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伯拉糾派對罪的教義

     1.伯拉糾派的主要學說──在第五世紀初葉,伯拉糾、柯勒斯丟(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對於罪的本質,提出一種新的學說,這些人是有成就,有才能,且負聲望之人。他們最激烈的學說,便是「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我盡我所能,做應做之事」,這是他們的格言,乃為其全部學說的基準。
   a)他們堅信,若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負責,基此原則,便主張意志自由說。照這派的學說,無論什麼時候,為善為惡,聖潔與否,唯有聽憑他的自由意志。若非其力所能及,便無道德責任,因為「力不從心」。
    b)因此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惡事,才算是罪。
    c)基此原則,他們便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樣,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
    d)亞當犯罪,乃是其個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亞當的壞榜樣,僅僅影響他自己的後裔。
    e)亞當絕對不是人類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驗,完全要看他行事為人如何,或善或惡,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稱義。
    f)他否認死是行惡的審判;亞當的死,乃是其身體構造的本質必然的結果,其後裔亦照其必有的體質而死。
    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過犯,他仍可歸向上帝,遵守他的誡命。
    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備的能力,無論是外邦人、猶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得到永遠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僅可助其易於完全服從而已。
    i)因此他們否認救恩的必要,易言之,無需聖靈超凡的感力。他們對於救恩,另有一種見解,認為僅是從上帝而來的仁慈,乃為一種天賦的才能或天資而已。
      2.伯拉糾派的嚴重偏差──伯拉糾派的學說,頗多悖謬,曾引起強烈反駁,略舉其要如下︰
    a)此派基本學說整個的體系,乃是有 違反人類共有的意識,他們以為「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並非如此,除非作惡的人藉此強辯,文過飾非。果如其說,勢將使人類利用其學 說,推諉其應負的責任,此乃鼓勵人不負責任;因為人將有恃無恐,心安理得,不以為罪。使人的良知,對此邪說,不能不大聲抗議。聖經明明教訓我們,「上帝的 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叫人無可推諉。」(羅一1832)豈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要死在罪中」(約八2134  )。豈可藉口「力不從心」,不必負責。
    b)他們否認人有道德的本性,不就是 把人淪為禽獸。他們漠視罪的嚴重性,僅僅以故意犯法的惡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覺和情緒裡面,並無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違反主的教訓。主耶穌說︰「你們 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他們說仁愛與憎恨,惡毒與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動,乃是無足輕重的;他們甚至更認為愛上帝的誡命,乃為悖理可笑之事,因為愛是不受意志控製的。此乃明明不信聖經,因為上帝在聖經裡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 且按諸事實,人的意識與內心所感,為善為惡,乃足影響並決定一人的性情、脾氣、慾望與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糾派卻無視罪惡和德性的分際,竟把 它們視為一人無足輕重的附屬物,與他內心的生活毫無關係。此種學說,實在牴觸聖經,主耶穌明明強調一人內心所思的重要性,「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 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詩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
    c)伯拉糾派把自由和才能混為一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常常覺得,我們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製。
    d)此說對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圓滿的解釋。為什麼「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轉向罪惡,不能改變方向,他們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來解釋,而否認原罪,也不能自圓其說。
    e)此說認為救贖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類可以自救「因為伯拉糾主義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救論(Auto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這乃使人類失其獨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贖,勢將令人不能自由作為,從而喪失其自由。
    f)此說乃將基督聖道和外邦異教等量 齊觀,認為毫無軒輊。他們認為始祖亞當犯罪乃為其個人的事,與人類無關;他們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時一樣,是照 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類可以不犯罪,無需上帝的幫助,可以自己成聖。顯然和聖經背道而馳,完全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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