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中年危機與歷史意識


    位格者的自我反省能力使他意識到意義與價值的重要性,在活在時序(時間)的機制中,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會追求有價值的目標,訂定目標便成為人賦予自我價值的結果︰期盼自己可以成為更有價值的人。
 
    在出生和死亡兩個極限中間,人經常與其人生目標作比對,年青時「前瞻」未來的成就,中年時卻開始「回顧」過去,所謂「中年危機」便是在自我評估中不能滿意的結果,這樣的價值判斷只有人類才有。
 
    目標導向的人生說明了人類的歷史意識,是踏上整合與模造過程的先決條件,不同的人雖然有不同價值取向,但對於尋求達成有價值的人生的渴望都是一樣的,使位格者從價值的整合過程中建立本我的「位格內涵」的份量,這也就是人的尊榮,真實的份量是從認識耶和華而產生的(詩一3-4),反映著上帝的榮耀。
 
    於人作為位格者而言,是朝著更完美的目標被模造,而歷史便是模造的過程,把價值整合成為自己的「位格內涵」,給予自我存在──我作為我是誰──的 定義,並決定了他的前途命運,這些都是在每一歷史時刻所作的抉擇與行動中落實的。在這整合的「位格內涵」中,位格者的身份得以保存。從「本質」和「變化」 的角度看一個人的成長歷史或人生故事,他的「本質」是在「變化」的開放中被模造,同時其「變化」也在「已經模造」的「本質」規範中進行。
 
    因此,人是在一直「變化」中累積「本質」。

意志力的應用


    雖然動物也可以發揮意志的力量,但是只有位格者才有「自抉」的能力,自抉是位格者在自身歷史的意識中應用其意志,以其價值取向決定所選擇的人生路途。換言之,自抉與選擇「前途命運」是相關的,都是經過價值判斷的結果。
 
    位格者在整合過程中是動態的,在每一刻都有新抉擇的可能,但這卻受到該位格者過去的歷史包袱所支配著,構成現今的心靈狀態,位格者之所以成為今天的模樣完全與過去歷史有關,我們說這是他過去所形成的「性格」。
 
    但 其現今一刻之特質卻反映了位格 者與生俱來本我的「氣質」,並在這原始條件中有選擇新方向的「自由」,可以針對其過去作修正。在面對過去的同時,這位格者在每一刻卻又有更新的可能,正對 未來開放,在當中等候著被模造。這展現了位格者在不斷自我整合成為現今的本我的「微觀動態歷程」,結合了奧古斯丁的對主體如何經歷時間的觀念與黑格爾的 「正、反、合」辯證程序的洞見,用以表達在現今一刻的「動態意向」,就是在只有現今的每一刻是真實的前提下,對於過去與未來的實質意義,位格者只能有現今 的過去的經歷累積與現今對未來的期盼。
 
    他在現今所提出的更新可能(正),都必須面對如何整合過去累積的心靈狀態(反),而產生對未來的開放結果(合)。
 
    位格者雖然在微觀層次可以於現今有完全新選擇的可能,但按宏觀的整體評估,必定以最終極的目標來定向。在最終目標的價值判斷下,通過自抉,位格者統合了自己以致形成其「位格內涵」,其意志之意向又為「位格延展」的可能性定向。
 
    因此,位格者的自由意志有一定的個人歷史向度,不可能完全隨意,位格者的歷史延續性保證了一個人的行為有某程度的可預測性,因為他會按照最終極的目標定向,又受著自己已經形成的性格所支配,我們可以稱這為「自抉價值取向」。
 
    我們可以想像人在青少年時期有著遠大理想而性格尚未完全成熟的階段,他的人生目標將是其自抉價值取向的重要主導因素。
 

上帝形象之潛在量與基督之理想型格


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並未完全,是朝著上帝形象的最高理想發展。在此,人可以領受上帝的真理、聖潔、榮耀的能力,都反映在其理性、道德性與審美判斷的先驗特質中,可以分辨何為美善,以致整合成為他個人的「位格內涵」去。
 
"偽善"是人類的特有現象,因為在動物世界中只有人才知道甚麼是完美的事,但卻不能達標,便弄虛作假來掩飾自己的不是。上帝是發揮人生命潛能的理想型格;因此,撒旦給亞當、夏娃的試探──如上帝能知道善惡(創三5──是精心的設計,不過用的並非上帝的方法。因為所要求的是:你們要聖潔,像天父聖潔一樣。唯有傚法聖子才能成為聖潔(弗一3-5),祂是父的真像,在恩典和真理中表明出來(約一17)。
 
按照拉岡的心理學理論,人暗地裡都有一個理想自我作為追求的目標,這成為了所尋求的價值的化身。耶穌基督是人類傚法的楷模,是人生追求傚法的目標﹙teloj──「直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加四19──最終我們得以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弗三18)。
 
保羅在此用了度量的形用詞來說明人在基督裡可以體驗與體現的無限性,可以說是上帝賦予人類的永恆(傳三11)。
 
也許長度代表了沒有始終的不朽,寬度是不斷創新的可能性,高度是達到上帝,深度是在深交中的完全臨在,只有上帝才能滿足如此的要求,任何人為的努力都必注定失敗,結果是自我塌陷或假冒為善。
 

