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上帝存在的論證

一、論證功能的限製
上帝乃是超乎宇宙,他是宇宙的創造者、維護者和統治者。關於上帝存在的知識,雖是直覺的,但仍可藉各樣論證,加以解釋,並用人的心智從實際宇宙中構成各種抽象的觀念,發揮各樣的論證,以堅定我們對上帝的信仰。
但是這些論證,僅是或然的,不能完全證明。職是之故,各種論證,應當互相發明,相得益彰;不可偏執一見,彼此排斥。如果執持一義,不能視為絕對的定論;倘使綜合起來,成為一個系統;則論證格外顯明,可益堅世人的信仰,並約束其道德的行為。
白德勒氏(But1er)說︰「這些論證雖是或然的,但卻足以指示我們的人生。在道德的和宗教的事上,雖不能如數學那樣的正確,但卻足維繫世道人 心。倘使把各種論證,綜合起來,便可相得益彰,使宗教的真理,更為顯明。」 杜賦氏(Dove)說︰「各種論證的價值,倘能綜合起來,則比一個論證,更為強大。水與空氣和食物,合在一起,便可支持人生,一根繩子,容易折斷;倘使合 在一起,則不能折斷。」(傳四12 ︰「有人攻勝孤身一人,若有二人便能敵擋他;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培根(Lord Bacon)說︰「僅有淺薄哲學知識的人,則每能被惑於無神主義;在哲學有深造的人,便能相信宗教。倘使僅懂一些皮毛,便不想進求深造;倘能博學審問,則 便能飛躍起來,信奉上帝。」莫斐氏(Murphy)說︰「凡能滿足我們對於上帝和屬靈世界的論證,必有各種輻輳的證據。」
雖是一個證據,每易顧此失彼,不能完全合格,但各種證據會合起來,便能獲得合理的結論,我們對於一個舉世聞名的地方或歷史的人物,如倫敦、拿破崙, 雖僅能提供或然的證據;但那人如仍堅決頑梗,不肯相信,則「非愚即妄」。我們對於上帝存在的論證,固不能使人必信,令人心悅誠服;但任何理論,也都如此, 無法完全證明。其他的道理,不能比關於上帝存在的論證,更為圓滿。誠如羅喬教授(Prof, Roger)說,在我們日常行事為人上,倘使我們必待得到絕對可證的確據,始行動作,則恐將寸步難行。

二、起信非全恃論證
蒲恩氏(Bowne)說︰「除非特定的事件,我們不能不疑,不能貿然置信外,我們與人相處,最好不要多疑。在社會裡面,我們待人接物,最好開誠相見,除非 在特殊情形之下,我們必加審慎考慮外,最好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多心多疑,始能與人為善,和易相處;倘使以為人人都是詭詐,都是騙子,則便不能與 人相處,與人合作。當我們考察研究之時,倘能憑著信心,怯除疑慮,必有更多的成就。除了數學,可以獲得確切無誤的答案,可以完全相信以外,倘使我們以此態 度,來應付現實的世界,勢將步步荊棘,裹足不前。照論理學的法則︰「除非有真憑實據,切不可信。」但是在心靈的事上,不能照此呆板的定律,不能事事求其確 切的證據,僅能行其心之所安,求其心安理得。」
上帝存在的論證,乃是用以表達我們直覺的內容;乃是把我們對上帝存在的信心加以正式的辯明,並闡釋其論理上的價值,此於駁斥流行的無神主義,以及泛 神思想,乃是很重要的。但是這些論證,僅有怯疑解惑、消極的作用,未必有使人起信皈主積極的果效。誠如柯立祺氏(Co1eridge)說︰「基督聖道,愈 加證明,使人愈發不信。衛斯理(Wesley)和華德斐(Whiiefield)的布道工作,使教會大為複興,其果效乃遠比十八世紀辯道學家的感力為 大。」蒲恩氏又說︰「證道乃為一種權宜之計,藉以開無知者的心竅。論證的果效,其強弱往往須視對方的本性而定。例如道德的論證,對於良心喪盡的人,乃如對 牛彈琴。我們宣講我們所信的道理,僅能希望對聽眾的心意起若干的作用,不能必使每一位發生同樣的反應。我們僅有或然的明證。質言之,我們不能全靠邏輯來證 明。人之起信,不是邏輯問題,而為生命問題。
關於上帝存在的論證,可以歸結為四種︰一為本體論(The Ontological);二為宇宙論(The Cosmological);三為目的論(The Te1eological);四為道德論(The M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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