
3.代表論
代表論派承認,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五︰12~19的 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實存論派認為,這第二層的關係是在於人類生命的種子之存在,而代表論派則相信,那是由於亞當在行 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據此,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代表液化  所據之理由有三點︰
□羅馬書五︰18指出,眾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後果,是由於亞當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歸算是由於眾人在當時已經實際存在於亞當身上之故,那末他們將也必須要擔負亞當一生所犯的罪。
□本段經文之目的,是要對亞當的罪過和基督的義行,作一個對照,使我們明白,他們兩人的行動對我們世人有何種關係及影響。人靠著基督得稱為義,既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那末原罪的歸算,也必定是按著同樣的原則的(參來五︰1~10)。
□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節中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在世界的歷史上只有兩個人,即亞當和基督。基督被稱為「末後的亞當」(45節),也是「第二個人」(47節)。他們兩人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行為之約及血統承傳,全人類都AA於亞當之下。另一方面,根據恩典之約,眾信徒都被歸於基督之下。
四、歸算的方式
1.間接的歸算
十 七世紀時有一位改革宗神學家伯拉糾,他聲稱亞當的罪辜,是藉著遺傳間接地歸算到眾人身上的。他認為亞當在犯罪後,他的靈魂和身體立即變為敗壞,並且在神的 律法前帶著罪辜,他的後裔藉著遺傳,帶著敗壞的性格來到世上,但是他們也就與亞當相仿,在生活上違反神的律法,而被定為是有罪的人,並且亞當的罪辜,也因 此歸算到他們的身上。
雖 然伯拉糾堅稱,也並不否認亞當的罪孽「終久」也是會歸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實際上這種論說往往變質,而否認這一點。假使亞當的罪辜是間接地藉著各人本身 敗壞的性格犯罪而再歸算到他們的身上的,那末在實際上,這將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獲致的罪辜,而並不真正是由於亞當的罪辜歸算與他們的結果了。
除了伯拉糾以外,美國東北部的新英格蘭數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學者鼓吹間接歸算的論說。但是這種論說並沒有得到改革宗教會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歸算
改 革宗學者一般都相信,亞當的原罪,包括本性之敗壞和法義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歸算與眾人的。眾人的罪辜,並不是因為他們敗壞的本性犯罪所致。亞當的罪辜被 歸算與他們,是在他們獲得敗壞的性格,以及他們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們被定罪,是因為亞當在行為之約上為眾人的代表之故。羅馬書五︰12~19的經文中,至少有四點支持這種論說︰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死。「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12節)。很明顯的,保羅將亞當的罪和眾人的死,直接地連在一起。亞當的死,並不是,由於他在本性敗壞後犯罪而致的,而是因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結果。他的死是與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連接在一起的。既然眾人在亞當裡也犯了罪,顯然地,眾人的死也是由亞當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節中,保羅明顯的稱說︰「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並且他在第十七節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被定罪。第十八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這句話證明,亞當的原罪直接地使眾人被定罪,而不是因為眾人因敗壞的本性犯 罪而引致的結果。而且第十六節也很可能是指出此點。該節的「一」字可以譯作「一人」,也可譯作「一次」。第十六節下半句論到「許多過犯」,而不是論到「許 多罪人」。我們可以很合理地推論,上半句也是論到一次的過犯,而不是一人的過鉚  。即是說,眾人之被定罪,只是與亞當第一次的罪有關,而與亞當在墮落後所犯的罪,是全然無關的。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為罪人。第十九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眾人之成為罪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承襲了亞當敗壞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為亞當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眾人都成為罪人了。
□ 本段經文中,保羅同時論到眾人稱義的方式。信徒稱義,是由於基督的順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並不是先基督將他的義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們能行各樣的善事, 然後而被稱義的。眾人被稱為義,是由於他們和基督聯合的關係;基督代他們受了罪的懲罰,也將他的義行歸算與他們。他們在神律法之前,靠著恩典就被稱為義人 了(18下,19下。參羅八︰133~34)。
五、歸算的範圍
亞當的原罪包括兩大部分,即本性的敗壞和罪辜。
1.定義
本性的敗壞是論到正直的亞當,因為違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墮落,在屬靈的事上,無法行善,並且受到死的後果。
罪辜是論到犯罪後的亞當,在神的法義上,被定為一個有罪的人。亞當因他的罪,負有法義上的責任,應當擔負罪的後果。同時亞當的犯罪也是應受譴責的。
2.罪辜歸算的範圍
赫治博士以為,只有亞當之罪的責任,是歸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認為,即然世人在亞當犯罪時,並沒有實際的生存在世界上,他們雖然因著代表的原則,也要擔負罪的責任,但是他們卻並不受到原罪的譴責。他說,公義的神,不會譴責那些本身沒有犯罪的人。
這 裡我們又一次的看到,神學家要設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責任加諸於神。可是事實上,赫治並沒滿意地解決這個問題。假使世人對亞當的原罪是無可譴責的,他們又如何 會對他的罪負有責任的呢?若是一個人對某一件罪是無可譴責的,那末他對那件罪也必定毋須擔負任何責任的。換言之,應受譴責和應負罪責,是不能分開的。應負 罪責即必也應受譴責;不應受譴責即不應負罪責。假使我們認為,譴責沒有在本身實際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責任加諸於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們 不能採取一半,而棄置另一半。加爾文說︰世人「負有罪責並不是由於別人的過犯;因為當我們說,亞當的罪叫我們受到神的審判,意思並不是指,我們雖然是無辜 和無可指責的,卻擔負他的罪辜,乃是指我們因他的過犯而同受咒詛」(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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