位格與形格及體格的議題


既然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是可被模造的,意味著位格有特定的內容特質,或者定義位格作為上帝的形象表明了位格的形格意義(person-form)。至少以人類而言,這形格包含了身體,不光是現今如此,就是將來的復活也是身體和靈魂的復活(林前十五49),耶穌的復活也是如此,以復活的身體取代了先前的身體(約廿24-29),這是父上帝通過道成肉身的聖子所彰顯的,與異象中所看見的,甚至上帝臨在時的狀況一致(結一26-28;賽六1)。
 
從三一神格中,似乎特別只有聖子呈現了聖父的形格,聖經多處提到父與子的同在(約一1,十30),而在異象中顯出以形格方式同在(但七13;徒七55;啟五13,廿二1)。
 
我們可以嘗試朝以下的方向想:聖子彰顯了聖父位格延展的ekstasis(特質:通過形格來顯明),而聖靈則代表了祂位格內涵的hypostasis(特質:深邃、超越而隱藏)。
 
如果位格是包括「位格內涵」與「位格延展」,後者最能夠從臉部表現,而前者則較可以通過身體的份量表達。人在肉身之內也許可以瞭解為位格者的形格性在物質世界之中具體的落實。但是關鍵問題卻是到底父上帝本身作為位格者是否也有形格?
 
傳統的觀念是否定的,因怕上帝被我們有限的思想給限制了,聖經也有明說:「從來沒有人看見上帝,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一18
 
不過類似的經文似乎不是在作出本體層次的宣告,乃是回歸認知的問題,就是在世界上因著人的限制與罪惡,沒有一個人有可能看見上帝,但是在別處的經文卻在告訴我們在將來,我們可以跟聖父面對面(啟廿一22-23;參林前十三 12)。
 
耶穌在復活後也是去「見」他的父,也是我們的父(約廿17),雖然我們現今被罪惡和被造性所限制而不能見父的面,但摩西也許有最接近的相遇經歷, 看見上帝的「背」(出卅三23)。
 
如果上帝的位格包括形格,祂便不可能被「形格」(form)所限制,相反的只有祂才有「豐滿完美」的形格,允許無限的內容(參約一16)。我們應該以拉丁文的意義來詮釋forma,形格就是「美」,包含了所有的美善在內。我們平常以形格作為限制性的觀念使用是因為在物質界中,物質的形格內容是有限的,因此第二誡才禁止人以被造物來代表上帝(出廿4),但是對於位格者的形格而言剛好相反,在形格內可以具體呈現其無限性,人類肢體語言的多樣化可以實際表達其內心深處的光景,人心中的善良也可以從他的臉面的豐富表情表露無遺。
 
如果人的美貌在某程度上反映上帝的榮耀,那上帝的榮耀便是其豐滿完美形格的彰顯(約十七5;啟廿一23),因此,耶和華曉喻摩西給亞倫指示要如此為以色列祝福:「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願耶和 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民六24-26
 
耶和華臉上的光榮便是其豐滿內涵的呈現,能夠給人帶來恩典和平安。在上帝的豐滿中可以找到所有的位格特質,或者說,我們各人以上帝的形象在基督裡顯出上帝完美形格不同面向的榮美(弗四15-16)。
 

個體與團體之間


談到我們在基督裡,便需要面對個人與團體的議題,其實位格不但是個別性的,同時又是團體性的。團體的位格不是個體位格者的集合而已,乃是他們能夠共同形成單一的團體意識,有共同的前途命運,或簡單說分享著同一生命的歷史﹙same life history﹚。
 
這團體位格的實質界限便是看這團體意識所延伸的地方而定,其位格的統合意志以團體的首領為代表,團體中分受一致甚至同一的思想型態和情感認同。越是一致,團體的位格性越強,在共同的歷史中每一成員都參與其中而形成「團體位格內涵」﹙corporate hypostasis﹚,至於「團體位格延展」﹙corporate ekstasis﹚便透過團體的領導人,尤其是在團體的自抉能力﹙corporate self-determination﹚上表達出來。  
 
   
要統合團體的意志有兩種方式,通過相愛或通過強迫(包括以手段的方法)。用強迫的方式將壓抑個體位格的空間,使之成爲表裡不一,帶著面具生活的人﹙mass man﹚。若是以相愛為出發,個別成員的獨特性並其存在都受到尊重,通過領導對團體的關顧和團體對領導甘心樂意的順從,使領導人的意志得以貫徹。
 
在過程中 聖靈是我們的幫助,正如在三一的關係中所扮演將父的旨意調和一致的角色,也能在團體中藉著對個體的意志加強,情感激勵,並思想引導給予相愛的能力,促成合一的相交。相交是自由的最高意義,讓我們可以「作為自己」﹙be oneself﹚,就從聖經救贖的角度看,第一是脫離困鎖,第二是在救恩的範圍內找到自己的位置(弗二12),第三才進入愛的相交。
 
在相交中彼此內進,各別分享彼此從上帝領受的豐富,整體而言每個人都可以「作爲自己」,但同時又在分享中增進了整體的內容,在彼此之間團體立約的關係範圍內,落實了立約關係的統一性。

