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個體與團體之間


談到我們在基督裡,便需要面對個人與團體的議題,其實位格不但是個別性的,同時又是團體性的。團體的位格不是個體位格者的集合而已,乃是他們能夠共同形成單一的團體意識,有共同的前途命運,或簡單說分享著同一生命的歷史﹙same life history﹚。
 
這團體位格的實質界限便是看這團體意識所延伸的地方而定,其位格的統合意志以團體的首領為代表,團體中分受一致甚至同一的思想型態和情感認同。越是一致,團體的位格性越強,在共同的歷史中每一成員都參與其中而形成「團體位格內涵」﹙corporate hypostasis﹚,至於「團體位格延展」﹙corporate ekstasis﹚便透過團體的領導人,尤其是在團體的自抉能力﹙corporate self-determination﹚上表達出來。  
 
   
要統合團體的意志有兩種方式,通過相愛或通過強迫(包括以手段的方法)。用強迫的方式將壓抑個體位格的空間,使之成爲表裡不一,帶著面具生活的人﹙mass man﹚。若是以相愛為出發,個別成員的獨特性並其存在都受到尊重,通過領導對團體的關顧和團體對領導甘心樂意的順從,使領導人的意志得以貫徹。
 
在過程中 聖靈是我們的幫助,正如在三一的關係中所扮演將父的旨意調和一致的角色,也能在團體中藉著對個體的意志加強,情感激勵,並思想引導給予相愛的能力,促成合一的相交。相交是自由的最高意義,讓我們可以「作為自己」﹙be oneself﹚,就從聖經救贖的角度看,第一是脫離困鎖,第二是在救恩的範圍內找到自己的位置(弗二12),第三才進入愛的相交。
 
在相交中彼此內進,各別分享彼此從上帝領受的豐富,整體而言每個人都可以「作爲自己」,但同時又在分享中增進了整體的內容,在彼此之間團體立約的關係範圍內,落實了立約關係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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