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人沒有完全之公義


人的公義是不完全的。

(1)    在他們管轄的法院裡,他們誤用公義。"……他們設立不義之律例"(賽十1),法官的長袍,在希伯來文中代表推委、欺騙或不公義,這更真實的形容法官本身,而不是他的長袍。如果再好的法律,沒有法官有什麼用呢?不公義在乎兩方面:該罰而不罰,和不該罰而罰。

(2)    人行事不公正。就是使用不誠實的砝碼。"……手裡有詭詐的天平"(何十二7),很遺憾的,他們一手拿著聖經,一手拿著欺騙的砝碼。或是攙入假的。"……你的酒用水攙對"(賽一22)。把壞穀子攙入好穀子,並把它們當作好穀子來賣。

我不相信不忠於十誡後半段的人,卻能忠於十誡的前半段。不義的人不會是敬虔的人。雖然上帝不要求你和祂一樣無所不能,但祂要求你和祂一樣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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