名字是人的載體


名字是人的載體﹙vehicle﹚,因此聖經人物在地位或人生處境中的改變都會牽涉名字的更換,亞伯蘭改為亞伯拉罕(創十七5),雅各改為以色列(創卅 二28)等都是代表性的例子。位分的變易雖然沒有改變人自身的身份,但卻改變了跟上帝或他人的關係,因此,在上帝面前成為新造的人也將獲得新的名字(參啟 三12)。
 
名字作為人的載體,一方面代表著人的「位格內涵」,產生著在這人的「名下」所給予的權柄範圍,奉某君王的名義行事就有 那 君王賦予的權力;另方面其「位格延展」又為其所處的關係網絡中定位,我們能夠跟別的人的基本互動是通過呼喚其名字﹙invocation﹚。
 
對於人的團體位格而言,團體的名字也是定義其存在的範圍,所以我們受洗歸入基督的名下,正如以色列人在舊約卻歸入摩西的名下(林前十2),基督的救 贖把自己的關係網絡打開,向所有屬於他的人開放,基督徒奉耶穌的名向父禱告(約十六26),驅趕污鬼(可十六17),甚至行異能(徒三6),奉耶穌的名聚集,並與聖徒相交(太十八20)。在這樣的理解中,我們曉得為甚麼「耶和華」作為跟以色列人立約的名字並未向列祖顯明,更沒有向外邦人啟示(出六 2-4)。
 
耶和華的名字的意義有不同的解釋,傳統的「自有永有」表達了上帝「位格內涵」的永恆無限深度;當代學者認為這名字所代表的救贖意義:我是你所需要的幫助(出六6-7),這解釋反映了祂的「位格延展」向以色列開放。第三誡所禁止的基本上是要維護上帝的名的尊嚴,讓人按照祂作為上帝的「位格內涵」應 有的位分而被尊重(出廿7)。

文化與人的團體之位格性


如果人的團體的名字界定了團體位格的界限,那麼,文化便是這界限內活化團體生命的媒介,文化是集體投射與反哺的活動,各人將自己的價值投射到團體的集體意識中,但又同時從中吸納其共同價值成為自己的一部分。
 
經過長年累月,這些共同價值透過各人自覺或不自覺的行為累積在生活環境中,也有藉著建立體制或文藝作品流傳於團體中,文化作為團體的共同反照活動﹙collective reflexive activity﹚包括了時間的延續性﹙diachronic﹚和同步的推廣性﹙synchronic﹚兩個面向,使文化可以代代相傳並讓個體有感染全體 的可能性。
 
如此,文化是人類所建構的生活世界﹙life-world﹚,是第二次序的實際,在共同意識中團體的身份和定位得到維持,作為生活世界,我們可以理解為何在自己熟悉的文化環境中,便可以像活在自己身內一樣如魚得水。
 
文 化作為每個人所參與價值投射的結果,它也會因著所投入的價值改變而產生變化,在世代相傳中文化會因新觀念注入而調整。同樣,在大一統文化中也會有小團體的 次文化出現,甚至有一天可能成為主流文化。在這些的改變中,團體的名號可能會延續,但實質上已經產生變化。這是社會學中量變產生質變的道理。
 

人與其他被造的關係


    人是被造之冠,但不是唯一的被造。所有的被造都受上帝的嘉許和重視(1:4,10,12,18,21,22,25,31)

a. 同為被造
   
    人和其他動物同在第六天受造,所以動物可稱為人的遠親,生命一同來自上帝。除了動物之外,植物、礦物或其他有生命無生命之物,都沒有例外地來自上帝。人與其餘被造的距離,比人與上帝的距離還來得近。

b. 人必須愛護其他被造物
   
    要維原始森林,保護稀有及瀕臨絕種的動物,防止海洋、河川柔空氣的污染,維持生態的平衡。上帝不但關心人類,也同樣關心其他的被造,所以保護環境是忠於上帝,尊重上帝,因為這是看重他的成就。人道主義的對象,應該把所有被造萬物包括在內。

c. 人是萬物之靈
   
    儘管同為被造,萬物之中有人照上帝的形像被造,只有人擁有靈性,與其他動物有斷絕之處。獨有人擁有認知上帝、與他溝通、回應他的能力,也獨有人擁有來自上帝的道德性,故人必須自愛,不可放縱人與動物所共有的本能與衝動。

人與自然界的關係


文化若是第二次序的實際,那麼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跟自然界第一次序的實際又有何關係?
 
人活在肉身之內表明了我們雖然超越自然界,但同時與之息息相關,藉著肢體語言人可以表達作為位格者的榮美,同時通過他的手作許多事情,又藉著他的口傳達有意義內涵的訊息,這些能力都是為著人能夠在已存在的自然界中「加工」﹙re-create﹚,使之成為更美的生活環境。因此,人一方面分享上帝作為位格者的神性,另一方面在其肉體中又分享著被造界的物質性。
 
人類被賦予在自然界加工的任務,因人的墮落而受到虧損,不但大地受到咒詛(創三17-18),而且人類心中的污穢也投射到自然界去,造成環境各樣的污染,在原初的設計中,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人理應反映造物主的價值取向,作為園丁的角色在其為自然界加工的責任上必定能夠銜接上帝創造的心意,本來可以與上帝一起作為「共同創造者」﹙co-creator﹚,不過在末後當萬物復原的日子﹙apokatastasis﹚人也必要成為「共同的拯救者」﹙co-redeemer﹚,讓大地因人的得贖而從腐朽中被釋放(羅八19-22)。
 
