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五章12至19節是全本聖經中,唯一與原罪的教義有關的經文。以下列出本段的要義。
1. 奧古斯丁基於誤譯希臘原文的拉丁文譯本,發展出『亞當是人類實質上的頭』的理論。和合譯本正確的譯為『因為眾人了罪』(羅5:12)的經文,拉丁文本譯為『在他裡面眾人都犯罪』。
2. 眾人都犯了罪
保羅沒有用『今恆式』的『正在犯罪』來指出人們繼續犯罪的事實,卻用『昔定式』的『犯了罪』來強調到他說話為止,所有的人都實際犯過罪。這表示不但是原罪,人的本罪也是承擔罪責的條件之一。
3. 『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羅五14)原文是『未犯類似亞當之罪過的』。『類似』表示子孫不像亞當那樣犯罪,所以他們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他們承擔亞當的原咎而被定罪(羅五18)乃因為亞當是類名義上的頭,他們生在他的名下,脫不了干係。
4. 亞當一個人的過犯,若足以連累全部的人類(羅5:15上),基督一個人贖罪之恩典的效力,更當加倍臨到全人類(羅5:15下),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之贖罪的功效足以推翻亞當所造成的損害。如此一來亞當的原罪就絕定不可能是遺傳的罪性,因為人內在的罪性不可能因贖罪的司法行動而消除。倒過來說,假定原罪是罪性,推翻不了亞當所造成之損害的基督就不如亞當了。
除了羅馬書五章之外,重要的資料是主耶穌肯定了小孩的得救進天國(太18:3;19:14)這一件事,這表示夭折的嬰孩和未到分別是非之年齡的孩子,不可能有罪咎。
能滿足以上各點的解釋如下:
1. 羅馬書第五章不處理罪性的問題;所探討的是原罪的性質,不是人性構造與罪的關係。
2. 原 罪是人在上帝面前地位的喪失。亞當的不順服使他喪失站在上帝面前的資格而被逐出伊甸園,連帶使他子孫喪失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固然亞當一個人能連累全人類,
原罪不可能是透過遺傳而無法改變的罪性,而只能是一種地位,因為第二亞當基督一次的義行足以推翻亞當一次的罪行所造成的後果。
3. 這經訓合乎邏輯的結論是:
亞當的原咎既然被基督的贖罪所除去,失去束縛眾人的效能,照理世人的原罪已不存在,人只須為自己所犯的罪負責。
4. 基督以後既然無原罪可言,夭折的嬰孩一定得救,未達分別是非年齡(age of discretion)的小孩子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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