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初期教會對罪的教義

       初期教會對於罪的教義,僅有籠統的論述,僅對錯誤的教義,加以駁斥。例如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認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邪惡,教會便起而攻擊,加以糾正,說罪既非無可避免的,也非永恆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為人道德的邪惡,應被定罪,絕非人的不幸,須加憐憫。
       在教義紛歧之中,他們便提出以下諸點,作為持守的準則。
    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2.人類普遍的罪性,其歷史的根源,乃在始祖亞當之叛道(此即原罪)。
    3.人類在這種情況之下,其獨一無二,得救之道,唯有藉聖靈的善功,和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4.甚至嬰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
       上列各點,乃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後奧古斯丁,便據此和伯拉糾異端竭力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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