就是現今,人類作為萬物的管理者﹙co-regent﹚的位分仍然沒有改變,仍然需要為自己對自然界的管理和保育行為負責,否則將會是災難性的結果,這在當代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見一斑,帶給自然生態的破壞的同時,最終的受害者仍然是活在這個世界中的人,相信一個少被污染的世界,將要避免了許多因環境而來的疾病所產生的痛苦。
 

全部敗壞 Total Depravity


  神學名詞。又稱全部墮落,指人在上帝面前毫無功德之可言。

    消極方面說,全部敗壞並不是:

(1)每個人儘可能地表現他是徹底的壞;

(2)罪人沒有良心或有關上帝的『天真的感應』;

(3)罪人放縱犯所有的罪;

(4)墮落之人在上帝看來,不能作任何善事。

    積極方面說,全部敗壞乃是說:

(1)敗壞已達於人本性之各部分,包括人的知識、情感與意志;

(2)在人裡面並無能力叫他行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討祂的喜悅。

    加爾文主義者追溯人的敗壞至亞當,亞當犯罪墮落了,全人類就由他承襲了這敗壞的天性。

    在奧古斯丁以前,此原罪的概念未經古教父發揚光大,而半伯拉糾主義對奧古斯丁教訓的反應,又在近代阿民念主義身上找到它的後繼者,阿民念派否認人的完全敗壞、原罪以及人類自由意志的喪失,並堅稱人與亞當犯罪的關係只不過是有犯罪的傾向而已,與亞當的罪性並無關聯。
  
  此名詞往往用以說明原罪的涵義。此名詞說明我們道德的與屬靈性情的腐敗是全部的(不是在程度上,沒有人敗壞到他()儘可能敗壞的程度[盜亦有道],乃是在範圍上)。那意思是說我們人身上沒有一部份不是受到罪的污染,因此我們的行動沒有一樣是作到盡善的地步,結果在我們裡面,和關於我們的事沒有一樣在上帝眼中蒙悅納。不論我們作什麼,我們也不能在上帝面前邀功,若非上帝的恩典拯救我們,我們就滅亡了。
  
  全部墮落象徵著(一定有)完全無能為力(total inability),那就是人不能自己甘願回應上帝和上帝的話語(約六44;羅八78)。保羅稱此為墮落之人在死的景況中毫無反應(弗二15;西二13)

    韋敏斯德公認信條說:『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於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九章三節)

人沒有完全之公義


人的公義是不完全的。

(1)    在他們管轄的法院裡,他們誤用公義。"……他們設立不義之律例"(賽十1),法官的長袍,在希伯來文中代表推委、欺騙或不公義,這更真實的形容法官本身,而不是他的長袍。如果再好的法律,沒有法官有什麼用呢?不公義在乎兩方面:該罰而不罰,和不該罰而罰。

(2)    人行事不公正。就是使用不誠實的砝碼。"……手裡有詭詐的天平"(何十二7),很遺憾的,他們一手拿著聖經,一手拿著欺騙的砝碼。或是攙入假的。"……你的酒用水攙對"(賽一22)。把壞穀子攙入好穀子,並把它們當作好穀子來賣。

我不相信不忠於十誡後半段的人,卻能忠於十誡的前半段。不義的人不會是敬虔的人。雖然上帝不要求你和祂一樣無所不能,但祂要求你和祂一樣公正。

人是善變的


    威爾第之名曲善變的女人,使人以為女人善變,其實人都是善變,與性別無關。

改變意喻軟弱,但,在上帝沒有改變。

「祂是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十三8)。

人是善變的,就像流便,如「滾沸的水」(創四十九4)。

他們改變他們的原則。如果他們的臉像他們的觀念一樣的善變,我們就認不出他們了。他們的決心也是善變的﹔就如往東吹的風現在卻又朝西吹了。他們決定成為聖潔,但很快就後悔了。他們的心智就像病人的脈搏,每半個小時就改變一次。使徒將他們比做海中的浪和流蕩的星(猶13)。他們不是上帝殿中的柱石,而是蘆葦。

也有一些人的友誼是善變的。他們很快的愛,也很快的恨。有時他擁你入懷,很快的又將你拋棄。他們就像變色龍一樣善變,但,上帝是不改變的。

無法自拔的漩渦──奧古斯丁對罪之看法


人的內心狀態其實不是不變的,耶穌用「田」來比喻人心的不同狀況(太十三18-23),如果人心是可塑造的話,那在墮落中人的發展只有每況愈下,每一次的犯罪都會加深將罪刻劃人的心中,每次拒絕悔改的機會只會使心更加剛硬(羅九17-18),因此箴言特別提醒我們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其實惡人也有不同等級,可以按照內心的開放性分類:
 
「愚蒙人」是話都信(箴十四15),是初出茅廬的菜鳥,相對而言還有被糾正的可能。
 
「愚昧人」行事愚忘,而且行了又行,成為習慣,比喻為狗回轉吃自己吐出的髒物(箴廿六11)。
 
「愚忘人」似乎已經到了刻骨銘心的地步,用任何嚴厲方法,甚至用杵責打也無法把他的愚忘除掉(箴廿七22)。
 
還有「愚頑人」則向智慧完全封閉(箴十七7,卅 22)。
 
所以,兒童需要管教,免得掉進愚昧中(箴廿二15;廿九15),從此看來,犯罪是可以建立慣性的,當人選擇走上罪惡的道上後,每次犯罪會比上一次來得「自然」,因為罪行加深了罪的性向(disposition to sin),而罪的性向又促進犯罪行為。
 
