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奉的型態,在聖經中包括舊約中祭司與利未人的事奉,在新約中有使徒,有先知,傳福音的與牧師教師的事奉,連同長老以及全體會眾個體的互相服事。因此『事奉』一詞是指著那些有使命受封立的,與那些教會全體會眾的共同工作。
事奉的理念,在基督為僕人——領袖上有所描述。徒六3提出作領袖的屬靈資格,與提前三1~13(比較多一6~9)更詳細地提出事奉上帝所必須的資格。
關於事奉在新約,以及早期教會中的歷史發展,有各種不同的意見。許多人看見單純靈恩派事奉而來的發展,是每位信徒有其個人的習慣,以至有組織的,或言 『正式的』事奉,僅限於少數人;而在使徒後期絕對由主教委派。可是在宗教改革時期,一反以往的慣例。在教會歷史中,以及現代各不同團體強調事奉的靈恩方 面。
最近,事奉的觀念已被不同的運動所修改,例如:工作的祭司,強調平信徒的領導與事奉,多種性教會職員的發展,以及現代的靈恩運動。
在事奉的神學方面來說,還有許多另外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
1.在基督的一般吩咐以及地方教會的承認之外,新約是否描述到蒙召事奉的先決條件。
2.在新約中是否也準許婦女加入事奉的行列(至今也應該考慮)。
3.同性戀者,以前離過婚的是否應被排除在事奉之外。
4.有甚麼尊榮與特權加給全時間的基督事奉者,使那忠實跟隨基督的人更上一層樓。這些問題在事奉的制度化方面常常轉來轉去。還有個問題,那就是是否僅限於對那些為教會所封立的牧師接受教會聖禮。
事奉的雙重見解——即全部信徒可以按著他們屬靈的恩賜都可以事奉,但是至於有權威性教導及領袖權,僅限於所認可的長老團——就給上述問題的回答鋪下了道路。保羅不許婦女在教會中佔有權威性教導地位,例如在提前二12。但在舊新約中的普遍見證,婦女們確實提供了美好的見證;在初世紀教會歷史中,也提到婦女領導者的一些美好例證。
是否保羅的約束乃在新約尚未完成階段;又或是認為在一切事奉中,多少要受到限制,此仍有疑問。無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去事奉,事奉的主要關系,都是繼續 主耶穌基督之僕人的服事。在基督教福音派中,最主要的事奉是上帝話語的事奉。當然,事奉的宗旨,甚至超越有形的教會之外。基督徒在教會之外的一切活動,都 是為了上帝的榮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