奧古斯丁在探討墮落的人類深層如何被私慾牽制誘惑有特別的洞見,他認為人一旦掉進私慾的漩渦就無法自拔,這漩渦始於人的靈魂自願轉向肉體的滿足(voluptas),而這轉向又引起自身從肉體而來的腐敗,這腐敗又牽累著靈魂使其「更易於」被肉體的滿足所牽引。再者,人對真理「屬靈的無知」更增加了他無法脫離這漩渦的誘因,這種被肉體的強力吸引就是奧氏所指的「習性」(consuetudo)。另外,奧氏後來更將這肉體的滿足的吸引力歸根到人類難以自制的私慾中(concupiscentia──尤指性慾。他講的滿足感甚至以「甜」(sweetness)來形容其誘惑的強烈。
 
奧氏所言其實離不開人類自我塌陷的議題(他稱之為inopia),就是人轉向滿足自我時的「自戀」(narcissism)表現,在奧古斯丁發展「習性」的觀念時,提到人原初犯罪墮落的原因就是接受了自戀的試探,跟試探者因驕傲而墮落的原因同出一轍,因為驕傲是自發性的自戀,成為撒旦越位要成為上帝的動機。
 
被造的人類在墮落後的扭曲就在於無法自己超越出於自身的私慾,他位格的延展不斷尋找愛的對象,沒有上帝為終極對象時最後只會找上自己,人位格的無限性所賦予愛的潛量(capacity for love)促使他對愛有無限的渴求,自我轉向的滿足變成了私慾。
 
雖 然奧氏談論私慾也有一般的意義,包括食慾,但他把重點放在性慾上不無理由,因為正如前述,在人際關係中夫妻關係最為密切,「性」正反映了人作為被造的位格 者的「天然本質」,脫離了上帝而自存的人對愛的滿足,性慾就「自然」成為主要的焦點。歸根到底,唯有靠賴耶穌基督的拯救才能拉拔我們脫離罪惡的漩渦,又藉 著聖靈的導正才能將人的愛慕滿足於與三一上帝的相交中。
 

奧古斯丁對罪的教義

      1.奧氏學說的基本概念──奧氏關 於罪的學說,有兩大要素︰一為哲學的,玄學的;二為道德的,宗教的;前者乃是他對本問題的推究深思以及和伯拉糾派的爭辯;後者乃為奧氏本人切身體驗的宗教 經驗以及從聖靈所得的教訓。一則在哲學思想史上有其異彩,深足彪炳千秋,超越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一則在神學思想史,有繼往開來的重要地位。奧氏乃站在兩 個世界的「分水線」,乃為兩種文化蛻變的樞紐與媒介;從中古到近世,各種教會的運動,都從奧氏的著作得到指導的原則。奧氏於三九五年被舉為希坡(Hippo)的大主教,著有《懺悔錄》、《上帝城》諸書,主「原罪論」,「預定論」,力斥伯拉糾派的自救論。
    2,奧氏學說哲學的要素──奧氏關於罪 的學說之哲學要素,乃起自他對摩尼教的爭辯。此教曾受佛教影響,倡善惡二元論,且以物質軀體為惡,故重苦行與禁食,以期棄暗就明,故又稱明教。唐初曾傳至 中國,惟天寶年間以前,曾遭禁絕;南宋時又盛行於閩浙,稱為明教。奧古斯丁沒有奇妙得救以前,且曾受其迷惑;但上帝興起奧氏,竭力爭辯,故能知彼知己,百 戰百勝。
       此教以物質為惡,故說罪是有實體 的,且認為罪僅是一種缺陷,根本消除了罪的真義;奧氏乃起而力反其說。其次,此教以為由於被造時本性的缺陷,因此人的才能有限,不能臻於至善,故罪乃是無 可避免的。而奧氏則認為罪並非人體缺陷必然的結果,而乃由於人的自作自受,自取其禍。其三,此教以為罪乃由其軀體而來,奧氏則認為罪是道德問題。此教以為 罪既由於被造的本性的缺陷,因此不必為罪憂傷;而奧氏則認為罪乃由於人之墮落,應當為罪憂傷,痛切悔改。其四,此教既以罪乃因限於才能所致,故對罪視為無 關痛癢,抱著一種我行我素的態度;而奧氏則認為非常嚴重,其結果乃為永遠滅亡。其五,奧氏認為罪惡並非僅如一種缺陷;而對上帝沒有愛心,便是罪,罪乃是缺 乏道德的良善(privatio  boni),乃是有違上帝的律法及其至聖至善的標準。總之,罪並非如此教的謬論,以為是無可避免的;而乃是人類故意悖逆上帝,乃是大逆不道。
    3.奧氏學說屬靈的要素── 奧氏關於 罪的學說真正的意義,乃是屬靈的,此乃由於上帝聖善之靈奇妙的作為與引導。因此奧氏對於罪乃有切膚之痛,深切之感,深深知道他的墮落和上帝的公義,他觸犯 了上帝的聖潔,以是為罪憂傷。他深感他不但在行為上故意犯了罪,而且在思念上,情操上,都有未當,實在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他不但在心境上有這種對罪深切的 痛感,而且尤對他的心地剛硬,沒有正常的情操,又復缺乏仁愛、謙卑、信實,以及其他基督徒應有的德性,而且意志薄弱,知行不能合一,言行不能一致。伯拉糾 派以為人之所以為人的主要特性,乃在其有自由,展其所長;而奧氏則深信,「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絕對不能改變他道德的本性。正如「古實人不能改變皮膚, 豹不能改變斑點。」罪絕非由於人體缺陷必然的事,而乃由於人之故意的作為。由於他的深切體驗,且事實證明,實實在在,「世人都犯了罪」。在靈性上世人都是 死在罪中,絕對不能救他們脫離敗壞的轄制,罪惡的捆綁。絕無一人能自證其能靠自己的能力,出死入生,得救重生。一切真正重生的人,都異口同聲說,不是靠他 自己的善功,而乃由於上帝的恩典。基此事實,奧氏作如下的結論︰
   a)世人得救,絕對不可自誇,稱為己功;而乃完完全全,出於上帝的慈愛,救贖的大恩。
   b)靈魂的得救重生,乃完全由於聖靈超凡的作為,易言之,乃靠絕對有效,無可抗拒的救恩。
   c)我們得救,乃由上帝的恩惠與慈悲憐憫。世人所以能重生,乃是上帝按著他預定的美意和他自己旨意所喜悅的,在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絕非靠人自己的善行。
   d)由於上帝對聖徒永遠的保守,他既按預定的美意救了我們,使我們得到永生,凡是真正重生的,決不會失去其救恩。
       基上各點,奧古斯丁的道理,實和伯拉糾派,針鋒相對。伯拉糾派誤以為人類乃力能自救;而奧古斯丁則認為失喪的世人,乃絕對不能有任何屬靈的美德,可以自救。

伯拉糾派對罪的教義

     1.伯拉糾派的主要學說──在第五世紀初葉,伯拉糾、柯勒斯丟(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對於罪的本質,提出一種新的學說,這些人是有成就,有才能,且負聲望之人。他們最激烈的學說,便是「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我盡我所能,做應做之事」,這是他們的格言,乃為其全部學說的基準。
   a)他們堅信,若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負責,基此原則,便主張意志自由說。照這派的學說,無論什麼時候,為善為惡,聖潔與否,唯有聽憑他的自由意志。若非其力所能及,便無道德責任,因為「力不從心」。
    b)因此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惡事,才算是罪。
    c)基此原則,他們便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樣,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
    d)亞當犯罪,乃是其個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亞當的壞榜樣,僅僅影響他自己的後裔。
    e)亞當絕對不是人類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驗,完全要看他行事為人如何,或善或惡,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稱義。
    f)他否認死是行惡的審判;亞當的死,乃是其身體構造的本質必然的結果,其後裔亦照其必有的體質而死。
    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過犯,他仍可歸向上帝,遵守他的誡命。
    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備的能力,無論是外邦人、猶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得到永遠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僅可助其易於完全服從而已。
    i)因此他們否認救恩的必要,易言之,無需聖靈超凡的感力。他們對於救恩,另有一種見解,認為僅是從上帝而來的仁慈,乃為一種天賦的才能或天資而已。
      2.伯拉糾派的嚴重偏差──伯拉糾派的學說,頗多悖謬,曾引起強烈反駁,略舉其要如下︰
    a)此派基本學說整個的體系,乃是有 違反人類共有的意識,他們以為「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並非如此,除非作惡的人藉此強辯,文過飾非。果如其說,勢將使人類利用其學 說,推諉其應負的責任,此乃鼓勵人不負責任;因為人將有恃無恐,心安理得,不以為罪。使人的良知,對此邪說,不能不大聲抗議。聖經明明教訓我們,「上帝的 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叫人無可推諉。」(羅一1832)豈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要死在罪中」(約八2134  )。豈可藉口「力不從心」,不必負責。
    b)他們否認人有道德的本性,不就是 把人淪為禽獸。他們漠視罪的嚴重性,僅僅以故意犯法的惡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覺和情緒裡面,並無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違反主的教訓。主耶穌說︰「你們 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他們說仁愛與憎恨,惡毒與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動,乃是無足輕重的;他們甚至更認為愛上帝的誡命,乃為悖理可笑之事,因為愛是不受意志控製的。此乃明明不信聖經,因為上帝在聖經裡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 且按諸事實,人的意識與內心所感,為善為惡,乃足影響並決定一人的性情、脾氣、慾望與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糾派卻無視罪惡和德性的分際,竟把 它們視為一人無足輕重的附屬物,與他內心的生活毫無關係。此種學說,實在牴觸聖經,主耶穌明明強調一人內心所思的重要性,「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 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詩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
    c)伯拉糾派把自由和才能混為一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常常覺得,我們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製。
    d)此說對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圓滿的解釋。為什麼「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轉向罪惡,不能改變方向,他們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來解釋,而否認原罪,也不能自圓其說。
    e)此說認為救贖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類可以自救「因為伯拉糾主義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救論(Auto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這乃使人類失其獨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贖,勢將令人不能自由作為,從而喪失其自由。
    f)此說乃將基督聖道和外邦異教等量 齊觀,認為毫無軒輊。他們認為始祖亞當犯罪乃為其個人的事,與人類無關;他們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時一樣,是照 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類可以不犯罪,無需上帝的幫助,可以自己成聖。顯然和聖經背道而馳,完全牴觸。

初期教會對罪的教義

       初期教會對於罪的教義,僅有籠統的論述,僅對錯誤的教義,加以駁斥。例如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認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邪惡,教會便起而攻擊,加以糾正,說罪既非無可避免的,也非永恆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為人道德的邪惡,應被定罪,絕非人的不幸,須加憐憫。
       在教義紛歧之中,他們便提出以下諸點,作為持守的準則。
    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2.人類普遍的罪性,其歷史的根源,乃在始祖亞當之叛道(此即原罪)。
    3.人類在這種情況之下,其獨一無二,得救之道,唯有藉聖靈的善功,和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4.甚至嬰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
       上列各點,乃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後奧古斯丁,便據此和伯拉糾異端竭力爭辯。

聖約論派的原罪學說

一、此派學說的要旨
       此派藉著聖約(Covenant,Foedus) 來說明上帝和人類的關係。「約」字在聖經裡面,從舊約到新約,常常提到,可證上帝對「約」的重視。(參創一七章;出一九,三一,三四章;利二四,二六章; 民一八,二四章;申四,五,一七,二九,三一,三三章;書七,二三章;士二章;王上八,一一,一四章;王下一章;代上一六章;代下六,二三章;詩二五,四 四,五○,七八,八九,一○三,一○六,一一一章;賽五四,五六章;耶一一,二二,三四,五○章;結一六,二○,三七章;何八章;徒七章;加三,四章;弗二章;來七至一○,一三章)整個人類的歷史,可從「約」看到上帝和人類的關係。神學家費濟世氏(Witsius)特著專書論「約」的問題。上帝和人類的關係所立的「約」,可分兩類︰一為「行為之約」(或稱「工約」the  cove- nant  of  works);二為「嗯典之約」(或稱「嗯約」the  cove-nant  of  grace)。
    「行為之約」乃為始祖墮落之前的基本情況,說到亞當如果遵行此約, 要得的賞賜。惜亞當並未履行,因此人類至今不能獲得上帝允許的祝福。現在世人仍不能履行「工約」的條件,以是除了被上帝揀選得救的人以外,都要受上帝的詛 咒處罰。所以始祖亞當悖逆的特性已經傳給他的後裔,始祖墮落以後,非但不能得到上帝的賞賜,反而要受處罰。因為人類既不能履行律法的條件,在這種情境之 下,上帝因其無限的憐憫,又和人類立了一種「嗯約」。
       根據「恩典之約」,上帝和人類建立一種新的關係,人類靠著主耶穌基督替世人所完成的恩功,人類的心志可以更新,得到公義。恩典之約,乃是憑著上帝的主權,出於他的主動,克服「行為之約」的困難,使他所揀選的,可以得完全的祝福。
       「恩典之約」最初聖經的根據,乃為創世記三章十五節︰「女人的後裔,要傷(蛇)的頭。」而在摩西的法典裡面,更有詳細的啟示;在先知書裡,復有更具體的啟示;而到了主耶穌降世,及其所完成的恩功,這啟示便臻於全備。
       凡此均包含在「嗯典之約」裡面。 在新約裡面,我們常看到律法和恩典的對比,這所指的律法,乃是專指摩西法典。藉著律法,可以看到人類沒有遵守「行為之約」後的慘狀。總之,「行為之約」, 其意所指,乃是表示伊甸園裡,人類違反其約之後與上帝的關係;而恩典之約,乃是指上帝對從始祖犯罪時候開始直到人類最後的結局整個救世的計劃,
       照聖約論者的意見,亞當所作的,乃是代表他的後裔,故乃為「聖約之首」,亞當夏娃所作的,乃影響整個人類之命運。惟吾人須知,上帝乃為歷史的主,世人之事,自始至終,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世上所發生的事,沒有一樣出於上帝意料之外。
 
二、反對此說的理由
       以西結書十八章二十節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加拉太書六章五節說︰「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聖約論對此,似和聖經不符。
 
三、贊成此說之理由
    (1)此說可令世人得到一個兩相對比的觀念,並且合乎羅馬書第五章的真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因亞當「一人犯罪」,「死就臨到眾人」;「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參羅五12一21)因人類始祖犯罪,使世人都作了罪人;照樣因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也叫世人在上帝面前稱義。亞當的罪,使人性敗壞;主耶穌的救恩,使人口聖靈的奇功,「心志改換一新」(弗四23),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
(2)上帝定世人的罪,乃是顯明他的公義。
(3)此說使人知道人性之敗壞,世人被定罪,乃為對罪的處罰。
(4)此說闡明罪的普世性。

從經訓看原罪


  羅馬書五章1219節是全本聖經中,唯一與原罪的教義有關的經文。以下列出本段的要義。

1.  奧古斯丁基於誤譯希臘原文的拉丁文譯本,發展出『亞當是人類實質上的頭』的理論。和合譯本正確的譯為『因為眾人了罪』(5:12)的經文,拉丁文本譯為『在他裡面眾人都犯罪』。

2. 眾人都犯了罪
   
        保羅沒有用『今恆式』的『正在犯罪』來指出人們繼續犯罪的事實,卻用『昔定式』的『犯了罪』來強調到他說話為止,所有的人都實際犯過罪。這表示不但是原罪,人的本罪也是承擔罪責的條件之一。

3.  『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羅五14)原文是『未犯類似亞當之罪過的』。『類似』表示子孫不像亞當那樣犯罪,所以他們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他們承擔亞當的原咎而被定罪(羅五18)乃因為亞當是類名義上的頭,他們生在他的名下,脫不了干係。

4.  亞當一個人的過犯,若足以連累全部的人類(5:15),基督一個人贖罪之恩典的效力,更當加倍臨到全人類(5:15),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之贖罪的功效足以推翻亞當所造成的損害。如此一來亞當的原罪就絕定不可能是遺傳的罪性,因為人內在的罪性不可能因贖罪的司法行動而消除。倒過來說,假定原罪是罪性,推翻不了亞當所造成之損害的基督就不如亞當了。

        除了羅馬書五章之外,重要的資料是主耶穌肯定了小孩的得救進天國(18:319:14)這一件事,這表示夭折的嬰孩和未到分別是非之年齡的孩子,不可能有罪咎。

    能滿足以上各點的解釋如下:

1.  羅馬書第五章不處理罪性的問題;所探討的是原罪的性質,不是人性構造與罪的關係。

2.  罪是人在上帝面前地位的喪失。亞當的不順服使他喪失站在上帝面前的資格而被逐出伊甸園,連帶使他子孫喪失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固然亞當一個人能連累全人類, 原罪不可能是透過遺傳而無法改變的罪性,而只能是一種地位,因為第二亞當基督一次的義行足以推翻亞當一次的罪行所造成的後果。

3.  這經訓合乎邏輯的結論是: 亞當的原咎既然被基督的贖罪所除去,失去束縛眾人的效能,照理世人的原罪已不存在,人只須為自己所犯的罪負責。

4.  基督以後既然無原罪可言,夭折的嬰孩一定得救,未達分別是非年齡(age of discretion)的小孩子亦然。

5.  但就超過分別是非年齡者而言,福音對他們的要求是與基督徹底地認同(6:5,11),而基督所贖去的必然包括原罪與本罪,只有決意主動要在基督裡的人,才能蒙原罪與本罪得赦免的好處。

柏可夫(L. Berkkhof)的原罪說


他是現代改革宗神學家。

1. 原罪不是人性基本構造的一部分。不然,上帝便是創造罪人的上帝了。

2. 原罪包括原咎(original guilt)和原始的污染(original pollution)

. 原咎

由於亞當犯罪,他的犯罪子孫都必須分擔的責任。

(a)  潛在的罪咎(reatus culpae)

以實際所犯的罪而言,潛在的罪咎是永遠無法消滅的,因為這純粹是犯罪當事人的責任,無法遺傳或轉移,而且連赦罪和稱義都除不掉它。亞當的子孫不為亞當負潛在罪咎的責任。

(b)  可罰的罪咎(reatus poenae)

前 提是必須先有對所犯的罪規定製裁的辦法,不然此罪不帶可罰的罪咎。上帝規定若故意違反他旨意,就必須因背約而有義務接受足以滿足上帝公義要求的懲罰。這義 務就是可罰的罪咎,可由別人來承擔,而且只要公義的要求得以滿足,就可以而除去。由基督來承擔,使上帝公義的要求得以滿足而除去的,就是可罰的罪咎。除去 此咎的手續,叫做稱義。

. 原始的污染

奧古斯丁看原始的污染為善的缺乏(privatio boni),希臘教父和亞米紐派看它是罪病,摩尼教(Manichaeism)看它是注入靈魂內的實質。改革宗將原始的污染包括在原罪裡,視之為原義的缺乏加上邪惡的存在。拍可夫主張原始的污染是人先天傾向罪的脾氣。

. 亞當的子孫都有份於原咎和原始的污染(罪性的遺傳)

衛斯理的原罪說


    約翰衛斯理不就是亞米紐派,他以創見修正亞米紐主義。

1. 亞當因不信上帝而對他不忠,從原先的「完全」狀態墮落下來,喪失了上帝的形像中的道德形像,失去原始公義的純真和他與上帝原來的幸福關係,但保存了自然形像,被賦予某一限度的自由意志,使他對上帝能有所回應。

2. 預設的恩典不是基督的贖罪所帶給人的好處,乃是上帝所賜世人的一道「光」,也就是良知與道德意識。這預設的恩典配合自由意志,就產生接受信仰或拒絕信仰的力量。既然有回應的能力,人必須為自己的得救或沈淪負責。

3. 人的靈魂是上帝個別創造的,所以只遺傳亞當的肉體,沒有遺傳心理和心靈的部分。

4. 亞當不是人類實質的頭,卻是人類名義上的頭,所以子孫必須負連帶責任。由於上帝與亞當之間有立約關係,子孫也必須承擔亞當犯罪的後果,生來負有罪咎。如同耶穌贖罪的果效和他的義可以算是信徒的,亞當的罪也算是每一個子孫的。

5. 人生來所負的罪咎,由於基督的贖罪而抵消,故人只為本罪負責,卻不為原咎和敗壞的本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